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规定

新《消法》规定

新《消法》很给力消费维权有“利器”

3月15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其中,价格欺诈行为提供了维权成本。现将关于价格方面的《消法》规定发给大家,共同学习,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案例:

价格服务蒙人将退一赔三

【法条】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女士便购买了1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女士发现超市在结账时是按原价进行结算的,便向超市索赔。

【解读】如本案经工商机关调查取证,认定超市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原《消法》规定孙女士只能获得结账时的价格一倍赔偿款21元,而根据新《消法》规定孙女士可获三倍赔偿,由于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所以孙女士可获得500元赔偿。

抚顺超市集团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

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 来源:深窗综合 | 2013-10-30 16:34:16 编辑:实习陈达 更多 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 29日,多位专家对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解读。专家表示,此次修改通过完善“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商家习惯“我说了算”,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 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同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必要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如今,“三包”规定

适用于所有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 格式条款:不得出现限制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新修订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 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强制召回:由行政法规升至基本法律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

一通三防基础知识培训内容

一通三防基础知识培训内容 1、什么叫“一通三防”? “一通三防”就是指加强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火灾事故的发生。 2、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有以下三个方面: (1)将足够的新鲜空气送到井下,供给井下人员呼吸所需要的氧气。 (2)将冲淡有害气体和矿尘后的空气排出地面,保证井下空气质量并使矿尘浓度限制在的安全范围内。 (3)新鲜空气送到井下后,能够调节井下巷道和工作场所的气候条件,满足井下规定的风速、温度和湿度的要求,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3、什么是矿井气候条件? 矿井空气温度、湿度、大气压力和风速等反映的综合状态。 4、《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空气温度是怎样规定的?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5、空气中氧气浓度对人体健康有何影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氧气浓度是多少? 空气中氧气浓度减少,人的呼吸就会感到困难,严重时会因缺氧而死亡。当空气中氧气浓度下降到17%时,人在静止状态下尚无影响,如果从事强度较大的活动或劳动时就会呼吸困难和心跳加速,引起喘息;当氧气浓度下降到15%时,人就会呼吸急促,感到迟钝,以致不能从事劳动活动;当氧气浓度下降到10%-1 2%时,人就会失去理智,如果时间稍长就会对生命构成威胁;当氧气浓度下降到6%-9%时,人则会失去知觉,如果不及时进行抢救就会造成死亡。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6、二氧化碳(CO )对人体健康有哪些危害?《煤矿安全规程》对二氧化碳浓度 2 是怎样规定的? 二氧化碳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微量二氧化碳能促使人的呼吸加快,呼吸量增加。当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时,人的呼吸变得急促;二氧化碳浓度达到5%时,人的呼吸感到困难。伴有耳鸣和血液流动加快伯感觉;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0%-20%时,人的呼吸将处于停顿状态并失去知觉,时间稍长就会有生命危险;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0%-25%时,人将窒息死亡。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井下一氧化碳(CO)的主要来源是什么? 井下一氧化碳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瓦斯、煤尘爆炸。当瓦斯爆炸发生后,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高达2%-4%;当煤尘爆炸发生后,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一般为2%-3%,个别可高达8%。

消法“退一赔三”实例汇总

实例1 退一赔三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湖南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二审维持 原判 被告涉嫌欺诈被判退还购车款13万余元,并赔偿3倍购车款39万余元 如果在4S店买到一辆新车,开了几天后却发现这辆车卖之前曾经维修过,或者干脆

是一辆别人开过的旧车,怎么办?日前,湖南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二审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销售,被判向廖某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需另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据悉,该案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 售出的新车被发现有明显油漆修复痕迹,销售公司未予理睬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

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援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

新消法试题(1)

新《消法》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下列四组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择正确答案填在〔〕内,每题1分) 1、新消法于()开始实施〔D〕 A.2015年1月1日 B.2013年6月31日 C.2014年3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2、《消法》明确消费者有()项权利。〔A〕 A.9 B.7 C.12 D.8 3、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D〕 A.9

B.5 C.15 D.7 解析:新《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4、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D〕 A.本金 B.罚金 C.分红 D.利息 解析: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A〕 A.社会组织 B.行政机关

“一通三防”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通三防”理论知识考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 2、矿并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0.75%,超过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矿井火灾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 5、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 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6、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7、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8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9、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C。 10、抽放管路在铺设时必须吊挂平直,离地高度不小于300 mm 1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12、密闭位置应选择在动压影响小、围岩稳定、巷道规整的巷段内,密闭外侧离巷口应留有4~5m的距离。 13、瓦斯矿井: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____ 瓦斯突出矿井。 14、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15、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 (顶梁)不得大于305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16、转载点落差宜小于或等于0.5m,若超过0.5m,则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消法及案例

律师提醒 | 旅游消费的十大陷阱及对策 【文章导读】 爱旅游是生活品质的升华,然而旅游的前后事务准备却有不少的陷阱等着你跳进去。本文以案例的形式,附加律师的支招,为您解答旅游之始终,有何种的陷阱,而消费者应该做好怎样的预防和维权措施。 【关键词】陷阱、强制消费、山寨、责任、欺诈 随着人们出游次数的增加和旅游经历的不断丰富,旅游服务质量成为网民关注焦点。消费者从旅行预订开始需要注意防范各类山寨、欺诈行为,提高警惕,以下10种为常见陷阱,提醒大家注意。 旅游中被要求强制消费 去年9月初,翁女士参团去新疆旅游。途中一个游玩项目是自费游览王母庙,当时只有 翁女士老公一人去了。谁料,导游让游客们分别进入不同的房间,里面有“道长”算命,然后 强制让游客交400元购买香烛。 律师支招:随着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这样的情况已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如果还有类似情况出现,消费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当事旅行社。 已预订酒店无法按时入住 去年10月22日,武汉姜先生在携程网上订了一家重庆酒店,准备10月26日入住。入 住当天,姜先生却发现酒店误订成10月22日的房间。对于已经交付的1650元,酒店和携 程却互相推诿。 律师支招:《旅游法》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是网上预订,应该保留电子 订单、短信确认等相关依据,这些均可作为将来打官司的法律依据。 “游托儿”使坏骑马价格翻几倍 明明谈好的骑马收费为30元,但骑完之后却被要求给200元,李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 陷阱,他认为这都是路边揽客的“游托儿”惹的祸。 律师支招:遇到自费项目时,一方面可咨询旅行社,起码有相关的归属责任,并让对方 出具合法经营的凭证,否则,别上“游托儿”的当。 不要相信任何空头承诺 王女士在某旅行社给父母报团台湾游,团价是每人4000多元。但她后来得知最低参团 价格仅3000元,且之前旅行社工作人员承诺订贵了可以退差价,后来却不肯承认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亮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六大亮点。(附简单案例)作者:赵琪晨 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试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通过案例的形式对该法进行解读。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 消费者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即刻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推销电话;刚在某楼盘收房,立马能收到装修公司的短信;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 据悉,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早在5年前,第26个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时,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就列举了消费者得不到消法明确保护的十件案例,并分别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看到新消法与我之前的建议有吻合之处,尤其是关于不足五百元的定额惩罚与之前的立法建议不偏不倚。”李健感慨,“真是千呼万盼始出来。”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新消法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按新消法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提至三倍。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亮点一: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官方解读新消法

官方解读新消法 2013-10-29 09:17:55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上周五获得表决通过,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从昨日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集参与新消法修订的主要部门、专家学者,对新消法涉及的亮点内容进行连续4天的解读。昨日的第一场会议,聚焦的是最受关注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工商总局、中消协等代表悉数到场。 ■ 焦点 1 网购商品包装拆了还能否无理由退货? “拆封不给退”不符合规定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4大类商品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消费者网购回商品一般都会拆掉包装查看,那包装拆了、衣服剪了吊牌,这样的商品还算不算“完好”? 阿里巴巴集团人士表示,主要看是否影响二次消费,无理由退货都是商家与消费者自行决定。商品是否完好,应该保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腾讯公司则认为,“商品保存完好”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具体完善,应有一个细致、可操作的定损机制和标准。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昨日下午在中国政府网接受访谈时也强调了这个问题,指的是商品本身,消费者准备退货时的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毁损,就是完好的,就可以无理由退货,“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违背的”。商家如果提出拆封了就不给退,是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 “…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称,东西到底和想象的是否一样,有没有质量问题,都得拆包装,这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所以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 他表示,有时候消费者手里的商品是完好的,但在退货过程中被快递、物流弄坏了。但法律还是强调,只要商品在消费者手里是完好的就可以。当然,到底是谁的责任,在实际过程中还需要

新《消法》九大亮点

现将新《消法》九大亮点解读如下: 新《消法》亮点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新《消法》亮点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此外,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我们鼓励行业竞争,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新《消法》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考试题及答案

《新消法》考试 一.填空(每空一分,1×10=10分)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 《消法》明确消费者拥有(9 )项权利。 解析:《消法》第二章 3. 《新消法》将于(2014 )年( 3 )月( 15 )日开始实施。 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七 )日内,作出处理。 解析: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五条(新) 5、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解析: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十四条(新) 二.单选:(每题2分,2×5=10分) 1.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A.可以 B.不可以 C.视情况而定 D.依

据赔偿的金额 解析: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2.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包括以下( A )。 A 罚金 B 赔礼道歉 C 消除影响 D 恢复名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9条 3、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问题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B ) A 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 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 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 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B解析: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1 条。第 40 条。 4、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以下的民事赔偿。 A一倍 B两倍 C三倍 D四倍 解析:《消法》五十四条

一通三防基础安全知识

“一通三防”基础知识 1、什么是“一通三防”? “一通”是指矿井通风,“三防”是指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 2、矿井瓦斯管理的“十二字方针”是什么?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3、矿井内空气的主要成份是什么? 矿井内空气的主要成分是氧气、氮气和二氧化碳三种气体,此外还有少量的水蒸气、有害性气体和矿尘等。 4、矿井内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有哪些? 矿井内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是由煤体及围岩中涌出或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这些气体中,一氧化碳具有剧毒性,二氧化氮和硫化氢具有强烈毒性,二氧化硫和氨气具有强烈腐蚀性,瓦斯和氢气具有强烈爆炸性。对煤矿井下而言,最大的危害气体就是瓦斯和一氧化碳气体。 5、什么是矿井通风系统? 为了满足井下用风的需要,矿井必须有完备的通风设备、设施和系统,由此对井下进行连续通风。通风设备、设施和风流路线工程称为矿井通风系统。 6、常见的矿井通风方法有几种? 根据主要通风的的工作方式不同,矿井通风方法分为压入式通风、抽出式通风、抽压混合式通风。 7、什么叫进风巷、回风巷和盲巷?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叫进风巷。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巷道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巷道叫主要进风巷;为一个采区进风用的巷道叫采区进风巷;为一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巷道叫工作面进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叫回风巷。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巷道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巷道叫主要回风巷;为一个采区回风用的巷道叫采区回风巷;为一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巷道叫工作面回风巷。 凡长度超过6m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盲巷内往往积存大量高浓度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是导致人员窒息、瓦斯燃爆事故的重大隐患。 8、矿井通风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1)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2)把井下有害气体及矿尘稀释到安全浓度以下并排出矿井;(3)保证井下有适宜的气候条件(温度、湿度与风速),以利于工人劳动和机器运转。 9、什么叫新鲜风流、乏风流? 没有被井下作业地点污染、成分与地面空气基本相同或相差不大的风流,称为新鲜风流。 流经采掘工作面、硐室或其它用风地点,成分与地面空气差别较大的风流称为乏风流。 10、矿井通风设施有什么作用? 矿井通风设施的作用是控制井下风流的方向,使其按规定路线流动,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防止采空区和旧巷中的有害气体涌到矿井风流中,保证矿井安全。 11、什么叫循环风?它有什么害处? 循环风一般发生在局部通风过程中,即部分或全部风流再进入同一进风风流中。 循环风的害处是:掘进工作面的乏风反复返回掘进工作面,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越来越大,不仅使作业环境越来越恶化,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断增加,极易引起瓦斯事故。 12、什么叫扩散通风?《煤矿安全规程》对其有何规定? 利用空气分子的自然扩散的运动而对掘进工作面或硐室进行通风的方法称为扩散通风。 《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还规定,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且无瓦斯涌出时,可采用扩散通风”。 13、局部通风管理安全知识有哪些? 每台局部通风机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其不停地运转,无论正常生产或交接班时,都不得停风机。 每台通风机都必须配齐灵敏可靠的风电闭锁装置。 送风筒要吊挂在巷道一侧的顶部,不能漏风,要随工作面推进随时延长。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要符合规定,如发现工作面停风、风量不足、循环风等现象,都要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待正常供风后再进入工作面生产。 14、什么是矿井瓦斯? 矿井瓦斯就是在采掘过程中产生的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的总称。 15、矿井瓦斯的来源有哪些?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矿井瓦斯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1)从采落下来的煤岩中释放出的瓦斯;(2)从采掘工作面煤岩壁中放出瓦斯;(3)从煤巷、岩巷两帮及顶、底板放出瓦斯;(4)从采空区内及临近层放出瓦斯。 16、瓦斯有什么性质? (1)矿井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嗅、无味的气体。微溶于水,扩散性和渗透性很强。 (2)瓦斯对人员有窒息作用。 (3)矿井瓦斯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 17、矿井瓦斯爆炸的条件是什么? (1)瓦斯浓度。5%~16% (2)高温火源。650~750℃ (3)空气中的氧助燃。氧气浓度达到12%以上,具备瓦斯爆炸条件。 18、矿井瓦斯燃烧和爆炸的规律是什么? 当瓦斯浓度在5%以下时,遇到火源能燃烧,不能爆炸;当瓦斯浓度大于16%时,在混合气体内遇到火源不能燃烧,也不能爆炸;如有新鲜空气供给,在混合气体与新鲜空气接触面上,遇火就会燃烧;当瓦斯浓度在5~16%时,遇火源就会爆炸;瓦斯浓度在7~8%时,易爆炸,在9.5%爆炸威力最强。但瓦斯爆炸的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有别的可燃性气体或煤尘混入,或温度、压力增加后,瓦斯爆炸界限就会扩大,瓦斯浓度不到5%就可能发生爆炸,超过16%也会爆炸。 19、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怎样确定的?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浙版《新消法》将给你的生活带来 哪些变化? No.1|壹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宣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已于当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浙版消法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取商业预付凭证、美容医疗机构美容服务、商品房相关保修期、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样板房保留、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及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三包规定、家用汽车质保等领域进行了重大调整,引起了医疗美容及房地产等相关行业人士的极大热议,对普通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也将带来不少变化。值此浙版新消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半月法谈特此对其全文进行标注提示和解读,并重点将浙版新旧消法两者关于房地产行业的规定之前后变化进行对 比分析,以供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参考。No.2|贰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微信公众号@半月法谈

搜集整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确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

新消保亮点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法条】第28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亮点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八大亮点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 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 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 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 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 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 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 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 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 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 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 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 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亮点四:七日内可退货(后悔权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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