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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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鞍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委属各处室、下属单位: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订了《鞍山市发改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鞍山市发改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9月23日附件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 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各阶层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委内重大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的行政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需要提交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鞍山市委常委会、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鞍山市人民政府审议涉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1、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提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意见和措施;2、研究、策划、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需要向省和国家申报的重点项目;3、研究国家和省专项、国债、市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及项目稽查工作;4、研究确定报省发改委、市委、市政府重要的调研报告和工作方案等;5、研究向省和国家争取资金及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6、研究公用事业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7、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其他重大问题。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1. 引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

这些决策涉及到政府权力的行使,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2. 相关法律基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的制定是根据以下法律基础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要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合法性:决策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范围。

- 公正性:决策应公正、客观,不能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利益。

- 透明度:决策应公开透明,充分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参与性:决策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4.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主要环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研究决策:政府部门应充分调研、分析相关问题,制定决策方案。

- 决策审议:重大决策应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审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 决策公告:政府应将决策内容公告于社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 实施执行:政府部门根据决策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5.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程序保障措施为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权限明确:明确各级政府机构的权责范围,避免越权行使行政权力。

- 依据法律:政府决策应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凭空制定政策或决策。

- 参与公众:重大决策应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形成决策的多元参与。

- 程序公开:政府应将决策程序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决策的信息和依据。

-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加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守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本地实际和重要工作,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张精密的蓝图,为政府的决策行为划定了清晰的路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并非是日常琐碎的行政事务,而是那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比如城市的大规模规划建设、重大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等。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呢?一方面,这是保障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况和众多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程序来规范,很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通过规定严格的调研、论证、评估等程序,可以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从而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另一方面,这也是保障民主性的必然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影响广泛,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让社会各界有机会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期望,使决策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再者,这是保障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行政决策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是确保决策合法有效的前提。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决策启动是第一步。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众提议、人大政协建议等,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在这个环节,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初步的研究和筛选,确保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接下来是公众参与。

这是保障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还应当专门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给予反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政府行政的力量日益强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制定规定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的形成、决策的审批、公开与解释等环节。

三、程序要求1. 立项在行政决策之前,必须制定决策立项报告,明确决策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由决策的发起者或相关部门提出并报送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可行性研究决策立项获批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决策的类型和性质,进行相关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方案的制定、影响评估、财务预算、风险评估等,确保决策方案能够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产生正面效应。

3. 公示和听证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当经过一定的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内容、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

听证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进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可行性研究和影响评估结果进行问题分析和决策修改。

4. 决策审批行政机关在决策形成后,应当进行审批程序,决策审批应当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

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审批级别、审批程序、审批限制等多个方面。

决策审批结果的通知应当注明审批文号和有效期限。

5. 公布执行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决策主体签字后,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含决策的依据、目的、结果和执行时间等,同时公布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决策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四、责任追究对于行政决策程序中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照决策程序进行履职,如有失职、渎职、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五、总体要求本规定的实施,旨在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目录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15)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22)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31)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33)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37)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制度 (39)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44)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8)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X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编制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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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
(二)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
(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调整和制定经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各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以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X、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工作,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县长、副县长;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四)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确定。

对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县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交办的决策事项,县政府应当指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承办单位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遵守本规定的相应程序。

第十条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和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意见。

承办单位必要时,还应当专门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承办单位组织征求和听取意见时,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初稿和
起草说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承办单位应当公布听证事项,通过自愿报名、定向选择等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保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事先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

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接受听证参加人质询,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咨询论证专家。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

第X条对涉及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价格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采取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
险进行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

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廉洁性论证。

第十五条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意见对决策草案初稿作重大修改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修改内容再次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对决策草案初稿分歧意见较大的,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协调的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提请县政府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形成决策草案。

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十七条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并由县政府办公室分送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决策的必要性、起草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并附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廉洁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承办单位应当对提供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县政府法制部门、县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决策草案分别从风险性、合法性、廉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于10日内出具审查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承办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相关报告进行综合审查。

第十八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承办单位完善相关程序。

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再次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县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县长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领导主持进行,由决策草案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行政决策草案情况汇报。

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县长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第二十条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决策事项起草、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

县政府讨论决策事项时,可以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基层群众组织、行业组织、专业人士等列席会议。

县政府讨论决策事项时,可以邀请市民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第二十一条通过决策事项的,县政府应当确定实施单位。

决策事项依法需要向上级机关、县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的,县政府应当按规定报告。

决策事项通过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反馈或者公布公众、专家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决策事项通过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社会评议等方法,组织开展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县政府。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

决策事项内容调整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县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实施,可以向县政府、承办单位、实施单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将相关单位落实决策程序要求纳入年度绩
效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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