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标准指标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20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流程。
本文将从决策提出、调研论证、决策审议、决策实施、决策评估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决策提出1. 民意征集:政府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2. 部门提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包括决策事项的背景、目的、意义、实施方案等。
3. 纳入议程:政府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事项纳入政府会议议程。
三、调研论证1. 资料收集: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深入调研,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2. 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3. 社会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4. 综合分析:政府有关部门对调研论证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决策论证报告。
四、决策审议1. 政府会议审议: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议。
2. 部门会商:政府有关部门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会商,形成统一意见。
3. 立法审查:对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提交立法机关审查。
4. 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五、决策实施1. 制定实施方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审议通过的决策事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2. 分解任务:将实施方案分解为具体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资金保障: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资金需求,保障决策顺利实施。
4. 监督检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六、决策评估1. 制定评估方案: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
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四讲现代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要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就必须实现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找到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行政决策过程,可以分为几个步骤:第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第二,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第三,行政决策方案的评估、选优;第四,行政决策方案的试点;第五,行政决策方案的执行;第六,追踪决策。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政府的存在是以社会问题的存在和解决社会问题为前提的,如果没有社会问题或者政府不能够解决社会问题,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是以发现现存的和即将产生的社会问题为条件。
(一)行政决策问题的含义什么样的问题才是政府决策的问题?什么样的问题才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1.问题的定义:在行政决策中所说的“问题",是指需要研究、讨论并且加以解决的矛盾,这些矛盾是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现状的差异而引起的,是理想状态和现实状态的差异。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行政决策中的“问题”,就是从社会现状、期望状态和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的.2.形成问题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类:解决这两种差异,就是行政决策要达到的目标.(1)由于维持社会状况引起的(2)由于社会发展需要而引起的3.政府的决策问题与公共问题的区别与联系(1)政府决策问题属于公共问题,它不涉及个人问题(2)并不是所有的公共问题均是政府决策的问题4.行政决策问题具有的基本构成要素:(1)政府行政决策问题是一种客观状态(2)行政决策问题是一种被认知的状态(3)行政决策问题是大多数人认识或关系到大多数人利害关系的一种状况(4)行政决策问题是政府权威部门有必要采取行动而加以解决的一种问题5.行政决策问题的特点(1)相互依赖性(2)主观性(3)历史性(4)动态性6.行政决策问题的类型(1)依据决策问题的性质和领域,将决策问题分为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等。
(2)依据政府权力作用的范围和管理领域,将政府决策问题划分为提取性的、分配性的和管制性的问题以及还有象征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政治价值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政府行政的力量日益强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制定规定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的形成、决策的审批、公开与解释等环节。
三、程序要求1. 立项在行政决策之前,必须制定决策立项报告,明确决策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由决策的发起者或相关部门提出并报送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可行性研究决策立项获批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决策的类型和性质,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方案的制定、影响评估、财务预算、风险评估等,确保决策方案能够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正面效应。
3. 公示和听证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当经过一定的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内容、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
听证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进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可行性研究和影响评估结果进行问题分析和决策修改。
4. 决策审批行政机关在决策形成后,应当进行审批程序,决策审批应当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
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审批级别、审批程序、审批限制等多个方面。
决策审批结果的通知应当注明审批文号和有效期限。
5. 公布执行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决策主体签字后,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含决策的依据、目的、结果和执行时间等,同时公布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决策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四、责任追究对于行政决策程序中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照决策程序进行履职,如有失职、渎职、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五、总体要求本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施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在现代社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政府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响力和战略意义的决策,通常涉及政策制定、政府改革、项目启动等方面。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将以重大行政决策为主题,提出一套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
二、工作内容和计划1. 涉及部门和人员:(1)决策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具有决策权和决策能力的人员,例如政府高层领导。
(2)实施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决策的人员,例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人员等。
2. 工作流程:(1)明确决策目标:在开始实施之前,必须明确决策的目标和核心要求,确保工作目标的明确性。
(2)制定详细计划:根据决策的目标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的步骤、时间和责任。
(3)组织实施团队:根据实施计划,组织需要的人员和资源,形成实施团队,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安排工作。
(4)分工合作:对于大型的决策项目,可以根据不同的任务和专业性,将工作分解并分配给不同的团队成员,实现协同工作。
(5)监控和评估: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
(6)总结和反馈:在决策实施结束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反馈结果提供给决策人员,为下一次决策提供参考。
3. 工作措施:(1)组织力量: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投入到实施工作中,保证决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2)信息共享: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定期会议等方式,确保实施人员之间可以共享信息和经验,加强合作和协调。
(3)统筹规划:对于涉及多个部门之间协作的决策,需要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决策目标的实现。
(4)培训和培养:为实施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培养机会,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实施能力,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
(5)风险控制:在实施过程中,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决策目标的实现。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正文:----------------------------------------------------------------------------------------------------------------------------------------------------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一德2021年1月14日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1)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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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具体标准、风险评估指标、业务流程决策内容具体标准一、发展规划类(一)地税系统发展规划1、全局性发展规划.指涵盖地方税收整体工作的规划,包括年度规划、中长期规划等各类综合性规划。
全局性规划作为行政决策事项,由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并由市局机关处(室)分项制定规划,最终形成全局性规划.2、部门性发展规划。
指市局机关处(室)根据局党组意见或上级单位要求,研究制定的涵盖部门各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原则上涉及三年以上发展规划。
部门性规划可由1个部门制定,也可由多个相关部门制定.3、单项性发展规划.指全局重大单项工作,根据局党组意见或上级单位要求,研究制定的单项性、三年以上的发展规划。
单项性发展规划,应当具备该项工作较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能够促进地税事业的科学发展.(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1、编制本级“三定”方案。
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编制本级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2、审定下级税务机关“三定方案”。
指审定下级税务机关上报的税务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3、制定本级税务机关内设科(室).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省“三定”方案规定内,编制本级处(室)、分局、稽查局的内设科室设置及人员编制和主要职责。
二、人事管理类(一)重要人事任免1、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
(二)重要奖惩1、奖励表彰。
指给予市(局)级以上集体荣誉,省级以上个人荣誉。
2、惩处问责。
指给予个人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严重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领导干部诫勉问责,集体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
3、创新创优。
指纳入本级税务机关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创先争优项目规划。
三、财务管理类(一)年度财务预算1、年度财务收入预算编制。
指编制本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依照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计划。
2、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编制。
指编制本单位在一个预算年度内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完成税收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二)重大财务支出1、新增资产.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审批后需追加投资的,以累计投资额为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车辆的配备;单价在22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和无形资产;批量购置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它资产.2、大额资金支付。
指单项50万元以上非常规性资金支付业务。
四、项目建设类(一)征管改革重大问题1、职能调整。
指涉及本机关部门或条线,多处室或多个分局之间的职能调整问题。
2、范围调整。
指涉及本机关管辖区域或范围,管户的重大调整问题。
3、业务流程调整。
指涉及税收业务流程的重大调整问题.4、发票管理改革。
指涉及发票管理管理方式、发票种类调整等重大问题.5、税收管理方式调整。
指委托代征、综合治税、社会化管理等重大问题。
(二)信息化建设项目1、信息化建设计划.指编制本机关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及预算。
2、信息化项目预算。
指未纳入年度计划,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基建项目1、基本建设。
指涉及土地、建设项目规划的大宗基建项目。
2、装潢装饰修缮.指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装潢、装饰、修缮、维护等建设项目。
五、税收法制类(一)税收规范性文件1、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指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税收政策性解读.2、规范性批复.指各级税务机关针对下级税务机关有关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复。
(二)税务重大案件审理1、督办案件.指省局、市政府、市人大等上级部门督办,审理委员会对定性、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指税务行政处罚超出自由裁量权范围或处罚倍数达三倍以上且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3、移送案件.指达到移送标准,拟移送司法机关的重大案件。
4、侵权案件。
指审理委员会认为案情重大,可能涉及侵犯纳税人权益,造成社会影响的案件.(三)税收执法督察决定1、取消税收优惠。
指拟作出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30万元以上,且对具体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责任追究的执法督察决定。
2、取消执法资格.指税务干部存在虚收空转税款、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等违规行为,拟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的执法督察决定。
六、其他决策类1、制定应急预案。
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税突发事件、安全事件、紧急事件等制定应急预案。
2、重大信访案件。
指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信访问题,或群体访、集体访、越级访、异常访等信访事件的处理处置。
3、其他重大决策。
指有重大影响,需经各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风险评估指标一、发展规划类(一)地税系统发展规划1、合法性风险(1)依法依规。
发展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级规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上级部门要求,不违背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不与上级部门相同发展规划有冲突.2、社会稳定性风险(3)群众意愿。
发展规划是否顺应本单位、本部门大多数人的意愿,得到多数人的认同。
(4)纳税人权益。
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发展规划,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3、执法性风险(5)执法事项。
涉及依法行政工作中执法事项的规划,执法主体、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廉政性风险(6)权力监督.涉及行政权力方面的规划,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1、合法性风险(1)依法编制。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机构改革文件规定,编制本级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依法设置,是否按照本级税务机关“三定方案”设置内设科(室)、人员编制和主要职责。
2、执法性风险(3)执法主体资格。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方案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在实施后,涉及的机构及人员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执法风险.3、社会稳定性风险(4)资源配置。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是否会影响部分工作的正常开展.(5)办税成本。
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是否会增加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的负担。
4、廉政性风险(6)越权扩编.是否越权设置机构、扩编、超职数配备.二、人事管理类(一)重要人事任免1、合法性风险(1)依法公开.是否公布选拔方式、职位职数、人员范围、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2)民主测评。
是否进行民主测评程序。
(3)组织考察。
是否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4)集体审议。
是否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5)任前公示。
是否对拟选拔人员进行任前公示。
2、执法性风险(6)执法资格。
涉及的人员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执法风险。
3、社会稳定性风险(7)社会影响。
是否会造成社会反响,产生不良后果。
4、廉政性风险(8)廉政监督。
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管理.(二)重要奖惩1、合法性风险(1)依法依规.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作出.2、社会稳定性风险(2)社会影响。
是否会造成社会反响,产生不良后果。
3、执法性风险(无)4、廉政性风险(3)廉政监督。
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管理。
三、财务管理类(一)年度财务预算1、合法性风险指标(1)程序合法。
是否按照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进行。
(2)内容合法。
①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求: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实事求是地预测、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计划。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依托基础信息资料,根据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2、执法性风险(无)3、社会稳定性风险(3)社会影响。
年度财务预算总量及增幅,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廉政性风险(4)扩大支出规模.是否擅自扩大项目支出预算规模.(6)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支出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重大财务支出1、合法性风险指标(1)支出事项合法。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施行主体合法。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施行主体是否合法.(3)决策程序合法。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决策程序是否合法.2、执法性风险(无)3、社会稳定性风险(4)社会影响。
重大财务支出事项是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廉政性风险(5)廉政监督。
对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纳入廉政风险内控机制进行管理。
(6)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支出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7)预算资金收入管理.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②隐瞒、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计划、用途;③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或私分公款、私设“小金库”等。
(8)银行账户管理.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未经报批开设银行账户;②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或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开立账户存储;③挪用或贪污存储的公款;④用单位银行存款进行投资,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9)大额资金支出。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大额资金使用未经过集体研究或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规避集体研究;②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③擅自改变大额资金使用的性质和用途。
(10)公务经费支出。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对招待费、会议费等公务活动支出报批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②谋取私利,导致多报、虚报等现象.(10)手续费支出.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不按规定审核或虚支代扣代缴手续费;②贪污、挪用代征基金、代征(扣)代缴税收手续费等。
(11)现金存取。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大额现金支出未通过银行转账支付;②私借、私存、挪用、坐支现金;③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
(12)凭证审核、编制。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②未经规定程序签批或审核原始凭证。
(13)账簿设置、记载指标。
是否存在以下问题:①帐簿设置科目混乱,记载不实,造成资金流向不清,可能出现贪污、挪用等行为;②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等;③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
四、项目建设类(一)征管改革重大问题1、合法性风险(1)依据合法。
征管改革是否按照省编办“三定"方案规定的内设机构、基层行政机构及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内设科(室)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2)方案合规。
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上级规定.2、执法性风险(3)执法主体。
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机构及人员执法主体、执法资格是否存在执法风险.(4)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