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调研4;实施施工部门奖惩及红、黄牌制度规定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金股总字〔2011〕05号施工部门奖惩及红、黄牌制度规定为了客观、公正评价施工部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提高区域、项目争创工程奖项的积极性、打造过程精品,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司项目管理体系,防止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制订本奖惩规定及红、黄牌警告制度如下。
1工程质量奖罚2 工程管理奖罚3 红、黄牌的提请和评定:➢红、黄牌制度原则上遵循先书面警告、黄牌警告、红牌下岗的处理顺序,根据情节轻重,也可直接出具黄牌、红牌警告;➢施工条线上级部门和工程相关的职能条线均有权对红、黄牌适用管理范围内的各相关责任人进行书面警告和红、黄牌警告处理的书面提前;4 红、黄牌制度的管理规定➢所有书面警告及红、黄牌记录将被记录在档并通过内网公告;➢当事人在接获单项书面警告的一年记录年限内如两次收到书面警告处理,书面警告将直接升级为黄牌警告。
一年记录年限内如两次受到黄牌警告处理,该黄牌警告将直接升级为红牌警告;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达到管理层改进要求的,经总经理评定后将做降级直至除名处理;➢当事人如在受到书面警告及红、黄牌警告的处理年限内因功受到公司表彰,由其个人提出申请,经总经理评定可相应对处罚进行对冲抵销处理;➢小区、大区或工程部分别所辖的下级范围内在当年度受到超过三次的黄牌警告,总经理室有权根据其警告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大小区经理、工程部经理的管理责任,因此连带责任受到的红、黄牌警告同样适用于本管理条例各项规定;➢当事人如接获红、黄牌警告,公司将追加保证金额度,追加部分不参与公司收益作为经济处罚;➢项目经理如受到红、黄牌警告,公司有权根据情况无限期暂停其继续承接项目的资格,直至总经理解禁;➢项目经理如受到红、黄牌警告,直属上级需制定传帮带计划,完成相关改进和培训;大小区经理、工程部经理如受到黄牌警告,公司有权暂停其对所辖区域、项目部的管理权,由其直属上级帮带,并要求其完成相关改进。
工程项目红黄牌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红黄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落实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担当,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红黄牌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三、红黄牌管理原则1. 红黄牌管理原则是在工程项目中对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和处罚,以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以落实责任担当,促进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
2. 红黄牌管理原则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根据严重程度进行红黄牌处罚,以激励和警示相关人员,促进施工现场的整体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
四、红黄牌管理具体内容1. 红黄牌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给予红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对于一般违规行为或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给予黄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处理。
2. 对于红黄牌处理的具体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红黄牌处理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负责发放,并在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红黄牌处理应当经过相关责任人的听证和申诉,对于申诉后仍认定属实的,责令限期整改。
(3)对于屡教不改的违规行为或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将采取更加严厉的红牌处理,并通报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红黄牌管理的落实与监督1. 红黄牌管理的落实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负责,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红黄牌处理和整改。
2. 红黄牌管理的监督应当由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对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红黄牌处理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对于违规行为或拖延整改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六、红黄牌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奖惩1. 公司应当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红黄牌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并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担当意识。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市场)

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为施工作业人员申办市民卡总数量排名前位的
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为施工作业人员申办市民卡总数量排名在位的
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为施工作业人员申办市民卡总数量排名在位的
三、应用管理
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开展通过“路筑福”管理平台发放施工作业人员工资工作的
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当年通过“路筑福”管理平台发放施工作业人员工资的总人数排名前位的
获得市级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
四、质量管理先进
被评为国家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被评为国家级质量管理先进个人
被评为省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被评为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个人
被评为市级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被评为市级质量管理先进个人
施工项目部被市质量管理先进的每项
减分
一、发生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市场)
类别
项目
序号
企业市场行为内容
评分标准
加分
良好信用行为
受到部级表彰的(市场行为)
受到省级表彰的(市场行为)
受到市级表彰的(市场行为)
在市分包中心进行分包交易并交易成功的(次)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积极贡献或在日常管理中表现特别优异的
业绩备案考评得分(见附表)
三、受到通报批评
受到部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巡查通报批评的每次
受到省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巡查通报批评的每次
受到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巡查通报批评的每次
四、现场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的每次扣分,封项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宁建基字[2009]397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各有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为切实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古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以及依附城市道路实施的综合杆管线迁移、改造、敷设、养护维修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巩固创建成果,落实长效措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上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一)建设工程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并在报监时向所辖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开工条件检查(以下简称开工条件检查)资料。
(二)开工条件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为:1、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责任制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情况;3、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与审批情况;4、参加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5、施工现场围挡、平面布置、施工出入口及场内路面硬化、冲洗设施、施工标志牌及承诺使用预拌砂浆等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6、施工现场民工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设置情况。
南京市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安全)

9
符合安装条件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的或自动冲洗设施的每项目扣0.5分
10
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被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每起扣0.5分,停工通知书的每起扣1分
二、良好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内容
加分标准
1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4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2分)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安全)
一、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序号
行为产安全事故的扣25分
-25
2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第一起扣10分,第二起扣25分)
3
发生重伤、火灾、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每起扣3分
4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岗位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扣25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1分)
2
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3A级项目表彰的(每项目加4分)
承建项目获得省级文明工地表彰的(每项目加1分)
承建项目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表彰的(每项目加0.5分)
3
部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3分)
省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2分)
市级专项治理检查通报表扬(每项目加1分)
-25
5
部、省、市专项检查中通报批评的每起扣2分
6
红黄牌处理(红牌单位扣5分,个人扣2分;黄牌单位扣2分,个人扣1分);
7
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每起5分,简易处罚每起2分)
8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擅自进行新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扣25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红、黄牌警示制度实施细则为全面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制度。
为便于操作执行,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黄牌1、施工现场开工条件达不到要求,经相关部门查实后逾期未整改的;2、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消除的;3、安生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4、在市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5、施工现场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方面存在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6、同一问题被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两次责令整改的;7、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8、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实有责的;9、同一中标项目经理或总监1年内2次因故变更的;10、同一单位在一年内有2个不同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的;1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亮红牌1、同一工程项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亮黄牌警示的;2、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或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3、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4、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亮黄牌警示时限1、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后,在要求时限到期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亮牌时间为整改期的2倍;2、符合第一条规定受黄牌警示、未明确整改时限的,亮牌时间为20-30天。
3、对相关责任人亮牌的时间为责任单位亮牌时间的2倍。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亮红牌警示时限1、对责任单位亮红牌的时限为:(1)被2次亮黄牌警示的,亮牌20日;(2)被亮红牌的责任单位拒不接受约谈的,追加亮牌20日;(3)在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亮牌20-30日;(4)严重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被省、市领导批示查处的亮牌20-30日;(5)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时间执行:①一般事故的,亮牌30-60日;②发生较大事故的,亮牌60-90日;③发生重大事故的,亮牌90-120日;④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责任单位延长亮红牌60至120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宁建质字[2013]595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的通知(宁建质字〔2013〕595号)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14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工作程序,根据宁建规字〔2013〕1号文,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红黄牌警示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巡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可根据宁建规字〔2013〕1号给予红、黄牌警示。
由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报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红黄牌警示的复核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接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后,对其报告的事实和依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三、红黄牌警示的批准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发布。
四、红黄牌警示的发布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将批准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红、黄牌警示申请审批表》送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委招投标监管处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将有关红、黄牌警示信息通过“e路阳光建设工程交易平台” 的“不良行为栏目”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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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由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
(三)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测即使用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
(六)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的;
(七)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
(八)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十)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
(十一)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监管部门两次责令整改的;
(十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十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
(十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红牌警示:
(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即实施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被监督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整改,仍继续施工的;
(七)同一工程项目同一责任单位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八)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九)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文明施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黄牌警示:
(一)在监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
(二)对施工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或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的;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或暂停令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未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管部门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对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五)中标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的;
(七)同一项目的监理单位一个月内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或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八)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九)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红牌警示:
(一)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的;
(二)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三)同一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四)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或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监理责任的;
(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红黄牌警示时限:
(一)黄牌警示时间为60天。
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黄牌警示期内被再次黄牌警示的,黄牌警示时间为上次黄牌结束后顺延60天。
(二)红牌警示时间为30天。
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红牌警示期内被再次红牌或黄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上次红牌结束后顺延30天。
(三)责任单位(责任人)同一项目在黄牌警示期限内,再次被亮黄牌的,自动升级为红牌警示,红牌警示时间为30天(原黄牌警示自动解除);被红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60天,自红牌警示之日起计算。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上级部门批准要求执行。
第九条红、黄牌警示发布与解除流程:
(一)红、黄牌警示的发布
红、黄牌警示信息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二)红、黄牌警示的解除
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的红、黄牌警示信息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条红黄牌警示惩戒措施:
(一)被红、黄牌警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
(二)对因施工单位责任被红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部分一律不得参评文明工地。
(三)被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参与投标报名;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禁止在我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报名。
第十一条各区(园区)监管部门在执行本细则时,应向我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长效管理的若干意见》(宁建基字〔2009〕397号)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红黄牌警示相关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