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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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引言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增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成为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任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2. 大额交易报告管理2.1 大额交易的定义大额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其经营业务中与客户进行的金额超过规定阈值的交易,具体的金额阈值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2.2 大额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发生的大额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具体报告要求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身份等信息。

2.3 大额交易报告的提交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大额交易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

3.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3.1 可疑交易的定义可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其经营业务中发现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交易行为。

3.2 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和识别工作,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3 可疑交易报告的提交金融机构应当将发现的可疑交易报告及时提交给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执法机关。

4. 数据管理和保护4.1 数据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数据管理和存储系统,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4.2 数据保护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泄露和滥用。

5. 监管和处罚金融监管部门将对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予以处罚。

6. 其他规定本管理办法还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培训要求、报告信息的保存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结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风险防控的能力,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指用于规范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方面的监管和管理。

这些办法的制定旨在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说明。

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大额交易的定义和范围、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等。

其中,大额交易的定义和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以确保重要交易能够被及时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交易的基本信息、参与方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以便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报告的时间要求应当根据交易的特点进行科学设定,既要保证及时上报,又要避免过度频繁的报告。

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报告给监管机构。

可疑交易主要指涉及洗钱、恐怖融资、走私等犯罪活动的交易,这些交易往往具有异常的性质和特征,容易引起警觉。

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可疑交易的标准和判断依据、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等。

其中,可疑交易的标准和判断依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定,以确保可疑交易能够被及时识别和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交易的基本信息、参与方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和目的,以及发现可疑的原因和证据等。

报告的时间要求应当尽量缩短,以便监管机构及时展开调查和处理。

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内部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和内控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日常监督,提高操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外部合作主要包括与监管机构、执法机关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以便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当加强技术支持和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的效能。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额交易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交易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于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多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行为均属于大额交易。

具体金额标准由监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予以确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交易客户身份和资金来源的核查,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4. 对于大额交易客户,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

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行为,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2. 可疑交易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异常、交易频次异常、涉及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涉及高风险行业等。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可疑交易客户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必要时可采取冻结资金、终止交易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部门。

4.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可疑交易报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5.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可疑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和研判,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三、监管责任。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于履行报告义务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等问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对金融机构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规定一、大额交易管理规定1.定义和范围: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在金融机构进行的金额超出一定限额的交易,限额的确定应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3.报告时限和方式: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大额交易报告提交给上级监管机构或金融情报单位,报告时限一般为交易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报告方式可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4.保密和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大额交易信息进行保密,并不得将其用于非法目的。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当与其他金融机构、执法机关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相关信息,共同打击非法活动。

二、可疑交易管理规定1.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起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以辨别交易是否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嫌疑。

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可以包括异常交易金额、非正常交易方式、频繁交易、反洗钱风险高等多个因素综合考虑。

2.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记录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涉及交易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所涉及的具体交易活动、有关可疑交易的详细情况等。

同时,金融机构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报告时限和方式: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给上级监管机构或金融情报单位,报告时限一般为发现可疑交易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报告方式与大额交易报告相似,可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

4.可疑交易的冻结和调查:金融机构在报告可疑交易的同时,应当采取措施对交易涉及的账户资金进行冻结。

并配合执法机关进行下一步调查,提供所需的信息和协助。

三、其他要求1.员工培训和监督: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和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介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时,需要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和报告。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和报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2. 大额交易的定义和监测大额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测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金额阈值进行监测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系统,对大额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给监管部门。

3. 可疑交易的定义和报告可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监测时,发现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机制,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记录和报告。

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后,应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4.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时,应当提供相关交易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时间等必要信息,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报告表格。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和资料。

5.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益金融机构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给监管部门,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配合和协助。

监管部门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处罚信息。

6. 保密和数据安全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措施进行保护。

7. 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限制交易活动等。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前言。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工作。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范围。

大额交易报告,指单笔或者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交易,超过规定标准的金额。

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交易。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要求。

1.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的范围、标准和流程。

2.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审核和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3.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记录和归档制度,确保报告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4.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信息保密工作,严格控制报告信息的传递和使用。

五、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要求。

1.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给监管部门。

2. 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当包括完整的交易信息、涉及的客户信息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和处理意见。

3.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信息。

六、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监督检查。

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报告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审核和反馈,指导金融机构改进报告工作。

七、处罚和奖励。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或者报送不准确、不完整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报送及时、准确、完整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出现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

大额交易可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流转,具有非常重要的风险控制和反洗钱的作用;而可疑交易则可能涉及到非法资金的流转和洗钱,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也是一种严峻的挑战。

因此,金融机构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和稳定。

二、大额交易管理1. 大额交易定义大额交易是指以法定货币或其他货币形式汇出或汇入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交易。

一般情况下,各国金融机构将大额交易的标准定为100,000美元或以上。

但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定义大额交易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标准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大额交易的特点(1)风险高:大额交易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具有非常高的风险。

(2)重要性:大额交易一般都涉及到较高的金额,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3)机会少:由于大额交易的金额较高,因此交易的机会比较少,金融机构需要利用好每一次可靠的交易机会。

3.大额交易报告制度为了管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时监控和控制大额交易的风险。

具体来说,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额交易申报程序:建立一套严密的大额交易申报程序,记录和报告所有大额交易。

(2)交易量审核:审核客户交易量是否超过大额交易标准,对于超标的交易及时作出报告和处理。

(3)交易分析和风险评估:对于大额交易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

(4)报告标准:建立一套完善的报告标准,确保报告内容准确完整。

4.大额交易的报告流程大额交易的报告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客户登记:金融机构要求客户进行登记,获取客户信息和资金来源。

(2)交易审核:金融机构要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符合政策要求。

(3)异常交易监控:金融机构要对高风险交易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行为。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前言。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管理,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二、大额交易管理。

1. 大额交易定义,大额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标准的交易。

各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大额交易的金额标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 大额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对于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工作。

报告内容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对象等信息。

3. 大额交易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大额交易的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可疑交易报告管理。

1. 可疑交易定义,可疑交易是指有理由怀疑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可疑交易的标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2. 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交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工作。

报告内容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背景等信息。

3. 可疑交易调查处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调查处置机制,对报告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其他管理规定。

1. 信息共享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及时将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给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2. 内部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一、概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指为了加强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监管和管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风险,制定出的一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程序、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等规定,以便金融机构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最终达到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目的。

二、报告范围1.大额交易报告范围:金融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报告大额交易:客户单笔或多笔交易涉及的金额超过一定限额,且该限额应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而定。

2.可疑交易报告范围:金融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报告可疑交易:交易与客户的经济背景、交易方式、交易频次等存在异常情况,有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或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3.非限定交易报告范围: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一定范围内的交易进行报告,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获取和有效管理。

三、报告要求1.报告程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程序,明确报告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报告程序的高效和准确性。

2.报告内容:金融机构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录入和保存,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交易的金额、时间、地点、方式等,同时应注明交易的可疑性和可能涉及的非法活动风险。

3.报告时限:金融机构应当在发现大额和可疑交易后,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具体的报告时限应根据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确定。

四、报告程序实施1.员工培训:金融机构应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特征和判断方法,提高员工识别和报告的能力。

2.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明确职责和权限、实施审核和复核机制,以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外部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工作检查,增强合作和信息共享的意识,共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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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18)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
(二)第二大类: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260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260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第六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可疑交易包括三大类:
(一)第一大类:在进行保险交易发现的可疑交易
1、(1301)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1302)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1303)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15、(1315)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1316)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1317)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4、(1304)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1305)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1306)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根据银发[2008]391号通知中的要求,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的操作惯例,对于以下交易情况,保险公司可不将其作为《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是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将保险金作为已出险的保险标的的修理费支付给修理厂家或已代垫费用的保险标的使用人,或作为被保险人的医药费支付给医院;三是保险人依照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分摊的赔款;四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判决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款。除上述情形的交易外,如果客户出现其他方面的可疑迹象,或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险公司应按照《交易报告办法》的其他条款及反洗钱法律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1、(1311)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1312)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1313)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1314)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5、(080Βιβλιοθήκη )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080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080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司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公司内部调拨资金除外。累计交易金额是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2、(080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080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080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ⅩⅩ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公司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公司反洗钱操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3、(260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260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260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三)第三大类:在履行监测恐怖融资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行为
1、(080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第二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应切实履行相关反洗钱义务。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公司承保、批改(含退保)及理赔(含给付)等环节。
7、(1307)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1308)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1309)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1310)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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