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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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办法

林地管理办法

林地管理办法林地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环境保护和气候调节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林地资源,各国普遍制定了林地管理办法。

本文就林地管理的法规、管理原则和实施方法进行探讨,旨在加强林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一、林地管理的法规林地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林业法、森林保护法和林地规划等,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林地的管理行为,保护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滥伐滥砍和非法占用林地。

各国在制定林地管理法规时,都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二、林地管理的原则1.生态优先:生态系统是林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是林地管理的首要任务。

在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时,要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持生态平衡。

2.可持续利用:林地资源是有限的,应采用可持续利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林地经营管理中,要注重保持林地的正常生态功能,平衡经济效益与资源保护的关系。

3.科学规划:合理规划是林地管理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需求,科学确定林地的规模、布局和功能划分,确保林地的有效利用。

4.多元共治:林地是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资源,要倡导多元共治,加强社会组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形成共同管理和保护林地的合力。

三、林地管理的实施方法1.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林地管理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使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实时了解林地资源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砍伐、滥用林地和盗采林产品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者的名单,以震慑和警示其他人员。

3.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林下产业,开展林木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林地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广适合当地生态条件的林业技术方法。

结语:林地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法规的支持、原则的引导和科学的方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近年来,野生动植物的数量不断减少,种群数量锐减,濒临灭绝的物种越来越多。

为了保护和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各国纷纷建立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措施、效果和挑战三个方面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一、措施1.制定法律法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明确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归属权,明确各类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政策,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建立保护区网络建立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手段。

各国建立了一系列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区网络,通过划定保护区边界、限制人类活动,为野生动植物提供安全的栖息地。

3.加强监管和执法保护管理制度还包括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监管和执法工作。

建立专门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测和调查,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走私和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

二、效果1.保护物种多样性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各类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濒危物种,提高物种多样性。

通过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降低了物种灭绝的风险,维护了生态平衡。

2.提供生态服务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使得自然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为人类提供了重要的生态服务,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三、挑战1.资源开发冲突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与资源开发之间存在冲突。

有些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导致保护工作受到挑战。

如何平衡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当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之一。

2.监管执法不力在一些地区,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不力,导致野生动植物资源仍然受到滥捕滥猎、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危害。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当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培育、利用好森林资源,实施生态强场战略,创建平安林场,建设生态XX,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保护好现有XX森林资源,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结合林场实际,特制定《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XX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内容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林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以及散生树木。

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XX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

野生植物资源指各种野生木本、藤本和草本植物。

野生动物资源指各种野生鸟类、兽类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监督、管理,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严格监督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三章管护机构第五条XX林场负责管理全场的森林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场领导f责任办公室f营林区一片区责任人),上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由XX主要负责,分管副XX 具体负责;资源保护办、重点公益林办主要抓,各营林区(组)具体抓;片区管护人员及护林员现场抓。

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管护范围第七条XX林场负责管理辖区XX万亩国有林的森林资源,分XX、XXXX和XX四个营林区,辖区分布于XX、XX、XX和XX两乡两镇四个行政区。

第八条管护范围分特种管护区、重点管护区和一般管护区。

XX松采种基地、江东片、华山松工程造林地、南大桥片、杨村XXX 亩核桃基地及XX天坪片为特种管护区,四个营林区的XX重点公益林、XX商品林区为重点管护区,除特种、重点管护区以外都属于一般管护区。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总量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分为国家所有森林和集体所有森林。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森林资源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第八条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滥伐森林;(二)盗伐森林;(三)毁林开荒;(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五)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伐国家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二)采伐集体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三)采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四)采伐其他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一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利用、高效利用、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森林旅游业、林果业、林下经济等产业。

第十三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第十四条木材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木材管理的规定。

四、森林资源监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9.13•【文号】林资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的规定,现就林木采挖移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严控制林木采挖移植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管理林木采挖移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和自然恢复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科学、生态、节俭绿化,坚持以苗木绿化为主,严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树、古树名木搞绿化,切实减少城乡绿化对林木采挖移植的依赖。

二、明确禁止和限制采挖的区域和类型除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外,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类型的林木: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要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采挖移植。

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合理采挖。

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规范林地上林木采挖的行政许可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挖,依照《森林法》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除外。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

2023年最新的森林保护法全文森林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

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四)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五)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第七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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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X省森林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
(一)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森林蓄积量的目标,制定林业长远规划;
(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四)组织制定林业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林业科技推
广体系建设。

第五条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规划、交通、农业、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章林地管理
第七条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森林植被的破坏,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

第八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管理,严格审核、审批林地,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审核审批权限;严禁未经审批占用林地;严禁假借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发展地方经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等名义,非法占用或肆意破坏林地资源。

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应当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以按规定批准延期,不可恢复生产条件的,用地单位按永久使用林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

第九条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砍柴、狩猎和从事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须使用林地的,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十一条严禁在两岸(大江岸、大河岸)、三线(高速路沿线、铁路沿线、县路沿线)、四区(城区、县城、重点镇、景区)范围内占用林地从事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一般不得占用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通村、通组路等惠民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提供相关规划、项目批复文件,依法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X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生产条件的方案或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使用期满,恢复林地原貌并归还权
属单位或个人;逾期不归还,按照非法占用林地处理。

第十四条林业部门对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临时使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下的,由县区林业部门审批。

(二)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市林业部门审批。

(三)临时使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按程序报省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市、县区所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使用林地的,由市林业部门审批。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使用林地的,由县区林业部门审批。

第三章林木管理
第十六条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林木保护工作,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护林责任,组织森林经营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违法毁林开垦、搞其他产业破坏森林植被;
(三)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内放牧、狩猎、砍柴;
(四)折枝毁树采种采果和在活立木上剥树皮等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五)其他损坏林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森林和林木实行限额和计划采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省上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应当低于其生长量和其他林种合理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第十九条采伐林木,依法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县属国有林场和集体采伐林木的,由所在地县区林业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区林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办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作业,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二十一条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须经市林业部门批准。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禁止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有林业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向当事人出具暂扣证明。

第四章野生动植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区政府应认真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二十四条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按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报县区林业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内严禁狩猎、采
集和进行其他严重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和野生植物生长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采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第二十七条林业、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八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驯化和繁殖野生珍稀动物,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和经济植物、药用植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林业、农业、水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5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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