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法则

合集下载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

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

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

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

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

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

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

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

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

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

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本土化分析

观点阐述
本次演示认为,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 利,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制度,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以提高司法公正性 和透明度。同时,也应当加强对相关制度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其得到有效实 施。
1、选取具体案例,分析沉默权 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实践中的适 用情况。
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需要进一步沉默权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探讨如何有效 保障这一制度的正确执行,以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和司法公正。另外,我们也需 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沉默权制度,以便于进行比较研究和经验借鉴。
感谢观看
3、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中的不同 应用
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但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也有 一定的应用。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沉默权主要涉及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保 持沉默的情况。而米兰达规则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警方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2、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在 地方性法规中的体现及其实施情 况
在我国,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沉默权制度和米兰达规则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 《上海市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并要求警方在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 得到完全的实施,许多地方仍存在警方违法取证的情况。
正文
1、沉默权制度的背景和实施方 式
沉默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年, 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首次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即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不作 证或拒绝回答问题。此后,这一制度逐渐被西方各国所采纳,成为国际人权法中 的一项重要原则。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一、“米兰达忠告”在一些美国“大片”中,经常能见到这样一组镜头警察抓到疑犯后,一边忙着搜枪,戴手铐,嘴里一边念念有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这就是刑事诉讼中,著名的“米兰达忠告”。

它的作用在于使被讯问人在接受警方讯问之前,明白自己所享有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所规定的权利,即:①任何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自证其罪的供词;②任何案件中,任何人都有权聘请法律顾问并得到法律帮助;③如果被询问人没有明白地放弃上述权利,警察在讯问中所取得的供词就不能采作证据。

《米兰达忠告》的完整内容应包括以下六条:1) 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可以什么都不说或不回答任何问题;2) 倘若被讯问人放弃沉默权,那末被讯问人所叙述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被询问人不利的证据;3) 被讯问人有同律师谈话的权利,并且有权请律师在自己受讯时到场;4) 如果被讯问人愿意请律师但又无力聘请的话,那末警察应当在讯问前替被讯问人指定一名律师;5) 如果被讯问人当时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那么他仍有权在此后任何时刻停止回答问题,直至征求了其律师的意见;6) 被讯问人在已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弃权声明可以书面形式或用口头笔录形式作成,但必须有弃权人本人签名,才能生效.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充分保护被讯问人人权(主要是沉默权、受到法律帮助的权利)的刑事诉讼法规则。

那么,为什么它要贯以“米兰达忠告”的名称呢?这要从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法院案”说起。

二、“毒树之果”米兰达是美国一名23岁有前科的年轻人,1963年在一起强奸案发生后被亚利桑利州费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

在警察局,米兰达供述犯有绑架和强奸行为。

在亚利桑那州刑事案件法院对米兰达案进行审判时,警察承认在对被告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有权请辨护律师,也没有请辩护律师到场。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

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一、米兰达法则概述米兰达法则,也被称为“米兰达警告”,起源于美国法律。

它的核心内容是:在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也有权请律师和进行律师咨询。

这一法则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警方滥用职权和侵犯嫌疑人的人权。

二、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现状虽然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但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国政府也一直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当。

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警方在执法过程中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例如,警方在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等。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为没有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然而,由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警方在讯问时存在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一些司法机关存在办案不公、程序不当等问题,导致米兰达法则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三、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推进米兰达法则在中国的适用,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规定中国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米兰达法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告知权利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同时,应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明确米兰达法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和程序。

2.加强执法培训中国应该加强对警方的执法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性,了解米兰达法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要求。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追责。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国应该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

应该完善司法人员选拔和任用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

米兰达警告案例资料米兰达警告案例是指由工程师阿米尔·米兰达于1960年提出的一个经典案例,该案例涉及到一种被称为“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米兰达警告是指当用户在使用产品时,遇到潜在的危险或错误操作时,通过设计合适的警告机制来提醒用户注意,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关于米兰达警告案例的一些具体资料。

1. 案例背景米兰达警告案例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阿米尔·米兰达是一名航空工程师,他注意到在飞机上经常发生一些可避免的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他意识到这些错误操作往往是由于用户对产品的功能和操作流程不熟悉所致,因此提出了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

2. 米兰达警告的原则米兰达警告的设计原则包括三个方面:可见性、可理解性和可行性。

可见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在用户使用产品时显眼地出现,不容易被忽略。

可理解性要求警告信息能够被用户理解,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复杂的语句。

可行性要求警告信息提供具体的应对措施,告诉用户如何避免危险或错误操作。

3. 警告的种类根据米兰达警告的原则,警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警示性警告、禁止性警告和提示性警告。

警示性警告用于提醒用户注意潜在的危险,禁止性警告用于告诉用户某些操作是禁止的,提示性警告用于提供一些额外的信息或建议。

4. 案例分析米兰达警告案例中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飞机座椅上的警示标志。

在飞机的座椅上,通常会有一个标志,上面画有一个人的图标,示意禁止站立。

这个标志就是一个禁止性警告,告诉乘客禁止在起飞、降落或紧急情况下站立。

这个标志的可见性很高,乘客在坐下时很容易看到,而且图标很容易理解,即使是不懂英文的乘客也能明白它的含义。

5. 另一个案例是汽车上的警示灯。

在现代汽车中,有很多警示灯用于提醒驾驶员注意车辆的状态。

比如,发动机故障灯会在发动机出现故障时亮起,提醒驾驶员需要检修车辆。

这个警示灯的可见性很高,放在驾驶员仪表板上,驾驶员很容易注意到。

而且,灯的颜色和形状也很容易理解,红色的发动机故障灯表示严重故障需要立即处理。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警告。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完整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西方社会确保人有沉默的权利,即警方不能在不尊重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进行有罪推定。

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

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

米兰达法则的来由是:1963年,米兰达因为涉嫌对一名女孩进行抢劫、绑架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局接受讯问,并在一份供认书上签了名,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

随后,米兰达进行上诉,称自己的供述是受到警方胁迫而做的,并且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告知他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个案件就这么一层层地告上去了,历时三年。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作出最终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前有权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警方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否则不能讯问。

最后,米兰达之前的供词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个案件对美国司法和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开始美国的警察就说这工作没法干了,案子没法审了,但是他们仍然默默的接受了这一现实。

从这儿以后,美国警方都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会阐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不知道你是否完全了解你以上的权力,这便是米兰达法则的来由。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规则和米兰达警告是同义词,已合并。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目录1基本内容1.1 英文原文1.2 中文翻译2名词由来2.1 案件解读2.2 争议2.3 意义3相关判例1基本内容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米兰达

米兰达
26
三.分 析(Ⅱ)
➢ 波斯纳法官认为,普通法在本质上是讲求效率的。具体地看, 普通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判例法;法官造法。法官审理案件或 遵循判例,或创造出为后人遵循的判例。司法实践,凡被遵循 的判例与被修正的判例相比,都应该是更有生命力的,更能为 人们所接受的判例。这一过程,实际上反映了效率的本质—— 优胜劣汰,有效率的继续生存,无效率的遭到淘汰。
– 但是,“米兰达告诫”终已成为法律!
10
•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尔·沃伦1969年退休时这样 说。 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总统于1953年任命他为首席 法官。他和八位同事,面对公民自由方面易于感情用 事种种问题,把宪法解释为每位美国人权利的主要保 护者,不论他多么的低微无权。沃伦的领导才能使许 多人大感吃惊。他原是加利福尼亚州管法律和治安的 总检查长,后来当了三任加利福尼亚州州长。这位和 蔼可亲的政治家并没有多少迹象表明,他后来会如此 深远的改变了美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
9
一. 故 事
• 故事主角之五: 哈兰(John M. Harlan)大法官 怀特(Byron R. White)大法官
– 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认为:“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 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
– 持异议的怀特大法官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 强奸犯和其他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中,让罪 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
他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扣留在美日本人和日裔,
在经济方面工作出色,为二战后直到1960年代中期的
近20年繁荣打下了基础,并为加州建设了声望卓著的
公立大学系统,为两代加州人提供了质高价廉的高等
教育。沃伦在1948年曾作为副总统候选人和托马
斯·杜威搭档参加美国总统大选,但以微弱之差败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 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 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 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 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 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 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 “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 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 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 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 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 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 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这一裁定明显否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在 美国法律界引起震动。2000年4月19日,联邦最高 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意见之后,撤销 上诉法院的裁定,维持“米兰达规则”,其主要理 由有二: (1)“米兰达”判决是一项宪法性的判决,国会 的立法无权取而代之。国会可以以立法修改程序规 则和证据规则,但没有权力超越联邦最高法院解释 和适用宪法的判决; (2)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推翻以前的判例 必须有特别的正当理由存在,“米兰达规则”缺乏 必须予以推翻的这种正当理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
法律文书中写到:“米兰达警告”已经 通过美国的电影、电视剧传播到全世界,几 乎每一个看过美国电影的人都知道美国犯人 是享受这项权利的,这已经是美国的司法文 化在全世界的一个标志性的形象,所以关于 这件事情就不要再争论了,“米兰达警告” 不可撤销。
一个被所有人都接受的观念,在开放 型社会当中是不是一定会走入一个不可逆 的进程,从而在制度上被落实呢?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 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 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 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 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 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 “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 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 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 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 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 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 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 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 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 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 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
国贸会展116小组成员:陈嘉兴 龚宇龙沈森哲 朱英智 李敬桥 梁振源
米兰达警告
一个被所有人都接受的观念,在开放 型社会当中是不是一定会走入一个不可逆 的进程,从而在制度上被落实呢?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 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 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 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 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 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 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 拒绝回答的权利。
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一些学者根据新的 实证研究结果和英国修改沉默权规则的启发, 再次对“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提出强烈批评, 掀起了新一轮的争论。 所以到底是坚持嫌疑人的公民权力,还是 坚持司法公正?在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上,其实 一直存在着争议和博弈。
“狄克森诉合众国”
被告人狄克森因抢劫银行等多项罪名被起诉,在 一审法院开庭前,联邦地区法院应被告方申请,排 除了狄克森向联邦调查局的一份陈述,理由是侦查 官员在讯问被告人以前没有向他提出“米兰达警 告”。控方不服,提出了上诉。 1998年4月,裁定 撤销了一审法院排除证据的裁定,理由是:虽然狄 克森在接受讯问之前没有收到“米兰达警告”,但 其陈述是自愿的;“米兰达规则”并非宪法所要求 的,因此,国会有权以成文法加以修改;决定被告 人陈述是否可采的依据应当是《美国法典》,而不 应当是“米兰达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