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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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中直有关部门:现将2012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备案的基本情况2012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基本上能够按照要求报送备案,报备文件数量大幅增加。

长春和吉林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规章13部;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225件。

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市(州)政府87件,占39%,省中直部门138件,占61%。

同2011年相比,规范性文件备案数量增加77件,增幅52%,备案的数量和增幅均创历年之最,漏报、瞒报现象明显减少。

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质量来看,违法现象明显减少,报送的文件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体现了地方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报送备案不及时的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个别单位临近绩效考核时才检查发文目录,补报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备案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在一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没有备案报告或说明,有的未按要求编写备案报告,有的数份文件使用一份备案报告,有的未按规定的数量报送备案,还有的未报送规范性文件原件或未按要求装订。

(三)未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问题比较突出按照规定,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应当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截止2013年1月31日,仍有一些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没有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省吉林市《通用能力测试(综合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国考真题

吉林省吉林市《通用能力测试(综合类)》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国考真题

吉林省吉林市《通用能力测试(综合类)》事业招聘考试(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

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参考答案】A2. 公务员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应予以辞退?()A、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B、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C、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D、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5 天的【参考答案】D3. 从行政组织的结构类型来看,我国国家各部委之间的分工协作属于()。

A、平行结构B、直线结构C、平衡结构D、横向结构【参考答案】D4.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名列前茅,国内生产总值从五十四万亿元增长到八十万亿元,稳居世界(),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百分之三十。

A、第一B、第二C、第三D、第五【参考答案】B5.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

A、依法委托B、不得委托C、不得再委托D、可以再委托【参考答案】B6.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

A、不予免税B、不予征税C、适当征税D、完全免税【参考答案】B7. 实现“一国两制”的前提是()。

A、港、澳、台享有高度自治权B、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C、国家主权统一于中华人民共和国D、港、澳、台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参考答案】C8. 关于磁悬浮列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吉政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2号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纲要》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保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项战略任务。

当前,我省正处在坚持科学发展,突出“发展”和“民生”两个关键,大力推进“三化”统筹、全面实施“三动”战略,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应对矛盾凸显期,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

但目前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视不够,一些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亟待制定或修订完善,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还不健全,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2022.11.01
•【字号】吉审党组发〔2022〕37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的通知
吉审党组发〔2022〕37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我省法治建设的有关部署,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请认真对照落实清单内容。

附件:吉林省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
中共吉林省审计厅党组
2022年11月1日附件。

吉林省辽源市第五中学2024_2025学年高一政治下学期第二次月考试题

吉林省辽源市第五中学2024_2025学年高一政治下学期第二次月考试题

吉林省辽源市第五中学2024-2025学年高一政治下学期其次次月考试题第I卷考试说明: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30小题,共60分)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扰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依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供应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扰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这表明①人民民主是最真实的、最管用的民主②国家利益与公民的个人利益是统一的③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同等的④敬重人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状况显示,2024年3月,新增因严峻失信行为而限制乘坐火车的严峻失信人533人,主要涉及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平安、造成严峻社会不良影响等,将限制乘坐全部火车席别。

这警示我们①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②行使权利应当以敬重他人的权利为前提③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须要自觉履行义务④任何公民都必需同等地履行法定义务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3.2024年7月31日,工信部发布《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方法(征求看法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

工信部此次征求看法A.表明人民民主是最管用、最真实的民主B.敬重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决策权C.表明拓宽民意反映渠道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D.是公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管理的表现4.某企业准备投资在某村建一个农村博物馆以发展乡村旅游。

该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商议后,考虑本村交通不便,拿不出每年几万元的维护费,甚至担忧博物馆成为负担而谢绝了这笔投资。

这体现了①村委会作为自治政府依法决策本村的重大事宜②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和服务自治性组织③村民会议是村民实现基本政治权利的有力体现④村委会有管理本村的土地和财产等资源的权力A. ①②B. ③④C. ②④D. ①③5.2024年5月16日,为深化实行中心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2025年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看法》,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别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加大金融支持,助推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吉政发[1998]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吉政发[1998]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吉政发[1998]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对于我国跨世纪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省委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特作如下决定:一、更新行政管理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

“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被滥用,保障公民权利,桑强化管理手段,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方略的应有之义和核心内容,是宪法和法律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最基本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和省委关于依法治国、依法省省的精神,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抓好政府立法工作,确立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政府立法工作,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着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突出地方特色,使立法的内容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政办函[2011]5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5【实施日期】2011.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政办函〔2011〕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201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201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一、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是全省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决策的责任制度、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重大决策的听证和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要广泛听取、合理吸纳各方面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二是进一步清理审核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明确来源和依据,编制职权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是公开行政权力的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的权利、投诉举报方法等具体事项,统一工作标准,固化行政程序。

四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设定并公开裁量幅度与标准,完善适用规则,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五是选择1-2个地区作为试点,积极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二、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一是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到有专门机构负责、有专门人员承办、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

二是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扩大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范围。

财政部门要及时公开人大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加强预算公开制度建设,积极研究、逐步推进政府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和“三农”、水利、教育、医疗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公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4•【字号】吉政办发[1994]103号•【施行日期】1994.1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1994〕10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的《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5月17日发布1994年11月24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完善现代化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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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和决定等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重要资源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公共建设等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及处置决策,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等事项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决策机关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具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决策机关的办公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应工作。

上级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七条下列人员、部门、单位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决策机关提出启动建议:(一)决策机关的领导;(二)决策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人士;(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经决策机关确认可以提出建议的其他人员;第八条决策机关对本规定第七条提出的决策事项启动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决策建议,由决策机关交由决策事项的主管单位研究论证,决策事项无主管单位的由决策机关指定。

(二)对第二项和第三项决策建议,由提出建议的政府和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研究论证。

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承担决策建议研究论证的单位应当论证决策事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决策建议的可行性、必要性等。

第九条经承担决策事项研究论证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后,认为决策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及必要性较强、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报请决策机关确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起草方案。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

预测报告可以用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称决策草案)。

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一条决策草案起草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准确的公开以下事项,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一)决策草案及相关说明;(二)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决策承办单位及其联系方式;(四)涉及公众代表报名的条件及遴选规定;(五)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便于公众知悉的原则,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二)新闻发布会;(三)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四)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五)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情形,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一)民意调查、问卷调查;(二)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三)发布征求意见稿;(四)专题调研、实地走访;(五)座谈会;(六)听证会;(七)其他公众参与的方式。

除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和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外,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公众参与调研、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情形,选择参与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和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公众代表参与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座谈、听证等工作,公众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能力;(二)相应的专业知识;(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公众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在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的人员中遴选产生。

公众代表一经选任,代表名单和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

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电话、微博、微信、书面等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和产生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九条公众参与程序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报告书,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二)公众的主要意见;(三)对公众主要意见的处理建议及其依据、理由;(四)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有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制定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诚信考核、工作效能、退出等管理机制。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无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并公布确定的专业机构名称。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实施专家论证,应当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政府确定的专业机构中聘用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四条参与论证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其行业专长应当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致,并在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领域的,应当安排相应领域的专家参与论证。

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名。

第二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论证事项。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范围的,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二)制定论证方案。

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对象,制定论证步骤和标准,明确论证方式;(三)提供论证资料。

包括前期调查研究报告、公众参与报告、相关背景资料以及论证的具体要求等;(四)组织开展论证。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的形式进行。

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五)提交论证结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过程结束后,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带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程序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专家论证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专家论证报告书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内容一般包括:(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三)决策的执行条件;(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行或者修改的建议;(七)其他必要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专家论证意见是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应当当面解释或者书面说明原因。

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报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时一并提交。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吸收、采纳专家意见,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适当报酬。

决策承办单位聘请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并公布确定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名称。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政府确定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并产生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称评估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实施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的风险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风险评估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四级,划分标准如下:(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四)社会公众大力支持,无不同意见,不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无风险。

第三十三条评估单位开展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二)生态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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