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税务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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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案例A企业20PP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
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PP]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地产合作开发多种模式及分析

地产合作开发多种模式及分析一、股权合作模式股权合作模式是指两个或多个房地产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设立一家合作公司来开发房地产项目。
在这种模式下,各方按照出资比例获得相应的股权,并共同参与项目的决策和管理。
股权合作模式的优势在于各方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可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提高项目的开发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由于各方利益的不一致,可能存在决策困难和管理难题,需要通过合理的合同安排和良好的沟通来解决。
二、招投标合作模式招投标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开发企业,由合作开发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开发工作。
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提供土地和相应的资金支持,而合作开发企业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双方共同分享项目的经济利益。
招投标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激发市场竞争,降低项目开发成本,但也存在合作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招投标机制和合作协议。
三、联合开发模式联合开发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与其他行业企业(如金融企业、物流企业等)进行联合,通过各自的优势资源,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在这种模式下,双方可以实现资源互补,提高项目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例如,房地产企业可以提供土地和施工能力,金融企业可以提供融资支持,物流企业可以提供供应链管理等服务。
联合开发模式的核心是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强合作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四、合作营销模式合作营销模式是指房地产企业与其他销售渠道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推广销售房地产项目。
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可以借助销售渠道企业的渠道优势和销售能力,提高项目的销售速度和销量。
双方可以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利益分配,共同制定营销策略和推广计划。
合作营销模式的关键是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一致和互利共赢,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地产合作开发有股权合作、招投标合作、联合开发和合作营销等多种模式。
相比独自开发,合作开发可以整合各方资源,降低开发成本,提高项目效益。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例案经建设规划部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A企业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A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B与关联单位企业支付,开发A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B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支付乙方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企业开具,动产发票由A 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本案例中,A 《销或但是无法取得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B售许可证》。
即便与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所以该商住楼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企业。
B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 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B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基本没有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其他税金。
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A 尽管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项目竣工A“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税。
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不属于共同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B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事例剖析事例 :A 公司经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宗土地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建设商住楼项目。
因为A 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系单位 B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两方签署了拜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商定该开发顶目的所有成本、花费均由 A 公司支付,开发产品拜托 B 公司销售,销售合同由 B 公司与买方签署,可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 A 公司开具, A 公司依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 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比较常有,这样与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事例中, A 公司自己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己名义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和《施工允许证》可是没法获得《预售允许证》或《销售允许证》。
即使与 B 公司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别性,也没法直接获得房子的销售允许。
只能在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子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事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本质是 A 公司。
B房地产公司不过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己。
大家关怀的问题是,在这类情况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两方应当怎样税务办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 A 公司名义自行建筑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更改以及转移,在项目完工前与 B 房地产公司形式上签署的是拜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花费所签署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余税金。
只管A 公司没有销售资格,假如在项目完工前己经提早预售,则依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当依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依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依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公司所得税办理方法》国税发 [2009]31 号文规定计算纳公司所得税。
项目完工A 公司办理完成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波及的也仍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可是与预售阶段不一样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理和公司所得税本质毛利额的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大税种税务筹划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大税种税务筹划分析房地产税是什么?房地产税所对应的为房地产行业,只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交易、持有全链条环节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
在中国,房地产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提到房地产税就不得不说说房产税了,现在还是会有不少人将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混淆。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概念还是不一样的。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准确来说,房地产税包含房产税。
本篇将从个人买房和房地产企业卖房(预售房)两个维度和大家简单聊聊在房产交易中会涉及哪些房地产税和风险。
个人购房需要交什么税个人购置新房,除了房款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
01契税契税,顾名思义,就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买房时按评估额1%-3%缴纳契税。
根据我国最新税法规定:面积90平米内首次购房1%,面积90平方-144平米且首次1.5%,非首次购房或144平方以上按3%缴纳,由买方缴纳。
新房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假如李明去年购置了一套90平的新房(首次购房),总房款为100万元,李明需要承担的契税=100万元*1.5%=1.5万元。
02印花税相比契税,印花税就是小数目了,印花税按照总房价的0.5‰交纳。
也就是说,100万的房子,只要交500元印花税就可以了。
一般印花税跟首付款一起缴,也方便开发商统一办理合同登记和房产证。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案例分析1.建设用地出让与财政、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地政府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一块地皮,经过评估,政府决定采用与财政、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的方式进行。
财政通过出资购买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投入相应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企业则负责物业开发。
这一合作方式充分发挥了财政和房地产企业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了项目的顺利开发。
2.房地产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房地产企业计划开发一处写字楼项目,但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该企业与一家国有银行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银行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与房地产企业共同推进项目的开发和销售。
通过合作,房地产企业得到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也能获得银行的专业金融服务,提升了项目的开发效率和销售品质。
3.房地产企业与建筑设计院所合作开发:房地产企业打算开发一处高品质住宅小区,但对项目的建筑设计和规划方案比较困惑。
该企业与一家知名建筑设计院所合作,院所负责项目的设计策划和建筑施工,房地产企业则负责项目的拿地和销售。
通过合作,房地产企业能够利用院所的专业设计经验和技术实力,为项目提供独特的建筑设计,从而提高了项目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
4.房地产企业与当地居民合作开发:房地产企业在一座城市开发了一处商业综合体,但面临着与周边居民的合法纠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企业与周边居民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合作共赢的协议。
企业同意向居民提供相应的购房优惠和住房补偿,同时居民也同意配合企业推动项目的开发和销售。
通过合作,房地产企业不仅解决了纠纷问题,还得到了居民的支持,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以上案例分析展示了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通过合作,不仅能够充分整合各方资源,提高项目的开发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减少各方的风险,实现共同的利益。
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中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非常重要。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税务筹划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税务筹划一、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项目独立核算法是以拥有土地的一方企业为主体,另一方资金以协议借款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并约定对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
另外,还有新设公司合作建房,开发企业采取增资或股权部分转让方式吸收外部投资。
这几种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但对投资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当,均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二、项目合作开发方式的税务分析筹划1、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实际业务中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在甲方。
参与合作建房的开发产品如果是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办理房产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性较差,一般房地产企业不会考虑此种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所得税处理方面,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及其涉税处理分析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及其涉税处理分析随着城市化趋势不断加剧,房地产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开发模式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几个或几十个开发商合作开发该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共同出资进行开发,分成其开发利润。
本文将围绕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及其涉税处理进行深入分析。
一、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是一种开发商之间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方式。
通常是一家或几家开发商作为主力开发商,由地产公司或开发商统一进行管理。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组建合资公司:由合作双方共同出资,组建合资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2.划分项目:根据各自能力、投入资金、市场份额等条件,合作双方划分自己的开发项目范围。
3.共同开发:双方根据各自承担的开发,进行共同开发,共同分摊成本,合理分配利润。
4.分配利润:根据合同约定,合资公司分配开发利润,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各自的利润。
二、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涉税处理根据税务制度,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涉及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等问题。
这些税种的处理方式对于合作开发项目的合理分配收益至关重要。
1.所得税处理合资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将收益进行分配。
根据税务法规,合资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其获得的实际收益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2.土地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是在使用国有土地、以及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销售土地时应纳税的一种税费。
在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中,如何处理土地增值税成为关键问题。
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由合资公司统一缴纳,然后由主力开发商与其他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摊。
3.契税处理契税是对商品住房的购买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在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中,需要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实际政策,合理计算契税税率并进行纳税。
三、总结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是现代房地产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式,通过合作开发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在市场上提高开发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风险,实现共赢局面。
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涉税政策探讨
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涉税政策探讨自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发布、财税[2006]75号文件出台后,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适应国家政策以及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同时又要兼顾同行之间的竞争、企业自身涉税风险以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纷纷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寻求合作伙伴。
虽然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已经比较普遍,但企业对于合作开发中相关的涉税政策一直比较模糊。
本文将以国税发[1995]156号、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日益增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造开发房地产项目业务涉税方面的政策进行探讨。
一、关于“合作开发”的涵义(一)定义及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中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
通过合作开发的形式,可以有效地把土地、资金、资质等房地产开发的要素结合起来,从而使合作开发的各方合法地在房地产开发中找到各自的利益。
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也有被称为“合作建房”、“结合建设”等。
可见合作开发是一种整合房地产开发各要素的民事行为。
其法令特征及其要件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1、《XXX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仅指合作建房。
2、《XXX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四条“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以及第五条“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此不仅包括合作建房,还包含其他形式的合作开发项目。
(二)合作开发方式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方式,从税收政策规定来看,大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的合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在房地产领域,合作开发项目已经成为越来越流行的合作方式,这种合作可以加速项目开发,在风险和收益之间达到平衡,并且共同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但是,市场上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合作开发方案,每种方案都有其优势和缺陷。
在本文中,将比较分析四种主要的合作开发方式,包括合资、合作、转让和收购。
合资合资是一种最古老且最常见的房地产合作方式,通常适用于大型项目。
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方共同投资项目。
他们合并资金、技术和人才,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双方共享风险和收益,并共同管理项目。
合资经营可以大大减少开发方面的风险,并提高在项目管理中的效率。
合资方案的优点是:1.收益共享:两个或多个实体共同投资,共享风险、收益。
2.对于新手来说,减少了风险:新手可能无法完全掌握房地产开发和管理的所有知识,但在合资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有经验的合作伙伴的协助。
3.共同管理:双方共同管理项目,可以大大提高项目的管理效率。
虽然合资是一种非常流行的合作方式,但也有一些缺点:1.投资事项需要详细考虑。
一旦项目启动,投资方可能无法更改决策,对投资的长期影响可能难以掌握。
2.投资方并没有完全掌握开发细节,这可能导致项目的未来发展出现问题。
3.双方之间的权力和责任分配问题需要注意,以避免未来的纷争。
合作合作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合作方式,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或中等的项目。
合作方案是指两个或多个开发人员、公司或实体在项目中共同合作,共享风险、收益。
合作方案的优点是:1.收益共享:与合资类似,合作方案允许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并共同分配风险和收益。
2.更加灵活:合作方案通常比合资方案更加灵活,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3.容易开展:典型的合作模式是指两个开发方共同协作,以满足项目需求。
这种模式在房地产开发中较为普遍,非常容易开展。
缺点:1.共同管理决策可能不明确。
2.尤其是在知识和技术方面,如果双方对开发所需的专业做法没有足够的了解,成功的概率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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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税务比较分析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比较分析案例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
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
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
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
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
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
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
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
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
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不垫付建设资金。
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仅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这种代建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对于B企业来说,假如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毕竟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运作比较常见,房地产企业以代建合同的名义进行开发销售,实际情况一般不可能不垫付建设资金,特别是销售合同是由B房地产企业与买方签订的,销售主体与实质不符。
其中的税务风险需要综合评估。
对于A企业来说,由于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扣除项目时,难以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20%的政策优惠。
对于双方的经营风险也不容忽视,该项目由于不能以有资质的B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取得销售许可证,法律要件不完备,难以同正常的商品房相竞价,经营收益会有所减少,在办理产权手续时也极容易与买方产生纠纷。
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笔者研究了改公司的情况后,建议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方式。
一、规范联建运作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
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
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
同时,A、B 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B企业名义立项。
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 房地产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投资易发生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该投资环节满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这种情形下A企业不用计算投资环节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是B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以A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确定。
还有在投资环节,B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契税,但是如果其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不征收契税。
”的规定则又可以免缴本环节契税。
四、整体产权转移如果A企业除土地使用权外,没有其他重要经营项目,也可以探索实现整体产权与B房地产企业合并的途径,合并后以B房地产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
这种方式下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1、营业税:不需要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中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凡原资金账簿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增加的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当事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如果该合并环节满足《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即“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有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