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物质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食堂禁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食堂、餐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堂禁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三)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禁用物品第四条食堂严禁使用以下物品:(一)变质、腐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二)过期、失效、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三)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水产品、禽蛋等食品;(四)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或者含有违禁成分的食品;(五)含有致病菌、寄生虫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条食堂严禁使用以下非食品原料:(一)废弃、回收的塑料、橡胶、金属、玻璃等;(二)废旧衣物、鞋帽等;(三)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品。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食堂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食品安全负总责。
第七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加工、销售、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应当从合法渠道进货,并索要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食堂应定期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
第十一条食堂应加强食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严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二条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堂禁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食堂应接受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食堂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堂慎用禁用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的所有从业人员和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环节。
二、禁用物品1. 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酒)及其制品;2.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3.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4.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5.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6.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7. 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食品;8. 冷荤类食品(如:盐水鹅等)、生食类食品(如:刺身等)、裱花蛋糕、自制冷饮品(如:冰激凌、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冷冻饮品等)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9. 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河豚等高风险食品;10. 未烧熟煮透的豆浆,慎重外购散装熟食肉制品;11. 高盐、高糖、高油的食品;12. 直接入口的生海产品、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13. 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饭菜;14. 河豚。
三、慎用物品1. 木耳、米粉等宜即泡即吃,用冷水泡1-2小时且一般不超过4小时,用热水泡需适当缩短时间;泡发过的木耳如果吃不完,应放冰箱冷藏且不能超过24小时;2. 贝类(贻贝、扇贝、蛤蛎、牡蛎、生蚝、蛏子等);3. 扁豆、豇豆、芸豆、蚕豆;4. 易引起组胺中毒的青皮红肉的海产鱼类(鲐鱼、青条鱼、秋刀鱼、金枪鱼、沙丁鱼等);5. 易残留有毒有害物质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猪肺、猪肝、猪心等动物内脏器官;6. 豆浆:因出现“假沸”现象易引起食物中毒。
烹饪时必须确保烧熟煮透;7. 鸡蛋:使用鸡蛋前,应清洗干净蛋的外壳,必要时消毒外壳。
烹饪时必须确保烧熟煮透。
禁用物质管理制度(精选5篇)

禁用物质管理制度(精选5篇)第一篇:禁用物质管理制度XXXXXXXXXX有限公司技术部XX-XXX 管理制度版本:A/0禁用物质管理制度1.目的本制度旨在严密管控禁用物质,以符合《GB/T 30512-2014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及其它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和客户的特殊要求。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类型的产品设计、采购、检验、制造和交付整个过程。
3.名词定义3.1 《GB/T 30512-2014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3.2 禁用物质定义及含量限制3.2.1 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或客户要求而禁止使用的某种或某些物质;3.2.2 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或客户要求,某种或某些物质被规定了含量限制,禁止超过含量限制的物质也称为禁用物质;3.2.3 禁用物质含量限制:无石棉,铅或其化合物≤0.35%,汞或其化合物≤0.1%,镉或其化合物≤0.01%,六价铬≤0.1%,多溴联苯≤0.1%,多溴联苯醚≤0.1%(以上含量均为质量百分比);3.3 管控物料: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产品的所有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如电镀、金属和非金属等物料)。
4.职责4.1技术部、采购部、品质部、制造部、销售部和仓库等部门负责禁用物质管理制度的执行,同时进行过程监督;4.2供应商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对禁用物质进行有效管控,定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的禁用物质检测报告。
5.作业程序5.1 设计开发阶段的管控5.1.1 对于设计研发的新产品中所使用到的新物料,要求必须是供应商已经送国家或客户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测试过并取得合格报告的物料,没有取得合格报告的物料,一概不得使用。
在技术部使用新物料之前,由采购部要求供应商提供禁用物质检测报告,送达我司品质部复核存档;5.1.2 当技术部开发新产品中使用到的旧物料,必须是已检验入库储存的合格物-1-XXXXXXXXXX有限公司技术部XX-XXX 管理制度版本:A/0 料,包含有供应商提供的有效第三方试验室检测报告;5.1.3 技术部制作完样件后,要求将样件所用的物料记录下来,具体内容包括物料的规格、型号、日期和批次等信息,以便于物料追溯。
禁用物品与行为管理制度

禁用物品与行为管理制度1. 前言本禁用物品与行为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维护办公环境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的秩序。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全部员工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而且公司将会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
2. 禁用物品管理2.1 禁止携带或使用的物品以下物品在公司内禁止携带或使用:•1)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2)毒品、管制药品、仿制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药品;•3)非法武器、刀具、枪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工具;•4)含有攻击性、羞辱性言论的物品(包含书籍、文件、文字、音视频资料等);•5)没有防盗标签或购物凭证的个人物品。
2.2 禁止私自携出的物品禁止员工私自将公司资产、文件、资料等带出公司。
对于需要带出的公司资产、文件、资料等,必需经过上级审批,并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登记。
2.3 禁止存放的物品以下物品不得存放在办公区域:•1)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2)违反环保标准的物品;•3)无关的私人物品;•4)污损、异味较大的物品。
3. 禁用行为管理3.1 禁止违反法律的行为公司员工禁止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1)偷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2)传播淫秽、暴力、恐怖或者其他违法信息;•3)参加赌博、色情、赌球等非法活动;•4)有意损坏他人财物或企业财务利益。
3.2 禁止干扰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司员工禁止从事任何干扰工作秩序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1)迟到、早退或无故请假;•2)私自使用工作时间进行个人事务;•3)滋扰其他员工的工作或休息;•4)擅自更改、删除或窜改他人工作记录。
3.3 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司员工禁止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但不限于:•1)泄露公司商业机密;•2)利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非法经营;•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参加竞争对手的非法活动。
4. 违规处理4.1 违规认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将进行以下程序进行违规认定:•1)排出不符合事实、不属于违规行为的情况;•2)收集相关证据,包含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3)召集违规行为当事人进行听证;•4)由专责小组综合评定认定违规程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五篇)

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学校食堂严厉禁止使用“发泡剂”制作馒头,“甜蜜素”绝不能在学校小卖部、食堂食品中出现。
1、禁用非食用物质包括。
吊白块、____、王金黄块黄、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黄、工业染料、____。
2、禁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包括。
泡打粉、油炸王、油条精、合成香精、嫩肉剂。
3、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行为包括。
在渍菜(泡菜等)中超量使用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或超范围使用诱惑红、日落黄等;水果冻、蛋白冻类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超量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腌菜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面点月饼馅中超量使用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面条、饺子皮的面粉超量使用面粉处理剂;糕点中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或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及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馒头违法使用漂白剂硫黄熏蒸;油条过量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肉制品和卤制熟食超量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小麦粉违规使用二氧化钛和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等。
4、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6、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7、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实验室禁用化学品管理制度

实验室禁用化学品管理制度一、引言化学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的重要场所,其中使用的化学品,虽然在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们的使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实验室安全,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我们建议制定实验室禁用化学品管理制度。
该制度将规范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实验人员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标准,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二、禁用化学品的定义禁用化学品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其使用在实验室中是被禁止或限制的。
禁用化学品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放射性物质:具有放射性的化学品,如铀、放射性同位素等。
2.有毒化学品:具有强烈毒性的化学品,如砷化氢、硝酸银等。
3.高风险化学品:容易引发爆炸或燃烧的化学品,如硝酸、硫酸等。
4.有害环境化学品:对环境有一定危害的化学品,如氯化亚铁、重金属类化合物等。
5.高度活性物质:极易发生化学反应,并可能失控的化学品,如金属钠、四氯化碳等。
6.其他禁用化学品:根据实验室的具体需求和安全风险评估,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其他禁用化学品。
三、禁用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1.实验室禁用化学品的清单实验室应当制定禁用化学品的清单,并定期更新和公布。
该清单应该包括所有被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化学品的名称、CAS号、化学品特性、危险性评估等信息,以便实验人员进行查询和参考。
2.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规定禁用化学品的清单将明确规定哪些化学品是完全禁止使用的,哪些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使用的。
禁用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实验室成员在使用化学品时需遵守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确保通风良好、正确存储和处理化学品等。
3.禁用化学品的标识和存放实验室禁用化学品管理制度还应规定禁用化学品的标识和存放要求,以便实验室人员能够识别和储存禁用化学品。
禁用化学品应当在专门的禁用化学品储存柜或货架上进行存放,并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存储和标示化学品。
4.禁用化学品的购买和出库实验室禁用化学品管理制度还应规定禁用化学品的购买和出库要求。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使用,减少和防治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各类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办公设备、通信设备、电子玩具等。
第三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害物质,是指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铅、汞、镉、六价铬等。
第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
第七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手段,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使用。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和零部件符合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跟踪和回溯制度,确保产品出厂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取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信息管理和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环保优质产品。
第十四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合作,监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有害物质限制要求。
第十五条电器电子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对违反有害物质限制要求的产品进行退市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用户应当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和保养产品,不得随意拆解和改造产品。
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管理制度
目标
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为了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
全和合规性。
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定义
易制毒化学品:指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可以直接或间接被使用
的化学物质。
禁止使用原则
1. 禁止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非法活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禁止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制造、贩卖、传播或储存毒品的
行为。
管理措施
1. 登记备案:所有单位或个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前,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 购买审批:单位或个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需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审批。
3. 安全存储:易制毒化学品应妥善存放在专用的存储设施中,确保其安全性和防止盗窃。
4. 报告义务:单位或个人在发现易制毒化学品的异常使用情况或泄露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合规性和安全性。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等。
审查和修订
本管理制度将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实际需求的变化。
结论
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遵守该制度,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管理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确保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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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物质管理制度
1
禁用物质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旨在严密管控禁用物质,以符合《GB/T 30512-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及其它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和客户的特殊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类型的产品设计、采购、检验、制造和交付整个过程。
3.名词定义
3.1 《GB/T 30512-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3.2 禁用物质定义及含量限制
3.2.1 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或客户要求而禁止使用的某种或某些物质;
3.2.2 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或客户要求,某种或某些物质被规定了含量限制,禁止超过含量限制的物质也称为禁用物质;
3.2.3 禁用物质含量限制:无石棉,铅或其化合物≤0.35%,汞或其化合物≤0.1%,镉或其化合物≤0.01%,六价铬≤0.1%,多溴联苯≤0.1%,多溴联苯醚≤0.1%(以上含量均为质量百分比);
3.3 管控物料: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产品的所有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如电镀、金属和非金属等物料)。
4.职责
4.1技术部、采购部、品质部、制造部、销售部和仓库等部门负责禁用物质管理制度的执行,同时进行过程监督;
4.2供应商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并对禁用物质进
行有效管控,定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的禁用物质检测报告。
5.作业程序
5.1 设计开发阶段的管控
5.1.1 对于设计研发的新产品中所使用到的新物料,要求必须是供应商已经送国家或客户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测试过并取得合格报告的物料,没有取得合格报告的物料,一概不得使用。
在技术部使用新物料之前,由采购部要求供应商提供禁用物质检测报告,送达我司品质部复核存档;
5.1.2 当技术部开发新产品中使用到的旧物料,必须是已检验入库储存的合格物料,包含有供应商提供的有效第三方试验室检测报告;
5.1.3 技术部制作完样件后,要求将样件所用的物料记录下来,具体内容包括物料的规格、型号、日期和批次等信息,以便于物料追溯。
5.2 对供应商的管控
5.2.1 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以该供应商定期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该物料供应商符合禁用物质要求评估之最重要的依据;
5.2.2供应商按要求提供第三方试验室相应的禁用物质检测报告,报告有效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供应商在原检测报告有效期满之前三个月内,必须提交新的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并送达我司品质部复核存档;
5.2.3当供应商生产设备、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提交国家或客户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禁用物质检测报告并送达我司品质部复核存档;
5.2.4 如果供应商有投机取巧、不负责任地以修改过期检测报告,造
假检测报告等方法企图蒙混过关的现象,一经发现,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供应商的所有物料,停止支付货款并责令该供应商对已交付的所有物料重新进行检测,同时对该供应商处以5万-10万的罚款,待整改完毕后再恢复物料供应,本公司保留对该供应商进行追讨法律责任的权利。
5.3 进货检验的管控
5.3.1在接到送检单时,品质部按要求核实供应商提供的禁用物质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若无效或过期则该供应商物料作退货处理,同时采购部要求该供应商重新提供禁用物质检测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送达我司品质部复核存档,同时启动第 5.6条应急处理条款实施控制;
5.3.2 供应商在包装物料时,必须在每最小包装单位(如橡胶件、弹簧等以袋为单位)贴上《禁用物质管控标签》,标签上要明确标注“采购单号”、“批次号”和“检测报告编号”等信息;
5.3.3 进货检验时,依照检验作业指导书所指定的常规检验项目(如尺寸、外观等)进行检验,同时将检验结果和《禁用物质管控标签》上的物料信息记录在《进货检验报告单》中;
5.3.4 在进货检验期间,采购部和品质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对供应商的禁用物质管理进行复核,采取随机抽检方式,取样送国家或客户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作禁用物质相关测试,检测合格则费用由我司承担;若测试未获经过,则启动第 5.
6.2条款,对相关物料进行追溯,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检测费用、客户退货、法律诉讼、产品召回和因耗费时间造成空运、物流等所有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5.3.5 对于采购量小且很少使用的物料,由于一时之间无法取得禁用
物质检测报告,能够先行将物料使用在样件上,但在《进货检验报告单》上需注明“未经检测”。
仓库对该物料和样件进行警示标识(贴黄牌提示)和隔离,采购部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书,承诺若禁用物质超标则该供应商承担一切后果(包括检测费用、客户退货、法律诉讼、产品召回和因耗费时间造成空运、物流等所有损失);
5.3.6 若有客供物料或配件时,由销售部与客人联系取得禁用物质检测报告或客人相关书面声明送达品质部存档,品质部在《进货检验报告单》上注明客供物料或配件有禁用物质检测报告或客人书面声明;
5.3.7 仓库管理人员将进货检验合格的物料放入相应的库房储存,同时建立禁用物质物料管控台帐。
5.4 制造过程的管控
5.4.1 制造部在领用禁用物质管控物料时,必须在《领料单》或《注塑生产记录表》等对应表格中注明生产订单号及物料批次号,以便追溯。
5.5 成品入库的管控
5.5.1 若客户有明确测试要求的新产品,技术部取样送交国家或客户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做禁用物质检测。
若检测合格,则将检测报告交品质部存档,同时通知仓库将检测报告(复印件)随货送达客户处;若测试不合格,则启动第5.6条应急处理条款;
5.5.2 品质部保存合格的第三方试验室禁用物质检测报告以备客户进行二方审核;
5.5.3 当生产设备、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时,本公司需重新提供满足客户要求的第三方试验室检测报告。
根据客户需要,相应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