农村婚姻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于农村婚姻问题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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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展望
研究结论
农村婚姻问题复杂多样,受传统 观念、家庭压力、经济状况等多
种因素影响。
农村婚姻中女性往往面临更多的 压力和困境,需要社会更多的关
注和支持。
农村婚姻的稳定与家庭和谐密切 相关,因此解决农村婚姻问题对 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具有
重要意义。
研究展望
深入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族群、不同 年龄段农村婚姻问题的特点,以便更 好地制定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举办文化活动
在农村地区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丰富农村家庭的生活,提高他们的文 化素养。
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
加强法律宣传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家庭对婚姻法律的了解和认识。
完善法律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保障农村家庭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的农村家庭提供法律援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 障。
象愈发严重。
对性别比例失衡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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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性别比例失衡问题,如鼓励女
童接受教育、推广两性平等观念等。
农村婚姻的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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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负担
在农村婚姻中,男方往往 需要支付高额彩礼,彩礼 负担较重。
经济条件限制
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农村 婚姻往往存在一定的经济 困难。
经济独立性
农村女性在家庭经济方面 逐渐获得更多自主权和独 立性。
提倡平等、互爱
引导农村家庭成员树立平等、互爱的观念,减少婚姻中的矛盾冲 突。
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鼓励农村家庭成员之间多沟通、多交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
更新社会观念的途径
宣传现代婚姻观念
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农村地区宣传现代婚姻观念,引导人们正 确看待婚姻。
农村结婚调研报告

农村结婚调研报告
调查摘要
本调查报告旨在了解农村地区结婚现状及相关问题。
通过针对不同年龄、教育程度和地域背景的农村居民进行问卷调查,我们获得了大量的数据和意见,来反映农村地区结婚的实际情况。
一、调查背景
1. 调查目的:分析农村结婚现状及问题。
2. 调查对象:农村地区不同年龄、教育程度和地域背景的居民。
3.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
二、调查结果
1. 婚龄分布:调查发现,农村居民的平均结婚年龄较年轻,大多数人在20-30岁之间结婚。
2. 教育程度影响:受教育程度的影响,农村居民更加注重婚姻质量和稳定性。
3. 婚恋观念变迁:传统的婚姻观念正在逐渐发生变化,更多的人开始注重婚姻平等和个人发展。
三、结婚现状的问题与挑战
1. 婚礼压力:农村地区存在着盲目攀比的现象,婚礼费用和规模不断增加。
2. 户籍问题:农村居民结婚后,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等问题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难题。
3. 人口流失与留守婚姻:随着农村人口流失的加剧,留守婚姻问题备受关注。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
1. 宣传教育: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和婚恋观念的宣传教育。
2. 支持政策:制订相关政策,支持农村地区的婚姻发展和户籍问题解决。
3. 社会支持:建立相互支持的社会机制,提供更多的婚姻咨询和支持服务。
五、结论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了解到了农村结婚的现状及问题,旨在为农村地区的婚姻发展提供参考与建议。
我们希望政府、社会组织和家庭共同努力,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婚姻环境与支持,促进农村地区的婚姻稳定与幸福。
关于农村婚姻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提高,婚姻不再仅仅被视为 传宗接代的手段,而是更多地与夫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联系 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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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问题分析
经济压力
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家庭收入普遍偏低,导致许多家庭无法承担高昂的彩礼、 婚礼等费用,从而影响婚姻的缔结。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青年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受到限制,难以支撑起家 庭和婚姻的经济负担。
家庭支持不足
一些农村家庭在子女结婚 后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和 帮助,导致年轻夫妻在面 对困难时无法有效应对。
社会观念影响
传统观念束缚
一些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男尊女卑 、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对女性 的社会地位和婚姻选择产生不利
影响。
社会舆论压力
农村社会舆论对婚姻问题的关注和 评价,往往对年轻人的婚姻选择产 生一定压力。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子女往往面临更大的婚姻压力,经济条件成为影响婚姻的重 要因素。
家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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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期望
农村家庭往往期望子女早 日结婚生子,延续家族血 脉,这种期望对年轻人的 婚姻选择产生一定影响。
家庭矛盾
农村家庭中存在的矛盾, 如婆媳关系、夫妻关系等 ,对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 感产生负面影响。
加强家校合作
建立家校合作机制,鼓励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活动 ,促进家长与学校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关注孩子 的成长和教育。
关注留守儿童教育
针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建立关爱机制,加 强心理疏导和学习辅导,保障留守儿童接受良好 教育的权利。
改变社会观念
倡导平等、自由的婚恋观
通过宣传教育、文化活动等方式,引导人们 树立平等、自由的婚恋观念,消除对农村婚 姻的偏见和歧视。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摘要】我国当前农村存在着许多事实婚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安定。
农村事实婚姻的定义及特点是指未经正式登记的同居关系,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
导致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经济压力和教育水平等因素。
这些问题给农村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家庭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为缓解这一问题,可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等措施。
未来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
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严峻,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和教育引导,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定义、特点、原因、影响、措施、发展趋势、评价、建议1. 引言1.1 概述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一种没有正式结婚证书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的现象。
在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现象较为普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也暴露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和风险。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增加,原本固定的社会关系开始变得模糊和不稳定。
农村事实婚姻还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在一些地方,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只有正式结婚才能称之为合法夫妻,造成了事实婚姻现象的出现。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事实婚姻的权益保障不足,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提供有效保护。
事实婚姻的稳定性较低,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和破裂,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事实婚姻还可能导致财产纠纷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加剧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解决农村事实婚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教育、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
只有全面深入地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某村婚姻纠纷情况汇报

某村婚姻纠纷情况汇报近期,我对某村婚姻纠纷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汇总,现将情况汇报如下:1. 婚姻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在过去的一年中,某村婚姻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
其中,涉及家庭暴力、感情破裂、财产纠纷等情况的案件较为突出。
这些婚姻纠纷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困扰,也给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 婚姻纠纷原因多样化。
调查发现,导致婚姻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问题、沟通不畅、家庭暴力、第三者介入等。
在这些原因中,经济问题所占比例较大,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因经济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较为普遍。
3. 婚姻纠纷处理方式亟待改善。
当前,某村对婚姻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集中在调解和诉讼两种途径上。
然而,由于调解力度不够、诉讼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部分婚姻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甚至出现了一些恶劣的后果。
因此,对婚姻纠纷的处理方式亟待改善,需要加强调解力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4. 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工作。
针对婚姻纠纷的发生原因,某村应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夫妻双方的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夫妻之间的互信和互助意识,从根本上预防婚姻纠纷的发生。
5. 完善婚姻纠纷处理机制。
某村应建立健全婚姻纠纷处理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事务调解机构,培训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婚姻纠纷解决服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和扩大。
综上所述,某村婚姻纠纷情况十分严峻,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只有通过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完善纠纷处理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婚姻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为解决婚姻纠纷问题贡献力量。
关于调解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关于调解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一、引言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对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农村,由于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相较于城市地区更为突出。
本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现状,并探讨有效的调解机制。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有针对性的问题,收集直观的数据和详实的个案,以便更全面地了解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发生原因和解决途径。
三、调研结果1.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经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我们总结出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压力:农村地区多数依靠农业为生,生活水平不高,经济压力较大。
物质条件的不足会引发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2)文化素质低下: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思想观念比较保守,传统观念对婚姻家庭的期望和要求较高,容易产生矛盾。
(3)家族压力:农村地区重视家族传统和观念,婆媳关系、姻亲关系等与个体利益密切相关,常常成为矛盾的导火索。
2.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途径(1)政府部门介入:建立健全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包括婚姻登记机构、农村司法所等,以便及时解决纠纷。
(3)社区组织介入: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作用,成立家庭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员对纠纷双方进行引导和解决纠纷。
(4)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四、调研结论1.建立健全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是解决冲突的基础。
2.加强农村居民婚姻家庭法律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3.组织社区调解工作,通过家庭调解员开展调解,解决纠纷。
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提高农村地区的整体发展水平,降低家庭矛盾的发生率。
综上,针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问题,我们建议加强政府、法律援助、社区组织以及宣传教育的力度,从多个方面推动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农村婚嫁调研报告

农村婚嫁调研报告农村婚嫁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在中国农村地区,婚嫁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速,农村婚嫁现象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当前农村婚嫁状况,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趋势,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法,针对农村地区的各个年龄段的人群进行调查。
总共发放了200份问卷,回收了180份有效问卷。
此外,我们还拜访了5个农村村庄,与当地居民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访谈。
三、研究结果1. 农村婚龄推迟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农村婚龄普遍较低。
然而,在本次调研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推迟婚龄。
调查数据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计划在30岁以上结婚。
这主要得益于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就业机会的增加,使得年轻人有更多的选择权和追求个人发展的机会。
2. 男女结构失衡由于农村家庭对男孩的偏好,导致了男女结构的失衡问题。
调查数据显示,男性受访者占总人数的57%,女性仅占43%。
这种男女结构的失衡给农村地区的婚姻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问题,使得一些男性很难找到合适的配偶。
3. 婚姻观念的变化在与农村居民的访谈中,我们发现婚姻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
相比过去追求物质和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现在的年轻人更加注重彼此之间的感情和婚姻的平等和谐。
此外,一些年轻人也更加倾向于选择婚姻自由,尤其是女性。
四、研究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农村婚姻现象发生了许多变化,婚龄推迟和婚姻观念的转变是其中最显著的特点。
2. 农村男女结构失衡问题亟待解决,需要政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女孩的地位。
3. 农村地区需提供更多的婚恋服务,帮助年轻人更好地找到合适的配偶。
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趋势,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政府应进一步推动农村教育发展,提高整体教育水平,为年轻人提供更多的个人发展机会,从而推迟婚龄。
2. 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农村女性的地位,消除男女结构失衡问题。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婚姻家庭建设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婚姻家庭建设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而在这一进程中,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健康发展也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一、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现状在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婚姻家庭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首先,现代化的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渗透进农村社会,农民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与传统观念有所不同。
其次,乡村资源配置不均衡,贫困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农村婚姻家庭建设面临诸多问题。
再次,农村流动人口增多,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一定冲击。
二、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建设要推动农村婚姻家庭建设,首先要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建设。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知度和依法行为意识。
同时,还应加大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力度,构建有效的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公正的法律保护。
三、推广科学婚恋教育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婚姻家庭建设需要积极推广科学婚恋教育。
通过学校、农村群众组织等途径,向农民普及婚姻家庭的科学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
同时,加强性教育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农民的卫生健康意识和避免性病的知识,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
四、提高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质量乡村振兴战略下,提高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大对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投入,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婚恋服务。
鼓励农村婚姻家庭建设中的积极因素,如大力宣传婚姻家庭的正面典型,树立农村婚姻家庭的良好形象。
同时,倡导农民树立自立自强的婚姻家庭观念,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五、加大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乡村振兴战略下,加大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是至关重要的。
农村妇女在家庭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加强对她们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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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姻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摘要】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中。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
中国有80%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80%稳定不稳定。
农村婚姻家庭是保持农村的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离婚率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农村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必定要依靠婚姻家庭法。
而现有婚姻家庭法在这些方面明显缺失。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就是探索如何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使其在构建和谐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婚姻,和谐新农村,法律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中。
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
农村婚姻家庭是保持农村的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关键。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离婚率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
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一、中国当今农村婚姻的现状及普遍存在的婚姻问题。
(一)农村婚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任何时候世界观、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对待婚姻的态度以及婚姻的质量、离婚各种情形也随之发生着微妙的改变,相应的,农村的婚姻状况已有了很大的转变。
但在目前,“早婚”现象还很严重。
在广大农村,至今还保留着十八、九岁即通过媒人介绍相亲,合适后先订婚、下礼单、过彩礼,然后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有了孩子交罚款,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进行婚姻登记、为同居期间的子女办理户籍登记的情形。
在广大农民心中,仍存在着办仪式即是夫妻的观念。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村青年在完成初中及以下教育后,多半不再接受教育,所以在16-18岁即进入社会,理所当然的面临着就业和婚姻问题。
在农村生活的男女青年,超过二十(一般以虚岁论)以后,还没有“订亲”或“结婚”的只占一小部分。
由于同居时男女的年龄很小,对配偶的人选以及过彩礼等事项一般均由双方父母办理,同居时一般与男方的父母一居生活。
这些看似很平衡的关系,一旦因为男女感情或是与公婆或女方父母之间产生隔阂,或是金钱与生活条件的限制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后,都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剪不断理还乱。
由此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很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同居期间的子女抚育纠纷、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二)农村普遍存在的婚姻问题(1)从主观方面看,思想的成熟和人生追求的提高都会影响一个人对婚姻的态度。
农村婚姻中的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后,办理了结婚登记,大约25岁左右时,双方性格已趋向成熟,这时的人生观与婚姻观也会发生很大的转变,对配偶的要求也会有所提高或转变,加之外界环境及自身素质的变化,夫妻双方的差异会越来越明显。
这些都会很大程度造成婚姻的不稳定性,据统计,在这一年龄段的离婚率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
(2)家庭暴力仍是导致婚姻矛盾及离婚的主要原因,据调查,在离婚案件中,33%的家庭中存在家族暴力。
特别是我国农村家庭暴力现象尤为突出。
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有62.02%的被调查者表示,近两年来在其所居住的村发生过家庭暴力,有37.98%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发生家庭暴力。
这表明,在被调查的我国农村地区家庭暴力仍较普遍存在。
现实生活中,也常有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其家族人员同样以暴力手段对待实施家庭暴力的男性家庭成员,引起更深的矛盾。
(3)目前农村的过彩礼风俗也间接影响着婚姻的质量,当前,彩礼款的的数额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是证明着身价。
一般情况下,女方在婚前收到彩礼款后,交给自己的父母保管,因为经济条件所限,一般男方在支付彩礼款后,家庭存款所剩无几,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涉及到该笔款项的使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男女双方及其家庭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对农村婚姻问题进行法律适用的建议(一)是关于单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原告方对夫妻感情关系破裂的举证问题。
1、感情确已破裂是目前离婚的法定情形。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判定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一个重要情形,但也有观点认为,感情问题是一种意识形态,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建议将“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因为感情破裂不能涵盖婚姻的全部,改为婚姻破裂比较科学。
维系婚姻的不仅仅是感情,还有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吸取了审判实践经验,在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五种具体情形,加强了可操作性,但这些情形仅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并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
2、关于感情破裂的认定。
感情是是否破裂是一个主观的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单方面要求离婚时,感情破裂都是一个无法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有“小三”、家庭暴力等等都不能单纯作为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
如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什么样的间接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这是法学上的难点,也是实践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在实践中缺乏实用的尺度和把握。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以前次起诉的判决书作为证据,认定感情破裂,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中,真正可以判决离婚的是少之又少。
这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在目前法院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极大的浪费了审判资源。
3、关于感情破裂举证方面的建议。
处理这一举证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责任。
法官应注重行使释明权,把法院调查和当事人自已举证有机结合起来。
针对农村广大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列举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方面提供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供证据,引导他们举证。
法官在必要时要主动询问当事人相关事实,使双方主张、证据存在的矛盾、错误暴露出来,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另一方的事实,也减轻了另一方的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提供出证据线索,因自身原因不便于收集的,应指导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官应及时收集,必要时应到基层组织、左邻右舍进行调查,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出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怪圈。
在处理农村婚姻案件中,要慎重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应草率的认为无法进行举证而要求其承担不利后果。
(二)农村婚姻彩礼问题及相关法律思考1、关于彩礼的性质。
从当前立法上看,我国法律没有对彩礼的性质作出规定,在现实中也不易界定。
目前有学者认为彩礼为附条件之赠与,并且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
有必要对彩礼款的性质在民法上予以定义,从而使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方向明确。
2、关于彩礼款的返还。
目前,婚约财产案件呈上升趋势,对解除同居关系或是离婚后,彩礼的返还,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外,具体的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标准的问题,也应值得思索。
3、关于彩礼款性质及返还比例的立法建议。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农村婚约财产问题在现实中很难作出判断,也是上诉率较高的一类案件。
法官的息诉服判工作也十分的艰难。
我们认为,首先,应该将彩礼款在法律上予以定性。
我们更倾向于附条件的赠予这一观点。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除用于必要的生活或用于准备结婚花费处,应予以全部返还。
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请求返还的应不予保护,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婚前给付,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引入过错责任原则,要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经济承受能力,、酌情予以返还。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把握好尺度,尽量做到双方的平衡。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约财产案件作出新的解释,以利于更好的公平、公正的处理好农村婚姻问题。
(三)农村部分人口外流,有外出打工无因信的,有出走后无联系的,那么留守一方要求离婚以及子女、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1、农村留守人员的离婚。
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着,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新的婚姻观冲击着农村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农村青年,纷纷到城市里打工,有的还去了海外。
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普遍,在外的人面对的是花花世界的诱惑,在家的人承担着整个家庭的重担,对家庭的责任走向两极,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有的就一去无音信了,农村生活的局限性,让对方无法找到走出农村的另一半,一年、二年……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2、关于外出人员离婚后财产及子女抚育的立法建议。
这一问题,已成为困扰农村居民生活的问题我们建议政府部门建立专门的个人财产管理机构或是由村民委员会管理上述情况下的农村家庭财产。
由其对一方出走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家庭财产进行清点和记载。
对于离婚后分配给出走一方的财产,由该机构管理或由该机构委托另一方或其他人进行管理,由该机构监督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用以保障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对于离婚后财产未进行处理的,也由该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另一方对财产进行处理或重大变动时,要由该机构进行批准和监督。
同时,如果留守一方因经济条件无法负担子女抚养费时,该机构可以以出走一方的财产进行合法的支付,必要时可以处理及变卖用以支付出走一方应支付的抚养费费用,以保障离婚后子女的合法权益。
3、关于离婚的司法援助建议。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国家应扩大司法援助的范围、加大司法援助的力度、提高司法援助的责任度。
必要时,与妇联组织共同设立专门的妇女司法援助中心,免费为农村妇女提供婚姻法律咨询服务,不让广大农村妇女失去对法律公义的信心。
同时,在审判的同时,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调解作用,尤其是“大调解”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善于调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力度。
要依法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财产权和土地承包权。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的婚姻家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案件增多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要加强法制宣传和广大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要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大力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摒弃影响婚姻和睦的不健康因素,帮助农民树立和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控制离婚率的增长。
对外出务工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讲座,增强其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感。
必要时建立一套完整和制度化的婚姻教育体制,包括婚前教育、婚后培训、离婚前咨询。
互动、理解、宽容、信任、沟通的婚姻家庭理念,才能使家庭美满、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