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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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何不断“折腾”俄罗斯?

美国为何不断“折腾”俄罗斯?

美国为何不断“折腾”俄罗斯?作者:暂无来源:《领导文萃》 2018年第14期俄罗斯和美国的关系一直是国际关系中不可忽视的一对双边关系,但近年来两国关系不断恶化,引发世界担忧。

学界普遍认为,俄美关系存在不可调和的结构性矛盾,但对于其结构性矛盾却没有明确结论。

本文试从意识形态、地缘政治、国家利益三个维度,对这一问题做些探讨。

1.完全相悖的世界秩序观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正式独立,执政者一改苏联时期共产党执政的最大体制特点,宣称从此放弃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实践。

1993年,俄罗斯通过的新宪法,将自身定位为共和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并据此确立起总统制的国家领导体制;政治上由一党制改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经济上通过大规模私有化将国有企业打烂、砸碎,努力向资本主义市场制度靠拢。

应该说,无论是在思想体系、宗教信仰,还是社会制度上,即意识形态的根源性层面,俄罗斯与美国已经没有根本的区别。

然而,意识形态并非如此单一和单向,相反,它具有散射的性质。

人们在对待维护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的世界秩序观方面存在的不同看法和主张,构成了意识形态的第二个层面。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世界进入“一超多强”的时代。

俄罗斯提出多极世界的主张,呼吁世界各国特别是各大国应奉行“国际关系民主化”,即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起平等和信任的合作关系;不干涉别国内政,不动辄以武力和制裁相威胁,更不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对重大国际和地区事务,须尊重和支持联合国发挥主导和权威作用,有关当事方应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分歧和问题;如此等等。

简言之,国际社会应当遵循多边主义。

这个世界不能“一家说了算”,而要大家商量着来。

而美国对此看法截然不同。

冷战后,美国在世界各地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继续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大搞颜色革命,不择手段颠覆别国合法选举产生的政权。

美国几任总统都毫无顾忌、不停地宣称美国是这个世界的“领导者”。

对美国,只能顺,不能违。

在意识形态的这一个层面,俄美两国从理念到行动再到结果,都完全相悖。

俄罗斯当代政治制度重要问题整理与解析

俄罗斯当代政治制度重要问题整理与解析

俄罗斯当代政治制度关键词:典型的总统制总统集权制Conflict between the president and the People’s congress(两权之争)(苏联解体后,从一开始的经济改革的选择再到两大机关的矛盾,最后通过武力确立总统制、三权分立)(1)人民代表大会与以总统为首的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上出现了矛盾分歧,前者主张建立议会制国家,后者主张建立总统制国家,双方都有理由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2)双方对立的原因:1991年底,俄罗斯独立以后,选择了休克疗法的改革方案,土地私有化,经济市场化(这把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降到最低限度)。

但是,这种激进的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相反,经济急转直下,通货膨胀严重,人民生活水平下降,这时,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对国家权力执行机关进行批判。

(3)两权对立的加深:国家政治体制的争论。

总统一方:废除旧宪法,确立新宪法,建立总统制,取消最高委员会,把最高苏维埃转变为专业性立法的会议。

最高苏维埃:执行权力机关受最高苏维埃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决定提交全民公决(1993年3月29日),决定将有关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交由全民公决。

之后,总统试图解散人民代表大会,而人民代表大会也决定暂停执行总统命令。

叶利钦还决定选举新的俄罗斯议会,在这期间全部以总统执行权力机关指导,切断人民代表大会的水电与对外联系。

最后,炮打白宫,以流血方式确立了国家权力体制。

The features of Totalitarian Presidential system(集权主义总统制的特征)(1)总统决定俄罗斯的内外政策,而议会没有什么话语权。

(2)人事权掌握在总统手里。

这样通过议会选举产生的少数党有可能进入政府,而多数党可能不能进入。

总理由总统提名,议会杜马通过,其他政府成员无需议会同意,由总统决定即可。

政府要员的提名任命完全由总统说了算。

俄联邦政府几乎成了总统的一个普通办事机构。

俄国pest-g分析

俄国pest-g分析

俄国PESTG分析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物科1101 201122018 陈可俄国政治P俄罗斯联邦实行的是联邦民主制。

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行使职能。

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6年,2008年修宪前为4年,由人民直选产生。

总统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有权任命包括了总理在内的高级官员,但必须经议会批准。

总统同时也是武装部队的首领以及国家安全会议的主席。

并可以不经议会通过直接颁布法令。

总统不可以连任超过2届。

根据宪法,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

联邦议会采用两院制下议院称国家杜马(代表联邦各主体),上议院称联邦委员会(代表联邦)。

联邦委员会(上议院)由俄罗斯联邦诸联邦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一名来自国家代表权力机关,一名来自国家执行权力机关,主要的职能是批准联邦法律、联邦主体边界变更、总统关于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命令,决定境外驻军、总统选举及弹劾,中央同地方的关系问题等。

国家杜马(下议院)的职权是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决定对总统的信任问题;任免审计院主席及半数检查员;实行大赦;提出罢免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指控;通过联邦法律。

俄罗斯最早期的政权是维京人在公元9世纪建立的基辅罗斯公国,是一个由862年至12世纪中叶,以基辅为首都,东斯拉夫人为主体的早期国家。

中世纪后期俄罗斯建立了莫斯科大公国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帝国,并从15世纪起开始向亚洲扩张。

在历代沙皇的领导下,俄罗斯帝国在18世纪开始现代化并到处扩张,成为欧洲列强之一,然而20世纪初开始,俄国的实力开始下降,人民也对现状日渐不满。

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俄国在军事上的惨败以及之后的内战,十月革命终于在1917年爆发。

之后不久,共产党在列宁的领导下取得政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亦就此成立。

在斯大林的领导下,苏联由一个农业国迅速工业化,并且实行农业集体化,在统治期间亦有较大量人口的非正常死亡。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纳粹德国后,发展成为冷战中的红色超级大国,到了1980年代晚期,苏联进行了多项激进的改革。

俄罗斯选举制度的法律框架分析

俄罗斯选举制度的法律框架分析

俄罗斯选举制度的法律框架分析俄罗斯作为一个重要的全球大国,其选举制度一直备受国内外关注。

本文将对俄罗斯选举制度的法律框架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选举权的保障俄罗斯宪法确保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明确规定了选举的普遍、直接、平等和秘密原则。

根据俄罗斯公民权利和自由法,所有年满18岁的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级别和类别俄罗斯选举体系分为联邦级和地方级选举。

联邦级选举包括总统选举、国家杜马选举和参议院选举。

地方级选举则包括地方议会选举和地方行政首长选举。

三、选举程序1. 候选人提名在俄罗斯选举制度中,候选人提名的环节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根据俄罗斯选举法,候选人可通过政党提名、个人提名或者与政党和团体联合提名的方式参选。

2. 竞选活动在俄罗斯选举制度中,候选人和政党都享有平等的竞选权利,可以开展竞选活动来争取选民的支持。

竞选期间,媒体和其他宣传渠道对各候选人的宣传与报道应当公正、客观、平等。

3. 选民登记和投票俄罗斯选民登记制度确保了选民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在选举前,选民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进行登记。

投票方式包括现场投票、提前投票和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投票。

4. 选举结果确定与公布选举结果的确定和公布是选举过程的最后一步。

选举委员会负责收集和统计选票,并最终确定选举结果。

所有选民和候选人都有权利监督选举过程,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选举监督为确保选举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俄罗斯设立了选举监督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和监督选举的进行,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公民和政党也可通过投诉和上诉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选举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俄罗斯选举制度在法律框架上具备一定的保障,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例如,选举过程中存在的操纵和干预现象,选民登记的不准确和滥用选民身份等。

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改革与未来展望为了进一步完善俄罗斯选举制度,政府和相关机构应积极推进改革。

俄罗斯联邦体制中的非联邦化趋势

俄罗斯联邦体制中的非联邦化趋势

俄罗斯联邦体制中的非联邦化趋势李雅君2011-03-07 18:53: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年3月14日第3版2005 年,俄罗斯联邦体制中出现了一个重大变化,即从2005 年起联邦主体地方行政长官开始由地方直接选举改为总统提名、地方议会批准。

这一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俄罗斯地方权力体系的组成原则:联邦主体地方行政长官由对地方选民负责变为直接对总统负责,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成为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下属机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开始向“非联邦化”(单一制)方向发展。

一、改革地方权力机关组成方式2004 年9 月别斯兰事件后,俄总统普京为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效率,提出了一项旨在取消联邦主体地方行政长官直选,改由总统提名、地方议会批准的法案,即《有关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权力机关与执行权力机关组成原则修改法案》。

2004 年12 月11 日,该法案获得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2004 年12 月27 日,普京发布总统令,对提名地方行政长官人选的方式又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两个联邦法律与法令,俄地方行政长官将按照以下程序产生:1.提名地方行政长官。

在各联邦主体地方行政长官任期届满前90 天内,各联邦区总统代表以及该地方议会中占绝对多数议席的政党有权分别提出该联邦主体地方行政长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经由总统办公厅转交俄总统,总统可以从中挑选一位候选人,也可以责成总统办公厅主任重新提出地方长官候选人名单。

2.地方议会批准地方行政长官。

地方议会应在总统提出候选人人选后的14 天内对该人选进行讨论,如该候选人获得地方议会代表法定多数赞同后即被认为已获得任命,任期为5 年;如果总统提名的人选先后3 次被地方议会拒绝,则总统有权以总统命令的形式解散该地方议会,并宣布在规定期限内举行新的地方议会选举。

3.现任地方行政长官可以申请留任或提前辞职。

经选举产生的现任地方行政长官在其任期结束前,可以向俄总统提出留任或提前辞职的请求。

俄罗斯选举中的选举制度与权力

俄罗斯选举中的选举制度与权力

俄罗斯选举中的选举制度与权力俄罗斯作为一个国家,其选举制度和权力分配方式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从选举制度和权力两个方面探讨俄罗斯选举中的运作情况。

一、选举制度俄罗斯的选举制度主要采用了比例代表制和单一选区制的结合。

根据俄罗斯宪法,总统选举、立法机构选举、地方行政机构选举等均由全民直接投票产生。

1.1 总统选举俄罗斯的总统选举采用两轮投票制度。

在第一轮投票中,候选人需要获得超过50%的选票才能当选。

若无候选人达到此要求,进入第二轮投票,前两名的候选人参加第二轮投票。

最终,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胜出,成为下一任总统。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总统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1.2 立法机构选举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的选举方式比较复杂。

议会选举使用了混合换代制,即将比例代表制和单一选区制相结合。

其中,450个议会席位中的225个由比例代表制产生,剩下的225个由各个主要政党在单一选区进行角逐。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各个政治派别在议会中的代表性,并避免过度集中权力于某个政党或个人手中。

二、权力分配俄罗斯的权力分配方式体现了严格的垂直管理结构,并强调中央集权。

重要职位由总统任命,并且总统处于国家机构的最高层级。

例如,总统任命地方行政长官、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高级法官,以及决定国家政策的方向。

此外,总统还拥有对武装力量、国家外交和安全政策的主导权。

总统在国家的决策中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权力集中在总统手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批评者认为,这种权力结构可能导致腐败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因此,一些人主张增加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

三、选举中的问题与挑战在俄罗斯的选举中,一些问题和挑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

3.1 政治竞争不平等在俄罗斯,政治竞争并不完全公平。

政府对反对派和独立候选人采取了一系列限制和打压措施,例如限制政治活动、限制访问媒体资源等。

这导致了选举过程中的不平等条件,限制了公正竞选的可能性。

3.2 选民投票意愿受影响俄罗斯选民投票意愿受到了外部因素的影响。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吴玲(司法部研究室)文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

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由于目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许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定型。

一、审判体制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

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

(一)法院设置及管辖1、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内设两个分院。

主要职权:(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4)解决俄联邦宪法;(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40岁、未满70岁的公民;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具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在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2、普通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

联邦军事法院由各军兵种、军区、集团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各军、卫戍区、兵团、分舰队军事法庭组成,不仅接受军事法院的垂直的司法监督外,还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

俄罗斯的体制和权力运作

俄罗斯的体制和权力运作俄罗斯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其政治体制和权力运作一直备受广大学者和观察家的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俄罗斯的体制和权力运作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该国的政治机构和权力结构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政治体制概述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是一个半总统制,总统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同时,俄罗斯还实行了一个联邦制的地方自治体系。

总统具有极高的权力,并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拥有重要影响力。

此外,俄罗斯的国家杜马是立法机构的核心,负责通过和修改法律,并监督政府的活动。

二、总统与权力机构俄罗斯总统是该国的最高行政权力代表,他拥有对国家重要政策的决策权。

总统除了管辖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政策,还直接或间接地掌握着行政机构的权力。

总统的任期为六年,可以连续连任一次,但不得超过两个连任期。

总统的权力运作包括指定和罢免政府首脑,管理国家预算,签署法律文件等。

此外,总统还享有解散国家杜马的权力,虽然这一权力在宪法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但总统仍具有较大的政治手段来控制国家政局。

三、联邦政府和地方自治俄罗斯实行联邦制,由联邦政府和地方自治体组成。

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主权和权力的代表,负责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该政府由总理领导,其成员由总统任命。

地方自治体在俄罗斯政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们具有一定的自治权,能够制定和实施与地方利益相关的政策。

地方领导人由地方居民选举产生,担负着管理本地区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责任。

四、立法机构国家杜马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立法机构的核心,其由联邦选举选出国家杜马议员。

国家杜马的议员任期为五年,负责通过和修改法律,并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监督。

国家杜马承担着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职责,对国家的政策方向和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司法体系和宪法保障俄罗斯的司法体系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经济法院等组成,负责解释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司法独立。

宪法法院是最高法院,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并对违宪行为进行裁决。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在当代国家结构形式中,主要存在两种基本类型,分别是单一制与联邦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结构形式也都采用单一制,如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韩国、朝鲜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却包括了绝大多数的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

那么为什么这样多的大国选择了联邦制?100多年前,当孙中山等前人致力于推翻帝制、创立共和时,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联邦共和国的主张。

既然如此,那么到底单一制与联邦制孰优孰劣?下文主要从概念、特征、类型与存在问题等方面对单一制与联邦制做详细的比较,以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

文献综述:1、对“单一制优越说”的批判第一,由于认识的局限性,马列着作否定的“联邦制”其实是“邦联制”,并且按照现代学术界的标准,恩格斯所指的“单一的共和国”并不排除采用联邦制的可能性,从而推翻了马列支持单一制的观点。

第二,衡量国家结构形式类型优劣的标准应当是看其在经济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是否有利于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及是否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等基本问题;在政治上是否有利于政局的长期稳定,是否有利于解决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是否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法治状态的形成,能不能提高行政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等基本方面。

——童之伟:《国家结构形式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美国的联邦制美国宪法中明确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有不得订立条约、同盟或联盟,不得铸造货币等;从性质上属于联邦专有的权力有战争权、制定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等;属于联邦与州共有的权力有征税权、借款权、为公共福利开支的权力等。

管制州际贸易的权力也是一种共有权力。

汉密尔顿在讨论宪法授予联邦的权力与州权力之间的关系时就明确指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一种同时存在的权限”,宪法专门授予给联邦的权力只在三种情况下存在“在宪法明文规定授予联邦专有权的地方;宪法在某些情况下授予联邦一种权力,在另一种情况下,却禁止各州行使同样权力;宪法授予联邦一种权力,而这种权力是与各州的类似权力绝对和完全矛盾而且不相容的地方”。

俄罗斯司法行政制度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司法部重点科研课题《中外司法行政体制比较研究》报告之九:俄罗斯司法行政制度分析及理论探讨作者:孙建来自:司法部研究所点击数:127 编辑时间:2009-4-1 19:28:40(体制简介部分)俄罗斯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新的司法体制初步建立起来,其中某些在俄罗斯社会从未实行过的司法制度,如公证制度、律师制度等,第一次得到了确立;而另外一些制度,如陪审制度、仲裁制度、检察制度等,则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重新予以恢复并进行了补充。

尽管如此,目前在俄罗斯仍有很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完全形成,甚至在一些司法的专门领域,如在诉讼程序等方面,仍部分地保留着苏联时期的做法,社会犯罪率更是常年居高不下。

普京当选总统后,为了尽快改变司法权软弱的局面,加快了司法制度改革的步伐,提出了新的司法改革整体目标,即按照当今通用的国际准则和惯例对俄罗斯具体的法律部门和司法制度进行全面的技术性调整,包括对《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仲裁法典》、《法官地位法》和《律师法》等在内的属于司法体系范围之内的各项法律进行重新修订和补充,以重新调整俄罗斯的法院系统并健全律师制度。

此次俄罗斯司法制度改革涉及的条款繁多,据俄有关部门预测,如果议会要将所有法案审议并通过,至少要经过2—3年的时间。

一、联邦司法部联邦司法部是保证实现国家司法政策的联邦行政权力的中央机关。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直接管理隶属于它的各种机构和组织。

司法部系统的设置:俄罗斯司法部、各共和国司法部、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司法局。

俄罗斯司法部内设经济立法局、宪法立法局、民事立法局等。

司法部行使的职权相当多,主要职责有:(1)主管国家的行政立法,对政府各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核,并做出司法鉴定;(2)为国家审判机关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包括法官的推荐和培训,财务、装备,计划的制定和落实;(3)指导律师、公证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4)负责各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并对其活动依法进行监督;(5)负责司法人权保障工作,审查政府各部门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人权原则;(6)负责与外国进行司法业务交流和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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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制联邦:俄罗斯国家结构的法理悖论温恒国2011-03-17 21:02:59 来源:《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年第3期【内容提要】俄罗斯联邦成立之后,在国家结构上存在着邦联化的倾向。

为了克服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俄罗斯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恢复被破坏的行政权的垂直层级隶属,进行联邦集权化改造。

这一集权化的过程,让俄罗斯具有了大量的单一制特点,并且,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俄罗斯刚刚建立起来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制单一制法治【作者简介】温恒国,1973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

(哈尔滨150080)联邦制曾被认为是大国最适宜的结构方式。

目前在全世界国土面积前10位的国家中,联邦制国家有8个,而单一制国家只有中国和哈萨克斯坦。

但每个国家面临的任务都是相似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活跃地方发展,哪一项任务都无法放弃。

时至今日,联邦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区别的日益相对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中,中国、法国等传统的单一制国家在地方分权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让人们不仅联想到联邦制国家的某种先天优势。

但是,俄罗斯的联邦制实践,或许可以告诉我们,在国家转型发展过程中,联邦制所带来的麻烦一点都不比单一制少。

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这个曾经的联邦中的联邦延续了它在国家结构上的传统,但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有关联邦制的政策就一直在摇摆,争议也从未停止。

甚至像俄罗斯究竟是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样的问题,都无法达成共识。

在有关俄罗斯联邦制问题的论述中,“悖论”这个词开始被普遍而频繁地使用。

在几乎所有的联邦制国家都在强化联邦中央权威的背景下,俄罗斯的联邦制之所以还能引起如此大的争议,是因为相比其他国家来说,它在加强集权的过程中,逾越了联邦制最基本的一条准则:联邦制国家的统一,不得依靠组织控制,而只能通过经济、法律等其他手段实现。

一早期的邦联化倾向从联邦建立的基础来看,联邦制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宪法型,即联邦基于宪法而成立,代表是美国;另一种是条约型,即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结成联邦,瑞士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对于现代国家来说这种区别意义不大,因为在宪法型联邦制国家中,历史上往往都签订过条约。

即使美国,也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着北美13个州之间的联盟条约,即所谓的“邦联条款”。

而条约型联邦国家现在也无一例外都有宪法,于是条约就为宪法所吸收。

但单独的定约过程,对于联邦来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联邦的本意就是协约。

俄罗斯人认为自己的国家属于条约-宪法型联邦,即“也同样通过宪法建立联邦,但在制定宪法之前存在一个签署专门文件——条约(协约)的过程”[1]。

因此它与条约型联邦基本是一样的,但麻烦的是,俄罗斯联邦的条约内容与宪法规定并不一致,而且,签约过程不仅发生在制定宪法之前,也存在于宪法制定之后。

这种联邦起源的双重性给俄罗斯联邦制建设带来了最大的法理障碍,突出表现为主权争议和不均衡性问题。

(一)主权争议俄罗斯联邦成员即联邦主体的主权要求在苏联解体时就已经出现。

当时,俄罗斯面对苏联主张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当俄罗斯自己的联邦主体也基于同样的理由提出主权要求时,俄罗斯联邦中央不便马上予以反驳。

而在俄罗斯成立之后,很快就发生了议会与总统间的政治斗争,这时,联邦中央根本无暇也无力与其组成单位——民族共和国在主权问题上发生冲突。

这一时期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的一句名言流传甚广,“能吃下多少主权就拿走多少”。

于是俄罗斯联邦几乎所有的民族共和国都通过了关于国家主权的宣言,而它们的法律效力通过1992年与莫斯科的联邦条约获得确认。

“这招致了单一制拥护者的怒潮和民族主义者的欢呼。

如果客观地进行评价,考虑到过去的那个时期,它保存了国家的统一,彻底铲断了激进分离运动的根基。

总还是一个在危机时刻保存国家免于解体的一个不错的办法”[2]。

1993年12月,新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定完成。

宪法没有规定民族共和国享有主权和脱离联邦的权利,而是强化俄罗斯联邦中央的权力。

这本可以成为俄罗斯建立宪法型联邦的基础,但有些民族共和国却拒不执行宪法规定。

为了避免冲突,俄罗斯联邦中央政府从1994年2月同鞑靼斯坦共和国签订分权协议开始,又陆续与40多个联邦主体签订双边条约,1999年后与最后46个联邦主体分别签署了分权条约。

这些条约的很多内容并不符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为俄罗斯联邦制埋下了祸根。

不仅条约与宪法不一致,就是宪法自身的条文也给自己制造麻烦。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5条第2款称民族共和国为国家,于是就有人宣称,国家主权是“民族共和国因其国家地位而固有的,因为在俄罗斯宪法第5条中民族共和国被认定为国家。

无论在政治学中,还是在法学中,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主权是国家不可分离的特征。

”[3]于是大部分民族共和国在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制定之后并不急于撤销关于国家主权的宣言,其中一些民族共和国在自己的新宪法中确认自己是主权国家,规定民族共和国国家主权扩展至其所有领土,规定它们的宪法相对于联邦宪法具有法律上的最高地位。

例如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是享有主权的民主法治国家,它具有在其领土内的最高权力,自主决定和执行内政外交政策,制定在所有领土上具有最高地位的巴什科尔托斯坦宪法和共和国法律(第1条);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的国家主权是其不可分离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于现存边境内的全部领土(第69条第2款)。

在印古什、鞑靼斯坦等民族共和国的宪法中,也都宣称自己是主权国家[4]。

联邦主体享有主权最为极端的表现就是独立权,或者说分离权。

俄罗斯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联邦主体有脱离俄罗斯联邦独立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联邦主体在自己的宪法中进行这样的规定,并且付诸实施。

两次车臣战争就是这种地方分离主义最为突出的表现。

而车臣也并不是唯一的特例,图瓦共和国宪法第1条也宣称,共和国有自决权和通过全民公决方式退出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车臣问题有其特殊性。

大部分民族共和国虽然极力摆脱联邦中央权力的影响,但并不希望脱离联邦而独立,因为大多数民族共和国都是俄联邦中最穷的组成部分,其收入根本无法维持自身的预算平衡,如果没有联邦中央的财政支持,它们会陷入更大的经济困顿。

因此在主权之争的背后,除了权力争夺,更普遍的表现为经济利益之争,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争夺。

在这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再一次给自己惹上了麻烦。

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作为在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生活与活动的基础得到利用和保护”。

自然资源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给宪法表述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这条规定就显得不那么清晰明确。

而各民族共和国都发现了“相应区域内居住的人民”这一表述的利用价值,于是大多数民族共和国在自己的宪法中宣称土地、矿藏、水等资源归在共和国领土上生活的人民所有。

例如根据阿尔泰共和国宪法第16条第1款,土地、矿藏、森林、动植物、水和其他自然资源是阿尔泰共和国的财产和共和国人民的民族财富,作为其生活与活动基础被利用和保护。

萨哈共和国宪法第5条、图瓦共和国宪法第14条、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0条、达吉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4条、鞑靼斯坦共和国宪法第9条等都做了类似的规定。

(二)不均衡性问题俄罗斯在建立之初联邦主体多达89个[5],而且主体之间的差别非常大。

但在所有差别中,最有决定作用的不是土地面积,也不是人口,而是经济实力。

俄罗斯学者布加乔娃把所有联邦主体分为四类,不同类别的联邦主体在与联邦中央的关系上也呈现出不同的诉求和矛盾。

第一类主体资源丰富,主要包括鞑靼斯坦共和国、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萨哈共和国和秋明州等。

这类联邦主体充分利用自己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实现自给自足,并要求对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自由化。

这一类主体对独立主权要求最高,与联邦的政治关系也比较紧张。

第二类主体具有工业潜力,包括乌里扬诺夫斯克州、库尔干州、卡卢加州、乌德穆尔特共和国、楚瓦什共和国等。

它们在经济上往往受制于能源价格、政府优惠贷款和国家订购,因此与联邦关系上比较合作,但与第一类主体冲突较大。

第三类是俄罗斯最富有、势力最强大的主体,如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和托木斯克州等,它们有能力在其他联邦主体内进行投资扩张。

这类主体往往并没有独立的要求,但不满意自己现有的法律地位,要求获得和共和国一样的待遇。

第四类主体一直都是俄罗斯最贫穷的地区,这主要是北高加索地区的民族共和国;造成贫穷的原因主要是持续的民族冲突。

它们由于地缘因素受伊斯兰文化影响较大,是对俄罗斯联邦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带来最大危险的成员体[6]。

现实条件的不均衡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但是这不应当成为各联邦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也存在区别的理由,即使存在倾斜,也应当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但在俄罗斯,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却是错位的。

这种不公平集中体现在联邦预算上。

联邦主体中民族共和国享受最优惠的待遇。

以1995年为例,萨哈共和国上交给联邦政府预算的份额是其税收的0·5%,而非共和国主体需要上交的额度就大得多,其中莫斯科是45·6%,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是43·1%,下诺夫哥罗德州是48·1%[7]。

民族共和国对联邦贡献较少,却享有更高的法律地位,享受更多的联邦资助,“这导致的结果,不只是严重损害了宪法上的所有联邦主体平等原则,还造成了地区间严重的分层,贫穷地区和富裕地区间的对立”[8]。

(三)后果主权争议和联邦主体的不均衡性在两个方面破坏了联邦制,一个是破坏了联邦法制空间的统一,另一个则是破坏了经济空间的统一。

首先,主权争议挑战的直接对象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权威。

联邦组成单位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作出与联邦不同的规定,这不奇怪,这正是联邦的灵活性优势之一,但是不能与联邦宪法规定相抵触。

如果联邦宪法在民族共和国的境内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联邦宪法就有被架空的危险,真正有效的是一部部联邦主体的宪法与法令。

与联邦宪法相悖的规定就可能经由民族共和国宪法和其他联邦主体的法令而获得效力,那么国家的法制统一就无法实现。

整个联邦失去了一个最基本的共同基础,分裂就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其次,伴随宪法虚置,被架空的是整个联邦政府的权力。

联邦的权力受到联邦主体的阻隔不能直达公民,联邦主体变成一个个各成体系的封闭组织。

随之而来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设置的各种壁垒,一个统一的联邦经济空间将被分割得七零八落,这完全背离了联邦的本义。

而联邦成员间不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加剧了彼此间的摩擦与对抗,联邦成员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一种松散而并不和睦的联合,甚至随时都有发生解体的危险。

俄罗斯的联邦制在建设初期就是一个悖论,名为联邦,却带有强烈的邦联特色。

于是,在联邦中央的权力斗争结束后,采取有效措施来克服因过度分权所导致的邦联化倾向,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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