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汽车入厂煤采样制度新
汽车煤采样管理制度

汽车煤采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采样管理工作,提高采样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取样准确性和真实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煤炭进行采样的汽车单位及采样人员。
第三条采样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煤炭采样的公平、公正、准确和真实。
第四条采样工作中的责任及免责事宜,由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具体约定。
第五条本制度由单位制定,落实责任到相关部门及人员,做好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经单位相关领导部门审批后,下发实施。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相关领导部门。
第二章采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责任第八条采样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煤炭知识和采样技术,熟悉采样操作流程,具备一定的工作责任心和纪律性。
第九条采样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煤炭采样工作,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条采样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到遵守规章制度,执行采样工作要求,确保采样过程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采样人员在工作中应保持团结合作,互相尊重,真诚守信,维护单位形象。
第十二条采样人员应按时上班,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采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采样人员有权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采样人员有义务保守单位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采样人员对于自身擅自操作、违规操作、造成错误或损失的,应依据单位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采样过程的管理第十六条采样人员在进行采样作业前,必须查看煤炭品质要求和采样方法,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采样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应按照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采样点和采样方式,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第十八条采样人员在进行采样作业时,应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包括采样点号、时间、煤种等信息,并及时交由监督人员核对签字。
第十九条采样人员在采样作业结束后,应将采样装置和仪器设备清理干净,放置妥善。
第二十条采样人员应对采样过程进行回顾和总结,及时检查和维护采样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煤场取样管理制度

煤场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场取样管理,保证煤炭质量,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场取样工作。
第三条煤场取样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取样责任第四条煤场取样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取样人员负责。
第五条取样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取样,确保取样的准确性。
第六条煤场取样负责人应组织并管理取样工作,对取样人员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取样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更改取样记录。
第三章取样流程第八条在进行煤场取样前,应先查看煤炭运输车辆的到达记录,确定要取样的煤炭种类和数量。
第九条取样人员应佩戴好取样设备,进行取样前必须洗净双手,并确保取样设备是干净的。
第十条取样人员应按照煤炭种类和数量确定取样点,采用统一的取样设备进行取样。
第十一条取样过程中,应注意取样点周边环境,确保取样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取样记录第十二条取样人员应在取样时做好记录,包括取样时间、地点、煤炭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三条取样记录应在取样结束后立即进行整理,确保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四条取样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两年,超过期限的记录应及时销毁。
第五章取样质量管理第十五条煤场取样应定期进行质量监测,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对于取样不合格的煤炭,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取样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七条煤场取样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取样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不断改进取样工作。
第六章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取样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取样过程的安全。
第十九条取样人员应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具,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二十条取样工作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取样的安全。
第七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取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并进行相关追责。
第二十二条煤场取样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取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取样工作的规范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煤场取样工作应定期进行验收并进行总结,及时处理取样工作中的问题。
汽车入厂煤人工采样作业指导书

汽车入厂煤人工采样作业指导书第一章范围本作业指导书是根据国家标准方法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的,规定了采样相关人员职责及分工、采样员与设备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作业步骤,适用于本部门在入厂汽车车厢顶部和底部采取进厂原煤或筛选煤煤样。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一条 GB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第二条GB/T18666-2002 商品煤质量抽查与验收方法第三条DJ/T570-95 发电用煤质量验收与抽查方法第四条DJ/T569-2007 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样方法第三章定义第一条本作业指导书采用GB475—2008商品煤人工采取方法中的定义。
第二条煤样:为确定某些特性而从煤中采取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
第三条全水分煤样:为测定全水分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第四条一般煤样:为制备一般分析试验煤样而专门采取的煤样。
第五条一般分析试验煤样:破碎到粒度小于0.2mm并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用于化学特性测定的煤样。
第六条子样:采样器具操作一次或截取一次煤流全横截段所采取的一份样。
第七条分样:由均匀分布于整个采样单元的若干初级子样组成的煤样。
第八条总样:从一采样单元取出的全部子样合并成的煤样。
第八条初级子样:在采样第1阶段、于任何破碎和缩分前采取的子样。
第十条缩分后试样:为减少试样质量而将之缩分后保留的一部分。
第十一条采样:从大量煤中采取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煤的过程。
第十二条批:需要进行整体性质测定的一个独立煤量。
第十三条采样单元:从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总样的煤量。
一批煤可以是一个或多个采样单元。
第十四条标称最大粒度:与筛上物累计质量分数最接近(但不大于)5%的筛子相应的筛孔尺寸。
第十五条精密度:在规定条件下所得独立试验结果间的符合程度。
1它经常用一精密度指数,如两倍的标准差来表示。
2煤炭采样精密度为单次采样测定结果与对同一煤(同一来行无数次采样的测定结果的平均值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极限值。
)第十六条系统采样:按相同的时间、空间或质量间隔采取子样,但第一个子样在第一间隔内随机采取,其余的子样按选定的间隔采取。
入厂煤采样与制样交接管理制度

燃料管理制度汇编入厂煤采样与制样交接管理制度(新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入厂煤的采样与制样交接环节,确保入厂煤样的安全与真实性,加强入厂煤样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采样与制样交接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厂煤采样与制样的交接
第三条入厂煤样的运送
当煤场管理人员接到燃料部计量人员通知停磅后,煤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完入厂车辆的煤样后,才能进行入厂煤样的运送;入厂煤样(包括公路煤和火车煤)在运送前,当班班长和主业值班人员应该按照一级编码清点煤样桶数,清点完毕后作好记录,煤样在运送到制样室的过程中,应有当班的班长或者值班主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以保证煤样的安全。
第四条入厂煤采样与制样的交接
当入厂煤样运送到制样室后,送样人员清点完煤样桶数后与制样人员均退出制样室,制样室只留下主业值班人员根据一级码编二级码,二级码由当天日期加四个英文大写字母组成,编完二级码后,由主业人员将入厂煤样桶上的一级码除掉,只留二级码。
主业人员编完二级码后,由制样班班长进行接样,并记录好二级码以及相应的桶数。
第五条当二级码编完后,主业值班人员与制样班班长在煤样交接记录上签字后,同时离开制样室,制样班长锁好制样室门窗,并且保持制样室的照明,以保证监
控录像所需的亮度。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第七条本制度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
入厂汽车煤采样方案

入厂汽车煤手动采样方案
公司本批次采购汽车煤30万吨,煤样标称最大粒度100mm,运煤车辆载重30吨。
煤样入厂后目前采用手动采样,为确保入厂汽车煤采样有代表性,特根据GB/T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制定本采样方案。
1.车车采样。
每车设置两个采样点,每个子样质量不小于6kg,200车煤制作一个总样,总样的质量不小于2600kg。
2.若在车上取样,将车厢分成若干个边长为1m~2m的小块并编上号(一般为15块或18块,图1为18块示例),然后以随机方法依次选择各车的采样点位置。
采样深度在0.4m以下。
图1 采煤子样分布示意图
3.若在车卸煤后的煤堆取样,当入厂煤汽车卸载完煤后,装载机铲去煤堆中上部分(煤堆的2/3部分),剩余1/2子样数在煤堆余下的顶部均匀布点取取,取样时应挖坑至0.4m以下,在坑底用采样铲一次取足1个子样的煤量(>6kg)。
坑的范围应大于铲的长度和宽度,并有一定坡度保证坑壁不会坍塌。
取样前应将滚落在坑底的煤块和矸石清除干净;保证取样有代表性。
4.当天入厂煤量不足一个采样单元时,应将已采煤样存于采样桶中,密封避光保存。
5.注意观察煤车卸车情况,煤车翻卸完毕后取样人员方可进行煤堆取样,严禁站在正翻卸煤的底开门自卸车后边及侧边,防止翻车及晃动的底车门伤人。
车辆运煤及煤场安全管理标准

车辆运煤及煤场安全管理编审批页目次序言 (3)1 范围 (4)2 管理职能 (4)3 管理内容与规定 (4)序言为保证运煤司机和煤场人员、设备旳安全,特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1范围规定了运煤及煤场旳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规定合用于运煤及煤场旳安全管理工作2管理职能2.1运送中心是运煤车辆及驾驶员旳归口管理部门。
2.2燃化部是煤场推煤机安全管理旳归口管理部门。
2.3安所有是车辆运煤及煤场安全管理旳监督部门。
3管理内容与规定3.1为保证运煤安全,车辆和驾驶人员除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应严格执行如下规定:3.1.1所有运煤车辆必须符合“交规”第三章规定,车况良好、证件齐全,驾驶人员身体健康。
3.1.2凡签定运送协议旳车辆司机、司机助手必须通过本原则学习,方可容许进入企业从事拉煤工作。
3.1.3驾驶人员必须按照当月运煤计划,按指定矿点拉煤,过衡时积极出示运煤单。
除司机助手外,不许带其他人员进入煤场。
3.1.4运煤车辆应自觉依次在入厂煤采样机前采样。
所有运煤车辆必须遮盖篷布,防止所运煤碳撒落在地面。
3.1.5运煤汽车进入电子汽车衡前应自觉排队依次过衡。
汽车过衡时限速5km /h,做到“稳上慢下”,防止冲撞损坏衡器。
遇有因过衡发生争执时,应把车辆开下衡停至路边处理问题,如占衡不让,超过三分钟后每占一分钟按规定罚款100元。
3.1.6运煤过程中撞坏大门、墙壁、电灯、路灯、输灰管线等公用设备设施承担对应旳安全责任和惩罚。
3.2进入煤场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3.2.1运送中心车辆司机、司机助手必须积极配合煤场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要不停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旳思想,保证煤场旳人身安全和车辆、设施安全。
3.2.2车辆进入煤场要严格遵守出入须知旳各项规定,做到车车过磅、复磅,车辆驾驶员要听从煤场管理人员旳指挥,按指定路线,在煤场行驶、卸煤。
3.2.3进入煤场区机动车辆车速不得超过5km /h,不准在行驶中抢道占道,车距保持5米以上。
12煤炭采样编号管理规定

入厂煤采样编号管理规定1、入厂煤样是购进煤炭某一车的代表煤样,煤样化验结果,作为对入厂煤内在指标验收与结算的依据。
2、入厂煤样采集由专门的采样人员进行,生技部监督。
3、入厂煤样由采样人员在卸煤前、卸煤中或卸煤后进行,采样时按采样规则进行,不得人为将煤块、矸石等漏掉或舍弃,自卸车要用铲车将煤堆推开或打堆后再进行取样。
4、入厂煤编号分一、二次编号;一次编号规则:月+日+阿拉伯数字(如080105:表示8月1日进煤第5个煤样);二次编号规则:月+日+英文字母(如0801A1或BC:表示8月1日进煤第A1或第BC个煤样)。
5、一次编号在现场进行,由采样员负责,编号完成放在桶内并盖好桶盖,及时送存样室,同时填写编号对应表(见附件1)。
6、二次编号由运行车间值班主任负责,每天在制样前进行,同时填写对应表(见附件2),在完成二次编号后,及时将一次编号就地销毁。
7、一、二次编号表分别由一、二次编号人填写,并签字,每天下班前分别报生技部。
8、一、二次编号人员严守编号保密纪律,严禁私下沟通,也不得与其他人员透露煤样编号信息,严禁将一、二次编号对应表放在一起,必须分别交生技部煤质监督负责人,生技部煤质监督负责人收到后必须及时封存,严禁存放于桌面及其他人员能够看到的地方。
9、存样室钥匙由生技部煤质监督负责人保管(休班时由煤1场班长保管),煤样进入存样室后,应及时锁门,采样员不得再次进入;二次编号期间,严禁他人进入。
10、现场采取的煤样要及时送存样室,送存样室前任何人不得再动,严禁大量存放在现场。
11、煤样解码由生技部煤质监督负责人或其临时指定人员进行,在一、二次编号及煤质化验报告单三者一一对应的情况下解码,并将化验结果报供应科及相关领导;若存在不一致,必须认真核查一、二次编号人员及化验员后,方可确定。
12、未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操作和执行的,每项次罚款100-500元。
附件一:一次编号对应表入厂煤样一次编号对应表时间:年月日编号人:序号供货单位车号编号序号供货单位车号编号1 62 73 84 95 10附件二:二次编号对应表入厂煤样二次编号对应表编号时间:年月日编号人:序号一次编号二次编号序号一次编号二次编号1 62 73 84 95 1023。
车辆进入化工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工厂车辆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进入厂区的车辆,包括生产、办公、运输、维修等车辆。
第三条车辆进入化工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厂规章制度,确保车辆安全、文明、有序通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进入化工厂前,应向厂保卫部门申请,填写《车辆进入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进入化工厂的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无故障、无违章;2. 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损坏;3. 车辆驾驶员持有有效驾驶证,具备驾驶相应车型的资格;4. 车辆装载物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六条进入化工厂的车辆应按照以下规定行驶:1. 服从交通指挥,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2. 进入厂区后,应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车道;3. 严禁在厂区内鸣喇叭、追逐、超车;4. 驾驶员应时刻注意车辆周围环境,确保行车安全。
第七条进入化工厂的车辆在厂区内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在厂区内随意停放车辆,应在指定停车区域停放;2. 严禁在厂区内装卸物品,应在指定区域进行;3. 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饮酒;4. 严禁在厂区内乱扔垃圾、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章车辆检查与维护第八条厂保卫部门应定期对进入化工厂的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驾驶员应立即向厂保卫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造成轻微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厂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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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2009汽车入厂煤采样制度·!2009-06-01发布2009-06-01实施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由由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准备部提出;本标准由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发电运行部归口管理、实施。
}本标准起草:本标准审核:本标准审定:本标准批准:本标准由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发电运行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汽车入厂煤采样制度Q/─20091 总则为规范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汽车入厂煤的采样工作,提高采取煤样的规范性和代表性,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汽车入厂煤采样的一般原则和采样方法。
3 采样的一般原则煤炭采样和制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个其试验结果能代表整批被采样煤的试验煤样。
采样和制样的基本过程,是首先从分布于整批煤的许多点收集相当数量的一份煤,即初级子样,然后将各初级子样直接合并或缩分后合并成一个总样,最后将此总样经过一系列制样程序制成所要求数目和类型的试验煤样。
采样的基本要求,是被采样批煤的所有颗粒都可能进入采样设备,每一个颗粒都有相等的机率被采入试样中。
4 入厂煤采样单元数和子样数采样单元数采样时,以1000吨为一基本采样单元,超过或不足1000吨时,以实际运量为一采样单元。
#每个采样单元子样数4.2.1 基本采样单元字样数原煤、筛选煤、精煤及其它洗煤(包括中煤)的基本采样单元子样数见表4-1。
表4-1基本采样单元最少子样数4.2.2煤量少于1000吨时的子样数按表4-1规定数目按比例递减,但最少不能少于表4-2规定的数目。
)表 4-2 采样单元煤量少于1000t 时的最少子样数4.2.3 采样单元煤量大于1000t 时的子样数采样单元煤量大于1000t 时的子样数按式(1)计算:1000MnN =…………………………………………(1) 式中:N —应采子样数;·n —表1规定子样数;M —被采样煤批量,单位为吨(t );1000—基本采样单元煤量,单位为吨(t )。
批煤采样单元数的确定一批煤可作为一个采样单元,也可按式(2)划分为m 个采样单元:1000Mm =…………………………………………(2) 式中:M-被采样煤批量,单位为吨(t )。
?试样质量4.3.1 总样的最小质量表4-3和表4-4分别列出了一般煤样(共用煤样)、全水分总样和分析煤样的总样或缩分后总样的最小质量。
表4-3给出的一般煤样的最小质量可使由于颗粒分方差减小到,相当于精密度为%。
表 4-3 一般煤样总样、全水分总样/缩分后总样最小质量表4-4 粒度分析总样的最小质量4.3.2.1 子样最小质量/子样最小质量按(3)计算,但最少为。
m a= (3)式中:m a-子样最小质量,单位为千克(kg);d-被采集煤标称最大粒度,单位为毫米(mm)。
表4-5中给出了部分粒度的初级质量或缩分后子样最小质量。
表4-5 部分粒度的初级子样最小质量当按规定子样数和4.3.1规定的最小子样质量采取的总样质量达不到表4-3和表4-4规定的总样最小质量时,应将子样质量增加到按式(4)计算的子样平均质量。
nm m g (4)式中:m —子样平均质量,单位为千克(kg);'m g —总样最小质量,单位为千克(kg); n —子样数目。
5 汽车采样方法 概述直接从静止煤中采样时,应采取全深度试样或不同深度(上、中、下或上、下)的试样;在能够保证运载工具中的煤的品质均匀且无不同品质的煤分层装载时,也可从运载工具顶部采样。
在运输工具顶部采样时,应挖坑至~m采样,取样前应将滚落在坑底的煤块和矸石清除干净。
子样应尽可能均匀布置在采样面上,要注意在处理过程(如装卸)中离析导致的大块堆积(例如,在车角或车壁附近的堆积)。
采样时,采样器应不被试样充满或从中溢出,而且子样应一次采出,多不扔,少不补。
采取子样时,取样铲应从采样表面垂直(或成一定倾角)插入。
采取子样时不应有意地将大块物料(煤或矸石)推到一旁。
!子样分布方法5.2.1 系统采样法将采样车厢/驳船表面分成若干面积相等的小块并编号,然后依次轮流从各车/船的各个小块中部采取1个子样,第一个子样从第一车/船的小块中随机采取,其余子样顺序从后继车/船中轮流采取。
5.2.2 随机采样法将采样车厢/驳船表面划分成若干小块并编号。
制作数量与小块数相等的牌子并编号,一个牌子对应于一个小块。
将牌子放入一个袋子中。
决定第1个采样车/船的子样位置时,从袋中取出数量与需从该车/船采取的子样数相等的牌子,并从与牌号相应的小块中采取子样,然后将抽出的牌子放入另一个袋子中;决定第2个采样车/船的子样位置时,从原袋剩余的牌子中,抽取数量与需从该车/船采取的子样数相等的牌子,并从与牌号相应的小块中采取子样。
以同样的方法,决定其他各车/船的子样位置。
当原袋中牌子取完时,反过来从另一袋子中抽取牌子,再放回原袋。
如是交替,直到采样完毕。
以上抽号操作也可在实际采样前完成,记下需采样的车/船号及其子样位置。
实际采样时按记录的车/船及其子样位置采取子样。
车厢的选择\5.3.1 载重20t以上的汽车车厢的选择当要求的子样数等于或少于一采样单元的车厢数时,每一车厢应采取一个子样;当要求的子样数多于一采样单元的车厢数时,每一车厢应采的子样数等于总子样数除以总车厢数,如除后有余数,则余数子样应分布于整个采样单元。
分布余数子样的车厢可用系统方法选择(如每隔若干车增采一个子样)或用随机方法选择(参见5.2.2)。
5.3.2 载重20t以下的汽车车厢的选择当要求的子样数等于一采样单元的车厢数时,每一车厢采取一个子样;当要求的子样数多于一采样单元车厢数时,每一车厢的子样数等于总子样数除以车厢数,如除后有余数,则余数子样应分布于整个采样单元。
分布余数子样的车厢可用系统方法或随机方法选择;当要求的子样数少于车厢数时,应将整个采样单元均匀分成若干段,然后用系统采样或随机采样方法,从每一段采取1个或数个子样。
人工采样子样位置选择子样位置应逐个车厢不同,以使车厢各部分的煤都有相同的机会被采出。
常用的方法如下:a)系统采样法:本法仅适用于每车采取的子样相等的情况。
将车厢分成若干个边长为1m~2m的小块并编上号(如图1),在每车子样数超过2个时,还要将相继的、数量与欲采子样数相等的号编成一组并编号。
如每车采3个子样时,则将1、2、3号编为第一组,4、5、6号编为第二组,依此类推。
先用随机方法决定第一个车箱采样点位置或组位置,然后顺着与其相继的点或组的数字顺序、从后继的车箱中依次轮流采取子样;b)!c)随机采样方法:将车厢分成若干个边长为1m~2m的小块并编上号(一般为15块或18块,图1为18块示例),然后以随机方法依次选择各车箱的采样点位置。
图1汽车采样子样分布示意图机械化采样子样位置选择子样位置应逐个车厢不同,以使车厢各部分的煤都有相同的机会被采出。
常用的方法如下:a)全深度采样.将车厢分成若干个边长为1m~2m的小块并编上号,或用系统采样方法,依次轮流从每一编号的小块中采取一全深度煤柱为一子样(第1个子样在第1个车厢内随机选择);或用随机采样方法从选定的小块中采取一全深度煤柱为一子样。
b)深部分层采样将车厢分成若干个边长为1m~2m的小块并编上号,每一块分上、中、下三层或上、下两层,或用系统采样方法依次轮流从编号的小块的某一层采取一个子样(第1个子样在第1个车厢内随机选择位置和层);或用随机采样方法从选定的小块和层中采取一个子样。
6 煤炭质量的评定质量评定指标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如表6-1、表6-2、表6-3所示。
·表6-1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表6-2全硫允许差质量评定6.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6.3.1.1 按供货商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供货商的报告之和本厂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列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灰分(A d)报告值-检验值≥表6-1规定值B)发热量(Q gr,d)报告值-检验值≤表6-1规定值C)全硫(S t,d)报告值-检验值≥表6-2规定值6.3.1.2 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以供货商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本厂的检验值,按6.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1)式修正:T=T0 /2 (1)式中:T-实际允许差,%或MJ/kg。
T0-表6-1和表6-2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6.3.1.3 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取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供货商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6.3.2 批煤质量评定以灰分计价时,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以发热量计价时,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当供货商与本厂的化验值的差值超过本制度中规定的相应允许差并发生批煤质量争议时,将该批煤单独堆放,然后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解决:1)双方协商,达成意见一致;2)双方共同对该批煤采样(一个总样)并共同制样和化验。
以此化验结果作为检验值进行验收。
3)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本厂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仲裁中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