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标准化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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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文明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专指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人员在施工现场生产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符合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的施工现场可以申请参加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第二章考核部门第五条省、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六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施工许可证发放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四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项目管理满分20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开工前准备以及合同管理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施工企业未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的;2、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3、施工企业未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第九条文明施工满分30分,包括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划分不明确,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2、没做施工总平面图设计,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堆放侵占道路及危及安全防护的;3、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措施不满足防火要求的;4、环境保护和卫生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施工安全满分25分,包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施工安全管理检查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本项不得分:1、当次检查不合格的;2、无专职安全检查员的;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背景介绍建筑施工是改善人们生活和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手段,其安全与否关系到参与建筑施工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为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提高施工安全水平,国家推出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以规范和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规定要求:1.施工企业合法资格1.1 施工企业应具备有资质的人员和必要的施工经验1.2 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施工登记证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2.1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职责2.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3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强宣传教育3.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3.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3.2 通过信息化手段定期评估和监测安全生产数据4.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4.1 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明确奖励措施4.2 对不合格施工企业进行处罚4.3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件应急机制5.安全培训5.1 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5.2 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培训合格安全管理人员5.3 在建筑施工中落实安全措施并加强巡视检查考评标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A、B、C三类。

A类为合格等级,B、C类为不合格等级。

A类1.施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2.施工过程中,无事故、事变发生,施工质量达到要求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达到合格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B类1.施工单位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隐患,未造成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未达到合格标准,但尚未影响施工质量C类1.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已经发生事故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完全不达标,严重影响施工质量考评过程按照规定要求和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从施工单位的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价。

考核和评价结果以A、B、C等级进行分类。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誉奖,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考评;“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倡导绿色施工方法,推行标准化作业,实施科学管理,减少能源消耗,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水平;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为单体工程和群体工程两个类别;其中,单体工程分为示范工地和优良工地两个等级;群体工程为“省安全文明小区”,其单体工程享有“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同等荣誉;第七条“省安全文明工地”考评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考评;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规模情况、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年考评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示范工地150个,优良工地400个;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第八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范围:一示范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8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二优良工地,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在5000m2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三安全文明小区,应为开发建设的城市居民小区或其他群体建筑,本期开工工程总建筑面积80000m2以上,且不少于6个单位工程;四造价及面积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第九条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条件:一凡申报的在建工程项目,其总包及分包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三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以及其他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事件;四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符合相关要求;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六施工现场及工程形象进度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项考核条件的要求;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相关要求;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十条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单独制定创优实施方案和措施;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提交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和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小区申报表,由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安全协会初审同意,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推荐;第四章复查验收第十一条复查验收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按照各市推荐项目名单,采取统一复查验收和随机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统一复查;随机抽查根据各地申报和工程进度情况确定;省建筑安全协会对“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文明小区”全部进行复查验收;对“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进行抽查验收,不少于总量的30%;第十三条复查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听取申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汇报;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复查;三对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进行提问,考核其对施工安全知识的熟知和掌握情况;四对复查验收的工程项目现场反馈情况;五汇总复查验收情况;第十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专家组由3至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专家由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建筑安全管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第十五条专家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有关规定,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省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省安全文明小区,其中10%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个得分在90分以上,其余单体工程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第五章评审表彰第十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由省建筑安全协会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委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复查验收组的汇报,通过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票数在2/3以上有效;第十八条对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将名单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公布;各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将此作为省级奖励予以评审加分,在市场信用体系中记入诚信行为记录,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工程项目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对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部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从“省安全文明工地”获评的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评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和伪造“省安全文明工地”文件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第二十一条复查验收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检查工作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目的是通过标准化考评,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本细则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优势互补、综合考评。

二、考评的范围和时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时间一般分为季度考评、半年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具体时间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考评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培训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到位,培训效果如何。

3.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得到有效使用和维护。

4.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违章操作。

5. 紧急救援预案包括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应急演练。

6. 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是否齐全,是否真实。

四、考评方法考评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检查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专业的安全生产考评人员进行考核。

对于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将提出整改要求,监督其整改。

对于未整改到位的,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五、考评结果发布和奖惩机制施工单位的考评结果将在工程承包资质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同时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合考评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作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为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评定和工程项目的承接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江苏省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各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星级工地(以下简称“省标化星级工地”)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

文件编号:GG210-003A作业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版号: A发放号:2007年 6 月 28 日批准 2007 年 7 月 1 日实施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作 业 文 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现检查考核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基建、技改和改造性大修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施工监理的情况下,指 现场监理人员;在未委托施工监理的情况下,指工程管理部门指定的 现场人员。

4 职责4.1 工程管理部门4.1.1 负责督促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并进行有效控制;4.1.2 组织协调工业建设项目中对相关方的管理,负责对工程承包单位资质审查;4.1.3 负责工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和考核,在施工合同中提出现场施工环境管理要求。

4.1.4 负责核准检查考核意见和实施考核。

4.2 安全监督站4.2.1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2.2 负责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检查,并提出检查考核意见。

编制: 彭晓环 审核:何龙泉 批准:毕 伟编号:GG210-003A页码:第1页 共9页编号:GG210-003A页码:第2页共9页4.3 工程监理公司4.3.1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3.2 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4.3.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4.3.4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4.3.5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公司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健全完善达标考核长效机制,实现项目管理水平的明显提升,根据《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及公司综合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第三条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坚持“依据标准、量化打分、动态监管、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实施。

第四条履行系统考核职能,安全处、计调处、技术处、质管处、资产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制定本系统的考核细则,填写考核记录,在综合调度会或其他专业会议上讲评考核结果。

安全处是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系统联合检查,汇总和反馈考核结果。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采用百分制。

项目部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自查申报(见附件3),公司组织五大系统考核,计调系统负责项目计划调度管理考核、技术处负责技术管理考核、质管处负责质量管理考核、安全处负责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考核、资产处负责设备、材料管理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项目计划调度管理考核分以10%的权重计入总分,技术管理考核分以20%的权重计入总分,质量管理考核分以30%的权重计入总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分以30%的权重计入总分,资产管理考核分以10%的权重计入总分。

第七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评定分为省级、市级、公司级三个等级。

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为省级,85分-89为市级,70-84分为公司级。

第八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采用处室联合检查和日常检查两种方式进行,处室联合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省内项目现场考核,省外和国际项目可按照考核处室的要求申报现场电子版资料或影像资料。

第九条相关处室的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要填写考核记录,在考核现场填写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项目经理要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14〕20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8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规模以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数据为准.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九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月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详附表1-1中签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下一个月10日前将附表1-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没有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详附表1-2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企业未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并每季度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对项目进行抽查考核记分.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申请项目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附表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详附表1-4.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周期内与项目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自评机构自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季度监督检查情况;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惩戒情况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第十六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申请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归集的资料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1-5,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提交核实申请,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1.由县市、区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2.由设区市考评主体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考评主体提出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评定与公示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考评公示书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建筑施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第十八条核实复核机构应当场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核实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核实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核实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及“不合格”.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考评周期内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项目考评主体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全面停工改正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工程项目在考评周期内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为、实体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下同考核记分达100分及以上的.六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第十四条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余的均评定为合格.项目考评主体对“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归集的材料要进一步甄别,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的,方可作为不合格评定的依据.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核实或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考评核实或复核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1-6,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项目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第二十一条项目考评结果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公布,以便查询和应用,同时向社会公布.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闽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结果,省厅将及时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评选,数量从严控制.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标准及考评办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每个年周期内,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表2-1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五条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全省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具有二级法人分支机构的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应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为重点考评内容,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月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表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表2-3.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近三年与企业考评有关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情况;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年周期自评情况;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施工企业年周期考核记分情况.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第二十八条归集的资料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应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2-4,简称企业考评公示书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公示期内对企业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为最终结果.提出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第三十一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场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企业考评主体应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做出复核决定.企业考评主体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责任人.第三十二条对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最迟应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2-5,以下简称企业考评告知书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企业考评告知书中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第三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对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档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二级达标”、“三级达标”及“不达标”.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一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2起以上5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统计行政处罚次数;四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未提交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第三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考评结果,省厅将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省厅将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标准及考评办法.“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一级达标”应严格按照标准和办法考评,数量从严控制.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项目考评主体撤销原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考评过程中有发现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第三十八条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限届满,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的,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否则,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视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务.第三十九条省内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重新申请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无在建项目的,按照初次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自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可视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十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第四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四十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中项目考评周期是指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起至工程项目完工止.企业考评中的年周期是指自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一年;近三年是指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生效日至有效期届满日前四个月的时间段.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不良信息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规定申报登记;本细则采用的惩戒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0号申报登记的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即工程项目为2015年3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和2015年3月1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细则进行考评.但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考评时,以企业自评为基础,重点考核2015年3月1日以后至企业申请考评之日企业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以及企业在该时间段所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和施工安全考核记分情况;考评标准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附表: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项目月自评情况汇总表1-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季度检查表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申请表1-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公示书1-6.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2-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2-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2-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2-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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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标准化考核办法
施工标准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旨在规范施工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并对施工单位的标准化水平进行评估和考核。

考核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

一、考核目标
1. 提高施工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激励施工单位积极推行标准化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和经济奖励。

3. 评估施工单位标准化管理的成果,为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标准化管理提供参考。

二、考核内容
1.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组织管理、资源配置、协作配合等。

2. 技术标准:包括项目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要求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

3. 施工质量:包括施工过程中的验收、检测、质量控制等。

4. 安全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事故防范等。

5. 环境保护: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噪音等的控制和处理。

6. 信息化管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信息化技术应用和管理。

三、考核方法
1. 组织考核: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2. 文书审核:对施工单位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技术标准等文书进行审核。

3. 质量检测: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统计分析:通过对施工单位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其标准化水平。

五、考核结果
1. 优秀单位:标准化管理得分达到90分以上,且符合其他考核要求。

2. 合格单位:标准化管理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且符合其他考核要求。

3. 不合格单位:标准化管理得分低于70分,或者其他考核要求不能达标。

六、奖惩措施
1. 优秀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和宣传推介。

2. 合格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宣传推介。

3. 不合格单位: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限期复查。

如连续多次不合格,将取消其参与施工资格。

七、考核周期
1.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周期为一年。

2. 根据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进行考核。

八、附则
1. 对于考核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2. 考核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施工标准化考核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提升施工单位的标准化管理水平,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同时,通过对施工单位的考核,给予优秀单位一定的奖励和宣传推介,激励施工单位积
极推行标准化管理。

只有不断完善和提升标准化管理水平,才能提高整体施工质量,为建设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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