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出资问题
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问题分析报告

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问题分析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通过对4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的分析总结,针对设立验资时,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公司上市(挂牌)可采取如下措施证明不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一、未评估实物资产金额较小的情况:1、通过查验证明实物已移交并办妥产权变更手续,或者有证据证明,虽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实际由公司占有并使用。
2、如果此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外,且当时已办妥工商登记,鉴于股改时,是按照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会得到纠正,所以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未评估实物资产金额较大的情况1、通过查验证明实物已移交并办妥产权变更手续,或者有证据证明,虽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实际由公司占有并使用。
2、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复核,通过对原始账目的核查,评估实物资产出资情况,若存在出资不足,则应在股改前应补足出资。
3、若复核结果证明不存在出资不足情况,应同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追究的证明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因出资存在问题所违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如下:1994年《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实物出资问题

实物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
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1、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
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
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
如以厂房该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三、其他问题(1)“验资报告”能否作为实物出资已经交付的证明1、公司法修订前的实物出资与验资规定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实物出资证明书

实物出资证明书摘要:一、实物出资证明书的概念与作用二、实物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与要求三、实物出资证明书的具体内容与格式四、实物出资证明书的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正文:实物出资证明书,是指在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过程中,股东以实物资产作为出资方式时,用于证明实物资产出资情况的书面文件。
它对于明确股东出资方式、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证明书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实物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实物出资证明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2.股东基本信息:包括股东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等;3.实物资产信息: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评估价值等;4.实物资产出资情况: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等。
实物出资证明书的格式并无统一规定,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般来说,实物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办理实物出资证明书的流程如下:1.股东与公司协商确定实物资产出资方式及具体资产;2.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作价;3.股东与公司签订实物出资证明书;4.将实物出资证明书与其他设立、变更、注销等所需材料一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办理实物出资证明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实物资产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实物资产出资应当经过合法的评估作价程序;3.办理实物资产出资手续时,应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材料。
总之,实物出资证明书是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过程中重要的书面文件,对于明确股东出资方式、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实物出资注意事项

股东以实物出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出资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从这一条的文字理解,货币出资以股东将货币存入专用的临时帐户为到位标志,而实物出资应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为到位标志。
从这一点来看,案例中的A股东未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并不能以此认定A的出资不到位。
因为作为实物出资的受让人,公司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接受出资,方可在登记机关完成转移登记。
这个手续的前提是公司已经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只能在公司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
按照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成立后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转移的期限是6个月。
虽然笔者认为这个时间过长,但如果以1980年英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的公共持股公司的股东如果以非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份,该种财产的产权必须在认购之日起的5年内转移给公司,违反此种规定的认购人,必须以现金方式认购其股份,并附加利息[1]的情形来看,还不算长。
既然我国对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期限作了强制性规定,那么在此规定的期限前股东未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并不能视为出资不到位。
二、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出资地位问题既然在本案中B未完成法律规定的出资行为,但又不能视为出资不到位,那么这些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出资属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仍为股东的个人财产?这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
让我们来作一下详细分析。
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实物出资为房屋和汽车,在我国均为法定的须登记的财产。
出资人实物出资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出资人实物出资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1.企业接受出资人提供的实物出资时,需要确认实物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When a company accepts contributions in kind from investors, it needs to confirm the type, quantity, and value of the assets.2.确认实物出资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并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The value of the in-kind contribution needs to be assessed and a appraisal report issued by a professional evaluation institution.3.评估报告需要包括实物的描述、估价方法和评估结论。
The appraisal report should include a description of the assets, valuation methods, and evaluation conclusions.4.企业应按照评估报告的价值确认实物出资的价值,并据此为出资人在公司的出资额做账务处理。
The company should confirm the value of the in-kind contribution based on the appraisal report, and use this as the basis for accounting for the investor's contribution in the company.5.在会计凭证中,实物出资的部分应该以资产的方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In the accounting voucher, the portion of the in-kind contribution should be reflected as an asset in the balance sheet.6.同时,公司需要确认出资人在公司的出资额,以及相关权益的变动。
关于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议案

关于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议案(实用版)目录1.议案背景和目的2.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3.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优点4.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5.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风险和应对措施6.结论和建议正文一、议案背景和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许多企业选择设立子公司来拓展业务。
在设立子公司的过程中,实物资产出资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
本文旨在对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相关议案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是指企业以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实物资产通常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等。
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实物资产的权属清晰,易于评估和转让;2.实物资产出资可以降低企业的现金流压力;3.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优点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具有以下优点:1.提高企业资本运作效率,优化资本结构;2.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3.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便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4.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营。
四、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应当按照出资额认缴股份,并支付全部股款;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设立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程序如下:1.拟定子公司设立方案,包括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等;2.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设立方案;3.签订出资协议,明确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事项;4.办理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五、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实物资产出资子公司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实物资产价值波动风险;2.实物资产权属瑕疵风险;3.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实物资产出资注入子公司的议案

实物资产出资注入子公司的议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许多企业开始关注多元化经营和产业链的整合。
在这个过程中,实物资产出资注入子公司成为一种常见的操作方式。
本文将分析一份关于实物资产出资注入子公司的议案,以期为类似企业提供参考。
二、议案目的本次议案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子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通过将实物资产注入子公司,有助于子公司快速扩大产能、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
三、议案内容1.资产注入范围:本次议案涉及的实物资产包括XX生产线、YY设备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2.资产注入方式: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将实物资产注入子公司。
3.资产注入进度:预计在议案审议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资产注入工作。
4.资产注入后的管理:子公司应加强对注入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营。
四、议案实施及效果1.实施过程:在议案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2.效果分析:通过本次资产注入,子公司的产能将得到提升,产品品质得到保障,市场竞争力得到增强。
同时,公司可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实现整体盈利能力的提升。
五、总结与建议1.本次实物资产出资注入子公司的议案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子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建议公司在注入资产后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资产合理使用,实现效益最大化。
3.建议公司未来继续关注资产整合机会,适时进行资产调整,以实现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
综上,本次议案对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有望实现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
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吗

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吗
实物出资是指企业以实物形式对企业进行出资,其价值以实物计量。
对于实物出资,是需要进行评估的。
评估实物出资的目的是确定其价值,以便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准确反映该实物出资的资产价值。
首先,评估实物出资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
实物出资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应该以市场价值为基础。
通过评估实物出资的价值,可以确保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部分真实可靠,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其次,评估实物出资能够避免资产估值的不确定性。
实物出资的价值可能受到市场行情变动、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评估实物出资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了解实物出资的市场价值,从而避免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出现资产估值的不确定性。
再次,评估实物出资能够增加出资者的权益保障。
出资者投资实物出资,希望通过其价值的增长获得回报。
通过评估实物出资的价值,可以确保出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提升其对企业的信心和投资意愿。
最后,评估实物出资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产利用效率。
通过评估实物出资的价值,可以及时发现实物出资的潜在价值,促进企业对实物出资的合理利用和配置,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产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实物出资是需要进行评估的。
评估实物出资的价值
可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避免资产估值的不确定性,增加出资者的权益保障,提高企业的资产利用效率,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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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
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
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1、评估作价《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
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
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股东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始完成。
如以厂房该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
三、其他问题(1)“验资报告”能否作为实物出资已经交付的证明1、公司法修订前的实物出资与验资规定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此证明即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
因此,《验资报告》原则上可以作为认定作为出资的实物已经交付公司的证明,除非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验资报告存在虚假情形。
主要依据以下两点:首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系注册会计师开展验资业务的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需要严格依照执业准则核实出资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二)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
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换言之,审验实物的财产权转移情况,系注册会计师审验出资过程的法定环节。
如果没有这个环节,注册会计师不得出具通过验资的报告。
通过审验的验资报告,必定包含已经审验实物交付公司的含义。
其次,实务中如果委托人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在审验之前需要委托人提供验资资料,其中包括: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如果没有实物移交的证明,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
因此,作为出资的实物是否已经交付给公司,这是验资机构在审验出资过程中的法定环节,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则上可以作为实物已经交付公司的证明,除非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验资报告存在虚假情形。
2、公司法修订后的实物出资与验资规定(2.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实物出资认定公司法修订后明确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如果公司在公司法修订后设立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上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纠纷问题,则出资人需要提交实物出资已经转移所有权至公司的证据,如书面移交确认凭证。
(2.2)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下的实物出资认定公司法修订后取消公司登记中的验资要求,这仅针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2月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该方案还明确列举了“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根据该项改革方案的规定,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即在特定行业领域公司登记过程中出资人的出资情况仍然需要经过验资机构的审验。
因此,这类企业若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上述某科技公司的诉讼纠纷问题,则验资报告原则上可以作为实物已经交付公司的证明,除非相对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验资报告存在虚假情形。
五、实物出资的涉税处理1、增值税:以货物作为出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公司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实物出资的增值税纳税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业税。
以不动产、非技术专利出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第七十二条规定,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本)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5、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5、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规定未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