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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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索赔计算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索赔计算

工程发包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索赔计算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工程款支付和索赔计算是双方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各方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

一、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是指在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工程款支付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和标准。

1. 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首先要明确在合同约定的款项金额和支付方式。

在签订合同之前,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就款项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写明清楚。

通常情况下,工程款支付方式可以分为按进度支付、按阶段支付、按工程量支付等。

2. 工程款支付流程工程款支付的流程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验收:根据工程发包合同的约定,验收工作必须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验收通过后,发包方应及时对工程进行审验,并出具验收证书。

(2)申请支付:发包方在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提出支付款项的申请。

申请中需附上相应的支付凭证和财务文件。

(3)支付审核: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支付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核实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以及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4)支付执行:完成支付审核后,发包方应根据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将款项支付给承包方。

3. 工程款支付的注意事项在工程款支付中,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按时支付:发包方应确保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项,以免影响承包方的正常施工工作。

(2)支付凭证:发包方应保留好相应的支付凭证和财务文件,以备后续审计或索赔计算使用。

(3)支付过程监督:承包方应监督发包方的支付过程,确保款项的正确支付。

二、索赔计算索赔计算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发包中因违约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 索赔依据索赔的依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延期交付:承包方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交付,可以依据工程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方式进行索赔。

(2)设计变更: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进行设计变更,导致承包方增加工程成本或者工期延长,可以根据变更工程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

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

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来说,应为体量比较大,投入大周期性比较长。

那么对于工程的结算的方式该如何的进行才能保障工程的进度正常的进行,一般工程的结算的方式有哪些,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做工程工程款结算方式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二、什么是预收工程款根据合同规定开具发票、办理纳税、收取预付工程款,做好收款台账。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收款按合同约定收取,原则上预收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价的10%,不高于合同价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收。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建筑工程结算方式是什么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是一个重要环节。

合理的支付与结算管理,不仅可以确保施工进度,还可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支付与结算管理的原则、流程以及常见问题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支付与结算管理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在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中,公平公正是最基本的原则。

各方必须依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进行支付与结算,不存在黑箱操作或偏袒某一方的情况。

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是确保各方权益的关键。

2.合同约定原则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合同作为一份法律文件,对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的各项细节进行明确规定。

各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以保障双方权益。

3.工程量计量原则支付与结算管理中,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完成的量进行计量。

只有准确计量工程量,才能确保支付与结算的准确性。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计量体系,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检验工作。

4.及时支付原则工程款支付应该及时进行,不得拖欠。

及时支付不仅能够促进施工方的积极性,也能维护工程的正常进行。

违反及时支付原则,不仅会延误工期,还可能引发纠纷,增加施工成本。

二、支付与结算管理的流程1.工程款支付的流程(1)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款项阶段性申请工程款支付。

(2)验收与计量:业主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展进行验收,并计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工程款支付审批:根据验收与计量结果,业主方审核施工方的支付申请,并进行审批。

(4)工程款支付:业主方根据审批结果,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给施工方。

2.工程款结算的流程(1)工程结算编制:施工方根据施工完成情况,编制工程结算报告。

(2)结算审核:业主方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3)结算审批:业主方审核通过后,进行结算报告的审批。

(4)工程款结算:业主方根据结算审批结果,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施工方。

三、支付与结算管理中的常见问题1.工程量计量不准确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管理中,工程量计量不准确是常见的问题。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的范围界定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的范围界定

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的范围界定作者:张爱英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下旬》2021年第11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明确了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金额的范围,但是对于发包人应承担付款责任的款项的内容,却并未规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起诉时,除了工程款之外,往往同时也会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利息总额及违约金在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之内,发包人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承担付款责任?【关键词】欠付工程款责任范围;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法定孳息;总包合同约定标准【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33.108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内涵与外延1.1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第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中的“实际施工人”均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譬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资质、名称的承包人(如施工企业、施工队、包工头)。

第一条的“实际施工人”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称。

从上面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我们不可以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范畴,例外:(1)合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2)农民工;两种例外情形均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围。

1.2发包人发包人又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发包人是仅仅指建设单位,还是相对于下手承包人而言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可以是发包人?也就是说,总包单位相对于其下手的承包人而言,均可以看作发包人,工程承包上下手之间均可以看作发包与承包的关系,上手是发包人身份,下手是承包人关系。

济南工程方面律师: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咨询工程律师

济南工程方面律师: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咨询工程律师
再次,直接确认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有利于遏制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行为。实践中,一些 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层层转包,既承包了工程,赚取了利润,又逃避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劳动风险。确立建筑施工企业 与违法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直接提高了违法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成本,用人单位在享有经营利润的同时, 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不重新考虑劳防成本,违法招工的不良现象自然会被遏制;发 生工伤事故后,用工主体责任也从经济上制裁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发包行为,有利于实现权利义务之间实质上的平 衡,促进建筑施工业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如工程总承包合同采取垫资承包方式,因《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依 据,而在操作实践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备案存在着认识问题,但当事人必须办妥合同备案手续。衡量黑白合同的界 限:一是已经中标,二是已经备案,两要件缺一不可。
五、济南工程方面律师: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对相关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在发生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协议依法应属于无 效。《合同法》第五十条第第 五 项规定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承 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 在发生挂靠、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 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无效。在 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解释》第四条所称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与他人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指的就是挂靠。第二、在发生挂靠的情况下 一般存在两个合同 1 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这两个协议都属于无效 协议。第三、转包本身就是违法的 只有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当 事人不能以转包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

建筑工程律师实务-发包人如何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施工,或者承包人非法转包,发包人如何与其结算工程款?江苏高院意见:73p。

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例】某法国公司兴建一座厂房,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施工。

在工程项目进行到大概70%的时候,黄某将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300万,并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了要求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安徽高院意见:第十一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人已经开始与发包人结算、申请仲裁或者诉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

(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江苏咼院意见: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广东咼院意见:8t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工程发包中的支付与结算法律规定

工程发包中的支付与结算法律规定

工程发包中的支付与结算法律规定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支付与结算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支付与结算的准确执行,不仅能够保障各方利益,也有利于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工程发包中的支付与结算法律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支付阶段的法律规定在工程发包中,支付阶段是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给承包人的过程。

支付阶段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工程款项支付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工程款项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支付的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并按照约定执行。

2. 工程款项支付的时间工程款项支付的时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发包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费用。

3. 工程验收与支付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验收。

只有在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才能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

同时,在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人应当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和维护服务。

二、结算阶段的法律规定结算阶段是指在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工程量计算、价款计算以及结算支付的过程。

结算阶段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结算的依据和审定结算应基于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价格,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并经互相确认。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审定,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结算的支付方式工程结算款项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过程中应注意确保支付方式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并保留相应的支付凭证和记录。

3. 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在结算阶段,预付款和尾款的支付是常见的方式。

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用于购买材料和设备;尾款是在工程完工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用于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三、支付与结算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工程发包中,支付与结算的纠纷时有发生。

如何解决这些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关键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法官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法官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法官说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审价十分常见,属于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主要手段,承包人迫于无奈往往只能诉求于法院。

本期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法官说文章中的案例特殊之处在于,涉案工程先后出现三份不同的结算书,能否认定该工程已完成结算,结算的依据等等颇具争议。

对于建设工程案件中有多份结算书,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要结合实际案情,明确当事人有无特殊约定。

文/刘利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2016年第11刊【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先后出现若干份数额相差较大的结算书,法院不宜简单地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应重点审查该结算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能以一方当事人出具的结算书上没有经过对方盖章确认而认定工程没有完成结算,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以送审价为准。

【基本案情】2006年12月5日,原告长沙桐木公司和被告三正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长沙桐木公司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形式承包涉案工程A栋、B栋、C栋;竣工验收与结算: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结果若有异议时,可由双方相关人员核对,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结果才能作为支付结算款依据,逾期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所报结算;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整体项目(不包括室外工程)竣工后10天内发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总价款至90%给承包人,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完后10天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7%,余款3%待2年保修期满后2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若超过本条款约定期限不足额支付工程款,每拖延1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按欠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还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等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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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施工,或者承包人非法转包,发包人如何与其结算工程款?
江苏高院意见:73p。

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例】某法国公司兴建一座厂房,由某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黄某施工。

在工程项目进行到大概70%的时候,黄某将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300万,并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了要求建筑公司和法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安徽高院意见:
第十一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分别下列情形处理: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未结算尚在合理期限内的,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二)承包人已经开始与发包人结算、申请仲裁或者诉至人民法院的,中止审理。

(三)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主张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如何处理?
江苏高院意见:
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广东高院意见:
8t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超出其应得工程款以外的部分除外。

23.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原则上应当在合同相对人之间进行,并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没有合同依据或者承包人的授权,发包人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和付款,一般不构成有效的结算和支付。

北京高院意见: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案例】某镇江公司建一座厂房,承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实际上是孙某借用建筑公司的名义与镇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这合同显然是无效合同,孙某是实际施工人,也是现场的项目经理。

在施工过程中,支付了多笔工程款,有的工程款是打到建筑公司账户。

其中有一次因为过年,为了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孙某请求镇江公司借给他100万,建筑公司也希望镇江公司拿出100万用于解决燃眉之急,镇江公司考虑到今后的工程款结算也是与孙某进行结算,就同意了这个要求,并由孙某出具了借条。

后来工程做完之后,镇江公司已大约只欠工程款50万,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镇江公司支付150万,一审法院是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请。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工程款是否有效?
实际施工人如果和发包人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结算协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依据结算文件请求支付工程款,人民法院则可以将该结算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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