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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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一起诉的条件 二司法审价与否 三司法审价的范围如何来确定 四司法审价的依据 五审理程序及审价报告质证方法 六代理人的主要工作
一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二就工程质量问题是提起反诉还是进行抗辩?若反诉,反诉请求如何确定? 三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四举证责任分配及如何举证和质证 五如何适用法律
一工期的相关知识 二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 四从相关事实的认定,看如何举证和质证
第一讲 《原施工 合同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暨影
响和要求
第三讲建设工程司 法鉴定实务
一 《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概况及适用性 二工程价款相关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权相关规定 四关于工期方面的规定及影响和要求 五关于无效合同及无效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影响和要求 六关于工程鉴定的规定及影响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二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权属性 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四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六优先受偿权的合意排除
一国内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与索赔水平现状分析——四个层次 二国内施工单位索赔能力需要提高 三工程索赔的概念及种类 四工程索赔的几个法律特征 五索赔与签证的关系 六工期索赔事件、程序、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及索赔依据 七索赔与证据的关系 八施工单位如何进行索赔 九建设单位如何进行反索赔及索赔审查
第二讲针对《新施 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中优先受偿权相关 条款的解读和探索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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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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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实务
诉讼
建设工程
风险
工程
过程
实务

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实务6

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实务6

工程建设民法典律实务6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负责,包括材料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

在这类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对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也要有明确的规定。

二、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通常用于总承包商将某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

在此类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分包工程的内容、质量标准、工期等基本条款外,还要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

三、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涉及的是建设工程中所需设备的购买问题。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以及安装调试的要求。

同时,对于设备的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内容也应当有所体现。

四、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是指业主与设计单位就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所签订的合同。

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的范围、标准、进度安排以及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

同时,对于设计变更、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也要有所规定。

五、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由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监督管理的合同。

在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费用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六、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这类合同中应明确劳务人员的数量、工种、作业内容、工资支付方式等。

同时,对于劳动保护、工伤赔偿等也要有具体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每一份合同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定制。

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应当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并且在签订合同前,最好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教师办公室震后无恙 家长看到,校园内的教师办公室、宿舍,却在地震后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他们不是死于天灾,而是人祸!”悲愤的家长表示,这所1989年建成的校舍, 充斥松散的水泥灰、少量的钢筋,完全是个豆腐渣工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课程标
1)掌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2)熟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答案:ABDE
课堂练习
2. 以下( )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A.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C.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 测单位进行检测 D.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2-1)
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 ✓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材料 人
机械
工程质量
环境
方法
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立法概述
3.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

法律实务咨询案例(3篇)

法律实务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6年,开发商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进行房屋建设。

2017年,开发商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房屋。

购房人王某于2017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困难,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直至2019年7月才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

王某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地面不平整等。

王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王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2.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要求,并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始建设。

然而,房屋交付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原理与实务

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原理与实务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3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 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是 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恢,施工许可证继 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 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3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2.3.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 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4 违法责任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 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 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
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 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建设工程结算诉讼实务与案例解析

建设工程结算诉讼实务与案例解析

建设工程结算诉讼实务与案例解析一、建设工程结算诉讼的实务建设工程结算诉讼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款项结算问题产生的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建设工程中,结算纠纷是很常见的,原因可能包括合同约定不明确、工程量争议、质量问题、索赔和调价等。

结算诉讼的特点是,一般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者要求多支付工程款,而另一方则希望减少支付或者拒绝支付。

建设工程结算诉讼的实务操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证据是结算诉讼的关键,包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质量文件等。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诉讼请求的制定:诉讼请求应该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支付的款项、计算方法和依据等。

同时,需要考虑诉讼请求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3. 庭审准备:庭审准备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对对方证据进行反驳,以及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4. 判决和执行:法院经过审理,会作出判决。

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一方需要按照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建设工程结算诉讼案例解析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结算诉讼案例: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 1000 万元,工程期限为 1 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师变更了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量增加了 30 万元。

建筑公司向开发商提出增加工程款的要求,但开发商拒绝支付。

建筑公司遂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 合同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图纸、设计变更等。

2. 施工记录:记录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增加情况。

3. 质量文件: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开发商提供了如下证据:1. 合同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图纸、设计变更等。

2. 支付记录:证明已经支付了 900 万元工程款。

3. 质量文件: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周吉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周吉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讲座提纲
主讲人:周吉高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1、从案件裁判结果来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往往决定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

2、从工作内容来看,法官、律师的工作主要围绕司法鉴定工作展开。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原则
1、从约原则【定义、依据、特殊情况下该原则的运用(与
定额冲突;无效;有效与无效并存)】;
2、取舍原则【定义、理论依据、常见种类、适用取舍原
则应注意的问题——应该适用不适用、滥用】。

三、从案例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主要程序
1、申请;
2、审查准许与否;
3、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
4、进行司法鉴定;
6、出具征求意见稿;
7、回复征询意见;
8、出具正式稿;
9、鉴定意见质证;
10、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说明;
11、司法鉴定审核认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主要程序
四、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主要工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首先,说明每个程序的主要工作或者内容以
及如何实施,其次,说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
办法)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几个实体问题
1、黑白合同问题;
2、无效合同问题;
3、固定价是否需要鉴定问题;
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鉴定问题;
5、变更计价问题;
6、签证的效力问题;
7、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问题;
8、索赔问题;
9、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条款解释问题。

五、关于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思考?
1、如何鉴定误工损失?。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法律律师,我深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教训。

以下是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同行提供一些借鉴。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原材料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履行和证据的收集。

首先,律师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客户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律师要指导客户收集相关证据,如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交易凭证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离职,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丁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劳动争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二是充分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三是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等;四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戊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戊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戊某要求轿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调查事故原因,收集证据;三是计算损失,为当事人提供赔偿方案;四是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赔偿。

二、实务经验总结1. 深入了解法律法规:作为一名法律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沟通能力:律师与当事人、法官、对方当事人等各方都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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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 1. 提供的技术资料有瑕疵 2. “甲供甲定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 3. 指定分包有误
(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 质量责任的情形
混合过错
1. 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瑕疵,施工 单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2. “甲供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单 位未履行检验义务
(三) 甩项验收
竣工验收的一种特殊情况
甩项是部分通过验收先行交 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部分工程 甩下,等到符合条件时再验收。
(四)验收通过、未通过;
验收合格、不合格
就是指经过验收,参加工程验收的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各 方形成了一致的认可意见;相反,各方 未形成一致的认可意见,则为竣工验收 未通过。合格对应验收通过,不合格对 应验收未通过。
(五)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 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保修、保修期
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质量缺陷进行修复;保修期是指施 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从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上面六个概念,它们之间有什么 关系呢?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 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 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 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 民事责任。”
工程完工 验收通过、未通过; 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不合格 (甩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保修、保修期
(七)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
保修金 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
(八)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指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合同约定。
(九)质量问题发生的阶段
不同阶段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规 定是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第一,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二,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三,保修期里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四,保修期届满以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同样由 承包人返修整改,因此拖延的工期应该顺延。
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一)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因承 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 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未经总 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不进行竣工验收 。
内容
一、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二、各阶段质量责任
1 施工期质量责任 2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责任 3 保修期质量责任 4 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
一、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一)工程完工
通俗地讲,工程完工就是指工程 做完了。严格地讲,就是指施工单 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竣工验收
所谓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以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然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出具合格 证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专家进行的验收。
由发包人接收不返修的工程,同时扣减工程款。
返修折价—不宜返修的缺陷工程 可以折价处理
返修一般首先选择修理,不能修理, 尽量改建,无法修理和改建的,才考虑 拆除重建。当然,如果返修费用过高, 且不返修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 以选择不返修,而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
(二)发包人质量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 指定分包的单位有误,施工单位未履行 (或未充分履行)总包义务
4. 发包人要求降低质量标准,承包人不拒绝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责任
1、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竣工 结算款。 发包人可否以质量为由扣竣工结算款?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 用。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可否不交工程?
3、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
二、各阶段质量责任
1 施工期质量责任 2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责任 3 保修期质量责任 4 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
1 施工期质量责任
(一)承包人质量责任 1.施工期承包人法定质量义务 (1)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2)检验建材,不合格不使用。 (3)隐蔽验收,试块取样检测。
2.施工期承包人约定质量义务
质量优先原则: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的前提是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符合 约定和法定要求。
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二)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释》第8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 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完工的;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两个层次标准: 第一层次: 法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层次: 约定的质量标准
约定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法定质量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具体执行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约定部位有相应国家标准 2. 约定部位没有相应国家标准 3. 未约定部位有相应国家标准 4. 未约定部位没有相应国家标准
施工期未尽法定约定义务承担返修责任
3. 施工期承包人未尽质量义务的后果
《合同法》第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 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管理条例》 第32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 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 (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施工期返修费用的承担
1. 由承包人负责返修: (1)工程缺陷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2)工程缺陷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2. 承包人拒绝返修的 3. 承包人同意返修,但发包人仍委托第三人返修的 4. 根据缺陷情况,返修明显不合理且不必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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