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纪律处分 司法审查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学生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视下列情况,应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或被处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公安和司法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亦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论高校处分学生行为的可诉性

一
“ 国务 院统一领 导和 管理全 国高 等教育 事业 。 自治区 、 省、 直辖 市 人 民政府统 筹协调本 行政区域 内的高等 教育事 业, 管理主 要为地
、
高校做 出的处 分学 生的决 定均具有 可诉性
对于高校 做 出的处分学 生的决定是否 具有可诉性 , 学理上往 方培养 人才和 国务 院授 权管理 的高等学校 。第十 四条“ ” 国务院教 往 以处分行为是 否“ 响学生受 教育权”“ 以改变学生 身份 ” 影 、足 为 育行政部 门主管 全国 高等教育工作 , 由国务 院确 定的主要 为 管理 标准 界定 司法审 查的 范 围。对此 笔者认 为高校 处分行 为应 当全 全 国培养人 才 的高等 学校 。 国务 院其他 有 关部 门在 国务院规 定 面接 受司法 审查 , 由如 下 : 理 ( ) 一 高校 处分权 是 国家教育权 的 实现 方式 , 于公权 力 属 需要对 高校 处分权 的来源 及性 质做 出正确 界定 。关于 高等学校
门一般不 能插手属 于学校 内部事务 的学生处分 问题 ; 受教育 者对 学 校享有 招生 自 权、 主 学生 违纪处 分权 、 生休学退学 决定权 、 学 毕 学校行 使处分 权 , 按照 学生 管理规 定给予 的处分不 服的 , 能提 业 证 书发放 权和 学位证 书授 予权 等权力 。从 这些法 律条 文我们 不
的职责范 围 内, 负责有关 的高等教 育工作 。这些法律 规定表 明国 ”
家 教育权 是 国家行政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国家及 其机 关发展 、 是 举 第二 , 校学 生处分权 是高 校依法 行使 的 国家 教育 管理权 生 的决定是否具 有可诉性 , 就 办 、 领导 、 管理 教育事业 及对 受教 育者实 施教 育的 国家权力 。 学生处分权 的性 质 问题 , 国现 行立法 并未 明确界定 , 我 学界对此 属于 公权 力 。 高等教 育法》 《 第十 八条规 定“ 等教育 由高等 学校 高 主 要有 四种 观点 : 一种观 点认为 , 高等学校 的纪律处 分权是 高等 和其 他高 等教育机 构 实施 。根据 《 等教育 法》 3 条 、规 定》 ” 高 第 2 《 学校 内部 “ 自主管理 权 的重要 内容, 一般不 受其他任 何组织 或者 第 5 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教育法 》 以下简 称《 3 《 ( 教育法》第 2 条、 ) 1 个人 的干涉 。根据 法律规 定 。 非受 教育者提 出 申诉 , 教育行 政部 第2 2条与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学位条 例》 8 第 条等 相关规 定, 高等
浅析高等学校违纪处分的正当程序原则

浅析高等学校违纪处分的正当程序原则
高等学校违纪处分的正当程序原则是指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学校教育管理目标和法制教育目标的一项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
高等学校的违纪处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来进行,不能凭个人主观意识随意处理。
学校应明确违纪行为的具体定义和相应的处分措施,并确保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
听证权利保障。
学生在受到处分前应有权利进行陈述,并享有合法的听证机会。
学校应设立独立的听证机构,对学生的陈述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审,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举证责任明确。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确保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充分、准确、权威。
学生也有权利提供证据来辩护,确保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时,应以惩戒为目的,同时也要重视教育的作用。
学校应通过教育措施来引导学生自我反思和提升,促使其改正错误并重新做人。
处分决定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确保真正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公平公正。
高等学校的违纪处分决定应公开透明,对所有违纪学生一视同仁。
学生的个人利益和学校的公共利益要得到平衡和权衡,不能因个别个案、人事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因素而偏袒或歧视某个学生。
普通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的法律审视——兼谈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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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向有关部 门 提 出申诉 , ……” 但在 司法 实务 中, 院 , 法
一
3 高校处分权 的行 使游离于司法审查 之外 , . 学生遭侵 权时缺乏有效 的司 法救 济途 径 。我 国受 传统 “ 特别 权力 关系 ” 理论 的影 响, 将高校处分 学生 的行 为视 为内部管理 行为 , 因此 , 教育法第 4 2条只 规定 了学生人身和财产权益 受侵犯时提起诉讼 的权利 , 未确认学生受教 育权 的司法保 护。行 政诉讼 法和相关司法解 释也 没有规定 高校 的处分 行为可 以诉讼 , 只有教育 法第 4 2条规定 : 受教育 者有权 “ 对高校给于的处分不服 , 向有关 部门提 出申诉 , …… ” 根 ,
普 通高校作为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事业单位 , 依法享有“ 按照章 程 自主管理 ” “ 和 对受 教育 者进 行学 籍 管理 、 实施 奖励 与处 分” 的权 利。但 以法律 眼光来 审视 , 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存在诸多无视学生权利主体地位 , 侵犯 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近几年来 , 随着大学生权利意识的 提高和教育领域法治理念的深入 , 由高校处分权引发的高 校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 。然而在一系列相关诉讼 中 , 学生 的起诉基本上都被法院 以不属 于受案范围而驳回 , 在 这种 司法背景下 , 如何界定高校 自治的边界和司法介入 的 案件 , 既关乎高校教育 目标的 实现, 也关 乎大学生 合法权
务 。 按照 传 统 理论 , 别 权力 关 系 是 公 法 人 内部 的 管 理 与 特
;0 5年新 制定 的《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 20 普
对犯有错误 的学生 , 高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 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 () () 记过 ;4 留校察看 ( ) () 5 开除学籍 。依据 上述规定 , 高校对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司法审查高校处分行为探究

关 键 词 :司法 审 查 ; 政 诉 讼 ; 行 高校 处 分行 为
中图 分 类 号 :D 2 .6 9 2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6 2 0 4 ( 0 6 0 — 0 5 0 17 — 5 7 2 0 )4 0 5 — 3
行政 行 为 的 组 织 , 完 全 可 以 充 当 行 政 诉 讼 的被 告 。 其
误 区之 二 : 现 行 法律 中关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机 械 对
认识。我国现行 《 行政诉讼 法》 受案范 围一章 中, 过第 1 在 通 1
条 的具 体 列 举 , 定 了法 院 行 政 案 件 的 受 理 范 围 。其 中在 第 划 1 条 第 1 第 5和 第 8项 中 , 次 提 到 “ 身 权 、 产 权 ” 1 款 两 人 财 而 没有在其后 附加“ 其他 合法权利 ” 等 的字 样 。这 种 立 法技 术 上 的 处 理 , 易 把 人 们 带 入 “ 身 权 、 产 权 ” 外 的 其 他 权 利 容 人 财 以
在 曾 经 全 然 处 于 法 律 豁 免 的状 态 , 随 着 我 国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但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和 学 生 本 人 权 利 意 识 的 不 断提 高 , 生 对 高 学 校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而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案 件 。 时 间 内 不 短 断涌 现。然 而 , 对 此般诉 讼 浪潮 , 论 司 法界还 是 高校 自 面 无 身 , 显感到准 备不足 , 于应 付 ; 加上 我国现 行高等教 育 明 疲 再
近 年 来 . 着 大 学 生 的 法 制 观 念 、 权 意 识 日趋 增 强 , 随 维 越
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

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近年来,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层出不穷,给校园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为了维护课堂纪律和校园秩序,学校必须制定相应的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改进的途径等方面展开阐述。
1. 为何需要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育质量。
通过制定一套严密的规定,学校能够更好地应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教师的权威和学生的学习环境。
2. 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的基本原则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应当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基本原则。
学校应该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公正的调查和处理,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教育权益。
3. 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学校的规定过于简单粗暴,没有考虑到学生的个体差异和育人导向。
其次,一些调查处理规定执行难度大,导致教师在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发生错误判断。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导致不公正的调查结果,还会给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
4. 调查处理方法的改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学校可以加强与学生的沟通,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调查处理规定并获得必要的指导。
同时,学校可以建立一个专业的调查团队,负责处理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调查的公正和准确性。
5. 新方法的应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为学校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带来了新的机遇。
学校可以利用监控摄像、语音识别等技术手段,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分析,为调查处理提供客观依据。
同时,学校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增加调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学校的违规违纪调查处理规定必须符合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学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
同时,学校还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和生理成长特点,以便更好地实施调查处理工作。
高校惩戒学生权力的司法审查界限--基于百份二审判例的实证分析

高校惩戒学生权力的司法审查界限———基于百份二审判例的实证分析黄勇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摘要:本文通过对一百例学生诉高校的二审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论述了司法权对高校教育惩戒权的审查界限。
本文认为:第一,在横向审查上,司法权只应当对学生因违纪而丧失学生身份或者无法取得学位证书的事项进行审查;第二,在纵向审查上,司法权仅限于对事实和学校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应当对学校处罚的合理性作审查;第三,学校章程和校规是学校自主管理和学术自治的体现,司法权无权作附带性审查。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通过上述原则来实现维护学术自治和保障学生权利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高校教育惩戒权;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司法权界限The Boundaries of Judicial Power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lating to Universities’Educational Punishment:An Empirical Study on One Hundred Second Instance CasesHUANG Yongsheng(KoGuan Law School,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Shanghai200030,China)Abstract押Based on one hundred second instance cases of students suing universities,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oundaries of judicial power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lating to the educational punishment power of universities.This article holds that:firstly,in terms of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judicial authorities should only hear cases in which students couldn’t graduate or obtain a degree certificate because of violation of discipline;secondly,in terms of the intensity of judicial review,judicial authorities should only review the facts and legality of the punishment made by universities rather than the rationality of the punishment;thirdly,judicial authorities don’t have the right to review universities’charters and regulations due to academic autonomy.In the future judicial practice,the above-mentioned principles should be adopted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academic autonomy and guaranteeing students’rights.Keywords押Universities’Educational Punishment Power;Power of Judicial Review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Boundaries of Judicial Power自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以来,高校被学生告上法庭的案例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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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
「摘要」学校纪律处分关涉受教育者
的受教育权、财产权、隐私权、言论自由
等诸多权利和自由,因此对受处分者提供司法保护乃法治主义应有之义。
实践中将学校纪律处分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侵害了学校的管理自主权,不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维护与发展。
为了尊重学校管理自主权与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建立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纪律处分,司法审查,基本原则
学校自其产生之日起,便享有对受教育者的管理自主权,且全然处于法律豁免状态,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随着法治建设
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开始强制介入该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
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第62条也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
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纪律处分。
从此学校的纪律处分权由一种自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力,而不再处于绝对自由裁量的领域,也不再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
这同样表明,学校纪律处分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法治原则的应
有之义。
然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制约与相关法律条文的阙如,使得我国在学校纪律处
分领域存在一个明显的法治漏洞:一方面学生基本上不愿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的
纪律处分向法院提起诉讼,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司[1],从而对学校的管理自主权构
成了严重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外国相关制度建立符合我
国国情的学校纪律处分司法审查。
一、学校纪律处分接受接受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1、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过时与普
通否弃
近代法治主义肇始之时,人们对其适用仅作狭义解释,认为行政法特有的法律保留、
法律优先等原则仅适用于一般权力关系,而对处于由法律规定或因自然而成的特别权力关系不加调整。
例如学校的纪律处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同业公会的纪律制裁等就不受法治原则的支配,管理者对被管理者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处分权,只要该处分属于其内部事务范围,就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 .这种形式主义的法治观,虽对学校纪律处分采取绝对尊重的态度,有利于彻底保障学校办学自治权、自主权,但却忽略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必然性,从而导致了学校纪律处分中任性、专横、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的普遍存在,进而对受处分者产生了严重的、难以愈合的社会创伤。
因此,现代行政法认为,纪律处分等内部行为虽属于有关部门的自由裁量范围,但自由裁量系指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做某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
定法规的权力。
这就表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普遍抛弃,任何权力——不管是法定的或非法定的,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
因此,将学校纪律处分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合乎现代潮流的。
2、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保障和促进
学校纪律处分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
晚近各国宪法之所以要将受教育权载入宪法,原因在于该权利的设定与维护对保障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重大。
具体表现为:
其一,教育权有利于社会共同价值标准的建立。
共同价值标准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促使一个社会中共同规则的形成与遵守;另一方面能够保证各民族、种族的和平共处。
例如美国如果没有借公共教育在社会中刻意
推进那种“美国化”的政策,那么美国就不可能成为这样一个有效的民族大融洽。
其二,教育是民主制度建立、完善、巩固的保障。
因为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中,如果有一部分人为文盲、半文盲,那么民主就不可能有效地运行,除非这种民主制度在
一个极小的区域内推行。
其三,教育使人类知识边界突破的进程加速,从而推动了全社会智力的增长。
可以说,教育不仅是人类知识积累和素养提高
的最有效的途径,而且也是人类知识总量边界突破的最大推力。
其四,教育作为一种事业,虽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但迄今为止,教育仍具有福利性质,政府愈来愈把教育当作一种实现平
等主义目标的工具来运用。
因此学校纪律处分也关涉到政府的公众策略。
其五,受教育权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
知识经济的兴起,今后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的将是知识无产阶级,知识量的缺
乏将导致工作权的被限制与剥夺,进而影响公民财产权的实现,从而阻却了人们追求幸福权的企图。
另外,随着知识传播的方式与人们对话方式的技术化,缺乏教育,意味着人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将得不到完整的保障;再有,不当的纪律处分也对学生的名誉、荣誉构成负面的影响,如学校基于错误的传闻证据,以非法同居为由,将学生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