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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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门诊慢性病的管理,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根据《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病种范围以市医保局公布的病种为准(详见附件)。

参保人员患有补助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

二、申报程序1、首次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慢病专职医师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来确认并填写《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备案表》,医保科收集汇总备案表及相关病历资料,集中报市医保中心进行确认备案。

确认前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2、已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实行年度复查制度。

于每年12月份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确认手续。

三、医疗管理1、设立慢病门诊为门诊慢性病接诊科室,实行慢病专职医师管理。

专职医师要严格执行《门诊慢性病专职医师管理办法》,按照申请的病种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实行定额费用管理。

根据确认核准的病种制订慢病年度使用费用限额。

对已确认核准的慢病病种发生的基本检查、治疗用药费用纳入到门诊慢性病报销。

3、严格执行治疗范围。

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核准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进行检查、治疗、用药,不得将未核准的病种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范围,未备案登记的疾病,不允许使用慢性病处方开药或检查治疗,应使用普通处方,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4、严格控制药品数量及治疗次数。

每次开具的药品数量不得超过30天用量,推拿、治疗项目要按照常规的治疗周期开具,原则上单次开具处方不得超过14次。

上次处方开具药品及治疗项目未用完的,不得再开具同种或同类慢病用药及治疗项目。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慢性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

为提高慢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负担,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

1.2 门诊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病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部分门诊费用的疾病。

1.3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病种范围及鉴定2.1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1)心脑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心力衰竭等;(2)糖尿病及并发症;(3)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哮喘等;(4)慢性肾病及并发症;(5)恶性肿瘤;(6)慢性肝病:如肝炎、肝硬化等;(7)风湿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8)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9)其他经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慢性病。

2.2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性病,应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包括:(1)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用药记录等;(2)相关检查报告:如心电图、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等;(3)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

2.3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分为:(1)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给予慢性病资格认定;(2)不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不予认定。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3.1 门诊慢性病待遇包括:(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2)慢性病药品费用报销:符合规定的慢性病药品费用,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3)其他相关待遇:如慢性病健康指导、定期检查等。

3.2 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条件:(1)参保人员需持有慢性病资格认定证明;(2)就诊医院需为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3)就诊项目需符合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慢性病诊疗范围。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宛政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办〔202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三章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第四章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的原则,建立保障基本、统筹共济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基金支付、稽核等工作。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五条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1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1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河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城市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

作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把这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

要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南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群众自愿;定点就医,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及高新区、市属学校(幼儿园)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申报登记、材料初审、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IC卡发放等管理服务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宛政[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明确市级统筹后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在扩面、征缴、管理、服务方面的作用。

要加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南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升参保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坚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逐级负责,分级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监管和基金支付工作。

第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医疗专家意见,我市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见附件1)。

终末期肾病等1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号)执行。

15〕2016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第五条申请。

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部门受理。

门诊慢性病种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鉴定。

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精神病当月申请,月底集中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肺结核、丙型肝炎、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由医疗专家根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

第六条鉴定。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参保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遴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主治医师)。

鉴定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应遵从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和体检鉴定。

1.初审:门诊慢性病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所提供的慢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标准见附件3)。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宛政办〔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4日南阳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豫政办〔2020〕31号)有关要求,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增强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构建公平、规范、高效、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确保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不降低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不影响医保基金征缴、不影响医保费用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级统一预算并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牵头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基金监管责任,切实发挥监管作用。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监管和基金支付工作。

第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医疗专家意见,我市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见附件1)。

终末期肾病等1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

第五条申请。

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部门受理。

门诊慢性病种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鉴定。

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精神病当月申请,月底集中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肺结核、丙型肝炎、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由医疗专家根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

第六条鉴定。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参保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遴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主治医师)。

鉴定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应遵从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和体检鉴定。

1.初审:门诊慢性病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所提供的慢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标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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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门诊慢性病实行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申请、鉴定、监管和基金支付工作。

第三条各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开展门诊慢性
病的鉴定和治疗工作。

第二章门诊慢性病管理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是指因患慢性疾病的病人需长期门诊治疗和
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医疗专家意见,我市暂把恶性肿瘤等19个病种纳入门诊慢性病管理(见附件1)。

终末期肾病等10个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的管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执行。

第五条申请。

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填写《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病情证明材料,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部门受理。


诊慢性病种的申请原则上每年两次,集中鉴定。

恶性肿瘤、异体器官移植、精神病当月申请,月底集中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肺结核、丙型肝炎、艾滋病抗机会性感染由医疗专家根据相关材料直接确认。

第六条鉴定。

(一)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原则上由参保地权威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从专家库中遴选(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主治医师)。

鉴定结果由专家签字确认。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应遵从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和体检鉴定。

1.初审:门诊慢性病专家依据鉴定标准对所提供的慢病材料进行初步审核(鉴定标准见附件3)。

对所提供材料无法确诊者,应进行现场体检补充材料。

相关体检检查的费用,由申请者个人负担。

2.复审: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根据初审情况以及现场体检检查情况,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为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发放《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实行限期管理,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

《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期限届满30日前应进行网上复审。

对正常用药且药症相符者,自动延期三年。

若发现用药不规范或终止治疗用药三个月以上者,暂停待遇享受。

特殊情况,应提供材料,鉴定符合后方能享受。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

第八条门诊慢性病患者就医应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门诊慢性病患者限额费用仅限于符合申请病种的检查和治疗。

其他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九条门诊慢性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应出示《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

接诊医务人员要依据《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卡》认定的病种和病情合理用药或治疗。

原则上,一次药量最长不超过两周,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

第十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采取记账结算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十一条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和
住院费用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二条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按照65%的比例报销,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限额标准见附件1)。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门诊慢性病病种鉴
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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