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学习培训之三: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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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培训总结(精选3篇)

银行反洗钱培训总结(精选3篇)

银行反洗钱培训总结(精选3篇)银行反洗钱培训总结篇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实施,。

反洗钱认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了内部反洗钱操作流程,基本上能按规定开展反洗钱日常工作。

但由于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无论是工作力度、实效,还是长效管理机制建设,都未达到有关要求,亟待于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目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组织机构建设滞后,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

某些金融机构成立后,由于机构人员迟迟不能确定,时至今日,部分县市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仍未组建成立,致使目前反洗钱工作处于尴尬境地,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内控制度缺失,存在风险隐患。

随着金融机构的挂牌上市成立,其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也将发生变化,因此,原有的反洗钱管理措施也将随之改变和完善。

但从目前情况看,反洗钱方面的措施和办法尚未健全。

内控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反洗钱内部管理“出现真空”,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从调查情况来看,一线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莲>核对并登记的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只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号码,对客户的其他情况都没有相关的记录记载,就是已登记的客户身份证号还存在记录模糊、不完整等现象。

分析原因认为客户都是自己的熟人或朋友,不会参与洗钱,为挽留客户,放松了对部分客户的身份识别,只登记了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对大额的资金往来,根据现金管理的要求做一些工作。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

(四)一线员工反洗钱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一是普遍认为洗钱活动仅仅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小县城、欠发达地区,洗钱的可能性极小;二是基层行一线员工认为其网点大部分分散在乡镇,农牧民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不会有人把“黑钱”拿到偏远的农村去洗;三是认为偏远乡镇的居民对洗钱一无所知,即便开展反洗钱宣传,也没有任何效果。

反洗钱培训总结_工作总结

反洗钱培训总结_工作总结

反洗钱培训总结本文为您提供反洗钱培训总结范文,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反洗钱培训总结一】昨天,又参加了央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一天的培训时间实在太短了,由于时间有限,很多报告人都没有将问题讲到位,听后感到意犹未尽。

一是自己由于才疏学浅,很多反洗钱工作问题都一知半解,研究不深,万不敢和领导、教授面前造次,二是较为羞怯,恐怕一言有失,无意中得罪了人。

所以很多问题当场没有厘清,较为缺憾。

昨天上午,先由周科长首先发言,对上海市反洗钱自评估工作进行了点评,听完后感到自己的工作和其他银行比,差距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自评估指标选择和实际评估方面,还是较为粗放。

二家优秀的外资银行(三井、三菱)差不多每年都是优秀,使我自叹弗如。

非常想了解人家是怎么做的,可惜这两家均未做报告。

然后,由三家中、外资银行分别发表工作经验,由于时间过短,报告内容均虎头蛇尾,我最关注的日常操作问题没有谈深、谈细。

印象比较深的是招商银行,他们要求每笔客户交易均需请客户提交说明,感到实际工作中较难做到,如果客户仅于交易凭证笼统的注明“货款”或“往来款”,我们银行怎么对其交易背景进行核实。

就是做了核实工作,怎么能证明客户提交的理由一定正确?我的观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商业银行不是监管单位,没有能力和手段监控客户1 / 8交易,怀疑是要有根据的。

哪怕客户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提交理由也存在一定问题(真的要洗钱,理由一定冠冕堂皇),商业银行在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前,报告的可疑交易是苍白无力的。

招商银行还有一个例子就是atm机提现,每天提现2万元,连续3天,共支取6万元,表面上很可疑,但是银行有可能取得证据吗?只是猜想,这类案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

我一直在考虑,应该将大额交易纳入可疑交易调查的重要信息来源,前面的例子就是证明,如果金额不大,调查取证的价值就不大,反洗钱工作本来力量就有限,纠结于几万元的案件,好像价值不大。

我虽然不太懂法,但是知道现在盗窃500元以下的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法理之间是相通的,反洗钱调查是否可借鉴?渣打银行确实是一家全球性的银行,反洗钱工作条理清晰、架构完整,只是昨天时间较少,没有讲得很清楚。

大额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大额可疑交易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大额可疑交易自查报告篇一:支付机构20XX大额和可疑交易自查自纠报告法人机构的大额与可疑交易自查自纠报告按照人行长沙支行反洗钱处的文件要求,我公司根据贵处文件要求,展开了大额与可疑交易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报告如下: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由反洗钱管理人员与销售中心管理人员对日常工作事务进行监督。

对公司员工尤其是公司一线员工进行定期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工作,通过上述工作,让员工了解到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和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

并且对于公司员工提出的反洗钱工作的各项问题,安排了专人进行解答。

二、对客户的资料事前确认。

对于购卡客户发生交易前,我公司按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客户进行信息调查。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必须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达到转账金额水平的,客户必须实名转账,账号与登记证件名称一致。

经过自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与不明身份人员进行购卡。

三、交易实时监管。

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每张预付卡的限额最大不得超过5000元,由此也限制了交易最大限额也不得超过5000元。

我公司反洗钱岗位员工对每日交易进行人工筛选监控,对于连续多笔5000元的整数消费,进行特别核查,对客户进行询问同时对商户进行确认。

经过核查,暂未发现疑似洗钱大额可疑交易。

四、大额可疑交易预警预案。

对于确认为疑似洗钱的大额交易,我公司在遵照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下,对客户交易卡进行冻结,并及时联系客户进行交易查询,限制其使用,待确认排除洗钱嫌疑后再进行解冻。

在此次自查期间,暂未发现类似交易事项。

五、对于购卡人收卡确认的方式改进。

此次自查期间,公司对购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为防止非客户本人操作,我公司改进原客户签收程序,要求客户除签字外,需留下本人联系方式。

销售人员现场确认后,再由专人进行收卡回访,采取电话确认方式,保证客户本人收卡。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全公司员工的反洗钱风险意识,对参与业务流程的相关岗位提高了风险防范技能,同时改进了工作方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业务开展中的洗钱风险,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公司重点工作事项,提高日常工作中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警惕性与识别能力。

反洗钱业务培训总结

反洗钱业务培训总结

反洗钱业务培训总结一、前言近日,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反洗钱业务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我对反洗钱业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提高了自己在反洗钱方面的业务水平。

现将此次培训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二、培训内容回顾1. 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了解了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

2. 洗钱方式及特征:了解了洗钱的基本方式,如现金交易、虚假贸易、非法资金流动等,掌握了各种洗钱方式的特征和识别方法。

3. 反洗钱义务与责任: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控制等。

4. 反洗钱监管:了解了我国反洗钱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反洗钱监管的政策和措施。

5. 反洗钱技术与手段:学习了反洗钱工作中使用的技术和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

三、学习感悟与心得1. 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我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明白了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2. 增强业务能力:我对反洗钱业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自己在反洗钱方面的业务能力。

3. 认识洗钱风险:我了解了洗钱方式和特征,提高了识别洗钱风险的能力。

4. 履行反洗钱义务:我明确了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将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四、未来展望在今后的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反洗钱业务知识,关注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动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我将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为维护金融安全贡献力量。

五、结语此次反洗钱业务培训让我受益匪浅。

感谢组织者的精心安排和各位讲师的悉心教导。

我会继续努力,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我国金融安全事业的繁荣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洗钱培训总结报告

反洗钱培训总结报告

反洗钱培训总结报告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不仅仅要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级,也要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岗进行考核、评级。

下面由x 为大家精心收集的反洗钱培训总结,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反洗钱培训总结报告一】一、狠抓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第一,结合宝鸡市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反洗钱工作划分为“综合岗和非现场监管岗”,明确2个岗位反洗钱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了“宝鸡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流程。

第二,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制定了《宝鸡中支反洗钱监管工作约见谈话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为今后更好地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奠定了基础。

第三,对XX年度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有关资料,按照统一规范的模式,制作了“档案目录”,重新进行了装订,实现了“标准统一,规范管理”档案的目的。

二、认真完成了前3个季度的3次非现场监管报表汇总和监管报告。

面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少、而1、2季度非现场监管报表采取人工汇总的情况,克服了被监管金融机构多达27家的现实,不厌其烦地催收报表,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汇总每一个数字,保证了非现场监管汇总表数字的准确可靠。

在3季度实施金融机构新版非现场报表报送工作中,一是及时向各家金融机构拷贝了新版报表模版、人行和金融机构主报告机构代码,接口规范手册和分行有关文件等资料。

二是制作了金融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分发给金融机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准确填写, 做到系统中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唯一,确保了金融机构信息库的完整准确性。

三是建立完善了各网点报表联络员机制,便于出现问题随时沟通联系,保证了新版报表报送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加大了新版报表审核力度,对金融机构提交的报表,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报表数据填制错误或与实际业务明显不符的,经耐心讲解辅导后,让其返回重新填报,对于格式填制不规范的,与报送人员一起进行纠正,直至准确导入。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是指金额巨大的金融交易,具体的定义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中国,大额交易的金额一般是指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

大额交易的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以便监控资金流动和发现可疑交易。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重要性在于能够提供及时的信息,帮助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预防金融犯罪和洗钱行为。

通过对大额交易的监控,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非法资金流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阻止这些资金的流通。

可疑交易报告的提交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金融市场的风险态势,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来维护市场的稳定。

为了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机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监督金融机构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报告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和打击违法活动。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通过建立合理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风险评估模型,发现和防范可疑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建立并不是对每一笔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限制和阻止。

相反,它们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

同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也对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总结起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在金融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为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提供了重要信息,帮助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和洗
钱行为。

同时,建立和加强监管措施也是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必要条件。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稳定的金融环境。

反洗钱学习培训之三: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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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学习培训之三: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总结.docx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一节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超过规定金额以上交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洗钱嫌疑的金额交易(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交易报告:①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告给人行。

②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

如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或与客户身份不符,或与经营性质不符。

2.交易报告制度的作用①交易报告制度信息来源②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③尽职调查④记录保存提供保障反洗钱工作开展(预防反洗钱)3.交易报告接收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注意:情况一:对于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重点可疑报告指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或客户。

情况二:如果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及时有效阻止和打击犯罪,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人行当地分支机构。

4.交易报告主体①金融机构:a.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b.证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c.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d.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e.人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②会计师、律师、赌场、珠宝贵金属、房地产等行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5.交叉业务的报告主体客户与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有银行机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开户行与业务发生行不同情况下的大额交易报告主体①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开户行或者发卡行报告②通过境外银行卡→收单行报告;③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二、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1.大额交易报告内容( 5 个)①交易主体及交易对手身份;②涉及交易的账户信息;③交易具体特征:交易金额、时间、比重、方向等;④交易性质;⑤其他。

保险公司反洗钱培训总结

保险公司反洗钱培训总结

保险公司反洗钱培训总结1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及生命人寿客户对洗钱犯罪的了解,获得群众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扩大我司的社会影响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华中心支行(人行金华中支)《关于开展20xx年金华市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金银办2xx号)的文件精神,按照人行金华中支的统一部署, 生命人寿金华中支于11月1日启动后,坚持持续在公司所辖营业网点和员工队伍中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

首先,公司内部加强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有组织地开展业务培训,分阶段举办反洗钱知识培训班,对全体内勤员工(特别是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操作人员)及全体营销伙伴,进行了系统培训,期间重点解读了当今时期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及其重要意义,使我司员工加深认识了《反洗钱法》和《刑法》对洗钱犯罪的相关规定,学习了“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等有关法规,更明确反洗钱工作机制及金融机构的义务与职责,从而使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过程周密,做到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相统一。

一方面注重直观宣传。

在金华中支及所辖各服务部职场悬挂“支持反洗钱工作,保护自身权益”的宣传横幅,在走廊张贴反洗钱宣传页和反洗钱宣传用语,并于柜面明显处摆放反洗钱宣传册展架,特设反洗钱咨询岗,直观地进行反洗钱知识宣传,增强客户的反洗钱意识,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钱”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使他们认识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另一方面注重实效宣传,鼓励和提倡公司员工和业务员在与客户的沟通交流过程中,主动向客户介绍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并向客户提供反洗钱宣传材料等,向社会公众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解答疑问,同时通过公司的短信平台,向生命人寿金华中支的新老客户发送了“反洗钱宣传用语”和洗钱举报电话(010)880920XX, 共计4008条,以此普及反洗钱知识,进一步提升了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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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大额和可疑交易第一节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一、交易报告制度基础知识超过规定金额以上交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洗钱嫌疑的金额交易(承担反洗钱义务的机构)1.交易报告制度的分类交易报告:①大额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标准、范围及程序,将达到规定金额的交易信息报告给人行。

②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将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或经分析有洗钱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包括客户信息)报告给人行。

如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或与客户身份不符,或与经营性质不符。

2.交易报告制度的作用①交易报告制度信息来源②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行政执法部门③尽职调查④记录保存提供保障反洗钱工作开展(预防反洗钱)3.交易报告接收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注意:情况一:对于重点的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重点可疑报告指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或客户。

情况二:如果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及时有效阻止和打击犯罪,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人行当地分支机构。

4.交易报告主体①金融机构:a.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b.证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c.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d.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济公司;e.人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②会计师、律师、赌场、珠宝贵金属、房地产等行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5.交叉业务的报告主体客户与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有银行机构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6.开户行与业务发生行不同情况下的大额交易报告主体①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或银行卡→开户行或者发卡行报告②通过境外银行卡→收单行报告;③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二、大额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1.大额交易报告内容( 5 个)①交易主体及交易对手身份;②涉及交易的账户信息;③交易具体特征:交易金额、时间、比重、方向等;④交易性质;⑤其他。

(详见附件1:银行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2.大额交易报告程序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承担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应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制定的一个机构,在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以电子形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

共有 4 个步骤:①程序开发根据报告要素及报告规则,开发数据抽取程序和数据报送接口程序。

②数据抽取按预设的标准和范围,将达到要求的交易数据从业务系统抽取。

③数据检验对抽取数据的标准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校验。

银行通过与人行联的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报送;证证④数据上报券、期货、保险通过互联网。

3.大额交易标准( 4 个)①现金大额交易: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②单位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③个人大额交易: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 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④跨境大额交易: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4.大额报告豁免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9+1)①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②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③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④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权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⑤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⑥本行内部调拨资金。

⑦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债务掉期交易。

⑨本行发起的税收、错帐冲正、利息支付。

⑩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5.累计交易金额的计算·应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即:将某一客户在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计算。

三、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程序及标准1.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①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②交易明细信息③交易特征描述2.可疑交易报告程序以电子方式10 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总部或总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易报告部指定的析中心一个机构补正通知5 个工作日补正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与洗钱、恐怖注意活动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人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3. 可疑交易标准客观标准:指反洗钱规章中明确列出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A.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8 个);B.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7 个)、第九条(C.《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 个);5 个)。

(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8 个):A1.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A2. 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A3.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A4.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A5.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A6. 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A7. 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A8. 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A9.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A10. 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A11.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A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A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A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A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A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A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A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2)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7 个):B1.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2.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3. 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B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B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B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B7.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4 个):C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C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C3.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C4.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5个):D1.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D2.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代替性信息的;D3. 客户五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D4.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D5.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4.同时符合两项报告标准 .①既属于大额,又属于可疑→分别提交。

②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分别提交。

5.可疑交易分类客户可疑34类客观标准账户可疑主观判断交易可疑①客户可疑:a.客户在交易时不愿提供真实、深入的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

b.客户不是真实的交易者,或者交易被人控制。

c.客户试图与银行员工发展亲密且不正常的关系,如要求银行职员不要记录其交易等。

②账户可疑:a.开立假名账户。

b.客户请他人代理开立异地账户。

c.客户开立过多的个人账户。

③ 交易可疑:a.客户的交易与其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b.客户的行为明显规避银行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c.客户的交易行为违反通常可理解的商业原则或惯例,如不计成本、效率异常等。

正常客户交易的表现:追求利益,减少成本;重视稳定,减少风险;重视效率,减少环节。

洗钱分子表现:不计成本;增加环节;高风险的交易方式。

第二节反恐怖融资1.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1)融资主体:①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②他人或其他组织:以资金或其他形式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2)融资目的:①有特定目的: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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