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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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罚体系结构的改革

论我国刑罚体系结构的改革
决好在体 系结构、 刑 罚构架、 功能 配置等方面存在的现 实问题 , 才能适应社会 变化 的发展 需要 , 积极地 发挥 出应 有的作用 , 为国 家
的政 治稳 定和 法治社会的构建贡献力量。
关键词: 刑罚体 系; 刑罚结构 ; 重刑主 义; 改革
储槐植教授指出: 从过去 到未来 ,刑 罚结构可能有五种类 贝卡利 亚这样评价死刑 : “ 死刑并不 是一种 权力 , 而 是一场

个理念 : 刑罚的轻重不是静止 不变 的, 而是 以时间与地点 为转 尴 尬 问题 , 也能扩大非监禁刑 的适用范 围。另一类 是经济方面
经 济处 罚不仅在管理 领域 中有 效, 在 刑罚 中适 用也 能 移, 尤其 是犯罪 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 罚的规模和强度 。 的刑种 , 在 正 因为如 此, 刑罚结构, 即刑罚的规模和强度应 当根据社会环 境 收到不错 的效果 。应 当增 加经济处罚在刑罚 中的适用 范围; 和犯罪态势的变动而及时进行调整。这种调整, 就 是一种选择 : 未成年 人犯罪 、 过 失类 犯罪及其 它特定犯 罪案件 中, 犯罪 人在
的可称轻刑 罚结构! 从《 刑法修 正案 ( 八) 》 的具体调整 来看 , 减 就是在对 待死刑存废这个 问题上 , 最 能体现一个 国家刑法 的严
少 了死刑 的罪名 , 社 区矫 正被正 式纳入刑 法 , 且加大 了罚金 刑 厉程度 。我 国 目前还 处在社会转型时期 , 犯罪的 问题还是层 出 的范 围, 表面上看我 国的刑罚结构是朝着刑 罚轻缓化 的方 向发 不 穷 的 , 立 即 废 止 死 刑 是 不 现 实 也是 不 可 以的 。但 这 并 不 等 于 展 的, 但实际情况却不然 , 在经过 《 刑法 修正案f 八_ ) : 》 调整之后 , 说在废止死 刑方面我们什么都不能做 , 至少可 以表 明我们 的立 我 国的刑 罚结构所蕴含 的实 际刑 罚量 并非减少而是增 加 了, 但 场 , 可 以逐步减少 《 刑法》 中的有关 适用死刑条款 , 可以实行 更 是 这种刑 罚量的增 加并非 意味着此 次刑罚结构 调整 是没 有任 加严格 的死刑复核制度, 最终逐步实现废止死刑 的 目标 。 何 意义 的, 虽然说刑 罚结构 的整 体刑 罚量 降低 , 刑 罚结构 也 向 着轻刑化 方向迈进 , 但在 重刑结构基础上对其 内部进行系 统的 失为 一种进步 的表现 。 二、 根据形势 的发展 , 不断改革和 完善刑罚的的种类 随着我 国经济水平 的不断提 高, 人们 的观 念也不断进行 更 翻新 , 使传统 的刑 罚措施在应对犯罪 时出现了适用法律不准 确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

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与改革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刑法制度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需求,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完善法治建设,我国刑法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改革。

本文将对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刑法制度的现状1. 刑法的总体框架和基本原则我国在1997年通过了现行的刑法,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治罪、平等原则、人权保障、犯罪预防等。

刑法的总体框架分为犯罪、刑罚、刑事责任三个部分。

2. 刑事法律程序的改革我国在刑事法律程序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例如,2009年颁布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在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3.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问题我国刑罚的种类繁多,但在实际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一些财产类犯罪,刑罚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

在适用刑罚时,应更加注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主观故意,依法进行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4.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和保护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方面,我国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和探索。

201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未来应继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教育。

二、我国刑法制度的改革方向1. 完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刑法制度的建设。

这包括对刑法的总则和总体框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的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刑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

2. 刑罚的个别化和人性化在刑罚的适用上,应更加注重个别化和人性化的原则。

对于财产类犯罪,可以探索采取更加灵活的刑罚形式,如罚金、社区服务等,以减轻刑罚对罪犯的影响,并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

3. 加强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刑事诉讼制度是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

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

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一、本文概述《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一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进程及其所引发的广泛争议。

文章首先回顾了死刑在中国历史和文化中的定位,以及其在当代法律体系中的现状。

接着,文章分析了近年来死刑改革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包括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加强死刑复核程序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死刑改革所面临的争议问题,如死刑存废之争、死刑适用的公正性、死刑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等。

文章指出,死刑改革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死刑改革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

然而,由于死刑问题涉及法律、伦理、社会等多个层面,因此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多争议。

这些争议既反映了社会对于死刑问题的不同认识和看法,也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死刑改革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旨在为中国死刑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文也希望通过探讨死刑改革的问题和挑战,引发更多关于死刑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为推进全球死刑废除运动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死刑存废之争死刑,作为人类社会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其存废问题历来是法学界、社会学界乃至整个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

中国作为世界上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在死刑改革方面同样面临着诸多争议和挑战。

支持保留死刑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死刑对于某些严重犯罪,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等罪行,具有极强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体现了刑罚的报应性,符合“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朴素正义观。

在一些恶性犯罪中,死刑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报复心理,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反对死刑的声音同样强烈。

反对者认为,死刑的威慑作用并不明显,许多国家的犯罪率并未因废除死刑而上升。

同时,死刑的误判和滥用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旦执行错误,将给无辜者带来无法挽回的灾难。

刑罚进化论纲(三)(一)

刑罚进化论纲(三)(一)

刑罚进化论纲(三)(一)第三部分刑罚进化的动因根据前面的论述,刑罚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各种社会现象发展到一定的水平而必然出现的一种的历史现象。

那么,刑罚从无到有、从严酷到宽缓、从野蛮到文明的历史类型的转换的动力因素或原因何在呢?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是支配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法律制度是一定经济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并反过来维护和发展这种关系。

这就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以及相应的经济规律。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由此推之,刑罚的进化的根本动力和原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迁与发展。

刑罚进化的根本原因来自于刑罚是否与社会经济关系相一致,每一种生产方式都产生它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一旦社会的生产方式发生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上层建筑也将发生适应性的调整。

被庞德称为“16世纪以来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的法律,在历经这种由生产关系,也就是经济基础变革所引发的社会变革导致的法律变迁的同时,法律在现代社会的也起着对经济基础的巨大反作用,起着一种对社会的重大控制作用,这种作用来自于法律的实现、法律实施所达到的社会效果,而效果是否具有立法者的想法具有同样的社会积极意义,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是否达到了其管理社会和控制社会的目的也同样导致了法律的变化。

从采集到食物生产的发展,促进剩余产品的增加和私人占有财产的可能性,也开始出现专门的商品生产和交换。

在原始社会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规模还不大,人们作为整体来活动,财富共有。

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有了剩余产品,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开始出现。

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的扩大,必然会产生私有制,于是人有了个体的(权利)利益需求。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需要平等的主体身份、生产条件、交换条件和交换规则。

论我国刑罚体系的调整

论我国刑罚体系的调整
人 道 化 、 放 化 。 刑 罚 酉 置 理 论 发 展 至U 天 才 罪 开 己 今 已
惩 罚 与 宽 大 相 结 合 的 政 策 , 我 们 党 和 国家 是
与 刑 罚 间 的 酉己 理 论 , 经 历 了 从 罪 刑 绝 对 均 衡 最 早 适 用 的 一 项 重 要 刑 事 政 策 , 7 置 已 1 9年 《 法 》 9 刑 规 理 论 , 罪 刑 比 例 均 衡 理 论 , 到 该 当 的 均 衡 理 定 了惩 罚 与 宽 大 相 结 合 的 刑 事 政 策 。为 应 对 改 到 再 论 , 股 并 建 立 在 罪 人 论 基 础 上 的 刑 罚 个 另U 革 开 放 以 后 社 会 变 革 引 起 的 犯 罪 率 上 升 问 题 , 巳 化 我 理 论 的 影 响 , 罚 配 置 论 已 经 发 展 为 既 注 重 刑 罚 国 从 18 刑 9 3年 开 始 , 行 严 打 政 策 , 对 当 时 犯 罪 实 针 和 犯 罪 相 适 应 , 注 重 刑 罚 和 犯 罪 人 相 适 应 , 而 量 增 大 的 情 况 , 加 了 刑 罚 量 , 而 有 力 的 遏 制 了 又 从 增 从
发展 水 平 。和 谐 社 会 发 展 目标 的 确 立 为 我 国 的 合 我 国 同 罪 作 斗 争 的 具 体 经 验 及 实 际。 巳 隋况 , 带U
刑罚改革提 供 了动 力 和方 向。在 社 会 发 展 的 新 定 本 法 。刑 事 政 策 趋 向 以 惩 罚 政 策 为 主 , “在 形 势 下 , 么 样 的 刑 罚 制 度 符 合 我 国 当 前 社 会 治 19 什 9 7年 《 法 》 订 中 之 所 以 删 除 关 于 惩 办 与 宽 刑 修 理 的需 要 ?我 们 在 此 以 我 国 当 前 的 形 势 政 策 为 大 相 结 合 的刑 事 政 策 的 规 定 , 要 还 是 为 了 给 严 主 着 入 , 刑 罚 的 结 构 调 整 为 基 本 框 架 进 行 探 讨 。 打 刑 事 政 策 让 路 ”。1‘ 打 ” 为 当 时 事 实 上 的 以 L ‘ 严 J 成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刑罚制度总体上强调的是惩罚与教育并重,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有许多反思和改进的空间。

一、基本理念1.重视惩罚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一个惩罚性机制,它强调的是“罚有严重性”的原则。

与此同时,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的均衡性和合法性。

通过从事前的监测调查、审判过程的公正、刑罚的设定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预防和教育等方面,不断完善和优化刑罚制度。

通过这种方法,中国的刑罚制度尽可能地避免了惩罚与过度的“杀鸡焉用牛刀”的情况,同时也避免了对犯罪分子的赦免和惩罚不充分。

2.强调教育在惩罚的同时,中国的刑罚制度也强调教育和改造罪犯的作用。

在中国,犯罪分子必须接受法律程序,然后被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接受监管。

并在监控状态下接受“爱国、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等法律法规的再次教育和培养。

在这种监管状态下,犯罪分子必须通过学习、劳动和各种形式的文化教育来改造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这种教育的目的在于重装罪犯的人生和使他们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

3.维护社会和谐中国的刑罚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存在的。

这一点,可以从罚款和刑期本身的设定中得到印证。

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基于罚款和刑期的设定就是为了防止罪犯通过犯罪带来的影响干扰社会秩序和平稳的发展。

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和犯罪集团,中国的刑罚制度还强调了惩罚性和反腐斗争。

这种严厉的惩罚并不能完全解决犯罪问题,但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和法治。

二、反思1.刑罚的限度与公正我们需要在衡量抑止罪犯行为的同时,也要认真权衡惩罚与刑罚限度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会因个体、情境和地区而异。

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探究和制定更公正合理的刑期设定标准。

例如,在施行死刑上,我们需要保证死刑罪行的性质和细节是充分确定的。

2.矛盾的改造和激励尽管刑罚制度强调改造罪犯的作用,但对于罪犯在监管环境中采取的积极行动进行奖励仍是缺乏和不充分的。

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中国化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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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发展: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在中 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 义刑罚思想。
起源: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起源 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洲, 由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家提出。
核心观点:马克思主义刑罚思想 强调刑罚的公正、人道和预防犯 罪,主张通过教育、改造和挽救 犯罪分子,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罚应当与犯 罪的严重程度
相适应
刑罚应当尊重 人权,保障罪 犯的合法权益
刑罚应当注重 教育改造,帮 助罪犯重新融
入社会
19世纪末20世纪 初,马克思主义 刑罚思想开始传 入中国
早期传播者主要 是一些留日、留 法的知识分子
他们通过翻译、 介绍和评论西方 刑法学著作,将 马克思主义刑罚 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提高了中国司法公正性和透明 度
增强了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 法治观念
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借鉴儒家、法家等思想,
结合现代法治理念
结合中国国情:根据中国 社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
中国国情的刑罚政策
创新发展:在马克思主义 刑罚思想的基础上,结合 中国实际,形成具有中国
汇报人:
结合中国国情, 制定符合中国实 际的刑罚政策
加强国际交流与 合作,借鉴国外 先进经验
加强刑罚执行, 确保刑罚的公正 性和有效性
加强与其他国家在刑罚思 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刑罚 思想和实践经验
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 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
推动国际刑事司法规则的 制定和完善,为全球刑事
司法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马克思主义刑罚思 想在中国的传播和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篇一:中国法律刑罚制度的发展中国法律刑罚制度的发展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其自身存在的必要价值。

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也必然有其应有的发展。

中国的法律起源于夏奴隶制国家,传统的法律以君主的意志为转移,更多的偏重刑法,以刑为主。

物质的发展带动着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发展了中国的法律刑罚制度。

夏商时期,伴随着“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法律思想,提出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和“殷罚有伦”的刑法原则。

正如《礼记.王制》所说:“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由此可见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

旧五刑诞生于夏商西周时期,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在此之上更有鞭刑,扑刑,流刑和赎刑,以及圜土之制,嘉石之制。

鞭刑,是用荆条或株木痛击犯人的背部或臀部,主要用于惩罚官吏;扑刑又称杖刑,用于教化,使犯者知错;流刑,流放于远处,在先秦时期仅适用于少数上层贵族;赎刑,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

圜土,西周时期的监狱,圜土之制即让其在狱中劳作,进行改造,限制自由而使之服劳役的刑罚制度。

嘉石之制,即将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秦代则更加具体的针对各种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刑法原则,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共犯加重,自首减刑,实行连坐,诬告反坐等。

在此情况下,秦代的刑罚种类极为繁多,大致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秦简中有“笞十”,“笞五十”等多种等级。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国的法律体系、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看法。

以下是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1. 必要性论必要性论的主张是指,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法律制度,可以起到震慑罪犯、保护社会安全等作用。

支持者认为,对于某些严重罪行,只有采取最严厉的措施才能达到威慑效果,同时也保证了社会的公正和安全。

2. 人道主义论人道主义论的主张是指,死刑属于残忍、不人道的惩罚方式,违背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支持者认为,死刑制度的存在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而且,死刑的执行会使死刑犯及其家属、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精神负担。

3. 逐步废止论逐步废止论的主张是指,应该逐渐降低死刑的使用率,建立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支持者认为,死刑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威慑效果,但对于一些非常态犯罪、减少非暴力犯罪的偏重效果不够明显。

禁止死刑将鼓励人们通过废除死刑来惩治罪行,并且增加对其他刑罚的接受度。

4. 停止执行论停止执行论的主张是指,应该暂停对死刑犯的执行,在对现行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之后决定是否保留。

支持者认为,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证人出庭、律师代理、司法独立等等,这些问题令人质疑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暂停执行死刑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至于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

总的来说,当代中国的死刑存废论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人权、社会价值观等多个方面。

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尽量合理的决策。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及其反思前言刑罚制度是一个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制度的完善,刑罚制度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

然而,我们也需要反思当前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权保障等问题,以期更好地实现刑罚制度的公平与正义。

中国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理念一、惩罚为主惩罚为主是中国传统刑罚制度的基本思想之一,即将刑罚作为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

这种惩罚主义的立场较为严厉,强调对犯罪的严惩不容。

同时,在惩罚的过程中也体现了应当适度罚之、慎终如始的原则。

在当代中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仍然是主要手段之一。

但是,已经开始从单纯的惩罚转变为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了对于社会的预防作用。

二、罪责不附带罪责不附带是指在刑法的规定中,罪与刑是相互独立的。

被认定犯罪的对象,刑罚的大小与罪过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无关。

这是现代刑罚制度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之一。

在中国,罪责不附带原则也得到了遵循,而且也经过多次的修改。

近年来,根据新的刑法修订,合法证据确凿能够得到免于刑罚的保障,更为人权化。

三、与时俱进刑罚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反映社会文化和思想的产物。

因此,在刑罚制度中,与时俱进的思想是很重要的。

包括罪名的修改、减少或增加量刑的阶梯化在内,这些新的法律变化往往会对每个人的刑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因此,与时俱进的刑罚思想是必要的,它应该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变化。

当代刑罚制度应当反思的问题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刑罚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虽然现在有很严格的司法程序,但是还是存在滥用权力、不作为的情况,特别是在和民营企业关系较为密切的地区。

因此,我们应当对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持续关注,同时应当加强公众监督机制。

二、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是指刑罚执法过程中的非法行动,包括刑讯逼供、非法拘留等。

此外,一些政治因素的干扰也会影响刑罚制度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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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赵秉志*内容提要 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

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消灭制度方面,应当考虑增补行刑时效和单位犯罪的时效制度,激活赦免制度;在特殊人群的刑罚适用方面,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予以全面的宽缓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对老年犯罪人贯彻刑罚适用的宽恤。

关键词 刑罚制度 刑罚体系 刑罚制度改革一、前 言21世纪初的中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关头,经济繁荣、文明昌盛的步伐越迈越快。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决策领导层正确而及时地提出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命题。

围绕这一命题,我国在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在进行着改革和调整。

刑事法治从来都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刑事立法、司法水平的提升,都是当代中国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在刑事法学者和刑事法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法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步。

但是,随着当今世界法治水平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现有刑事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及不合理因素,正越来越明显地成为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制约性因素。

可以说,我国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暨刑法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毫无疑问,刑罚制度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问题。

数千年来的刑法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发展水平的提高,集中反映到刑法制度中,就是刑罚制度的更新和变革。

因此,在当今我国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吸收现代刑事法律科学的理论成果,顺应国际趋势、借鉴国际社会经验,对刑罚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可谓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为视角,对我国刑罚制度中的缺漏及不合理之处进行全面检视,并试就如何完善既有制度,构建科学的刑罚制度体系提出建议性意见。

二、刑种完善及刑罚体系调整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则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对外国人犯罪,还可适用驱逐出境的特殊附加刑。

这些刑罚目前均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整个刑种之间关系的衔接、刑罚体系的设计也还需要进一步调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78(一)死刑的严格限制基于死刑一系列不可克服的重大缺陷,严格限制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努力废止死刑也已是强大的国际潮流。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同样对死刑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热烈的讨论,并已取得基本共识:即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并逐步废止死刑。

在刑罚制度改革中,当前的要务就是顺应国际趋势,以联合国一系列人权公约为参照,多角度、多渠道地严格限制和努力减少死刑的适用。

具体来说,对死刑限制主要可以从立法与司法两个途径进行:立法控制主要是在法律上削减刑法中相当部分死刑罪名,特别是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的设置,并在法律上提高尚需保留死刑罪名的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而司法限制死刑,则是需要通过在实践中树立慎用死刑的理念,完善死刑案件的实体规则和证据规则,改革死刑诉讼程序、审判方式等,尽可能少地适用死刑,特别是尽可能少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这两个途径中,司法上对死刑的限制具有最直接、最现实的意义。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回收死刑复核权,标志着死刑程序正当化已迈出重要的一步。

目前我国司法中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已大幅度减少。

在这一背景下,适当的时候,司法上对死刑的限制应进一步推动死刑的立法控制,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现实的立法改革举措莫过于要考虑及时废止现行刑法中大部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我国现行刑法中设置有68个死刑罪名,其中44个属于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

非暴力犯罪不涉及生命权利,民众报应要求不是特别强烈;其发生原因又很复杂,死刑的威慑效应亦极为有限;对其判处死刑不符合死刑价值衡量原则的要求。

此外,国际人权公约也明确地将非暴力犯罪排除在死刑的适用范围之外, 因而在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中,可以考虑先在司法上明确宣布停止这些罪名的死刑适用,继而待条件成熟时,再在立法上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另一方面,与死刑的司法限制相比,死刑的立法控制当然更彻底,更具有宣示意义和里程碑价值,因而死刑之立法控制应当是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乃至整个刑罚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

此外,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目前我国的死刑限制中,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死缓作为一种有效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对于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刑法及实践中对死缓犯的减刑规定和掌握存在过于宽松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只需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而实践中,死缓犯被剥夺自由的年限,平均一般为17-18年,这就造成死缓制度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其严厉性明显不够,与死刑立即执行的悬殊过大,难以起到平息被害人情绪、有效惩罚犯罪的作用。

因而当前有必要对死缓制度作适当严厉化的调整,可考虑在将来立法修改时,对死缓犯考验期满后减为的无期徒刑设置相对于普通无期徒刑更为严格的假释、减刑期限等规定。

(二)自由刑的调整完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自由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四种。

在这四种刑种中,根据剥夺自由的时间不同,可将自由刑分为长期自由刑(无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中期自由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短期自由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类。

目前我国自由刑规定存在的问题是,长期自由刑上限过低,而短期自由刑适用范围过宽、过泛。

就长期自由刑中的无期徒刑来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上限是22年,下限是179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参见赵秉志: 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 ,载 政法论坛 2005年第1期。

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9条第2款规定: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10年,实践中通常实际执行15-16年。

在未来的刑罚制度改革中,如果立法上能够实现对某些犯罪废止死刑或者停止死刑适用,那么,这些犯罪中的严重情形就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了,此时,无期徒刑必须具有相当的严厉性。

因此,笔者设想,可以改革无期徒刑,划分出严格的无期徒刑与一般无期徒刑两种类型;对严格的无期徒刑设置较一般无期徒刑更为严格的减刑、假释条件和相对较长的实际执行期限,从而将严格的无期徒刑作为某些废止死刑的犯罪中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

就短期自由刑而言,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已为世界刑事法学界所公认。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短期自由刑的适用还非常普遍。

为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消极作用,在未来的刑罚制度改革中,有必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于轻微犯罪,在立法上可以规定短期自由刑易科非监禁刑制度,具体可包括易科罚金、易科社区服务、易科资格刑等;其次,还应健全短期自由刑执行犹豫制度,并在司法中尽量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宣告;改革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方式。

(三)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破解财产刑在我国刑法中包括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

随着世界刑罚改革非监禁化、整体轻缓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财产刑特别是其中的罚金刑以其独特的优点,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近年来也日渐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立法者大幅度地增加了财产刑在刑法分则中的比重。

但目前从总体来说,财产刑的适用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财产刑执行难成为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因而未来的刑罚制度改革中,有必要对财产刑加以改进,尽可能地为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设计出路。

具体来说,就罚金刑而言,可以考虑进一步科学地规定罚金刑的数额;将罚金刑最普遍的 并处制 修改为 选处制 ;尽可能地设计罚金刑的多种执行方法;并可考虑设置罚金刑易科执行制度,等等。

而对于没收财产刑,应当明确的是,没收财产刑由于具有财产范围难以界定、过于严厉等弊端,因而是一种具有较大负面效应的刑罚, 不宜在财产刑中占据主导地位。

在将来的刑罚制度改革中,经过充分论证后,可考虑取消没收财产刑这一附加刑刑种;即使不废除没收财产刑,也应当通过设计,针对被告人的财产规定查封、冻结、扣押、担保等保全措施,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增设有关没收财产刑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的规定等多重渠道,解决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四)资格刑的内容完善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典型的资格刑即指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 刑法 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资格刑具有政治上对犯罪人加以否定评价,限制或消除犯罪人对特定犯罪的再犯可能性的功能,且符合世界刑罚改革非监禁化、轻缓化的趋势,因而在我国未来的刑罚制度中必将占有一席之地。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其内容设计不尽科学,政治色彩过于浓厚,因而有必要对资格刑的内容加以增删调整,淡化其政治色彩,使之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体来说, 刑法 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项内容中,第一项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核心,应予以保留;第二项 言论、出版、集会、结180根据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6条的规定: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 确有悔改表现 是实践中的常态,因此,无期徒刑的上限通常就是22年(2年加20年)。

减刑次数还可以不止一次,在经过数次减刑后,根据 刑法 第78条的规定,实际执行的期限只需不少于10年。

参见赵秉志、陈志军: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问题的应对方案 ,载 人民司法 200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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