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设置标准

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设置标准一、引言随着上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文将对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1.设施类别根据《上海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类别。
2.设施规模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密度、用地面积等因素,规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例如,小学、幼儿园的规模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来设定。
3.设施分布城市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分布,方便居民使用。
原则上,居民步行15分钟内应能到达相关设施。
在设施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地区内的人口结构、用地性质、交通状况等因素。
三、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1.设施类别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类别。
具体设置应根据居住区规模、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
2.设施规模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面积等因素,规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
例如,小学、幼儿园的规模应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来设定。
3.设施分布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合理分布,方便居民使用。
原则上,居民步行10分钟内应能到达相关设施。
在设施布局上,要充分考虑居住区内的人口结构、用地性质、交通状况等因素。
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1.公平性:确保居民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权益,避免资源分配不均。
2.便捷性: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居民使用便利性。
3.可持续性: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五、案例分析本部分将分析上海市某一典型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案例,以具体阐述上述原则的应用。
六、结论与建议本文对上海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行了探讨。
02居住区规划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35
公交停车场
36
加油站
设施经济分类 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 公共产品 私人产品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和内容
——按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分类 ——按居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频率程度分类
A 居民每日或经常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 B 居民必要的非经常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
——按营利与非营利性分类 按营利性非营利性
按使用性质分类
为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 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 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在居住区配套设施中,按照外部收益大小可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 和私人产品。政府应是公共产品类(包括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建 设主体。设立配套设施建设财政专款专用帐户和管理单位。在政府出让 土地时,可按照面积向开发商征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如小学、初中、 体育场、街道办和公厕等。开发商是私人物品类的建设主体。由开发商 负责私人产品开发,产权归开发商。如商业设施、银行等。
中小学选址
——为便于就近上学,服务半径小学500米,中学1000米。 ——不宜紧靠住宅,以减少对居住的干扰。 ——良好的日照与通风,并远离铁路、城市交通干道。
中小学布置图式与特点
幼儿园、托儿所规划布置
幼儿园、托儿所的规模
班级人数 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教育设施设计要点
中小学校设计要求
——教学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
——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镇干道。如无法避免,门前应留缓 冲地带。
——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距离不应小于300米。如不能满 足,应采取隔声措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6
银行分理处
0.08~0.1
0.04~0.05
-
○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7
储蓄所
0.01~0.015
-
1~1.5
●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8
邮电支局
0.1~0.25
0.06~0.15
-
○
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19
邮电所
0.01~0.015
-
1~1.5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商业设施
14
居住区商业设施
-
-
3~5
●
建筑面积250~450㎡/千人,用地面积300~500㎡/千人。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包含综合市场、超市、百货店等内容。
15
居住小区商业设施
-
-
1~1.5
●
建筑面积350~450㎡/千人,用地面积100~500㎡/千人。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宜集中布局或设置于设置于小区入口或小区中心的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按1~1.5万人设置一个肉菜市场,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
11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0.04~0.06
0.04~0.06
1~1.5
●
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应低于0.04㎡,居住人口不足1万人应设1处。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体育设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DGJ08-55-2006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自行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5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 住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坊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 术语 2.0.1 城市化地区 urbanized area
指市域范围内的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不包括农村居民点。 2.0.2 控制性指标 regulatory standard
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3 指导性指标 introductory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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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 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 精神生活的需要,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2002),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城市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0) 和《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2)合并修订为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 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 配置。 1.0.3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 原则。 1.0.4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应依据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 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20 万人左右,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5 万人 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5 万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 0.4 万人左右。居住区一 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街坊三级。 1.0.5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在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 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1.0.6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福利、绿地、 市政和其他等十一类设施。 1.0.7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共 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均为控制性指标。 1.0.8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计公共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 15%~22%。 1.0.9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规划确定的居 住地区中心或居住区中心用地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1.0.10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的需要。 1.0.11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统一规划、设计和 建设,并与住宅同步建设。 1.0.12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

上海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1996)第101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委沪建建(94)第0387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编制任务的要求,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经有关专家审查及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
该标准统一编号为08-55-96。
该标准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
原沪建规(88)第613号《关于居住区(含小区)配置公共建筑项目规模和指标的调整意见的批复》同时停止使用。
该标准实施前,已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仍按该规划实施;该标准实施前,已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设计方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审定要求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1总则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180-93)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的城市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旧区改建、郊县城镇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参照本规定执行。
居住区按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50000人左右,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0人左右,组团人口规模一般为2500人左右。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配套公建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包括: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教育等八类设施。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1 (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实施的参考。
1.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地区的更新改造(包含插建项目)时,应按照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
在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优先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4 (设置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各级社区中心,方便居民生活。
1.5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类2.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⑴教育设施;⑵医疗卫生设施;⑶文化娱乐设施;⑷体育设施;⑸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⑹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⑻邮政电信设施。
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居住区)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m2/处)服务规模(万人)设置规定设置级别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区域统筹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教育设施高中24班12000 20000(16000)3~4 每班50生。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6~17 m2/生,建筑面积8.5~10 m2/生。
▲△高级中学应在区域统筹安排。
独立高中应为36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30班或24班高中。
初级中学应为24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18班初中作为下限。
完全中学应达36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30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中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
中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3.3 m2/生,一般设田径运动场(环行跑道250-400米)及100m直跑道二组;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1m2/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0班14000 25000(20000)4~536班16000 30000(24000)5~6初中18班(9500)(12000) 2.25~3 每班50生。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5m2/生,建筑面积8.5~11m2/生。
▲24班11500 18000(14400)3~3.7530班13500 22500(18000) 3.75~4.5完全中学30班(13750)(20000) 1.5~2.25 每班50生。
按生均标准设置,用地面积15~16 m2/生,建筑面积8~9 m2/生。
△▲36班15750 28500(22800) 2.25~348班19750 38000(30400)3~3.75九年一贯制学校36班13850 22400(17920) 1.3~1.6小学每班45生,初中每班50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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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0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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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总则 ...................................................7 2 术语 ...................................................8 3 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置要求.............................9 3.1 布局原则 ...............................................9 3.2 设置要求 ...............................................9 4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指标 .................................... 12 5 设施实施原则 ........................................... 14 附录 A 附 表 ........................................... 15 附录 B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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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 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参照住 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落实上海市 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年)对社区生活圈的构建理念,修订《城市居住地区 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为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 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 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 1.0.3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 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应依据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 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20 万人左右,居住 区人口规模一般为 5 万人左右,街坊人口规模一般为 0.4 万人左右。 1.0.5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 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1.0.6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福利、绿地、 市政和其他等九类设施。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文化、体育、 教育、医疗、商业、福利、绿地、市政公用和其他等十类设施。 1.0.7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性指 标和指导性指标。原则上对不要求独立用地的设施的用地面积指标不做强制性要 求。 1.0.8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建设时,应预留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备用地。 规划确定的居住地区中心或居住区中心用地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1.0.9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应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的需要。 1.0.10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统一规 划、设计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建设。 1.0.11 应依据规划人口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若规划人口少于现状人口,应在规 划期内考虑公共服务设施的过渡衔接。 1.0.12 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公共服务设施可进行差异化配置。单身公寓、宿舍 类住宅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教育设施。 1.0.13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各区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总体规划确定。 2.0.4 新市镇 new settlements
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在郊区一定区 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地区,其范围由郊区 总体规划确定。 2.0.5 控制性指标 regulatory standard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 and district
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8 上海
1
2
前言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5 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4 ]966 号)的要求,对现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 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06)进行修订。
本次标准的修订主要结合上海城市空间、土地利用发展新趋势,加强对生活 圈理念的落实及设施间集约共享的引导,并衔接新颁布与修订的各行业规范与技 术标准的要求,对各项设施的配置内容与指标作了适当调整,并将设施分级调整 为“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街坊级”三级管控。
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6 指导性指标 introductory standard
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 指标。 2.0.7 停车率 parking rate
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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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城市化地区 urbanized area 指市域范围内的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不包括农村居民点。
2.0.2 主城区 downtown 指本市核心功能的主要承载区,包括中心城和宝山、闵行、虹桥等主城片区,
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2.0.3 新城 new t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