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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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制度 乡镇

林地管理制度 乡镇

林地管理制度乡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镇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范围内的所有林地,包括自然林、人工林和毛竹、五金桜竹、无桠竹等林地。

第三条林地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循规蹈矩、保护为主”的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

第四条乡镇林地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加强对林地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林地保护第五条乡镇林地保护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防止乱砍滥伐等侵害林地资源行为。

第六条林地保护重点保护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涵养林等关键生态功能区,加强对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禁止私搭乱建、垃圾倾倒、放牧放火等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科学种植、人工更新、森林修复等对林地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章林地管理第九条乡镇林地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林地档案管理系统,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制定林地管理规划,明确林地利用方式、年度利用计划和管理措施,合理安排林木采伐、造林更新等活动。

第十一条加强对林地的防火工作,建立健全的森林防火制度,加强对火灾隐患地区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有利于林木生长和林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林地监督第十三条乡镇林地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督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林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砍伐、烧毁林木、私占林地等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应当严格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重大林地资源利用和保护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按照责任追究的原则,对于林地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因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所导致的林地资源损失等情况,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林地管理办法

林地管理办法

林地管理办法林地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环境保护和气候调节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林地资源,各国普遍制定了林地管理办法。

本文就林地管理的法规、管理原则和实施方法进行探讨,旨在加强林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一、林地管理的法规林地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林业法、森林保护法和林地规划等,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林地的管理行为,保护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滥伐滥砍和非法占用林地。

各国在制定林地管理法规时,都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二、林地管理的原则1.生态优先:生态系统是林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是林地管理的首要任务。

在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时,要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持生态平衡。

2.可持续利用:林地资源是有限的,应采用可持续利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林地经营管理中,要注重保持林地的正常生态功能,平衡经济效益与资源保护的关系。

3.科学规划:合理规划是林地管理的基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需求,科学确定林地的规模、布局和功能划分,确保林地的有效利用。

4.多元共治:林地是众多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资源,要倡导多元共治,加强社会组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形成共同管理和保护林地的合力。

三、林地管理的实施方法1.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林地管理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使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实时了解林地资源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砍伐、滥用林地和盗采林产品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布违法者的名单,以震慑和警示其他人员。

3.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林下产业,开展林木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林地在资源循环利用方面的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对林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广适合当地生态条件的林业技术方法。

结语:林地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法规的支持、原则的引导和科学的方法。

林场林地管理制度

林场林地管理制度

林场林地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林场林地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在我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林地资源配置不合理、乱砍滥伐、林地退化等问题,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效益。

同时,依法合规地进行林地管理,可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林场林地,不得违法开发和利用。

2. 可持续利用原则:在保障林地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实现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综合施策原则:根据林地特点,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林地保护、经营、整理等措施,全面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护水平。

三、内容1. 林地保护管理:对于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要加强保护管理,加大巡视力度,确保其不被非法占用和破坏。

2. 林地开发利用:在依法获得开发利用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推动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林地整理治理:对于退化的林地,采取必要的整理和治理措施,恢复其生态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林地补偿机制:建立并完善林地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因保护林地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5. 林地利用规划:制定并实施林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林地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利用效率。

四、执行1. 建立健全林地管理机构,明确各级林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形成责任清晰的管理体系。

2. 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林地管理情况的巡视力度,确保林地资源被合理利用和保护。

3.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林地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4.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林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评估1. 建立林地资源利用效率评估体系,对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行定期评估。

2. 制定林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效益评估标准,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3.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林地管理制度,推动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使用林地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地资源的规划、审批、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林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林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科学规划、严格审批;(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责任到人、追究到底。

第二章林地规划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地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林地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战略和区域生态功能定位,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

第七条林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林地资源的现状和分布;(二)林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目标;(三)林地资源的布局和结构;(四)林地资源的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五)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林地规划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政府审批程序。

第三章林地审批第九条林地审批分为以下类别:(一)林地征用、占用审批;(二)林地临时占用审批;(三)林地流转审批;(四)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恢复审批。

第十条下列林地使用行为,必须依法申请审批:(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二)采矿、采石、取土等非林业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的;(四)林地临时占用超过一定期限的。

第十一条林地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书。

第十二条林地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审批事项;(二)审批结果;(三)审批期限;(四)审批条件;(五)申请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章林地使用第十三条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林地。

第十四条林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林地范围;(三)不得破坏林地植被;(四)不得损害林地的生态功能;(五)不得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林地。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林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管理活动。

第二章:林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强林地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第四条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生态经济和绿色发展。

第三章:林地规划管理
制定云南省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发展方向。

第六条
严格执行林地利用规划,严禁私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四章:林地保护与恢复
第七条
加强对林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防止林地生态系统破坏。

第八条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制度,确保林地安全。

第五章:林地利用管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林地的开发利用,加强对林地合法性的审查。

第十条
强化对林地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六章:林地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林地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为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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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人:X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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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

林地管理

四、林地审核审批
(一)范 围
各种基础设施、城乡建设、开矿等工程 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需要改变林地用途。 • 审核:土地审批的前置审批;适用永久使 用林地;
• 审批:包括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和林业生产 内部使用林地审批;经批准后可直接使用 林地。
(二)分级审核审批权限
• 永久使用林地:权限在国家和省; • 临时使用林地:国家、省、市、县三 级都有;
要件:
——项目批文(可研批复、初设批复、备案通知书、采矿许 可证、政府批次用地上行文) ——可研与查验报告; ——使用林地申请表与林地现场勘验表; ——补偿协议; ——林权证明; ——植被恢复方案和退耕还林置换方案; ——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林业、建设、 宗教、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缴纳植被恢复费票据。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罪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 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 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 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 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要件:林业主管部门批文;使用林地申请表与 林地现场勘验表;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林权 证明;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林业、建设等部 门)
(四)注意的问题
1、协议签订 ——使用林地单位或征地方给林权权利人签 订; ——内容上,要有面积、执行的补偿标准 (或各项补偿的具体金额)、补偿兑现的方 式; ——要件方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 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农村林地管理方案

农村林地管理方案

农村林地管理方案前言农村林地是指农村地区的林地,它是乡村生态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乡村生态,推动乡村振兴,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村林地的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农村林地管理方案。

方案1:加强管理农村林地管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必须采取全方位的有效管理措施。

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农村林地的管理:1.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农村林地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林业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推行科学的林地分类和伐区规划等。

同时,加强基层林业工作队伍建设,培养优秀林业管理人才。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林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林地保护意识,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到农村林地保护中来。

3.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大对违法砍伐的处罚力度,加强林地巡查和管理,保证林地的安全。

方案2:增加林业收益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保护农村生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

因此,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增加林业收益显得尤为重要。

1.拓宽经济渠道:开展林下增加效益、林上增加价值等活动,拓宽林业经济渠道,增加农民林业利润空间。

同时,积极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农民开展生态农业、特色养殖等活动。

2.支持林业企业发展:鼓励林业企业与农户合作,建立健全合理的经济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林业企业发展,扩大农民林业收益。

3.加强政策扶持:制定相关政策,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林下经济、林业企业和农民的补贴力度,促进农村林地保护和经济发展。

方案3:生态修复农村林地管理要坚持发展和保护的有机统一,注重生态修复,保护农村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1.加强植树造林:开展勤俭治林、贫困户造林等活动,逐步将林地的率向百分之六十左右,使得农民从种树和经济收益中获得双重利益。

2.推动林地生态修复:采取科学的林业技术手段,推动林地生态恢复,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农村生态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3.促进生态旅游:推动农村旅游,使农村林地成为旅游目的地,直接带动百姓增收,促进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

林地管理对策方案

林地管理对策方案

林地管理对策方案概述林地管理是指对林木资源进行规划、调查、监测、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的活动,是保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措施。

本文将讨论林地管理的对策方案。

对策方案1. 林木种植通过林木的种植,可以有效地补充和修复受损的林地,提高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种植适宜的树种,还可以增加林地的生态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加强土壤保护和水源涵养功能。

2. 林木抚育针对已有的林业资产,抚育林木是林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抚育,可以加强林木的生长、营养、安全和形态,提高林木的生产能力和抗逆能力。

抚育措施包括除草、修枝、割草、灌溉、施肥等等。

3. 林业防火火灾是林地经营中很常见的问题,不仅会损失林木和生态环境,还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对于防火,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通火道、疏林、设防火带、增洒水源等等。

4. 林业抗灾林地管理还需要面对自然灾害带来的破坏性。

例如台风、洪水、干旱等等。

针对这些自然灾害,需要制定相应的抗灾措施,加强预防和应对能力,减少自然灾害对林地的影响。

5. 林地监测林地监测是指对林地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以便及时掌握林地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通过监测,可以全面了解林地的生物多样性、植被状况、土壤质量、水源状况等等。

6. 林地经营林地管理是针对林地经营的,而林地经营是指合理利用林地的一系列活动。

为了保证林地的互惠互利的利益,需要合理利用林地资产,合理利用森林物资,加强森林资源的综合效益。

结论林地管理是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活动,通过采取适当的对策方案,可以提高林地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减少自然灾害对林地的影响,保障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在今后的林地管理中,我们应该采取协同作战、创新思路的方法,以保证林地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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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管理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十条国有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并办理林地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毗今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原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按有关法规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林权证。

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第十三条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五条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业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为平时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

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国营林为平时修建林区道路、保护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翌年2月将上年度使用林地情况汇总报林业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林为平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管理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

联合开发林地的,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规定必须以行政划拨方式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意见,经依法审查同意后,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

需采伐林木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等,须经县以上林为玉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不得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被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总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占用、征用林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一) 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二) 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三) 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四) 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五) 如需采伐林木,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贯彻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保护、管理林地,维护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二) 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行为的;(三) 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林地取得显著效益的;(四) 从事有关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 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多征土地的,责令限期还所侵占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违法审批或未经林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文件无效。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民经占用、征用林地的,按本条第(一)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 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三)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个界桩标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造成林地破坏,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罚款;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地的特殊用途林地,或具有重要生态、社会价值森林类型的,予以加重处罚;(五)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每平方米2元至5元罚款。

(六)国营林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伪造、涂改、擅自损毁林权证、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放弃管理,地管理失控或财产损失,或者徇私枉法,故意侵犯国家利益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篇二: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林地管理;存在问题;对策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421(2013)03—301—02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征占用林地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林地是林业发展之本,没有林地就无从谈起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和经济体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林地保护管理仍然是林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出现的越权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等问题仍然存在,直接影响了森林资源的发展。

近几年来,林地因各种原因被改变用途、非法征占用的现象非常严重,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会造成林地资源的大量流失,而且会严重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建设。

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研究,正确处理好林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仅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前林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1 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林地资源保护意识仍然薄弱。

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来参与,进行全民监督,但由于人们对依法保护林地的意识薄弱,导致出现许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情况,林地流失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一些地方的个别政府领导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正确认识保护资源和发展经济的辩证关系,以牺牲林地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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