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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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物流政策

2017年国家物流政策

2017年国家物流政策物流的概念最早是在美国形成的,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原意为“实物分配”或“货物配送”。

看看2017年国家出台物流政策有哪些。

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国家物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全国各地物流政策盘点黑龙江促进物流产业发展,依靠第三方物流及其规模效益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商贸流通业要着重推进哈尔滨香坊等3个货运枢纽站、哈南万达广场、七台河中国供销商贸博览城、五常优质大米交易中心等重点商贸流通项目建设。

推动龙联网、只点网等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促进华南城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转型发展。

吉林依托一汽集团优势,发展汽车物流、测试等服务业,探索向汽车“后服务”延伸。

大力发展冷链物流等现代物流产业,抓好长吉图综合物流园等项目,不断提高物流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辽宁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抓紧编制临港临空产业规划,抓好第三方物流、跨境物流、冷链物流、共同配送等新模式。

支持快递物流产业园建设。

深入推进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支持建成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和现代制造业聚集区,充分发挥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区作用,带动沿海经济带各城市互联、互补、互动发展。

北京抓好北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心主体工程。

天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提升融资租赁、进出口贸易、金融创新、现代物流和国际航运功能,在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高效能服务上迈出更大步伐。

优化消费市场环境,……推进农村物流网络建设,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管,营造愿消费、敢消费、放心消费的良好市场环境。

河北深入推进服务业重点行业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培育信息服务、现代物流、工业设计等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抓好北京新机场航空物流区等重大物流项目建设。

着力解决停车难、充电桩少、冷链物流能力不足等问题,……推进石家庄、曹妃甸综合保税区和武安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争取国家批准设立黄骅港综合保税区,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绿色发展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绿色发展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服务电商企业绿色发展,引导电商企业提高绿色发展能力,积极探索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企业发展模式,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等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动电商企业节能增效(一)强化绿色发展理念。

加强法规政策宣贯,引导电商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塑料污染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合法合规经营。

鼓励电商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建立统计评估制度,主动公开一次性塑料包装减量替代方案,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

(二)提升低碳环保水平。

引导电商企业积极应用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设备,做好办公经营场所、网络机房、仓储和物流配送的绿色建设和改造,建立健全绿色运营体系。

组织开展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推荐,鼓励大型电商企业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选择能效水平高、技术先进、管理完善的数据中心争创国家绿色数据中心。

引导电商产业园区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改造升级,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园区优化环境管理、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资源循环利用,带动园区企业绿色发展。

(三)增强数字化运营能力。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电商企业继续采用远程办公、视频会议、网上签约等低碳运营方式,提高线上线下协同工作效率。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1.03.19•【文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邮政管理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印发以来,各地方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主动作为,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做法。

为加强工作交流和互鉴,商务部会同国家邮政局围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配送通行管理、提升末端服务能力、提高协同运行效率、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总结了12项工作任务的典型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商务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2021年3月19日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典型经验做法工作任务典型经验做法一、完善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地设施(一)加强规划引领,保障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用地。

北京市将快递服务设施及用地纳入本市物流专项规划、物流业提升行动计划,统筹规划全市“物流基地+物流中心(园区)+末端配送网点”三级物流体系,并通过优化存量土地资源,新建与改造相结合,推动三级物流体系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河北省将智能快件箱建设布局纳入全省智慧物流专项行动计划,出台《雄安新区容东片区控制性规划》,明确建立物流分拨中心和社区配送中心组成的两级物流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积极探索利用地下空间构建地下智能物流系统。

浙江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鼓励优先消化利用批而未供的土地,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及“三改一拆”后腾出的土地资源,建设快递服务设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交办运函〔2021〕2122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212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发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按照《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安排,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决定在“十四五”期持续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工作。

现就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继续以城市为组织主体,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便利通行政策落地、信息资源交互共享,为打造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化、集约化转型提供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

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城市规模。

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区位条件。

优先支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3.物流基础。

城市物流需求旺盛,货运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物流信息化水平较高,城市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大。

4.政策环境。

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推动城市物流配送发展、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货运配送便利通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等方面有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

(二)优先支持方向。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商建函〔2024〕574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4〕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商贸流通降本增效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强化标准实施应用,为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

加快商贸流通新兴领域以及新业态、新模式标准制定,以标准带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应用,优化居民生活服务标准供给,推动商贸流通创新转型。

坚持以标准优化流通组织链条。

完善供给端、流通端、消费端全链条标准化建设,探索助力商贸流通提质增效需要的技术、流程、服务标准,以标准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推动商贸流通重点领域效率提升。

坚持以标准助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建设。

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引领推进城市流通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重要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实施应用,提升流通基础设施的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降低流通成本。

坚持提升商贸流通标准国际化水平。

商务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53号建议的答复

商务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53号建议的答复

商务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5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商服贸函〔2024〕219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53号建议的答复商服贸函〔2024〕219号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家政行业促进和规范发展,实施家政兴农行动,完善支持政策,强化信用监管,做好权益保障,加强标准引领,持续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有力推动了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顶层设计,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从采取综合支持措施、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等10方面提出36条具体举措。

同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共同牵头,16个部门参与的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做好政策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家政服务重大产业政策。

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印发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要点,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各项政策落实。

二、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家政市场规范发展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

建设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家政信用查”移动应用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支持各地开展家政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公安部开通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渠道,归集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供消费者查询。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家政企业信用提升行动,筛选严重失信和被处罚的1366家企业进行信用公示,并帮助1000余家家政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辽宁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商务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辽商零售函〔2021〕202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正文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商零售函〔2021〕202号各市商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主管部门,大连、沈阳海关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397号)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商贸物流现代化水平,促进行业降本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十四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全面提升商贸物流标准化、网络化、协同化、数字化、全球化水平,努力建设高效畅通、协同共享、融合开放、绿色环保的现代商贸物流体系。

(二)基本原则1.市场主导,创新驱动。

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创新在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

2.协同发展,全面提升。

促进商贸物流业和商贸服务业深度融合、共同发展。

推动商贸物流业全面提升经营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商贸物流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3.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突出矛盾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实际,抓住仓储、配送、冷链等关键环节,率先在电商物流、全程冷链和口岸物流等领域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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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的函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5.09.18
【实施日期】2015.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智慧物流配
送示范单位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标委服务联〔2014〕33号)、《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4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升物流配送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现就推荐第二批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和第一批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通知如下:
一、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重点推进企业(协会)
(一)推荐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重点推进企业(协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贸物流分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托盘专业委员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中国物资储运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物流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中国金属材料流通协会、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等14个全国性协会在会员单位中推荐商贸物流标准化工作突出的重点推进企业。

(二)推荐条件。

1.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企业。

重视并应用有关商贸物流标准,创新标准推广模式,在物流标准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能按《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752号)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承诺每半年及时报送实施进度,支持有关统计数据填报工作。

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品牌,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2.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协会。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制订商贸物流标准,并开展标准的推广实施活动。

积极参与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能按要求编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并承诺每半年及时报送实施进度。

创新标准化工作方式,在标准宣传、案例推广、总结经验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有关要求。

1.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要充分考虑区域特点、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组织初步遴选,对有关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与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分类出具推荐意见。

2.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重点推进企业不超过10个、重点推进协会不超过2个,并填
报附件1、2。

每个全国性协会推荐重点推进企业不超过10个,并填报附件1。

3.14个全国性协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149号)要求上报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展报告。

4.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全国性协会根据评估遴选情况,对推荐企业进行降序排名推荐。

二、推荐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单位
(一)推荐范围。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直接申报)、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智慧物流配送示范企业。

(二)推荐条件。

1.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城市。

能够系统设计城市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合理布局物流园区、仓储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

具有服务能力强、运营模式成熟、标准化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能够有效整合、调配社会资源。

具有5家以上创新能力强、运作效益好、社会影响大的大型物流企业。

具有发展智慧物流配送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

2.智慧物流配送示范基地(园区)。

基地(园区)定位准确,规划建设符合城市整体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具备较强辐射能力,可提供跨区域服务。

配备自动化、机械化现代设备,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园区内部各功能区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流转和物流流程监控,园区公共管理和服务智能化水平较高。

综合服务能力和信息化创新能力强,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品牌,已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

3.智慧物流配送示范企业。

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
能够提供撮合交易、诚信、金融、结算、信息等综合服务,实现与用户信息系统或平台间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供应链资源和跨界资源。

能够对物流交易、货源结构、流向分布以及车源结构等大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会员企业达到3000家以上,日撮合交易量平均达到1000条以上,形成成熟的运营模式。

仓储配送企业:
具有仓储管理信息系统,能利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RFID)等感知技术加强订单运营、货物管理、客户服务。

配备快速分拣、传送、识别、监控、导航定位等自动化设备,及高性能的货物搬运设备和运输装备,物流一体化运作管理能力强、效率高。

仓储管理信息系统与上下游企业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衔接,数据互联互通,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

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末端配送企业:
能够与社区服务机构、连锁商业网点、大型写字楼、机关事业单位、大学校园等单位开展合作,设立末端配送站、智能自助提货柜,或开展网订店取(送),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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