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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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研究

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研究

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研究收入确认是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工作之一,它涉及到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对企业经营和监管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而在实践中,收入确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何妥善处理这些问题,确保实现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如何区分实际收入和未实现收入?实际收入指的是已经收到的货款或服务费用,该收入已经实现,可以计入财务报表。

而未实现收入则指的是还未收到的货款或服务费用,该收入还未实现,不能计入财务报表。

在实践中,企业在收入确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实际收入和未实现收入的混淆,这需要我们加强对于实际收入和未实现收入的区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如何正确处理长期合同?长期合同指的是持续时间较长且包含多项服务或产品的合同,如建筑工程、航空和国防等行业的合同。

在实际收入确认过程中,长期合同常常会出现收入实现过多或过少的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明确长期合同收入实现的标准,如使用成本-产值法或百分比完成度法等。

同时,对于长期合同的风险和成本进行合理评估,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中。

三、如何处理回款和退款?回款指的是已经收到的已经确认的收入,退款则是指已经确认的收入被取消或部分取消导致的退款。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常常会出现回款和退款的混淆,导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为了处理回款和退款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于这两种情况的识别和分类,及时更新财务报表,并在相关记录和凭证上作出明确的注释。

四、如何正确处理合同变更?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合同内容、规模、时间等方面的变更。

在变更后的合同中,收入确认的问题也应根据变更后情况进行重新测算和确认。

如果变更造成收入损失或额外收益,应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修正,并及时更新财务报表。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于合同变更的管理和监控,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如何正确处理货币兑换?货币兑换是指在公司跨境业务中,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

供水公司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研究

供水公司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研究

供水公司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研究作者:黄莉萍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20年第07期摘要:一般情况下,供水公司都是由政府进行投资并且建立的企业,具有公益性的基本特点。

同时,供水公司还会承担为地区供水的基本任务,其中供水公司的会计核算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收入确认、计量的关系产生直接的影响。

目前,就我国许多供水公司的会计核算水平进行分析,与先进企业之间还存在差距。

本文对供水公司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建立健全的会计内控制度,引入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收入确认方式进行不断的改进。

希望供水公司能够紧跟时代的发展脚步,创新管理机制,开展合理的成本核算工作,逐步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关键词:供水公司; 收入确认; 存在问题; 会计监督一、供水公司收入确认的主要内容(一)自来水销售收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供水公司在确认收入的时候,需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核心内容。

供水公司如果采用了对用户预先收取水费的方式,便可以在进行消费之后,进行抵扣的工作。

水费的收取也可以划入到预收账款之中,在每一个季度确认用户的用水量。

大多数供水公司都是采用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的方式,在收缴水费之后,确认自来水销售收。

(二)管线安装收入在供水行业当中,管线安装的收入主要就是指提供劳务服务,并从中获得一定的收入。

通常情况下,管线安装都属于一项大型的项目。

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后,就需要结合各个方面的标准,划分劳务活动。

从收入确认的角度来看,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明确劳务获得是否存在跨年的行为,并使用不同的收入确认规定进行处理。

若提供的劳务活动处于同一个会计年度,就表示这项活动属于不跨年的劳务获得。

因此,根据实际的入账金额与合同法,确认收入十分重要。

与此同时,会计信息的产生要结合基础的报告流程,并与国际的准则接轨。

但就目前的会计确认工作中,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不仅有监管的压力,还有许多收入确认的问题。

126期-新收入准则若干问题探(1)

126期-新收入准则若干问题探(1)

新收入准则若干问题探讨中审众环 技术部合伙人 陈奕蔚收入确认模型案例分析流程否不按收入准则确认收入1、是否为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是2、有几个单项履约义务?3、合同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5、履约义务是在一个时点还是一个时段履行?时点履行时段履行6、控制权转移时点?6、履约进度如何计量?一、识别履约义务识别履约义务:识别履约义务:销售商品同时提供运输服务(财政部已发布案例)【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并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甲公司承担相关运输费用。

假定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问:运输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情形1: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乙公司。

情形2: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

•运输服务发生在产品控制权转让之后(情形1):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运输服务发生在产品控制权转让之前(情形2):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属于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识别履约义务:提供服务+免费终端设备【案例】A公司从事车联网业务。

主要模式:A公司免费提供车载类终端设备,可以通过该设备的定位等功能对客户的车辆进行监控,同时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客户每年支付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一般为3年或5年,到期后设备归客户所有。

•在服务期间,A公司保留对设备的所有权,如客户中途更换设备或不使用A公司提供的服务则视为客户违约,需要支付剩余年限的服务费并返还设备。

•对于客户是否使用A公司设备,以及该设备是否正常发挥作用,A公司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同时有手段进行设备回收。

合同中有几个单项履约义务?如何确认收入?识别履约义务:提供服务+免费终端设备(续)•如果终端设备和A公司的网络服务必须彼此结合在一起可以使用,不能使用其他方的设备或网络,即:A公司必须同时提供终端设备和网络服务,不能仅提供其中之一,则表明这两个承诺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doc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doc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发出商品800贷:库存商品800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通过主标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光伏发电企业补贴收入确认时点问题的研究

光伏发电企业补贴收入确认时点问题的研究

0引言光伏发电企业在发展初期,初始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不足[1-3]。

国家为鼓励行业发展,2013年以来出台一系列光伏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并针对不同地区设定相应的标杆电价,这一系列政策措施不仅开启了国内光伏行业的黄金发展期,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内光伏装机市场的扩张[4]。

光伏发电企业高度依赖政府补贴,这些补贴通常在企业的总营业收入中占大部分比例。

然而,企业常常面临无法及时获得补贴资金的问题,同时补贴的到账时间和金额也难以预测[5-6]。

因此,如何准确确认补贴收入的时点逐渐成为业界和学界关注的焦点。

与过去主要集中在光伏发电技术、政府政策和市场分析的研究不同,本研究从会计准则、企业风险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多维角度出发,系统地分析了补贴收入确认时点的影响因素和挑战。

这一创新性的研究方向不仅填补了现有研究的空白,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思路。

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分析光伏发电企业在确认补贴收入时点方面的问题,并对现行的政府政策、法律规定和企业实践进行全面审视,提出更合理和有效的补贴收入确认方法。

本研究预计将产生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不仅能为光伏发电企业提供更合理和有效的补贴收入确认指导,还将有助于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划,从而推动整个行业朝着更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制度背景及存在问题1.1制度背景2013年起,国家对光伏发电项目价格实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普通光伏电站)和全电量电价补贴标准(分布式电站)政策。

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煤电价的部分,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以国家补贴的形式支付给光伏发电项目企业。

2012—2019年,国家对电价补贴从1.15元/kWh 逐渐降低至0.4元/kWh 。

以上补贴政策机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光伏发电装机行业的发展,装机容量迅速提升,同时光伏发电企业对补贴资金需求每年不断攀升,补贴缺口不断扩大。

国税函〔2008〕875号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成文日期:2008-10-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月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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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研究
收入通常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最大的一个项目。

与收入确认有关的问题是会计准则制订者和会计人员面对的最为重要,或许也是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

近年来全球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众多财务舞弊案中,利用收入确认做文章的不在少数。

美国SEC前主席Arthur Levitt在一次题为“数字游戏”的演讲中揭露了上市公司五种常见的作假手法,其中之一就是提前确认收入。

Treadway委员会的赞助组织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简称COSO)在1999年3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美国上市公司中,从1987到1997十年中,超过半数的财务报告欺诈中有一半涉及收入的高估(overstatement of revenue)。

美国最近曝光的公司作假案件,同样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虚增收入从而虚增利润。

因此,收入确认的问题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和准则制订机构的极大关注。

近年来,包括美国、英国、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致力于制订新的收入确认准则或修订原有的准则,以更好地规范实务中的收入确认问题。

收入确认准则的制订成为会计界的一大热点。

本文以收入确认为研究重点,主要探讨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若干基本问题,包括收入确认有关的基本概念,如收入的性质与含义、收入确认的基础——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收入确认的基本标准。

本文还对目前经济条件下的具体的收入类型的确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此外,本文还设专门一章探讨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问题。

最后,结合目前国际上关于收入确认准则制定的现实状况,本文探讨了收入确认准则的制定问题。

全文共分五章,各章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阐述了收入确认的重要性及复杂性,介绍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第二章收入确认的若干基本概念。

本章介绍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若干基本概念,包括确认的含义、收入的性质与定义、收入确认的基础——权责发生制以及收入确认的基本标准。

收入确认的基本标准是本章研究的重点。

第三章具体经济业务的收入确认。

本章首先概述了现行有关收入确认的规范文献。

然后重点介绍了九种具体经济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重点是结合收入确认的基本标准来判断不同经济业务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如何确定。

认的基本标准来判断
不同经济业务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如何确定。

第四章收入确认的审计问题。

本章讨论了与收入确认有关的审计问题,重点是收入确认有关的审计程序。

第五章收入确认准则的制定。

本章结合目前国际上关于收入确认准则制定的现状,探讨了收入确认准则的制定问题。

重点是收入确认准则制定的基础—以原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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