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入)

发布日期:2019-04-17 目录一、收入基本规定二、销售货物收入2.1 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2.2 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2.2.1托收承付2.2.2预收款2.2.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2.2.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2.2.5售后回购2.2.6以旧换新2.2.7商业折扣2.2.8现金折扣2.2.9销售折让和退回2.2.10买一赠一2.2.11分期收款三、提供劳务收入3.1 一般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3.2 不同劳务方式收入的确认3.2.1安装费3.2.2宣传媒介的收费3.2.3软件费3.2.4服务费3.2.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3.2.6会员费3.2.7劳务费3.2.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制造或劳务四、转让财产收入4.1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4.2 国债转让收入4.2.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4.2.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4.2.3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4.2.4国债成本4.3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4.3.1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4.3.2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4.3.3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六、利息收入6.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6.2国债利息收七、租金收入八、特许权费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十、接受捐赠收入十一、产品分成收入十二、视同销售收入12.1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12.2 资产权属改变应视同销售12.3 视同销售价格十三、政策性搬迁收入13.1 2012年10月1日之前13.2 2012年10月1日之后13.2.1适用范围13.2.2搬迁收入13.2.3搬迁支出13.2.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13.2.5应税所得13.2.6征收管理13.3 新旧政策衔接十四、其他收入14.1 已作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资产14.2 补贴收入14.3 债务重组收入14.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十五、不征税收入15.1 财政拨款15.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15.3 其他不征税收入15.3.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拨款15.3.2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15.3.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15.3.4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15.3.5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一、收入基本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会议纪要、应急预案、合同协议、条据文书、策划方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texts, such as rules and regulations, job responsibilities, meeting minutes, emergency plan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ument documents, planning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 summaries, and other sample text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是什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有利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方便纳税人操作。
2 收入政策解析

损失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
他相关税费。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换出资产文件柜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换入资产复印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 000*17%=8 500元
借:库存商品——复印机
28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500
收入政策解析
一、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 1.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
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法第6条)
(1)货币形式(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2)非货币形式(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3)非货币形式收入的计量标准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收入总额的外延—9项(法第6条)
国税函[2008]875 D、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货物所得
收入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四)投资收益
关于投资——税法
投
权益性投资
资
债权性投资
处置收益 处置损失
持有收益 持有损失
处置收益——转让财产收入(条例16条)
A、范围: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财产取得的收入。
B、会计上对应的账户:
转让固定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账户
转让生物资产
转让股权
“投资收益”账户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否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

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否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该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所得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和财务角度探讨这个问题,向读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首先,就法律层面而言,是否确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的收入并缴纳所得税,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在大多数国家中,企业所得税是依据企业税法进行征收的,而这些税法通常规定了收入确认和税务缴纳的规定。
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施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销售货物的收入,企业应当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进行缴纳所得税。
因此,在中国,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应当确认为收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其次,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确认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的收入并缴纳所得税,是符合财务规范和良好商业实践的做法。
按照准确的法律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事项,不仅能够保证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且有助于企业建立正规的财务体系,提升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并缴纳所得税还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1. 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必须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在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不确认收入并缴纳所得税,可能会违反相关税法,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处罚。
2. 满足审计要求:按照准确的财务处理规则,并进行所得税缴纳,有助于企业通过内外部审计,并为将来的财务审计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
3. 维护声誉和信誉:诚信经营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确认销售货物收入并缴纳所得税,有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声誉和信誉,增强投资者、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
4. 创造可持续发展:确认收入并缴纳所得税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缴纳所得税的合法手续可以为企业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并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支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在特定法律规定下存在合理的税收规划需要时,企业可能会在合法范围内寻求减税或推迟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三大收入构成和确认条件

企业所得税的三大收入构成和确认条件根据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收入由几大部分组成,本文为您介绍企业所得税的三大收入构成和确认条件。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思路:能够区分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避免虚增应税收入,减少涉税处理的误区。
对收入处理的误区:一些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后就认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收入的确认条件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上述内容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发出商品800贷:库存商品800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通过主标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定税率对其取得的全年应纳所得额进行计税的一种税收。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的准确把握,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利润率,也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就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分析。
一、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收入总额和可抵扣费用两个方面。
1.1 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经营所得等。
1.2 可抵扣费用可抵扣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和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直接费用是指与生产、销售、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与生产、销售、管理间接相关的费用,如房租、水电费、广告费等。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融资、投资等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损益以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费用。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合理地将可抵扣费用从企业收入总额中扣除,最终计算出应纳所得额,进而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2.1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按照核定的企业收入总额和可抵扣费用进行计算,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税。
企业需要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精确,可以充分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和经营效益。
然而,计算过程比较繁琐,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会计和税务知识。
2.2 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相对简化的计税方式,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一些特定类别的企业。
该方法按照核定的营业收入总额进行计算,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率进行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压力,节约了企业的时间成本。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项目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视同销 售的范 围规定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8 种视同销售行为:
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者个人代销;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2、销售代销货物;
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
视同销 售计税 依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所有权
属的用途。
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 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 纳 税 人 用 于
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 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 换 取 生 产 资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
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
售确定收入。企业发生下列
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
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
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
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
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
售收入。
纳税人将自 产自用应税 消费品用于 生产非应税 消费品、在建 工程、管理部 门、非生产机 构、提供劳 务、馈赠、赞 助、集资、广 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应视 同销售,于移 送使用时纳 税。
于其他方面
的,与增值税
计税依据相
同。
或性能;
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
(3)改变资产用途(如, 者投资者;
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
营);
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 单位或者个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 乐税网
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标 签】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以下我们一起来学习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一、一般销售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二、不同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
1、托收承付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2、预收款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3、销售需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销售商品采用的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
5、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6、售后回租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第二条)
7、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8、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
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9、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0、销售折让和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人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1、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12、分期收款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编《企业所得税政策指南》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