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正确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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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做出违法、不当的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正公平、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追究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海事行政检查职责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四)收到有关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实名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二)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四)滥用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五)不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而实施执法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六)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七)未按规定发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

第八条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行为的情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因素,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四)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

浅析海事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实施

浅析海事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实施

第11卷第2期中国水运V ol.11N o.22011年2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Februar y 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永刚,男,南通海事局,从事海事管理体系工作。

浅析海事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实施张永刚(南通海事局,江苏南通226004)摘要:文中就如何保证海事管理体系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有效发挥入手,对高效率的海事管理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人员的培养、良好的体系氛围和严密的内审监控等因素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海事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中图分类号:U 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2-0005-02海事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建立并有效运行,若能充分发挥海事管理体系的效能,它就能为海事管理工作真正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提供保证,从而全面提高水上安全监管的管理水平。

本文结合南通海事局海事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和实际运行情况,就海事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高效率的海事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根据江苏海事管理体系规则,海事管理体系的概念定义为:适用于以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为中心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是海事人员有效实现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宗旨的结构化、文件化的体系。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海事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遵循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各级海事机构应按照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海事管理体系规则的要求,借鉴质量管理体系方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手册文件、程序文件和操作文件,使得与海事执法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之间形成有机的联系,进而才能发挥规范海事执法行为及相关海事管理活动的功能。

南通海事局海事管理体系按照江苏海事管理体系规则提供的管理标准,并与海事系统推行的海事执法规范、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度、八项便民措施以及正在研究制定的海事执法评价体系有机结合,避免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两张皮”现象,构成海事内部管理的“宪法”。

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强制扣押船舶中的风险分析与对策

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强制扣押船舶中的风险分析与对策

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强制扣押船舶中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王锡光【摘要】文中对海事监督管理中行政强制扣押船舶的执法依据、执法目的、替代措施、执法风险、执法程序等环节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海事行政强制扣押船舶的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8(000)008【总页数】4页(P25-28)【关键词】行政强制;海事监督;扣押船舶【作者】王锡光【作者单位】金山海事局,上海金山 2005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2.7近年来,随着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除海事行政检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传统执法手段之外,“海事行政强制扣押船舶”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在部分海事局进行了运用,对“驳、吸、运、卸”一体船,内河运输船非法运输和“三无船舶”等以往治理难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案,但是在经验推广期间,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扣押船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行政强制扣押船舶在执法依据上的风险分析(一)船舶扣押的定义尚未统一认识《行政强制法》未对扣押下定义,仅在第九条规定了五类行政强制措施:(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所称行政强制扣押船舶应当属于其中第(三)类“扣押财物”。

此外,在现有海事执法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提到海事法院可以直接扣押船舶,反而提到“扣押船舶”类似功能的种类有两种:责令类、禁止类。

与此同时,由于船舶具有全球流动性的特点,在几十年的海事管理过程中,无论是船舶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及其他全球区域性组织(MOU)都形成了非常完善的船舶监督管理机制。

其中具有“扣押船舶”类似功能的“禁止离港”——船舶滞留,得到了广泛认可,形成了自身在国际公约、国内法规体系下有效运行的体制认可和机制习惯。

但是在《行政强制法》生效后,尤其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明确后,海事机构这些具有“扣押船舶”类似功能的通常性做法,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是否应按照行政强制的规定执行,产生了较大的辩论。

2024年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2篇)

2024年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2篇)

2024年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通过一个半月____多个学时的自学,学习了《___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___水路运输管理条例》、《____航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等法律、法规。

使我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海事执法工作的准绳,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

通过学习,我有以下三点体会:一、公正执法是我国____法制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例如在执法过程中至少要有两位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证件、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____、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

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

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

-1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纠正的。

因此,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海事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坚持两个率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海事依法行政

坚持两个率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海事依法行政

坚持“两个率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海事依法行政努力开创山东法治海事建设新局面——在山东海事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张杰平(2011年12月29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山东海事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海事工作会议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部海事局《关于建设法治海事的指导意见》,回顾总结我局近几年来的依法行政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一、近几年来的依法行政工作回顾近几年来,在交通运输部、山东省委省政府和部海事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保一维护”职责,建立健全海事法规制度体系,着力规范海事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队伍能力素质,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主要体现在:(一)海事法规制度体系日益健全。

一是推动地方立法取得突破,历时近五年的《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搜救工作法制化水平步入新阶段。

立足海事职能,积极对地方立法献言献策,共组织对《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等10余部地方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百余条。

二是积极参与海事立法工作,代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代部海事局起草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建设法治海事的指导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已经颁布实施。

三是根据辖区监管工作需要积极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共制定发布《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山东海事局船员服务单位信誉管理办法(试行)》等多个海事规范性文件,为海事监管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海事执法行为明显规范。

一是根据部局统一部署,积极推行《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规范海事执法行为。

二是采取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大对执法单位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组织编印《山东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案例选编》,以案说法,制定《关于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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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正确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
摘要:海事及时强制是一种重要的海上执法手段。

本文以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为依据,结合海事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事执法实际,对如何正确有效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进行了探索研究。

关键词:实施海事及时强制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作为一种海事行政强制手段,在海事行政机关保护国家领土主权、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中发挥中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1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是海事行政主体,发现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秩序的紧急情况下,为排除紧急障碍、消除紧急危险,未按照正常程序,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1 紧急性
如客船(渡船)严重超载航行,不马上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可能发生船舶倾覆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1.2 公共和社会利益性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发生的事实前提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海上的自然或事故灾害、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这些灾难、事件等紧急情况严重危险社会公共利益。

1.3 直接强制性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是针对发生海上紧急情况,必须迅速实施直接性的强制措施,以排除险情或危害,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1.4 程序相对简化性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为及时实现行政目的,需要海事行政主体当机立断,采取果断、及时、有效的措施。

2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在海事执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对海事行政机关有效处置海上紧急情况,维护国家海上安全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受海事执法环境、体制机制、执法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影响,当前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还存在一些不足。

2.1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行使不当
部分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理解和运用不准确,不恰当。

哪些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应适用何种及时强制措施,实施
程序如何等,一些海事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实际中还把握不准,无从适从。

2.2 现场海事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尽管法律规定现场执法人员在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前需口头报请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但是其对现场紧急情况的描述和及时强制措施的建议仍拥有一定的自主空间,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审核判断。

在海事实践当中,个人海事执法人员滥用海事行政及时强制打击报复、威胁行政相对人、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时有存在。

2.3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实施的力度差别较大
在执法实践中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力度在全国各地差异较大,江苏、广东等地广泛实施,行政效果好。

而个别沿海地区适用率相对较低,甚至基本不适用,这种情况往往也会产生海事行政不作为,影响到海事公共职能和社会安全职能的充分履行。

3 如何正确有效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
依据《行政强制法》和海事行政强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笔者认为正确有效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必须把握以下三大点。

3.1 遵循四大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享有海事及时强制权的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必须合法,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行为的依据必须合法,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正当,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正当。

比例原则。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在当时在环境下,必须是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

如现场有其他更加有效、对相对人损害更小的行政手段,则不允许采取海事行政及时强制。

行政效率原则。

要求海事管理管理机构在紧急情况、紧急危险中,实施海事及时强制,其组织体系和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能够依法准确运用海事及时强制措施,迅速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应急原则。

海事及时强制制度,在有效处置海上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行政应急原则应贯穿于海事及时强制过程中,以体现海事在海上公共性突发事件中的履职作用。

3.2 符合三大行使要件
前提要件:存在紧急危险情况,不采取即时措施无法消除损害是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实施的前提条件。

如正在航行中的船舶违法向水域排放油污水,不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将发生严重的污染危害后果。

紧急危险情况应该从三个层面来判断:一是紧迫性,现场情况处于紧迫局
面;二是危险性,海事行政主体面临紧急事态,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应对,否则会产生重要的不利后果;三是必须处置性,海事行政主体遇到紧急情况,必须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处置。

职权要件:海事行政机关必须在海事行政职权范围内行使海事行政即时强制权,不得越权行使。

海事行政即时限制是一种极具紧迫性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包括事务、层级、地域管辖权等的范围内行使,否则极有可能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

限度要件:海事行政即时限制的行使必须把握合理限度。

首先,海事行政即时强制的实施一定是必要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期待相对人自觉履行或无法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实现海事行政目的。

其次,海事管理机构行使即时强制时的自由裁量权运用要合理恰当,不得滥用职权。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海事及时强制合法合理。

要避免出现以下情形:(1)背离海事及时强制的法定目的,并不能有效预防和制作海上危害;(2)违反了比例原则;(3)违反了行政惯例或海上通常的安全技术规则;(4)强制的结果显失公正;(5)动机不纯,带有执法人员个人的偏向或私利。

3.3 经过三个实施步骤
普通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含调查决定、告诫、期待当事人自觉履行、执行这四个环节。

海事行政即时强制作为一种紧迫性很强的强
制措施,应采取特殊的实施程序,根据情况需要尽快简化程序。

具体而言,海事行政即时强制一般不必经过期待当事人自行履行这一个阶段,而只需经过做出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决定,告知(用相对简单的“告知”来代替“告诫”)和执行海事行政即时强制这三个步骤。

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必须贯彻“决定先行”的原则,即便是紧急状态也必须首先做出即时强制决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做出海事行政即时强制虽然无须履行一般的立案调查程序,但也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应首先根据客观事实,明确紧急状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决定,然后执行即时强制。

同时,应规定做出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决定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

鉴于海事及时强制的特殊性,这种审批可以简化程序,先用口头请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方式,事后在补办相应批准手续、行政记录。

总之,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必须依法合理恰当行使,才能促进海事行政机关有效履职,维护好我国领土主权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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