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是为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具体政策如下:
1.缴费对象:在京市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缴费标准: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应缴费的总额的0.5%各自缴纳,其中职工个人缴费占0.1%,用人单位缴费占0.4%。
3.缴费期限:职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代缴第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
从第二个月起,职工每月工资中会自动扣除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代职工缴纳。
4.待遇标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产后护理费以及其它相关待遇。
5.申请方式:职工需在生育后分别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作单位提出生育待遇申请,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社保卡、诊疗证明等。
注意:以上仅为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一般性情况说明,具体政策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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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是为维护国家财政责任,支持企业职工妥善
孕育子女而推出的保险制度,旨在弥补社会福利和金融保险体系,为
企业职工子女提供扩展服务。
为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在参保条件职工及其配偶
未曾参保养老金、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在生育政策规定范
围内,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条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准生证补贴、产前检查、生育住院津贴、产假工
资补贴及子女生育医疗保险,其中,准生证补贴及产假工资补贴为固
定金额,具体金额,由北京市人社局另行规定。
参保单位应在北京市人社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参保形式向上
海市人社局报送生育保险信息,按照规定权限发放生育保险待遇,不
得为受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收取额外的费用。
北京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监督评估,以确保生育保险的全面、准确、及
时实施。
国家利用资金对重度残疾婴儿或1岁以内治疗支出进行补助
及给予现金奖励,以积极提高城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吸引力及保护水平。
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doc

2021年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解读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政策解读:不论户籍和性别,所有在京务工人员都应当参加北京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说明政策解读: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一)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二)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相关政策: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一)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北京男员工生育险报销标准

北京男员工生育险报销标准北京市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男员工生育险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解决男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经济压力,促进家庭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为了让广大男员工更好地了解生育险报销标准,我们特将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享受这项福利。
首先,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男员工生育险报销标准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护理假等内容。
具体来说,对于符合条件的男员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月收入的80%,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前检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产后恢复期的相关费用,报销比例为70%。
其次,对于享受生育护理假的男员工,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可以享受15天的带薪生育护理假。
在这段时间内,男员工可以专心照顾产妇和新生儿,为家庭增添一份温暖和关爱。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男员工在生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并保障其正常的工作待遇。
另外,为了方便男员工享受生育险报销福利,北京市还规定了相关的报销流程和材料要求。
在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时,男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生育证明等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和审核。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配合做好相关的报销工作,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北京市男员工生育险报销标准的出台,为员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希望广大男员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利用生育险福利,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庭和社会。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1. 简介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是指北京市统筹管理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等福利,以支持和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
本文将对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政策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报销比例等内容。
2. 政策适用范围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在北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城镇职工、农民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固定雇员。
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等不在本政策适用范围内。
3. 申请条件职工可以申请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职工本人在北京市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缴纳相关保险费;•职工的配偶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在北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孩子出生在北京市。
4. 申请流程4.1 提交申请材料职工在孩子出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请:•职工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配偶的身份证件;•孩子的出生证明;•有效的社保卡。
4.2 审核和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受理手续。
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办理生育保险报销和生育津贴的相关手续。
4.3 申请结果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办理完毕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申请结果。
若申请被批准,职工可以凭借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领取报销金额和生育津贴。
5. 报销比例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比例为根据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确定,具体比例如下:•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生育津贴标准为职工实际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金额和津贴标准都有上下限限制,具体数额在政策执行中会有所调整,职工在领取时需查看最新通知。
6. 保险费用和补贴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时,需要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
部分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另一部分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北京市政府还会提供一定的生育补贴,用于补贴职工的保险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京医保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6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
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三)计划生育支付标准门诊计划生育不分医院等级,执行以下限额支付标准:1.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777元。
2.门诊高危人工流产手术医疗费859元。
3.门诊药物流产医疗费560元。
4.门诊输卵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127元。
5.门诊输精管结扎术医疗费1988元。
6.门诊输精管药物粘堵术医疗费2093元。
7.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900元。
8.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832元。
9.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加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医疗费1186元。
10.门诊人工流产手术同时宫内节育器取出术医疗费982元。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及行业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做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7月起开始缴费。
2005年7月1日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开始缴费。
二、生育保险费与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
每年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与其他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一并办理。
三、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本人工作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五、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六、《规定》第十四条所称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七、《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
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
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其晚育奖励假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男职工单位负责补足。
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采取按限额、定额、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九、女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实行按照限额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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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 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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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解读:此条在334号文件中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扩大了单位范围,取消了户籍 限制。
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 二级医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级医院由2100元提 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 至3000元,二级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级医院 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2100元 提高至3300元,二级医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级 医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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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 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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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调整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产假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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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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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 二、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文件 三、有关生育保险报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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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规定及配套解释文件
1、《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二、国家和北京市的其它文件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发布) 2、《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 过)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 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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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三大变化之一:参保范围扩大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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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
三、有关生育保险报销的规定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 围及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5〕63号) 2、《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审 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05〕3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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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 4400元,二级医院4200元,一级医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500ml或血小板计数 小于8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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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付范围 (一)参保职工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门诊发生 的相关检查费,按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 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 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
三大变化之三: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
• •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 二、调整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 付范 围 • 三、增加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按项目支 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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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调整
一、提高部分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
(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2005第154号,2005年1月5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62号,2005年5月24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
3、《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
社医发〔2006〕178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4、《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办发【2009】54号,2009年6月1日开始执行)
(京人
5、《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医发〔2011〕334号,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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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