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集体合同案例
集体合同十大案例

集体合同十大案例案例一:工资涨幅的拉锯战。
在一个中型制造企业里,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合同谈判。
员工们觉得物价飞涨,工资却多年没怎么动,生活压力很大。
工会提出工资涨幅至少要达到10%。
企业方却表示成本压力也大,只能承受5%的涨幅。
双方你来我往,就像拔河一样。
工会拿出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工资水平数据,还列举了员工为企业做出的额外贡献,像加班完成紧急订单等。
最后企业考虑到员工的士气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7%的工资涨幅,皆大欢喜。
这就告诉我们,谈判得有理有据,双方都要考虑实际情况,不能太固执。
案例二:福利套餐的争议。
一家互联网公司,员工大多是年轻人。
工会在集体合同协商中提出要增加一些时尚的福利,像健身卡补贴、定期的团队户外拓展活动、高端的咖啡茶饮无限供应等。
企业觉得这些福利有点华而不实,更倾向于传统的福利,如医疗保险增加额度、住房补贴提高等。
年轻人觉得工作压力大,需要一些放松和社交的福利,而企业担心成本控制不住。
经过激烈讨论,他们达成了一个混合福利套餐。
既保留了部分传统福利的提升,也增加了一些符合年轻人需求的新福利,就像做菜一样,各种食材搭配好了,味道才好。
案例三:工作时长的调整风波。
一家服务型企业,业务旺季的时候员工经常加班。
工会觉得这样下去员工身体吃不消,而且也影响家庭生活。
于是在集体合同谈判中提出要限制旺季的加班时长,每周不得超过10小时。
企业方担心业务无法按时完成,会损失很多客户。
工会就提出可以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增加临时工等办法来解决。
企业半信半疑,但还是愿意尝试。
结果发现,通过这些调整,不仅员工满意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提升了,业务也没有受到影响。
这就好比给机器适当休息,它才能更好地运转。
案例四: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障。
在一家纺织企业,女职工占比很大。
工会在集体合同里特别关注女职工的权益。
像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措施。
企业一开始对一些细节不太重视,比如孕期的工作岗位调整要更灵活、哺乳期的休息时间要保证等。
有关集体合同的案例

有关集体合同的案例在一个不大不小的城市里,有一家名叫“时尚衣坊”的服装厂。
这厂里啊,工人可不少,大家每天都忙忙碌碌地裁剪布料、缝制衣服。
以前呢,厂子里可没有什么集体合同这回事儿。
工资啊,都是老板看着给,工作时间也是老板说了算。
有时候旺季来了,工人们就得没日没夜地加班,累得够呛,但是拿到手的钱却没有多多少。
工人们心里都有点小怨气,可是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有一天,厂里来了个年轻的工人叫小李。
小李在以前的厂子里听说过集体合同这东西,觉得这是个能保障大家权益的好办法。
于是他就跟几个相熟的工友商量,说咱们是不是也该弄个集体合同呢?大家一听,眼睛都亮了。
他们就找了个能说会道的老工人王叔当代表,去找老板谈集体合同的事儿。
王叔带着几个工人代表,雄赳赳气昂昂地就进了老板的办公室。
老板一听要签集体合同,心里有点不太乐意。
他觉得这不是给自己上套嘛,以前自己想怎么管理就怎么管理,多自由啊。
老板就皱着眉头说:“咱们这么多年都是这么过来的,大家不也挺好的嘛,为啥要搞这个集体合同呢?”王叔就笑着说:“老板啊,您看现在工人们工作时间长,工资也不太合理。
有了集体合同,咱们把这些都明确规定好,工人干活有劲儿,厂里效益肯定也能更好啊。
”老板还是不太相信,就说:“那你们说说这集体合同都要写啥?”小李就抢着说:“首先得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个小时,加班得有加班费,而且加班费得按照国家规定来算。
还有啊,工资得根据工人的技术水平和工作量有个明确的等级划分。
”老板一听,心里盘算了一下,觉得这要是都按他们说的来,成本可就高了不少呢。
他就想了个缓兵之计,说:“行,你们说的这些我考虑考虑,你们先回去吧。
”可是工人们等了好几天,老板一点动静都没有。
这时候,厂里的一些年轻工人就有点坐不住了。
他们在厂里的微信群里开始讨论,说老板是不是不想签啊,咱们得再去找他。
于是,工人们又一次去找老板。
这次去之前,他们还做了不少准备工作呢。
他们收集了其他服装厂的集体合同样本,还找了一些法律条文,准备跟老板好好理论理论。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典型案例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典型案例案例一:产假与薪资保障。
在某家互联网公司,有一位名叫小美的女职工。
公司之前对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有点模糊,而且只按照基本工资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这让很多女员工心里都不太舒服。
后来,公司工会积极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顺产的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并且如果是难产的话,还额外增加15天。
更重要的是,在产假期间,公司要按照女职工产前的平均工资全额发放,这里面包括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部分。
小美在生孩子的时候就享受到了这个福利。
她休产假的时候,每个月收到的工资和之前正常工作时几乎一样,这让她心里特别踏实,也能安心地照顾自己的宝宝。
公司呢,也因为这个规定,让女职工们更加有归属感,工作积极性也提高了不少呢。
案例二:职场性骚扰防范。
公司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后,就有了明确的防范职场性骚扰的条款。
比如说,公司专门设立了一个举报邮箱,而且这个邮箱是直接由公司高层负责查看的。
如果有女员工举报性骚扰行为,公司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并且要进行调查。
有一次,女员工小丽在和一位男同事出差的时候,男同事对她做出了一些不适当的举动。
小丽回来后就勇敢地向公司举报了。
公司马上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后,对男同事进行了严肃的处罚,包括警告、扣除绩效奖金,还要求他公开向小丽道歉。
这之后,公司里再也没有人敢有类似的不当行为了,女员工们都觉得在公司里工作更安全、更放心了。
案例三:女职工职业发展与培训。
某制造企业里,女职工大多集中在一些基础岗位上,很少有晋升到管理岗位或者接触到高级技能培训的机会。
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之后,情况就变了。
合同里提到,公司每年要为女职工提供一定比例的高级技能培训名额,而且在晋升方面,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晋升到管理岗位。
女职工小芬就从中受益了。
她在生产线上工作了好几年,一直对管理岗位很向往。
在新政策下,她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管理技能培训,然后凭借自己的努力和在培训中学到的知识,成功晋升为一个小车间的主管。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集体合同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6则

集体合同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各行业集体合同案例

各行业集体合同案例一、制造业。
案例背景。
在一家汽车制造工厂,工人们觉得工作强度大,工资却没有很好地跟上工作量的增长,而且加班的报酬计算方式有些模糊。
集体合同谈判过程。
工会代表收集了工人们的意见后,和厂方坐下来谈判。
工会代表就像超级英雄一样,站在工人这边大声说:“咱工人兄弟姐妹们每天在生产线上忙得像小陀螺,可这收入有点对不住这辛苦劲儿啊!加班那点钱,算得我们脑袋都大了。
”厂方一开始有点犹豫,毕竟成本也是他们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但是工会不断拿出同行业其他工厂的数据,说:“您看人家隔壁厂,人家工作量和咱差不多,可工人到手的钱可比咱们多不少呢,人家加班工资算得明明白白。
”结果。
最后达成的集体合同规定了基本工资根据工作年限和技能等级每年有一定幅度的上涨,加班工资按照国家法定标准严格执行,而且在原来的基础上,对于深夜加班还有额外的补贴。
另外,如果工人在一个月内加班时长超过规定上限,下个月必须安排同等时长的调休。
这就像给工人们吃了颗定心丸,大家干活更带劲了,生产效率还提高了不少呢。
二、服务业酒店行业。
案例背景。
酒店员工面临着客人高峰期工作压力巨大,但是休息时间却经常被压缩,而且员工福利在同地区的酒店里算是比较差的。
集体合同谈判过程。
工会代表和酒店管理层谈判的时候,那场景就像一场有趣的辩论赛。
工会代表先发言:“咱们酒店的客人就像潮水一样,一波一波的,可咱们员工就像小帆船,浪大的时候都快翻了,还没有足够的避风港(休息时间)。
”酒店管理层说:“酒店生意好的时候,大家多辛苦一点,酒店发展好了大家都受益嘛。
”工会代表反驳道:“这没错,可也不能光让马儿跑,不让马儿吃草呀。
您看看对面那家酒店,人家员工福利多好,人家员工都可积极了,咱们这福利要是提上去,员工肯定更愿意好好服务客人,酒店口碑也会更好呀。
”结果。
集体合同规定,在客人高峰期过后,酒店必须安排员工轮休,确保每个员工每周至少有一天完整的休息时间。
酒店还增加了员工福利,像每个月有免费的酒店餐饮券,可以带家人来吃一顿美餐;还有年度的健康体检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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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集体合同典型案例集体合同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简介:2006年5月2日,某企业同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2007年1月2日,该企业刚刚结束试用期的王某发现,自己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企业确定的王某劳动报酬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吗?案例分析: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市场化、契约化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王某劳动报酬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同时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若王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王某如与企业协商不成的,应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二案例简介: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为自2001年 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此合同于2001年3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去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
2001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01年8月5日至2002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
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当2001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胀,以陶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
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你们的报酬是每月350元,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
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陶某某等人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陶某某等人?陶某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内容是否有效?陶某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中工间操的活动时间?案例分析:首先,本案仲裁过程中,某纺织公司认为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纺织公司还没有设立分厂,因此集体合同只对公司总部的职工有效,分厂职工不应适用集体合同,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之间签订的以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这种协议要对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劳动关系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既是对各项劳动立法的具体落实,又是调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具体规范。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
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业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
本案中,虽然田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陶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因此应适用集体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之内,即在集体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之内,当事人均不得违背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期满以后,如果双方同意延长合同的有效期限,则集体合同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如企业行政或工会组织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内容,或者提出解除集体合同的请求,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修改集体合同的条款或者终止集体合同的执行。
因为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工会组织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修改或者废止合同。
其次,本案中,集体合同中约定纺织公司应给予职工每天两次20分钟的工间操,但纺织公司与陶某菜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以提高工资为由而取消该20分钟的工间休息?这涉及到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既存在着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劳动合同不足的补充。
从现实程序看,也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之后,才会进一步签订集体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3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总之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违反集体合同。
本案中,陶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纺织公司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给予陶某等工人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无疑是正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高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报酬等标准。
本案中,纺织公司与陶某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仍是有效的。
法条链接:《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案例三案例简介:20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
2007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
2008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
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
2008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
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8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
问:1、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2、李某业绩不佳,公司可否只发其800元的工资,为什么?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
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公司降低李某的工资,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有违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四案例简介:王棠(化名)等26人,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制衣公司工作,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60元。
王*棠和同事入职的26人均来自农村,属于农民工。
王棠干了3个月,即到了当年9月份,制衣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深灰保障等内容都作了明确约定。
其中,在劳动报酬的条款中约定: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900元。
王棠高兴啊,心里简直乐开了花!可是,过了一月又一月,直到11月份,公司发放给王棠等26位员工的工资,数来数去,仍然是860元/月。
王棠等26位员工认为,他们得到的工资明显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900元,于是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
制衣公司人力资源部长回答王棠说: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你们工资是860元/月,而且并无违反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啥不妥?你们是农民工,跟工会的其他员工不一样,现在世界金融危机,公司日子也不好过呀,你有个饭碗端着,就该知足了。
王棠等26位员工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以及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一、集体合同的使用范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即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集体合同订立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合同的使用主题有两方:一方为劳动者,除集体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集体内部的全体职工;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即对用人单位而言,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二、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也规定:“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