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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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结算工作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落实异地就医补偿管理政策,完善联网结报运行管理机制,切实提升转外就医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参合居民获得感。

(二)升级改造全省新农合异地就医管理信息平台,全面推进省新农合信息平台与国家及市、县(市、区)信息平台的对接,完善省、市和区县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新农合管理接口,强化信息系统对异地就医联网结报的技术支撑,支持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报。

(三)2016年,全面开展转省、市级联网医院就医联网结报服务,积极开展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试点。

2017年,基本实现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

二、实施原则(一)以服务参合群众为中心。

从维护广大参合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以信息交互为基础,建立网上预约、规范转诊模式,引进商业保险机构驻院服务,方便群众异地就医,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二)以建立有序就医秩序为导向。

发挥新农合政策引导作用,同步推进分级诊疗,调节患者就医流向,促进形成规范合理的就医秩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集约利用。

(三)以统一补偿标准为支撑。

规范省内、外异地就医补偿目录、政策和流程,原则上实行全省统一的联网管理补偿政策和标准。

三、主要措施(一)升级改进异地就医管理信息系统。

1、完善省级新农合异地就医管理信息平台。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870号)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升级我省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转诊管理、审核管理、结算管理和查询统计等功能,满足参合患者省内外就医管理服务需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扶贫大病特惠保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4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扶贫大病特惠保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4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扶贫大病特惠保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扶贫大病特惠保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扶贫大病特惠保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6日连云港市扶贫大病特惠保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和江苏保监局、省扶贫办《保险业助推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实施方案》(苏保监发〔2016〕53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探索和创新保险扶贫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助力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一)参保对象我市新一轮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不含五保人口)。

(二)参保费用及实施期限参保保费20元/年/人;实施期限3年,首次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1年)。

(三)保障内容1.大病费用补偿。

一般贫困户参保对象补偿标准为在新农合大病住院合规费用分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低保贫困户参保对象在扣除已报部分外,剩余合规费用按100%给予补助。

每一参保对象年度大病费用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0元。

2.特定大病诊疗启动费。

参保对象初患40种重大疾病之一的,一次性定额给付2000元诊疗启动费。

(四)资金来源政府为参加扶贫大病特惠保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全额买单,个人不承担保费。

其中一般贫困人口保费资金从省财政扶贫到户资金中全额支取;低保贫困人口保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理念,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统一政策、完善制度、理顺体制、整合资源、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到2016年11月底,各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统筹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经办服务、统一统筹层次的制度,确保服务和待遇持续提升、公平可及,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三、基本原则(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积极稳妥,有序过渡。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逐步整合管理职能和经办机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接续、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健康连云港2016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健康连云港2016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健康连云港2016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6]36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1【实施日期】2016.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健康连云港2016年度目标任务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建设健康连云港2016年度目标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1日建设健康连云港2016年度目标任务为序时推进“健康连云港”建设,圆满完成建设健康连云港行动计划,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根据《建设健康连云港行动计划(2016-2020)》总体要求,现制定2016年度目标任务。

一、健康教育普及行动1.连云港日报社、市广电台成立专门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策划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广电台开播健康教育养生专栏节目,每月播出不少于30次,每月累计播出时长不少于300分钟。

市电台开通健康教育热线节目,每周5期,每期时长不低于25分钟。

《连云港日报》坚持工作日天天开设专栏、周周刊发专版。

《苍梧晚报》每周推出专刊,长期开设健康教育专栏。

官方“两微一端”定期发布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2.户外大屏及电子屏每周播放健康知识公益广告或宣传标语。

公交车站、BRT站台、公交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停放点等设有宣传载体的场所或交通工具全部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宣传,覆盖所有电子屏幕和5%的宣传橱窗。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交通控股集团、市城建控股集团)3.组建市县两级健康教育讲师团。

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社区行、乡村行”活动,活动年内覆盖城市所有社区、农村30%行政村。

年内开展“健康教育高校行”活动,每所高校不少于2次。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团市委)4.组织开展全国第28个爱国卫生月和江苏省第20个健康教育宣传月系列活动。

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一、背景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县有10个乡镇;139个行政村、1366个村民小组。

2016年末,全县总人口631506人,农业人口531683人,其中应参加新农合人口数51万人;国民生产总值亿元,财政收入亿元,可支配财政收入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426元,卫生事业支出8154万元(含医保基金支出及新农合配套资金)。

全县现有病床数871张,有县级公立医疗机构3个,卫生技术人员558人;有乡镇卫生院9个(县城所在地中枢镇卫生院1982年改为县中医院,其防疫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由县中医院承担),卫生技术人员339人;有128个村卫生室,乡村医生468人,其中女村医166人。

2016年,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医药费总收入万元,其中省级万元、市级万元、县级万元、乡镇级万元、村级1035万元;人均医药费用支出元;总门诊人次万人次,门诊就诊率%;门诊次均费用元,其中:村级元、乡级元、县级(县中医院)门诊次均费用元;总住院人次万人次,住院率%;住院次均费用元,其中:乡级元、县级元、市级医院次均住院费用元、省级元。

2016年,县内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病床使用率%,其中县级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为%;住院的前十位疾病为:正常分娩(%)、支气管肺炎(%)、异位妊娠及剖腹产(%)、急性阑尾炎(%)、腹股沟斜疝(%)、脑梗塞(%)、糖尿病(%)、脑出血(%)、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股骨骨折(%)。

二、目的与目标第三条建立新农合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

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目的是要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016年新农保政策有哪些

2016年新农保政策有哪些

2016年新农保政策有哪些_2016年新农保政策解读新农保的概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201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化了?1、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实行与住院同报销比例2015年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就医医院的市外、市内县级、市内乡镇级医院的住院补偿分比例进行补偿。

2、新生儿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生儿现也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只要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参加新农合,有效年度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保障范畴,且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可凭出生医学证明随其父亲(或母亲)享受有效年度新农合报销待遇。

如若父母双方均未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个人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新农合保障范围,超过3个月补交的,则自补交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保障范围。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各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同,从贵州省最新新农合缴费标准来看,新农合个人缴费2014、2015年度为70元/人,2016年度为90元/人。

新农保政策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1、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3、领取条件:①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②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③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5.26•【文号】国卫基层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刘伊凡、姬小荣联系电话:010—62030652、62030650传真:010—62030754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2016年5月26日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加快基本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分级诊疗、完善基本医保制度建设、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完善异地就医补偿管理政策、信息系统功能和服务网络,建立起有效的异地就医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国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连政办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3日连云港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开展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是新形势下对农业保险工作的一项机制创新,可以加强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方便农民承保理赔,可以显著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为做好我市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工作,借鉴兄弟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常态化、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工作体系。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整合人力和财力资源,创建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网络体系,实现“一站式服务”全覆盖,真正发挥农业保险稳定农业生产、减少灾害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完善机构体系建设1.县级建立农业保险服务大厅。

成立“一站式服务办公室”,建立服务大厅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从农委(农水局、畜牧局)、财政局、农工办、气象局、承保公司等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实行常态化集中办公,全面工作由农险办牵头负责。

2.建立中心乡镇示范门店。

加强中心乡镇示范门店和三农保险服务站建设,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标准、流程管理,对现有门店进行提档升级,在此基础上,每个县及赣榆区2016年再建1-2个中心乡镇示范门店,每个中心门店示范辐射附近3-5个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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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统一全市新农合补偿政策,确保2016年度工作目标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对象与参合办法(一)参合对象我市新农合参合对象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

市区范围内的农垦系统、农场、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市区新农合参合范围;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各统筹区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赣榆区在行政区划调整过渡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县级管理体制执行。

(二)参合办法1、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2、第四季度为下一年新农合筹资缴费时间,具体筹资事项及开始时间由各统筹区政府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3、外出务工人员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2月29日。

4、筹资工作结束后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新农合的,可在出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参加当地新农合,自出生日起享受新农合待遇;超出15个工作日办理新农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

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自生效30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待遇。

5、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同时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享受新农合政策待遇,个人参合费用不予退还。

二、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一)筹资标准1、2016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2、外出务工人员在2月底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新农合政策待遇。

新生儿和退伍士兵中途参合的,缴费标准为当年全额筹资标准。

(二)筹资办法1、各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农合筹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筹资与宣传发动工作,镇、村卫生机构要主动参与筹资工作。

2、各地要实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

村民委员会要通知辖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并主动向办理缴费人员提供参合人的身份证信息和联系电话。

3、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省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并及时完成省级补助经费的申报工作。

4、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资金使用1、新农合资金用于参合病人的门诊和住院补偿,以及为参合群众缴纳新农合大病保险参保费用,并实行门诊、住院总额预算管理。

其中门诊补偿控制在20%左右,住院补偿的资金控制在75%左右,新农合大病保险经费占总筹资的5%左右。

2、新农合年度基金结余要控制在10%以内,累计基金结余要控制在25%以内(含风险基金),其中风险基金不超过年度筹资总额的10%。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经办机构可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历年结余仍不足时动用风险基金。

(四)资金管理1、新农合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2、各县(区)财政、卫生计生、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安全。

三、补偿标准(一)起付线与封顶线1、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市外、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分别为1200元、800元、600元和300元。

2、门诊年度补偿封顶线为400元。

3、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5万元,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的,住院补偿上限按照规定标准执行,符合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补偿标准1、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在本县(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补偿费用按不低于45%比例补偿。

一般诊疗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2、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门诊特殊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执行按病种付费标准,未纳入按病种付费的按照相应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三)普通住院补偿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人员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300元后按85%比例补偿。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人员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后,按不低于70%的比例补偿。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参合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设保底补偿,一般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35%,癌症类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40%。

未经转诊自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回参合地经办机构按降低15个百分点的比例报销。

4、赴省级及外地医疗机构(市外)就医。

参合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前往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起付线12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2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45%;可补偿费用段2-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设保底补偿,一般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30%,癌症类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35%。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新农合不予报销(急危重症患者和长期务工人员除外)。

5、分级诊疗住院管理病种。

分级诊疗住院管理病种中属于农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的病种不设起付线;统筹区内实行分级诊疗住院管理病种的其他病种,起付线以上部分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全部纳入补偿。

在此基础上,对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减半。

未按规定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的,不享受重大疾病或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

6、意外伤害。

因自身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补偿比例按普通住院报销降低30%执行。

7、中医治疗。

在市中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治疗发生的可报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

(四)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市政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五)不享受新农合补偿的情况1、自购药品;2、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3、材料费;4、保胎、流产、堕胎等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5、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员人身伤害的;6、参合人因自杀、斗殴、服毒、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7、因酗酒引起的医疗费用。

8、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四、补偿管理(一)门诊补偿1、参合人员在本地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凭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实行现场刷卡结报。

2、门特(慢)病人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在新农合结报窗口现场刷卡结报。

(二)住院补偿1、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入院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持医生出具的出院证,实行现场结报。

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县以上定点医院应将病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汇总上报各统筹区合管办。

2、外出务工和急危重症病人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出院记录、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外出务工人员另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外地务工证明,急危重症病人另需提供急危重症相关证明。

3、因婚嫁等原因,参合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其他统筹区,在迁入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治疗,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参合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

4、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必须连续参合方可享受全额住院补偿,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

否则,仅补偿参合年度产生的医药费用。

5、参合人员因病赴市外转诊的,就诊医疗机构须为副省级以上城市公办三甲医院。

报销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转诊证明、出院记录、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

(三)稽查审核1、外伤、中毒病人的现场稽查工作必须在病人出院前完成,最迟不得超过入院后10天。

2、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部分新农合补偿业务,相关承办机构应在参合人员出院前完成报销资格审核,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或报销费用。

承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赔付资金拨付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3、对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发生的不符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理。

4、对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发生的补偿费用,由经办机构每月在患者所在乡、村两级公告栏进行公示。

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补偿及时查处追缴。

五、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各统筹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并每两年重新核定确认,对违反新农合相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为进一步深化门诊总额预付制度、按病种、按床日付费等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风险共担机制,增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医药费用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控制目标。

六、积极发展和丰富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成为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鼓励个人对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需求。

七、其他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农合制度,切实做好补偿程序的调整和宣传解释工作。

各统筹区应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补偿方案调整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方案实施周期为2016年一个筹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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