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范
医院重点药品监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我院药品管理,规范药品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科室、药剂科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1. 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2. 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3. 我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重点监控药品。
四、重点药品监控措施1. 采购管理:药剂科应根据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对采购的药品进行审核,确保采购药品符合国家、省级及我院的相关规定。
2. 使用管理:临床科室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合理使用重点监控药品。
3. 监测管理:药剂科应定期对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品种、规格、用量、金额等,并形成监测报告。
4. 评价管理:药剂科应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监控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评价,评估其合理性和安全性。
5. 培训管理:药剂科应定期对临床科室及工作人员进行重点监控药品的合理用药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重点监控药品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五、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使用重点监控药品的医务人员,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 对违规使用重点监控药品,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更改药品规格、剂型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监督与考核1. 药剂科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将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3. 定期对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本制度。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医院重点药品监控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我院药品使用,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各部门、科室及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的政策解读与分析

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的政策解读与分析药品合理用药是保障国民健康的重要环节,而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则是为了提高药物治疗效果、降低药物风险、减轻患者负担而制定的政策。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解读与分析,探讨其背景、目的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的背景和目的。
药物治疗作为常用、有效的治疗手段,在疾病预防和治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药物使用不当、滥用、过度使用等问题,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包括药物不良反应、耐药性增加、医疗费用上升等。
因此,国家出台了这一管理规范,旨在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降低药物风险。
其次,我们需要对这一政策进行具体的解读与分析。
管理规范中明确了药品的重点监控范围和管理要求。
首先,重点监控的范围包括中药、西药和生物制品等,这些药品往往有一定的风险和副作用,需要特别加以关注和管理。
其次,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临床应用规范、用药监测与评价、药品信息共享等方面。
通过规范临床应用可以限制药物的不合理使用,提高药物治疗的效果。
监测与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药物的不良反应和风险,并对药物的疗效进行评估。
药品信息共享可以促进医疗资源的共享与管理,提高医疗效率,降低患者负担。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实施措施。
首先是加强科研力量,推动药物的研发与改进,提高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其次是建立与完善用药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标准、指导方针和操作规范,确保各个环节的协同作用。
此外,还需要加强医药卫生部门的监管,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保障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药物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与管理,提高用药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对于患者来说,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也有一定的影响和要求。
首先是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的用药自觉性和合理性,避免药物的滥用和不当使用。
医院重点监控药物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规范医院药物使用,降低患者医疗费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科室、药剂科及医务人员。
三、重点监控药物的定义重点监控药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药物:1. 使用量大、费用高、用药风险高的药物;2. 非治疗必需的药物;3. 临床应用不规范、容易导致不良反应的药物;4. 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药物。
四、重点监控药物的管理1. 建立重点监控药物目录: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目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重点监控药物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2. 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医务人员在使用重点监控药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指南使用;(2)合理选择药物品种、剂量和疗程;(3)加强药物相互作用和不良反应监测;(4)遵循个体化用药原则。
3. 药剂科负责:(1)对重点监控药物进行采购、储存、配送和调剂;(2)定期对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3)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药物使用培训。
4. 临床科室负责:(1)严格执行重点监控药物使用规范;(2)对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药物使用培训;(3)定期对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五、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评估1. 药剂科定期对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对用量异常、用药不合理等情况进行预警。
2. 临床科室对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医院设立重点监控药物使用评估小组,对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六、处罚措施1. 对违规使用重点监控药物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职检查等处理。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医务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

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药品市场的日益繁荣,合理用药问题日益凸显。
不合理用药不仅会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我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合理用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加强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管理。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院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管理,规范医师用药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通过制定实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加强目录内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权益。
二、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制定与公布1.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和《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用药情况,制定我院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2. 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型、生产企业等信息。
目录将定期更新,以适应国家政策调整和我院临床用药需求的变化。
3. 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制定后,将通过院务公开、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临床应用管理1. 加强目录内药品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评价等各环节的全程管理。
对于目录内药品,已有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无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制定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并严格执行。
2. 药剂科将目录药品的品种全部纳入处方审核和点评范畴,进行重点管理和监测评价。
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及时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促进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合理使用。
3. 加强医师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师合理用药意识和能力。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确保医师了解和掌握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药物警戒--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

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一.目的:规范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责任:质量保证部三.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程的确认。
四.内容:1、在日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的药品,可进行重点监测:1.1出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信号;1.2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数量、频率、人群等突然改变;1.3出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1.4国内外药品安全性原因发布警告或采取行政措施;1.5《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的品种;1.6国家中心认为需要开展重点监测的其他情况;1.7新药监测期内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
2、工作程序:2.1在接到上级关于药品重点监测的通知且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后,应立即按照启动通知书的要求和建议,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重点监测方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2.2对上级的反馈意见做出及时回应,如需对方案进行修改,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方案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2.3在报备重点监测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若未收到国家中心或省级中心的反馈意见,应按上报的方案着手实施重点监测,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机构实施重点监测,签订委托合同,并对重点监测结果负责。
2.4省级中心应与辖区内实施重点监测的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通气会、建立例会制度),对重点监测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定期向国家中心反馈情况。
省级中心应协助做好药品生产企业的协调工作,争取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
确保重点监测的顺利实施。
2.5应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重点监测,如不能按时完成,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和进度调整方案,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重点监测应按调整后的方案加紧实施。
2.6完成重点监测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中心提交详细的检测报告结果,并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向企业调阅所有原始数据和统计数据,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重点监控药品使用规范

重点监控药品使用规范1. 背景介绍重点监控药品是指对特定药物使用行为进行严格监测和管理的药品。
其通常包括新药上市前临床试验、上市后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滥用以及滥用现象等。
在医疗保健系统中,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规范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的重要措施。
2. 重点监控药品的分类重点监控药品根据药物的特定属性和安全风险进行分类。
常见的重点监控药品包括但不限于:2.1. 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一类用于手术和疼痛管理的药物,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和风险。
对麻醉药品的使用,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注意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
2.2. 抗生素抗生素是一类抑制或杀死细菌的药物。
由于抗生素的过度使用可能导致细菌耐药的问题,对抗生素的使用应严格控制。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抗生素,并严格按照使用指南进行使用。
2.3. 致癌药物与化疗药物致癌药物与化疗药物是用于癌症治疗的药物。
由于其副作用大、使用复杂,对这类药物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临床指南和专家共识进行。
医务人员应针对每位患者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并监测患者的药物反应和生命体征。
2.4. 免疫抑制药物免疫抑制药物是一类用于调节免疫系统功能的药物。
由于其影响机体的免疫功能,对这类药物的使用应慎重,并注意患者的感染风险和免疫相关的不良反应。
医务人员应监测患者的免疫指标,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剂量调整。
3. 重点监控药品使用规范的意义重点监控药品使用规范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医务人员遵循科学的临床实践指南,减少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并促进药物的安全使用。
此外,重点监控药品使用规范还可以提高医务人员对药物滥用和滥用现象的警惕性,减少滥用药物带来的重大危害。
4. 重点监控药品使用规范的实施要实施重点监控药品使用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4.1. 制定和修订临床实践指南在制定和修订临床实践指南时,应考虑当前科学研究的最新进展,并根据药物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使用指南。
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的政策实施与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的政策实施与监测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药品的使用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不合理的药品使用不仅会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带来严重的不良反应和药品滥用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的管理规范,并加强对其政策实施与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的政策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建立健全药品目录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药物的疗效、临床价值和经济性等因素,将药品划分为不同的目录,如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等。
这些药品目录的建立旨在引导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中优先选择经济、有效的药品。
其次,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
国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用药管理制度,包括规定药品清单、用药指南、严格控制抗生素的使用等。
医疗机构还应加强药品采购、储存、配送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药品合理使用的认识。
这些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帮助医务人员更好地了解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从而提高他们的用药水平。
此外,国家还加强对药品销售和使用的监测。
通过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和药品溯源系统,国家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保障人民在使用药品时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国家还加强对药店和网上药店的监管,遏制假药的流通。
针对国家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管理规范的政策实施,监测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首先,需建立监测指标体系。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体系,可以对药品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监测指标体系应包括药品使用量、药物费用、药品使用指南遵从率、医疗机构内部品种使用结构与收费情况等。
其次,应加强监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
监测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统计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并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范

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范12020年4月19日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后药品安全性证据,以药品生产企业为主体开展的药品不良反应集中监测或研究活动。
第三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重点监测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新疆建设兵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重点监测的督导和协调工作,开展重点监测培训和宣传,完成国家中心委托的重点监测任务。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是重点监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应根据国家中心和省级中心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制定重点监测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中心、省级中心、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重点监测品种第六条在日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的药品,国家中心可决定对其进行重点监测:(一)出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信号;(二)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数量、频率、人群等突然改变;(三)出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四)国外因药品安全性原因发布警告或采取行政措施;(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的品种;(六)国家中心认为需要开展重点监测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省级中心可根据本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提出重点监测品种建议,国家中心审议后,可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开展对该品种的重点监测。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信息,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有本规范第6条所述情况,需要开展重点监测的,应主动与省级中心或国家中心沟通。
第九条国家中心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确定重点监测品种的监测范围、目标、实施单位等,必要时召开企业座谈会或专家咨询会,讨论、协调与重点监测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国家中心负责重点监测项目的启动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后药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后药品安全性证据,以药品生产企业为主体开展的药品不良反应集中监测或研究活动。
第三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负责全国范围内重点监测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新疆建设兵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重点监测的督导和协调工作,开展重点监测培训和宣传,完成国家中心委托的重点监测任务。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是重点监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应根据国家中心和省级中心提出的要求和建议,制定重点监测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中心、省级中心、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重点监测品种
第六条在日常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的药品,国家中心可决定对其进行重点监测:
(一)出现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信号;
(二)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数量、频率、人群等突然改变;
(三)出现突发、群体不良事件;
(四)国外因药品安全性原因发布警告或采取行政措施;
(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的品种;
(六)国家中心认为需要开展重点监测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省级中心可根据本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提出重点监测品种建议,国家中心审议后,可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开展对该品种的重点监测。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信息,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有本规范第6条所述情况,需要开展重点监测的,应主动与省级中心或国家中心沟通。
第九条国家中心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确定重点监测品种的监测范围、目标、实施单位等,必要时召开企业座谈会或专家咨询会,讨论、协调与重点监测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国家中心负责重点监测项目的启动工作。
在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后,国家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药品重点监测启动通知书,见附件)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同时抄送相关省级中心、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接到启动通知书后,应立即按照启动通知书的要求和建议,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重点监测方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中心对监测方案如有修改意见,应及时反馈给药品生产企业,并与相关省级中心沟通。
省级中心对方案如有修改意见应报国家中心,经国家中心审议同意后及时反馈给药品生产企
业。
企业应对反馈意见做出及时回应,如需对方案进行修改,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方案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报备重点监测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若未收到国家中心或省级中心的反馈意见,应按上报的方案着手实施重点监测。
药品生产企业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机构实施重点监测,签订委托合同,并对重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中心应与辖区内实施重点监测的企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通气会、建立例会制度),对重点监测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定期向国家中心反馈情况。
省级中心应协助做好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争取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确保重点监测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中心应对同品种多家企业生产、跨省实施重点监测等情况进行协调,对省级中心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重点监测,如不能按时完成,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和进度调整方案,报所在地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备案。
重点监测应按调整后的方案加紧实施。
第十七条完成重点监测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中心提交详细的监测结果报告,并对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中心和国家中心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可向企业调阅所有原始数据和统计数据,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省级中心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对报告的审议,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对重点监测品种的评价意见,连同报告一起报国家中心。
第十九条国家中心汇总、分析全国范围内重点监测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对重点监测品种的评价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信息发布与反馈
第二十条国家中心和省级中心应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收集到的重点品种的安全性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一条国家中心应以适当形式发布重点监测信息,通报重点监测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省级中心应定期将本辖区内重点监测实施情况报送国家中心。
第二十三条重点监测结束后,国家中心应将监测结果及评价意见反馈给省级中心和药品生产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信号:是指一种药品和不良事件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信息,这种关系是以前未知的或尚未完全证实的。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2008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件:药品重点监测启动通知书(格式)
附件
药品重点监测启动通知书(格式)
________________(生产企业):
你单位生产的(药品正式名称),经监测认为,为进一步明确安全性问题的原因,需要开展重点监测。
具体请见附件。
欢迎登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研读2008年发布的《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未尽事宜请联系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正式名称〕重点监测表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业务章
签发时间
抄送: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中心。
国家中心领导,办公室,ADR处。
药品通用名药品英文名(INN)
监测范围:
启动原因及背景:监测目标:
相关要求及建议:
省级中心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国家中心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传真:
备注:请于收到通知后,即将贵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给国家中心和省级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