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参考资料]
合同管理与法务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与法务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和法务管理,提高合同执行和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制度1. 合同签订1.1. 任何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合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由合格的法务人员审核。
1.2. 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
1.3. 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登记备案,并建立合同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
2. 合同执行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2.2. 如遇到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必须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
2.3. 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必须做好相应的履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工作。
3. 合同变更和解除3.1. 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由法务人员审核。
3.2. 如有合同解除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并与对方协商解决解除事宜。
3.3. 解除合同后,必须及时做好相关的结案工作,并归档存档。
第三部分:法务管理制度1. 法律法规遵守1.1. 公司及其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
1.2. 对于公司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必须及时寻求法务部门的意见和帮助。
1.3. 对于法律风险较大的事项,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再行办理。
2. 诉讼和仲裁管理2.1. 如公司因业务活动发生诉讼或仲裁,必须及时通知法务部门,并全力配合法务部门处理。
2.2. 对于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必须由专门的法务人员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2.3. 对于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必须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并由专业律师代理。
3. 合规培训和教育3.1. 公司必须定期组织法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3.2. 针对法律风险较高的岗位和业务,必须进行专门的合规培训和考核。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在合同管理中,法务审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同作为双方约定的目的,有着法律效力和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作用,因此法务审核的规范化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律性质、法务审核流程、审核要点以及法务审核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个人或机构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务审核流程法务审核在合同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审核,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般来说,法务审核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2.1 合同初审在合同初审阶段,法务部门需要对合同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金额、合同期限等。
同时,还要对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初步判断。
2.2 法律条款审核法务部门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审查,核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合同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等。
2.3 合同风险评估法务部门需要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需要评估保密条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等。
2.4 合同修订在初步审核中,可能会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合规的条款或者不完善的部分,此时需要与合同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商议,并及时进行合同的修订和完善。
2.5 合同归档和监督审核完合同后,法务部门要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合同归档,并进行监督和跟踪,保证公司的利益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 法务审核要点针对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关注的要点:3.1 合同主体的资质法务部门要对合同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签订方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和权威。
公司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管理规定

公司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本企业法务部门合同审查工作,促进依法经营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须具有企业法务顾问执业资格,是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务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务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其在合同审查中的任务是:对企业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发布独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之合同审查,是指法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企业安排,就其送审的合同进行法务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务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
本规定所称法务部门的各项法务审查工作,侧重于从本企业立场对合同审查进行描述。
本规定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为本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执业纪律,本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予遵照执行。
第五条法务部门合同审查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务的规定及法务专业人员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合同的修改,须会同报送的业务部门或企业领导意见后进行并出具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六条合同审查应依据国家法务、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及相关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作出,以同时防范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法务风险。
审查无名合同,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结合《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作出公正中立判断,如有必要应咨询执业律师、法官、法学教授等专业人士,会同各方意见后作出审查结论。
第七条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结论必须结合合同目的、依据法务及事实作出。
除非有明确法务依据及合同提交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结论。
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务,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务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借此防范企业经营的法务风险。
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规则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规则是指在法务工作中,对于合同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效的合同审查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减少合同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下面是一份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规则的示范,供参考。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和原则1.工作目标:法务合同审查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保护公司的利益,降低法律风险。
同时,尽量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
2.工作原则:法务合同审查工作应坚持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充分尊重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二部分:工作范围和内容1.工作范围:法务合同审查工作涉及公司所有合同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劳动合同等。
同时,也包括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协议等的审查。
2.工作内容:法务合同审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a.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b.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性评估;c.合同约定的风险评估和法律合规性审查;d.合同执行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评估;e.合同争议解决的合理性评估和建议。
第三部分:工作程序和要求1.工作程序:法务合同审查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a.接收合同审查委托;b.收集合同相关资料和背景信息;c.制定合同审查计划和时间表;d.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并提出修改意见;e.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反馈审查结果;f.对于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g.编写合同审查报告。
2.工作要求: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要求法务人员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a.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b.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c.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d.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e.具备优秀的文字表达和撰写能力。
第四部分: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1.工作纪律:法务合同审查工作应遵守公司法务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不得出现拖延、敷衍和欺骗等行为。
2.保密要求:法务合同审查工作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法务人员应严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法务如何审阅合同范本

法务如何审阅合同范本
全面了解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与相关业务人员沟通,明确这份合同所涉及的业务关系、交易要点等,以便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合同的意义和意图。
接着,仔细审查合同的主体部分。
一是看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资质。
二是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确保这些关键要素清晰明确,没有歧义,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商业常理。
然后,关注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
明确各方在合同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否平衡合理,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加重一方责任或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情况。
还要留意违约责任条款。
确定违约责任的界定是否清晰,承担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对于争议解决条款也不能忽视。
审查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仲裁等)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和偏好,管辖机构是否明确且合适。
检查合同的格式和排版。
条款的表述是否通顺、逻辑连贯,有无错别字或语法错误,页码、附件等是否完备。
在审阅过程中,法务要做好记录和标注,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讨论,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同时,要结合公司的政策、过往案例以及行业惯例等综合考量,确保合同范本在法律和商业层面都经得起推敲,最大程度地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安全。
法务审阅合同范本需要认真细致、全面深入,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分析判断,以确保合同的质量和有效性。
法务审查规章制度范本

法务审查规章制度范本一、引言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经公司法务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现予以发布并实施。
二、招聘与入职1. 公司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聘过程的合法性。
2. 员工入职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包括身份验证、学历认证等。
3.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三、劳动纪律1. 员工应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3. 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四、员工培训与发展1. 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2.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机会,鼓励员工积极进取。
3. 公司应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疏导和培训。
五、员工福利与待遇1. 公司应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并根据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2. 公司应依法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并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3. 公司应关心员工生活,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六、员工离职与解约1. 员工提前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约的,公司有权依法追责。
3. 员工离职后,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七、监督检查与惩罚1. 公司法务部门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
2. 公司应设立监督机构,对员工遵守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应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2.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争议,可依法解决。
3.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法务合同审查管理制度

法务合同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合同审查管理工作。
三、合同审查管理流程1. 合同申请阶段:员工提出合同审查申请,包括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2. 合同初审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3. 合同复审阶段: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合同,将进入复审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将细致核对合同内容、条款及风险点。
4. 合同签订阶段:经过复审合格的合同,将交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方可进行签订。
5. 合同执行阶段:合同一旦签订,各部门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更新合同执行情况。
6. 合同归档阶段:合同执行完毕后,将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信息完整、安全。
四、合同审查管理要求1. 合同审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合同审查管理需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跳过审查环节。
3. 合同审查管理应加强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存在的风险点。
4. 合同审查管理人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严格遵守公司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1. 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合同审查管理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各部门主管应加强对本部门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合同审查管理情况的检查。
3. 内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合同审查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善措施。
六、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的调整1. 经公司领导审议通过,对合同审查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应及时通知各部门,并进行内部培训。
2. 针对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七、其他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司法务合同审查管理制度,望各部门广泛传达,认真执行,确保公司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

法务部合同审查工作规则为有效预防合同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务部审查合同的范围与重点,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合同法务审查范围原则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均应经法务部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其中,重大合同实行合同草案预审、正式合同全面审核制度;一般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径行审查决定,或送经法务部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二条重大合同预审与调查1、重大合同起草(或初审)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证照材料,递送(或通过网上流转电子版的方式)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2、个别法律风险较大,或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法务部可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提前参与风险防控调查(参见附件:重大合同防控法律风险调查提纲)。
第三条一般合同程序性审查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具备,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完善。
第四条合同文本检查1、合同文本系本公司起草的,应审查是否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参照相类似的合同范本进行起草。
2、合同文本系合同对方起草的,应审查本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查,并提出有初步审查意见;是否对合同名称、当事人称谓、合同条款等文字与内容进行过查漏补缺。
第五条重大合同程序性审查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的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代理人身份证明(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是否有要求对方提供新的授权委托书及时限);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是否与相关证照一致;工商注册(身份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办公地址(住所)是否一致;属于非法人的,是否有营业执照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明确、范围适当)等关乎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合同标的审查: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行政许可、专业资质要求的,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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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完善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分公司、中心负责人对合同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合同具体经办和保管部门承担直接责任;集团法务部对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和风险性承担审核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各分公司、中心对外进行的任何经济活动,除确为小额、即时结清等不宜或无必要订立合同的情况外,均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为保证公司重点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采购类合同、工程项目类合同和销售类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核;其他合同不作强制性要求,但如经办部门认为确需法务部审核法律风险的,也可提交法务部审核。
第五条各分公司、中心应做好涉及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并保证材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更新。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应做好合同文本的归类和统一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分公司、中心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如确需使用合作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或对我方文本做出较大修改的,必须交由法务部审核,未提交法务部审核的,不得签署;法务部审核提出异议的,但客观上无法
执行法务部意见的,合同审批人在评价法务部意见的基础上,有权综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签署。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对合同内容或主体等重大情况进行修改或订立补充协议的,同样适用上条规定。
第八条合同法律审核的要求。
1、对合法性的审核;
2、对可行性的审核;
3、对公司利益保护的审核。
第九条为促进企业经营行为的高效性,下列合同无须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1、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或虽有修改,但主要条款未进行变动的;
2、虽未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但拟订立的合同系属于经过法务部审核合同的续签情形,且基本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不变的;
3、使用相同类型及相同条款合同,其中一份已经过法务部审核,后续同其他方签订的;
4、采购类合同(不含物流合同)标的金额低于5万元的;工程项目类合同标的金额低于10万元的;销售类合同标的金额(含销售目标)低于20万元的。
第十条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审慎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取得的材料应尽可能要求原件,且应做到合同的履行进度、状况等均有相关材料
证实(如送货单、对账单、催款函等)。
第十一条合同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结束后,合作方合同义务未及时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应做好终止合同、要求合作方继续履行等工作,如因上述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未有效解决的,应及时通报集团法务部,法务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合同的订立(含续订)工作,集团法务部应加强检查合同签订、履行和合同保管等全程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必须配合法务部的检查,法务部有权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审核意见或出具检查报告。
如因合同订立部门未遵守本规范导致公司损失的,法务部有权作出处罚建议。
集团法务部应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和保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第十三条法务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合作方主体资料的齐备性和真实性;
2、订立合同是否达到法务部审核要求;
3、合同履行中材料的收集和保管情况;
4、对于合同未履行时的应对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非合同类文件,但确需给公司设立义务的(如授权委托书等),法务部根据实际需要应提供标准文本供使用,如暂未有标准文本或未能使用标准文本的,法务部应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合同在履行中发生风险的(如赊销合同中,货款已被
财务部门认定为呆坏账的),应立即通报法务部,法务部应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风险的应对工作。
第十六条合同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三年。
合同顺利履行的,自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合同发生纠纷的,自纠纷解决之日起计算。
保管期限到期后的销毁工作,同时应遵循集团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本规范由人事行政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人事行政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