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运煤采样规定

合集下载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进出口的煤炭进行检验和管理的法规或规范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出口煤炭的质量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这些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的申请和管理:规定了进出口煤炭检验机构的资质和申请程序,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检验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进出口煤炭的抽样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进出口煤炭的抽样方法和检验方法,包括化学分析、物理性质测试等,以确保对煤炭质量的准确评估。

3. 进出口煤炭检验报告和证书的颁发:规定了进出口煤炭检验报告和证书的内容和格式,明确了颁发的条件和程序。

4. 进出口煤炭质量管理的要求:规定了进出口煤炭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煤炭质量的限制指标,以及质量不合格时的处理措施等。

5. 进出口煤炭检验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对进出口煤炭检验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和评估,对检验结果的复核等。

这些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并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港口来煤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来煤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煤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燃煤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建立保量、抓质、控价、降差的燃煤监控保证体系,确保港口煤采制、计量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煤是指公司采购的燃煤通过船运至邳州港口、由汽车转运至厂的来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港口煤采购监督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成立港口煤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监察审计部、燃料公司、燃运部、物业公司等相关部室第一责任人组成。

港口煤采购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审计部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对港口来煤相关环节进行抽查监督;(二)协调解决转运监督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三)监督燃运部和燃料公司履职情况;(四)对于发现汽车煤转运、接卸过程中工作人员出现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以及部门的责任;(五)完成汽车煤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燃运部是接卸、计量和采制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港口煤汽车转运到煤场的采样工作;(二)负责汽车转运煤的计量工作;(三)负责汽车转运煤的接卸工作。

第六条燃料公司是港口煤采购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签定转运协议,汽车转运路线工作;(二)负责汽车转运港口煤的接卸协调工作。

第七条物业公司是车辆进出厂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配合汽车煤转运工作,抓好汽车进出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方法第八条在铁路运输紧张或煤场库存告急时,经公司燃料管理委员会批准,燃料公司可以通过船运采购燃煤入厂。

第九条船运煤达到港口后,燃料公司(托运人)应选择信誉好、资质健全的运输公司(承运人)承担汽车煤转运任务。

托、承运双方就煤炭运输时间、地点、路线、运费、运损、违约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定正式煤炭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签定。

第十条物业公司负责煤车入厂登记工作。

主要职责是登记转煤车辆车号、到厂时间、离厂时间,并检查离厂煤车是否卸车,如有未卸煤车不予出厂,并立即通知监督组。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方法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方法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进展,煤炭作为重要的化石能源资源之一,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紧要支柱。

我国自主开采的煤炭资源已经难以充足国内市场的需求,因此进出口煤炭的交易成为一种紧要的补充方式。

但是由于煤炭的重要出产地集中在我国的北部和西部,运输过程较长,且煤炭品种较多,品质差异也比较大,因此在煤炭进出口方面的检验管理非常紧要。

一、进出口煤炭检验范围进出口煤炭检验的范围包括:煤样的取样、制样,煤的试验室检验和现场检验,检验报告的编制等环节。

1、煤样的取样煤样取样应当遵从国家相关标准,严格依照标准操作,确保取样的科学性和牢靠性。

取样应当依据采煤地点和采样时间以及煤炭的形态特征等因素进行选择,对于大型开采场地,应当采纳分块取样或分层取样的方法。

2、制样煤样制样是整个检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不合理的制样方法将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牢靠性。

制样之前,应当清洗煤样,去掉地表附着物,依据煤样的不同性质选择合适的碎裂机进行碎裂,然后依照标准选取合适的样品进行制样。

3、试验室检验和现场检验试验室检验和现场检验是进出口煤炭检验的核心环节。

试验室检验应当包括热值、灰分、水分等指标的测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测定,确保检验结果的精准性和一致性。

现场检验应当包括煤堆平整度、颜色、煤粉含量等指标的检验,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采纳不同的现场检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的牢靠性。

4、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报告的编制应当遵从国家相关标准,报告的内容应当认真、全面、精准,应当包括检验样品的来源、取样方法、试验标准、试验方法、试验结果、结论等内容。

检验报告应当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确保检验结果的精准性和牢靠性。

二、进出口煤炭检验流程进出口煤炭检验流程应当包括煤样的取样、制样、试验室检验、现场检验和检验报告的编制等环节,其中试验室检验和现场检验环节是整个检验流程的核心环节。

1、煤样的取样进出口煤炭的煤样取样应当遵从国家相关标准,煤样的来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取样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确保取样的科学性和牢靠性。

煤炭采样管理制度

煤炭采样管理制度

煤炭采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炭采样管理,保证煤炭质量,提高煤炭采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煤炭采样工作。

三、采样方法1. 采样点的确定应符合国家采煤矿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煤矿的煤种、性质和规模等,确定符合要求的采样点。

2. 采煤矿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堆进行划分,并建立煤矿生产和煤堆管理档案。

3. 采样点的设置应广泛分布于整个煤堆,约定按照一定规律进行采样。

4. 采样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采样设备的准确性。

四、采样设备1. 采样设备应当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2. 采样设备应当放置在专门的场地内,避免受到污染和异物的影响。

3. 采样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五、采样标准1. 采样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文件的规定,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精度。

2. 采样标准应当定期更新,以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发展。

3. 采样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检查。

六、采样管理1. 采样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采样管理部门,负责采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 采样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

3. 采样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检查,确保采样工作的质量。

七、采样记录1. 采样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包括采样时间、地点、方法、设备等相关信息。

2. 采样记录应当保留至少五年,以备查。

3. 采样记录应当定期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采样报告1. 采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采样报告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3. 采样报告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接受审查。

九、监督检查1. 采样工作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采样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3.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并进行通报。

十、责任追究对于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采样错误和事故,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海船检〔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6〕4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方案》),便利船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航行、停泊和作业,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方案》控制要求在控制区内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应将换油的起止日期、时间、船舶经纬度和燃油含硫量,以及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需要换油的船舶应配备一份书面的燃油转换程序,作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对每批次燃油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将检测报告留存备查,已经检测的燃油又经调和或者与其它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检测。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依法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船舶应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保存至少1年并直至所加燃油用完为止。

二、船舶和码头具备岸基供受电条件,且已就供受电程序做出了适当安排,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应优先使用岸电。

船舶应将岸电使用起止日期及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

船舶使用岸电的,船岸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岸电提供方应为船舶提供书面的使用程序手册和安全作业指南。

三、使用液化天然气或其他低排放船舶燃料等清洁能源作为替代措施的船舶,应在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记事栏中备注使用清洁能源的种类。

商品煤采样作业指导书

商品煤采样作业指导书

作业指导书第一章商品煤样采取方法为加强煤炭进出港煤炭的质量检验管理,确保采样质量,根据GB/T475-1996,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指导书规定了从火车、汽车、船上和煤堆上采取商品煤样的方法。

本指导书适用于无烟煤、烟煤和褐煤。

2引用标准GB/T 475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3 采样的几个定义3.1 商品煤样代表商品煤平均性质的煤样。

3.2子样采样器具操作一次所采取的或截取一次煤流全断面所采取的一份样。

3.3 分样由若干子样构成,代表整个采样单元的一部分的煤样。

3.4 总样从一采样单元取出的全部子样合并成的煤样。

3.5采样单元从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总样所代表的煤量,一批煤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或多个采样单元。

3.6 批需要进行整体性质测定的一个独立煤量。

3.7 标称最大粒度与筛上物累计质量百分率接近(但不大于)5%的筛子相应的筛孔尺寸。

3.8 采样精密度单次采样测定值与对同一煤(同一来源,相同性质)进行无数次采样的测定值的平均值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极限值。

3.9 系统采样近相同的时间、空间或质量间隔采取子样,但第一个子样在第一间隔内随机采取,其余子样按选定的间隔采取。

3.10 随机采样采取子样时,对采样的部位或时间均不施加任何人为意志,能使任何部位的物料都有机会采出。

4 要求4.1 在接到进出港煤炭采样通知后,首先核实有关商品煤的煤种、发站、数量等。

4.2 检查采样工具、器具是否清洁。

4.3 采样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 采样时要有足够的子样数目。

4.5 采样工具要根据粒度大小选择,并确定无系统偏差。

4.6 子样的最小质量应符合粒度与子样最小质量的规定。

5采样工具用以从静止煤中采样。

铲的长和宽均应不小于被采样煤最大粒度的 2.5~3倍,对最大粒度大于150mm的煤可用长×宽约300mm×250mm的铲。

DLT569-1995船舶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船舶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 DL/T 569—95 Methods for collection of coal samples from ship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5-05-03批准 1995-10-01实施  本标准参照了国家标准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及国际标准ISO1988《硬煤-采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运输煤样的采取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采取褐煤、烟煤和无烟煤的商品煤样。

 2 引用标准 2.1 GB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2.2 GB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2.3 GB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2.4 SD324 刮板式入炉煤机械采样装置技术标准 3 总则 3.1 按本标准采取的煤样是代表商品煤的平均质量的煤样,该煤样分析结果可作为验收或抽检进厂商品煤质量的依据。

 3.2 利用皮带运输机或其他卸煤工具(如汽车、驳船等)时,应尽可能在移动煤流中采取煤样。

 3.3 采样工具: 3.3.1 在驳船上采取最大粒度不超过150mm的煤时,可用长×宽约300mm×250mm的尖铲,铲把长度以900mm为宜。

 3.3.2 在皮带运输机煤流中采样时,对在输煤皮带端部采样使用的采样器,其进料开口宽度应不小于煤的最大粒度的2.5~3倍,其容积应能容纳在皮带运输机最大出力下的下落煤流的整个横断面煤量后还余下20%左右容积;对在皮带中部采样使用的采样器,其刮板开口宽度应不小于煤的最大粒度的2.5~3倍。

采样器工作时应能截取煤流的整个横断面。

  采样器通过煤流的速度要恒定。

皮带端部采样器穿过煤流的速度应不超过0.5m/s;皮带中部采样器刮过煤流的速度应不低于皮带运行速度。

 4 采样精密度 表 1 采样精密度 原煤和筛选煤A d≤20%A d>20%除精煤外的其他洗煤(包括中煤、煤泥);但不小于±0.7% (绝对值)±1.5%(绝对值)±1.1%(绝对值) 原煤、筛选煤和除精煤外的其他洗煤(包括中煤、煤泥)的采样精密度见表1。

煤炭取样管理规定

煤炭取样管理规定第一篇:煤炭取样管理规定煤炭取样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保证煤炭取样过程的规范性,加强取样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炭到货取样的流程执行和过程监督、管理。

三、取样频次公司进煤以汽运为主,原则每天进煤10车以下一车一样,10-25车的两车一个混合样,25车以上的如果煤炭质量比较稳定可以三车一个混合样,但最多不能超过三车,如果煤炭质量异常的必须一车一样。

四、取样流程煤炭卸车时,财务部人员、监督人员、生产部煤炭取样人员共同到场三方确认后,生产部煤炭取样人员先对煤炭质量进行目测,观其煤质、干湿程度是否均匀。

若无异常开始采样,每堆煤验收对角线法分前、中、后及两侧不低于四个点任意取样(由生产部取样人员取两个样点,监督人员取两个样点。

)另外必须用铲车推开取一个中间样。

每个点大于在离表层0.1m以下取样1-2㎏,共取样约8kg组成一个混合样,然后由生产部取样人员采用四分法制取一个标准样(至少2kg)。

五、样品管理1、分样:生产部取样人员将每一个样品一分为二分成两份样品,将取样信息在标签上填写完整后分别放入取样袋内,在30秒钟内贴上标签,并用胶布紧紧捆扎好之后,由取样人员在30分钟内送至化验室。

两份样品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在供应商签字后存放在化验室的样品柜内,双锁管理,由监督人员和化验室各持一套钥匙,保留三天,作为仲裁分析样。

2、样品编码管理:样品编码应无时间和顺序及其它可辨认规律。

分样结束,供应商离开后,监督人员方可对所取检验煤样进行随机编号,监督人员另行记录编号对应的到货信息,编号不得有任何可识别供应商的信息,编号时供应商不得进入化验室,所编号码不得告知供应商,所取样品要及时扎紧袋口确保密封。

六、异常情况处理当天卸货过程中,取样人员、监督人员须对装车质量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换矿、夹带、分层装、水分或矸石严重超标等异常情况,若有异常应立即停止验收并及时向企管部领导汇报,按照《煤炭采购年度框架合同》约定处理。

煤样的操作规程

煤样的操作规程一、引言煤炭是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煤炭的质量控制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炭质量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煤样的操作规程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煤样的操作规程,包括煤样的采集、制备和保存等方面的要求。

二、煤样采集1. 采样地点选择煤样的采集地点应具有代表性,应根据煤炭的来源、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选择。

采样地点应避免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如降水、污染物等。

2. 采样工具准备采样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与其他物质污染。

常用的采样工具包括采样铲、采样桶、采样袋等。

3. 采样方法(1)采样前应先将采样工具清洗干净,并晾干。

(2)采样时应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如手套、皮带等。

(3)采样时应注意避免煤炭的混合,每次采样应使用新的采样工具。

(4)采样时应根据煤炭的堆放情况,采集不同位置的煤样,以保证采样的代表性。

4. 采样数量和频率采样数量和频率应根据煤炭的规模和使用情况进行确定。

普通来说,采样数量应保证测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煤样研磨(1)煤样研磨前应先将煤样晾干,并进行粒度分析。

(2)煤样研磨时应使用专用的研磨设备,研磨时间和研磨介质应根据煤炭的特性进行确定。

(3)煤样研磨后应进行粒度分析,以确保研磨的效果。

2. 煤样分包煤样分包时应使用无污染的包装材料,并进行标识,以便于后续的测试和保存。

四、煤样保存1. 保存条件煤样应保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环境中,避免受潮和污染。

保存温度应控制在常温范围内。

2. 保存期限煤样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煤炭的特性和使用情况进行确定。

普通来说,煤样的保存期限不宜超过一年。

3. 保存记录保存的煤样应进行记录,包括煤样的来源、采集日期、保存日期等信息,以便于后续的追溯和管理。

五、煤样测试煤样测试时应根据测试目的和要求进行选择相应的测试方法和设备。

测试时应严格按照测试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煤样测试完成后,应根据测试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置。

对于不合格的煤样,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煤炭采样管理办法

煤炭取样管理办法煤炭是主要的生产成本,对公司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作用。

为严控生产成本,抓管理,促效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两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1、取样、做样人员由监审办抽签,营销部监督,先抽取样人员,再抽做样人员,监审办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完成抽签工作。

原则采取随机抽签,连续两次抽到的取样、做样人员,监审办则另行抽取其他取样、做样人员。

监审办通知被抽到取样、做样人员,取样、做样人员接到通知后15分钟内到达指定的位置。

2、取样工作由取样人员完成,做样人员同客户一起在指定位置监督取样,指定位置要求距取样地点2-5米,遇火车大列时抽前三人共同取样,取样、做样及监督人员在取样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安全帽及防尘口罩,且不得与供应商攀谈闲聊。

3、取样人员按照培训要求执行,原则每车取6点,大批量到煤时,小自卸车可取3点,大批量自卸小车,取样监督人员安排铲车去掉煤堆三分之二进行抽检,散户自卸小车取样时,每车必须用铲车去掉煤堆的三分之二进行取样,样的重量约20kg/个样,采样数量1个样/ 500吨,不足500吨按1个样制作,取样完成后,取样人员、监督人员分别在取样签字薄签字(做样室)。

4、做样工作由做样人员完成,取样人员全过程配合,监审办监督,做样人员按照培训要求执行,做样人员完成煤样的粉碎后进行编号,包括煤样、水样的编号,并登记到做样记录薄,做样人员、监督人员分别在签字薄签字(做样室)。

5、分样工作由化验室人员在做样室完成,监审办监督,化验室人员在接到通知后5分钟到达做样室,按照要求规范标准分样,按四分法进行分样掺配不得少于六遍,分样后一份由供煤客户带走(监审办负责),一份封样留存用(监审办、化验室负责),一份化验室化验用(化验室负责),分别标签,完成后,分样人员、监督人员分别在签字薄签字(做样室)。

6、封样留存工作由化验室人员与监审办人员一起完成,留存样期不少于20天。

存样室钥匙由化验室与监审办分别保管,同时使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运煤采样规定
一、船运煤采样子样质量、子样数目与总样量的确定
1、船运煤采样子样质量不少于2KG;
2、根据装船煤量确定子样数目与总样量如下:
量增加24KG。

二、船运煤采样方式
1、船运煤卸船后,通过皮带转运至煤场,在煤堆形成过
程中按时间间隔进行煤堆采样;
2、船运煤卸船后,通过汽车转运至煤场,采用汽车煤机
械或人工方式进行采样;
3、船运煤卸船过程中,根据国家标准分层采样;
4、船运煤卸船前,随机分区域进行全断面采样;
a、将船舱视为长方形,从南北方向根据装船煤量确定分
区,如下表:
分区表:
(湘江上游)(湘江下游)
煤量与区域对应表:
b、区域数平均分配在船舱南北向两侧;
c、随机采样区域在船靠码头后由带班班长、现场采样员及供方代表共同摇号选定;
d、对选定区域进行全断面采样。

5、船运煤卸船过程中,出现低质煤分区或分层装船现象,采用二步法进行补充采样;
a、值班员发现煤质异常,须立即通知班长与部门领导到现场;
b、由现场人员与供应方共同确定低质煤装船比例,并结合总量按比例采取低质煤综合样;
c、单独采取低质煤样,如热值低于2500千卡/千克,扣除全部低质煤量。

如热值在2500-3000千卡/千克之间,扣除80%低质煤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