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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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以下是一些相关内容的概述:
1. 运营成本规制:对于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根据相关成本指标进行规制和监管,确保运营成本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2. 成本指标:衡量运营成本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护、人员工资、能源消耗、设备更新以及税费等方面的支出。

相关部门将根据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详细的成本指标。

3. 成本收入关系: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票价收入,但可能不足以覆盖全部运营成本。

因此,需要政府设立相应的补贴机制,以确保运营企业的正常运营。

4. 补贴实施:政府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补贴,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拨款、资金直接注入和优惠税收等措施。

5. 补贴审核:对于申请补贴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要向政府提交具体的成本报告和运营计划,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以确保补贴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对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规制及补贴实施方案的简要描述,具体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规定和落实。

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的运作模式的探讨

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的运作模式的探讨

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的运作模式的探讨摘要:本文主要从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工程实际出发探讨了于东莞市轨道交通工程车的运作模式,旨在与同行探讨学习,共同进步。

关键词:轨道工程车运作模式东莞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R2线工程是一条由北部——西南方向的市域快速干线,是连接东莞西部城镇密集带的客运交通走廊。

线路从石龙、茶山经东莞市区、厚街、至虎门,沿线为东莞西部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居住人口密集、交通繁忙、城镇间客运交通来往量较大,是东莞轨道交通网络的骨干线路之一。

本工程线路总长37.785km,其中地下线长33.601km,占线路总长的88.92%,高架线长3.770km,占线路总长的9.98%,路基段长0.415km,占线路总长的1.10%。

全线共设车站15座,在茶山站西侧设车辆段1座,控制中心设于西平站西北侧,全线共设置2座主变电所。

全线共有4座车站分别与其它轨道交通线、铁路线换乘,分别是:东莞火车站(与广深铁路换乘),鸿福路站(与R1号线换乘)、西平站(与莞惠城际线换乘)、虎门火车站(与广深客运专线、穗莞深城际线换乘)。

工程车是地铁运营及维护要用到的一种很重要的设备,在许多地铁系统的维护作业中都需要使用工程车,例如:地铁列车、运输车辆及无动力轨道车辆的牵引、调车;隧道内、车辆段内事故车辆救援牵引作业;地铁供电设备施工、维修时工程车作为牵引动力设备;接触网和轨道的检测和维修;接触网上部设备在停电状态下的安装、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轨道信号设备的安装、检修和检测;地铁正线货物运输及地铁工程维修等。

1.研究意义东莞地铁R2线一期工程的运营管理和行车组织工作,以安全运送乘客、满足设备维护的需要,按《运营时刻表》的要求,实现安全、准点、舒适、快捷的运营服务为宗旨。

在这个大前提下,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上,紧密配合、协调动作,确保行车和乘客安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本课题研究涉及运营期间,行车安全的大大小小事宜,以“安全第一,快速恢复运营”为主要宗旨,实现工作的高效完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东府〔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8〕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轨道交通建设是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群众出行条件、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以公共交通优先为导向的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下称“TOD综合开发”)是充分利用轨道站场核心优势、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筹集轨道建设资金、提升轨道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理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综合开发、运营管理等工作,现就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轨道交通的重要意义、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一)充分认识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意义轨道交通工程是我市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发展工程、提升工程,是有效缓解交通拥堵、解决群众出行困难的必然选择,是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总体品质和加速城市发展进程的关键环节。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轨道交通就是建设城市、发展轨道交通就是经营城市、运营轨道交通就是改善民生”的思想意识,举全市之力、聚全民之智,统筹谋划,创新机制,同舟共济,合力推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综合开发等各项工作,促进我市轨道交通事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建设的总体目标紧抓轨道交通建设大发展、大跨越的机遇,以省、市重大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建设为契机,主动对接广州、深圳两大核心城市,着力打造“内聚、强心、外联”的轨道交通网络,探索“轨道+物业”、“轨道+社区”等开发模式,为我市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发展和交通需求的增长,城市轨道交通成为现代都市重要的运输工具之一。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车辆运营要求1. 安全性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过安全性评估合格方可投入运营。

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运营时间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根据当地的交通需求和运营成本,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运营服务。

运营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线路的运力状况。

3. 运营间隔要求:为了缩短乘客等待时间和提高出行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运营间隔,确保乘客能够方便快捷地乘坐。

二、乘客安全保障1. 乘客乘车要求:乘客进入车站和车辆前,应遵守车站和车辆的相关规定,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验票。

同时,乘客在车内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任何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2. 紧急救援措施:城市轨道交通应建立完善的紧急救援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同时,车辆和车站应配备必要的紧急设备和急救药品,方便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帮助。

三、工作人员管理1. 基础培训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工作人员在投入运营前还需要进行实际操作和技能考核。

2. 安全意识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要求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警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四、票务管理1. 票价制度: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确保运营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和乘车距离制定不同的票价策略。

2. 电子支付:为方便乘客乘车,城市轨道交通可推行电子支付系统,实现刷卡乘车和多种支付方式的应用,提供更加便捷的票务服务。

总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是确保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的重要保障。

东莞地铁运营方案

东莞地铁运营方案

东莞地铁运营方案一、地铁线路规划东莞市作为中国珠三角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发达,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中的重要交通枢纽。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东莞地铁的建设意义重大。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的需求,东莞地铁线路规划应该建设合理、覆盖面广。

根据东莞市的交通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规划,东莞地铁的线路规划应分为三个阶段:一期规划、二期规划和三期规划。

一期规划:根据东莞市的交通状况和人口分布情况,首先应该建设一些交通密集的地区的地铁线路。

首先建设一条贯穿东莞市中心的地铁线路,连接东莞市内各大繁华商业区和交通枢纽,如万江、虎门、东城等地。

然后,根据市民出行的需求,向市区内设立一些分支线路,以方便市民的出行。

此外,也可以考虑将地铁线路延伸至周边的重要城市,如广州、深圳等地,形成地铁交通的相互衔接。

二期规划:一期规划建设的地铁线路可以为东莞市的交通状况带来一定的改善,但东莞市仍然存在一些交通拥堵的问题。

因此,东莞地铁的二期规划应主要解决市区内的交通问题。

在一期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可以继续延伸地铁线路,覆盖更多的交通密集地区,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

比如,可以在市区内再建设几条贯穿南北和东西的地铁线路,以便市民更加方便地出行。

三期规划:随着东莞市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数量持续增加。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东莞地铁的三期规划应进一步扩大地铁覆盖面,将地铁线路延伸至更远的郊区地区。

这有助于解决城市郊区的交通问题,提高城市的整体交通效率。

在三期规划中,地铁线路可以向东南、西北等方向延伸,连接东莞市的各个新兴城市,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二、站点规划为了更好地服务市民出行,东莞地铁的站点规划应该合理、科学。

首先,应根据地铁线路的规划确定站点的位置。

站点的设置应考虑到市民出行的需求、交通分布情况和地形地势等因素。

在建设地铁站点时,应尽量考虑到市民出行的实际情况,确保地铁站点的设置能够为市民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东府〔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1〕3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1〕4号)的规定,为推动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发展,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由市财政设立“东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城市轨道和城际轨道(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

为规范轨道交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设立轨道交通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轨道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对轨道交通的项目资本金投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经营亏损补贴以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等。

第四条轨道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轨道交通建设年度资金;(二)全市土地出让金(含轨道交通相关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出让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集中部分;(三)全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集中部分;(四)市轨道公司及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缴交的营业税、所得税及相关建设规费的地方分成部分;(五)市轨道公司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相关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分成或收入部分;(六)经批准收取的轨道交通建设附加费;(七)国家、部、省补助的专项拨款;(八)其他来源。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东府〔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2018〕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东莞市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及站场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和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综合换乘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开展轨道交通站场周边土地储备规划,推进土地储备,实施综合开发,形成城市功能区,实现站场周边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综合效益,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TOD综合开发是指通过轨道交通(含中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引领城市发展,以站场为中心,根据与轨道交通站点距离,由近及远划分为核心区、控制区和协调区,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优化城市布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规划控制区为城际轨道站点周边800米,城市轨道站点周边500米。

规划协调区、核心区以控制区范围为基础根据实际划定。

具体用地范围由市轨道交通建设及TOD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TOD轨道办”)与属地园区、镇街协商议定。

轨道交通站场综合体(以下简称“TID”)是指与区域轨道交通同期建设的轨道交通站点上盖以及与轨道交通站点整体相连的项目。

TID开发应采取与轨道交通站场融合的综合开发方式,推进土地价值最大化利用。

按照“零距离”换乘要求,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为主要目的,以轨道交通站场为核心,科学组织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构建轨道交通站场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的建设项目。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组织办法

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组织办法

附件1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应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生态环境、民政、卫生健康、城市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运营单位职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社会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及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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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21年1月10日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协调机制,解决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市轨道交通局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实施运营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保护、应急抢险救援、综合开发保障及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

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提供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营服务。

运营单位应建立企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实施企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运营单位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管理规范以及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以及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第二章运营基本要求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审批时要以书面形式听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以及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分别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以及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运营单位。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人民政府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且满足试运行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运营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开通初期运营前,运营单位应当签订运营接管协议,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初期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运行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初期运营期满一年,运营单位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送初期运营报告,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对安全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告有关责任单位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开通初期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甩项工程的,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与设施设备维护第十三条本市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开通初期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保护区平面图,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站)、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在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站)、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四)1﹣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外侧5米内,35﹣1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外侧10米内;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内;(五)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及市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七)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行为。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等,以及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过程中,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结束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后,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

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安全的,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控制保护区巡查制度,组织日常巡查。

在作业过程中,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植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危及运营安全的建(构)筑物、植物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和植物,应当符合控制保护区安全要求,不应影响线路检修维护,不应妨碍行车瞭望,不应侵入线路限界。

使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运营安全,预留桥梁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责任单位不能排除危险,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设计、制造或者安装缺陷的,应当督促设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等消除缺陷。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及配套电气设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和保存记录,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各系统设施设备完好,设施设备运行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工作,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列车或者干扰列车正常运行;(三)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等系统;(四)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五)损坏、移动、遮盖、占用安全标志、监测设施及安全防护设备;(六)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七)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站)、冷却塔、架空电力线路、高架线路外侧范围内搭建临时棚屋、铁皮屋等建(构)筑物,堆放或悬挂塑料、薄膜、帆布等易飘挂物以及垃圾、沙石等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八)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运营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定期修订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制定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

运营单位应按照年度运营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实施方案,报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运营安全责任体系,依照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运营单位应当与委外维修单位签订委外维修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委外维修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人员安全培训和上岗条件、应急演练和救援、运营单位对重点维修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验收基本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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