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可香港公证认证律师是什么
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

司法部委托95名香港律师为委托公证人(附名单、背景)中国司法部23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仪式,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新增委托的何绮莲等五十三名香港律师、向连续委托的马豪辉等四十二名香港律师颁发了委托公证人证书。
委托期限从今年一月十八日至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新增委托的五十三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何绮莲、莫志伟、关家宝、彭雪辉、林秀明、黄淑芸、余玉莹、李德祥、吴慧思、黄瑞华、黄英琦、黄得胜、刘之璇、黄新民、邓志聪、练绍良、周慧文、朱海明、郭冠英、林洁屏、张霭文、何君尧、李家祥、梁云生、梁伟民、胡家为、林月明、赖显荣、邓宛舜、郑炎潘、黄国基、林靖寰、苏绍聪、苏锦梁、杨培才、孔蕃昌、钟卓成、文达良、林新强、毕文泰、梁德丽、岑文伟、蔡小玲、冯蔼荣、杨锦祥、何佩仪、毛慧贤、林健雄、黄嘉纯、陈美嫦、吴绪煌、白鸿滕、范楚文。
连续委托的四十二名委托公证人名单如下:马豪辉、叶成庆、邝来兴、许次钧、江焯开、朱仲华、庄善庆、吴金源、李伟斌、李企伟、李国康、陈仕鸿、陈家乐、陈健生、陈炳焕、岑文光、宋荣光、张永财、张家伟、张植源、周少琪、周永健、周卓如、罗婉文、林锡光、胡文锦、骆兴华、徐佩文、郭敏生、郭威、莫玮坤、顾恺仁、顾增海、唐汇栋、黄德富、萧泽宇、曾文兴、曾金泉、谭子玲、廖国辉、潘展鸿、黎耀权。
新闻背景:委托公证人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同胞回内地办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宜,进一步沟通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事务联系,一九八一年,司法部委托香港阮北耀等八位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涉及内地的民事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从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
委托公证制度建立初期,委托公证人主要办理涉及内地的婚姻、继承、收养、到香港定居等公证文书。
但随着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增多,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业务范围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九八五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

我国现明确规定对境投资者主体证明需要文件的公证认证一、我国现行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制度。
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批准第一批3家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我国吸收外资直接投资已经走过32个年头,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也跟随着不断地改革和完善。
2006年以前,外国投资者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需要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可以直接使用,若为外文的内容只需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可以直接作为登记材料使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律不断完善,特别是2006年新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外资登记的适用的法律发生了变动,导致外资登记实务的重大调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这是外资登记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才为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
(一)“公证认证”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没有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对在台、港、澳形成的证据,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予以认可。
(二)“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
何办理?
香港产生的证据大陆使用公证认证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我要阐释一下,区分2种不同公证:
1、委托大陆律师在国内起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香港人本人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受托人和授权事项;一种是在大陆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书,公证香港人在委托书签名。
2、关于在香港内形成的文书证据,需要在大陆使用的,必须找经过司法部认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不具有证明效力。
从香港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的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有关公证文书,再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
香港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其持护照等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当事人是企业或组织,有权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其持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3条规定的经公证认证的材料,表明其本人身份的合法性,可以在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
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受托人是律师的,还需向法院提交律所函及律师证。
来源于/html/cjwt/4691.html。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
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
“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
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
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
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
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
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
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
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
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
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
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
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
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在香港怎样办理委托公证手续
香港不像国内,在香港没有公证处,香港公证通常指三种:
(1)在香港本地使用的香港律师公证;
(2)在大陆使用的中国委托公证;
(3)到世界各国使用的国际公证。
因此根据文件适用地区的不同,办理不同类型的公证。
香港已经回归中国,但是很多涉及香港得分事务还视作境外,和其他国外的处理方式一样,香港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就必须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国外的文书证据在国内使用前,要办妥当地公证和该国外交部及中国领事馆认证。
但是对于香港来说,外交已经由中国统一对外管理。
因此,鉴于此种情况,司法部在香港律师中请过挑选,任命了数百位资深律师作为委托公证处人,来处理发往中国大陆使用的文书公证,这些律师就叫做中国委托公证人,经过他们公证后,然后送到司法部驻港的办公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章的手续,之后就可以送往中国使用了。
来源于/html/cjwt/4145.html。
香港律师公证人制度

香港律师公证人制度香港的律师公证人制度是指律师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公证人的职责和职能,为公众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证明。
公证人在香港法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承担着保障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
根据《香港法例》第34章《公證人條例》的规定,公证人具有法定权力和职责执行以下几个主要功能:认证文件、认证签名或副本、盖章、作证和承认声明。
公证人有权要求个人和机构出示相关文件,并在这些文件上签署和盖章,以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香港的律师公证人制度是由香港律师会负责监管和管理的,律师公证人需要具备特定的资格和条件。
首先,他们必须是在香港执业的律师,并且已经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其次,他们还需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最后,他们还需要在法律职业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律师见习期,并获得相关的执业经验。
律师公证人在执行公证职责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
他们必须保持独立、客观和中立的立场,并且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他们必须以最高的诚信和责任感来处理公众委托的事务,并确保他们的行为不会损害到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公证人的职责不仅仅限于提供公证服务,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的职能。
例如,他们可以代表客户代表客户出庭作证,并在法庭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他们还可以协助客户处理法律文件、协议和合同,并确保这些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在香港,律师公证人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他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为公众和社会提供保护和维权的平台。
他们在交易、诉讼和调解等领域都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纷争和争议,并协助其维护权益。
总之,香港的律师公证人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机构,其职责是为公众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证明。
他们的职责和权力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规范,以保证他们的职能不被滥用。
他们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保护和维权,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 条规定,境外当事人给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要办理公证认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 条规定,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要办理公证认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实践中应当怎么做?会遇到哪些问题?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作一介绍。
一、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
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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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即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即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在内地使用,就必须要对相关的香港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其真实性。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流程是首先由司法部授权的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要在内地使用的香港文书进行公证,然后送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司法部驻港办公司)审核加章转递,经过以上流程香港的文书就可以在内地使用。
例如香港公司用于国内投资经营、成立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及法律诉讼等相关商业活动,都需要对香港公司的相关文书做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加章转递。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范围:
企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香港公司情况,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经济合同等;
个人类文书公证:结婚证,出生纸,证明香港身份,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等;证明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个人文书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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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分级
香港律师分级在香港,律师的分级是根据其专业资历和经验水平来划分的。
香港律师分为三个级别:初级律师、高级律师和资深律师。
这些级别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在香港法律界享有不同的声望和地位。
初级律师是刚刚通过香港律师资格考试的新律师。
他们通常在法律事务所或公司的法律部门工作,接触各种日常法律事务,积累实践经验。
初级律师在专业指导下从事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件、参与诉讼等工作。
他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法律环境。
高级律师是在初级律师基础上经过几年工作经验积累和专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律师。
他们在专业领域中具备一定的专长和经验,能够独立处理一些复杂的法律事务。
高级律师通常在律师事务所中担任重要职位,负责指导初级律师的工作,并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商。
他们还经常代表客户出庭,并参与各类诉讼案件。
资深律师是香港律师界的顶级专业人士。
他们在法律领域中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专业知识。
资深律师通常在大型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高级顾问等职位,他们的声望和地位在法律界非常高。
资深律师不仅有能力独立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还能为客户提供高级法律咨询和策略建议。
他们还经常代表客户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并与其他律师进行专业交流和合作。
香港律师分级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水准。
初级律师通过工作经验和培训逐渐成长为高级律师,再进一步发展为资深律师。
这个过程中,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累积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评估来评定自己的水平。
只有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的律师才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总结起来,香港律师分为初级律师、高级律师和资深律师三个级别。
这些级别代表着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不同水平。
初级律师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成长,高级律师具备一定的专长和经验,而资深律师则是香港律师界的顶级专业人士。
香港律师分级的目的是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水准,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一、公证制度
1、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监督审查当事人在社会关系中发生的事项,确定其真实性,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公证有公证书、公证牌、公证合同、公证认证声明等。
2、公证的作用
(1)为当事人提供客观证据,降低纠纷的发生率;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纠纷发生的损失;
(3)保护受公证文书影响的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4)提供有力的司法证据。
三、律师制度
1、什么是律师?
律师是国家认可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负责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咨询、代理诉讼、代理仲裁等服务。
2、律师的作用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3)代理当事人办理司法诉讼和仲裁案件;
(4)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5)参加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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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认证律师是什么?
香港文书拿到国内使用时,会被告知,必须请中国认可香港公证律师来公证,那到底什么是中国认可香港公证律师,他们需要具有什么资格,他们办理公证时怎么办,以下将详细说明。
所谓中国认可香港公证律师,即中国委托公证人。
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
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
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任中国委托公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洗》,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在香港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三、担任香港律师10年以上
四、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名誉或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五、常握内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证规则
六、能用中文书写公证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来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