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一)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一)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一)关键词:《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如海域使用权,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由于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家海域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1]《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并将海域从公法上的自然资源或者国际法上的主权客体转变为私法上的物权客体,运用私法的手段来调整海域利用活动,这无疑是对传统权利体系的重大突破。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摘要:在注重“蓝色经济”发展的21世纪,世界俨然已经进入了海洋大开发的时代,为顺应世界经济潮流,我国也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
如今,各项数据表明,海洋经济正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推动力。
但是反观目前我们国内的状况,海域资源的潜力尚未完全开发。
此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运用市场化手段对现行海域使用权进行优化配置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市场化;优化配置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在特定海域使用海域资源的权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可以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依法批准后颁发给相应的海域使用权证书。
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综上,获得允许之后在特定海域上从事海上航行、海底石油开采、海上养殖、捕捞等行为均属于海域使用权的范畴。
针对我国目前海域使用低效率的状况,我们亟需一种科学合理的解决方式。
从市场化进程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增加的推动作用来看,我们可以联系得出: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或许将会改善我国海域使用状况,海洋经济发展情况,进而推动整体经济发展。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将会成为提高海域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规范海域开发秩序的有效手段和引导海域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山东省在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发展进程中,一直在不断地实施创新举措,其中就包括烟台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建立。
本文将结合在烟台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调研结果、相关论文查阅结果以及其他背景资料,分析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一、海域资源的特性及其使用局限(一)海域资源的自然特点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是指以市场化的方式配置海域,从而使得海域的使用效率及海域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效率得到提高,争取达到最优的结果。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指的是将海域使用权划归市场进行交易,以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益。
在实际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面临的问题之一是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当前的海洋法律法规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导致市场运行不规范。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完善海洋法律制度,明确界定海域使用权的产权和使用权利益,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市场公平公正。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公示机制和交易平台,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不够透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机制和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公开,提供全面准确的海域使用权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是权益保护不足。
由于缺乏有效的产权保护机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过程中,资源开发商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市场交易流程中的纠纷处理也存在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健全的产权保护机制,明确海域使用权的边界和权益,加强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以及加强对权益受损方的赔偿机制,确保资源开发商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还面临着民众意识和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参与门槛较高,民众缺乏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了解和参与,也无法有效监督海域资源的利用情况。
为提高市场参与度和民众意识,应加强对海洋资源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宣传和教育,提供参与渠道和机会,加强民众组织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设,增加民众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了解和意识。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面临的现状问题包括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权益保护不足以及民众意识和参与度不高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和交易平台、加强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设,同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和民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实现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良性发展。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是指国家通过向市场主体出让或租赁海域使用权,引入市场机制来调节海域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具有巨大的潜力和机遇,但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现状、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方面展开探讨。
一、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现状1.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
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壮大,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正在成为海洋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
不少地方陆续推出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进入海洋产业领域。
2.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除了传统的港口、航道等涉及海洋交通运输的领域外,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涵盖了海洋旅游、海洋渔业、海洋能源等多个方面。
3.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模式更加多样化。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不再局限于出让或租赁海域使用权,还涌现出了股权合作、合作开发等多种合作模式,促进了海域资源的更加有效利用。
1. 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导致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层出不穷,影响了市场秩序。
2.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
一些地方在海域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
3. 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虽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机制,导致海域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不高,浪费了大量的宝贵资源。
4. 生态环境保护不到位。
一些地方在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海域资源利用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
三、对策研究2. 推进信息公开。
通过加强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3.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政府可以通过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不同领域的企业与科研院校、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世界人口和经济的迅速增长,水产养殖、沿海旅游、海洋能源和矿产开发等领域对海域的利用需求不断增加,而传统的海域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因此,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但是,在市场化进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及对策。
1. 市场开放不足目前国内海域使用权市场的开放程度相对较低。
由于制度限制、地方保护等原因,有些地方对海域使用权市场的开放不够,导致海域资源无法得到最大化利用。
2. 监管体系不完善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需要完善的监管体系来保障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
但目前由于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问题,海域使用权市场的监管存在缺失。
3. 手续繁琐、费用高昂目前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手续繁琐、费用高昂是市场化进程中的难点之一。
有些地方海域使用权的申请流程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
二、对策建议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应该在政策制定中加大市场化的力度,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开放。
同时,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竞争,激发各类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
在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中,应该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
同时,加强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信誉。
3. 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在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过程中,应该简化申请流程,优化申请指南,降低对市场参与者的资金和时间成本。
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市场的良性循环。
4. 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海域使用权市场是一个相对特殊和复杂的市场,需要依靠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和监管体制的监督。
因此,应该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的信用体系,建立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档案,实现市场活动的自动监控和控制。
总之,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
我们应该站在全局的角度,积极参与市场化改革,摸索出适合中国海域特点的市场化道路,为海域资源的高效利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研究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研究一、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当时主要是针对渔业资源的管理。
随着海洋经济和海上交通的发展,各国对于海域使用管理制度逐渐引起重视。
20世纪后期,随着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扩大和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逐渐趋于完善。
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海洋管理机构,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保护力度。
二、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多功能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公平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等。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海域使用活动应当符合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多功能原则是指海域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实现海域资源的多样化利用。
生态优先原则是指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应当始终放在第一位,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公平原则是指海域使用管理应当体现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海域使用活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海洋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经济效益。
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各国在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海域使用活动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其次,海域使用活动中存在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海域生态环境质量。
再次,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存在跨部门协调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的问题,导致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难以实现。
四、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为了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提升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域环境的保护水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管理体系和海洋环境监管体系。
其次,加强海域使用活动的监测和评估,制定科学的海域使用规划和管理计划,推动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是一种将国家海域资源逐步向市场开放的改革措施,也是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现状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面临的现状问题是利益分配不公。
在市场化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强势地位的存在,一些大型企业或者特定利益集团往往能够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导致公平竞争受到损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督,确保所有的参与者都能够在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进行竞争。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面临的现状问题是生态环境破坏。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使得更多的海洋资源被利用,但随之而来的是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一些企业在使用海域时不合理地进行排污、过度捕捞等行为,严重危害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繁衍。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海域使用企业的环保监管,完善环境评估制度,促使企业使用海域时采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面临的现状问题是政府监管不到位。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非常重要,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政府部门往往存在监管资源不足、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导致一些企业能够逃避监管,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面临的现状问题是经营主体能力不足。
市场化需要市场主体自主运作,但由于一些经营主体缺乏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导致其在使用海域时难以进行有效的经营。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从而增强其在市场化环境中的竞争力。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有利益分配不公、生态环境破坏、政府监管不到位和经营主体能力不足等方面。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加强对海域使用企业的环保监管,完善环境评估制度,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并加强对经营主体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是指政府将海域使用权出让给社会公众,并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交易的一种机制。
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已经逐渐成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仍然十分严峻,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对策。
一、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现状问题1. 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当前,由于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程度不够高,很多海域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导致了海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些海域资源被闲置或者低效利用,导致了海洋经济发展的浪费和损失。
2. 海域使用权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海域使用权的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是目前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对于海域使用权的交易标准、流程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影响了海域使用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3.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当前,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国家在推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创造更好的环境。
二、对策研究为了提高海域资源的利用效率,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加大对海域资源的管理力度,推动更多的海域使用权转为市场化交易。
需要建立和完善海洋资源利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海域资源的监测和评估,以及对违规使用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海域资源的利用效率。
为了促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发展,政府部门需要加快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完善和修订。
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时,需要充分考虑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保障各方利益,提高市场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发展对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和利用海域资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以促进海域资源的更加有效利用,实现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加大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支持力度,促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发展,为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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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一)
一、现代海域使用权已具有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
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
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该物能被特定化,即“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有可以被特别认定的性质,难以被特定化的物难以为物权所支配,因而无法成为物权法中的物”1].在现代测绘技术进入日常生活之前,由于日常生活中用通常测量定位方法不能将海洋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明确区分,即不能将海域特定化。
由于海域不能特定化,尤其是海域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标的物,因而在传统民法上海域不能成为财产权利客体。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制度时,没有明确将海域列为所有权客体的范畴,《民法通则》及《土地管理法》等也没有明确将海洋列为土地之一种形态。
但是在近年,海洋的部分海域也开始成为私法规范的对象,其变化的动因在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以及对海洋利用方式的变化。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愈加注重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范围的扩大,特别是海洋养殖业和海洋采矿业的迅速发展,导致人们对海洋的一部分即海域的排他性使用逐渐普遍化。
从事海洋养殖业,诸如养殖鱼类、藻类、虾蟹类、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从事海洋采矿业,诸如海上开采石油天然气,需要在采矿区建筑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另外,在离开海岸的水中修筑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业者经营的游览观光区或休闲游乐区等等,也需要长期稳定占有使用特定的海域。
人类对海洋利用方式的变化,提出了许多必须以法律回应的问题。
(1)从事海洋养殖业或海洋采矿业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的稳定的占有使用,而且这些特定海域可以利用现代测绘技术简便确定。
因而这些特定海域具有可利用性和可特定性,完全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2)为了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利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必须不受他人干涉。
因此,不仅要通过公法维护国家对海洋的支配,也要通过私法维护海域利用者对特定海域的支配。
(3)从事海洋养殖业或采矿业的经营者因此对特定海域存有特别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首先应当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
(4)对特定海域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中,包括海域使用者与海域所有者即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仅仅通过行政法来调整,也要通过民法来调整2].
传统民法上物的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行的,但并未考虑到海域、水流等这类具有流动性、不宜从同一性的角度把握的物。
海水本身是无法特定的,但将海水放到一定的空间上来理解则是可以特定的。
就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海域的特定性强调其空间性,对海域的理解应该是特定范围内的海水体(而非海水量)及其海床、底土。
对于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众多权利主体进行的,这就是对海域资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为一般均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处在不断的运动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时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补充进来,海水就是在这样的运动中存在着,也正是由于海水的这种流动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规模更大速度更快,一个地区的海洋事故会迅速波及其他地区,迅速形成规模性的灾难。
海域的共享性不仅指不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共享,还应包括不同时期对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为此,必须对各种利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海洋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种,同样须以不动产登记作为权利公示方式。
但是在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中,海域不属于登记范围。
建立海域使用权制度,必须解决有关海域使用权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方式等问题。
海域虽然广大,用现行测绘技术完全可以对特定海域予以准确定位,确定其四至边界。
对于具体海域使用权的标的物范围,可以根据其面积大小、离岸远
近,分别采取设置浮标定位、根据沿岸测量标志相对定位或者地理经纬坐标定位的方法予以确定,并记载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上。
由于海域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其登记上具有技术性,而且对于海域应当统一管理,因此海域使用权的登记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由此以来,中国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采取两套体系,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的登记由海洋管理部门负责。
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范围问题
我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我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
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滩涂属于海域还是土地,决定在滩涂上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设定土地权利,即滩涂作为一种自然形态,可否作为法律上的财产权利客体;进一步地说,如果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客体,应是何种财产权利的客体。
其次,在法律上滩涂与土地或海洋的界线在何处,由此决定滩涂作为某种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也决定了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
值得研究的是滩涂是否属于海域使用权的客体,从自然属性来看,滩涂的范围主要在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地带即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的部分,如高潮线以上的滩地以及低潮线以下浅水中的海滩。
如果滩涂属于海域,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因为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利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可拥有的权利,限于对滩涂的使用权;(3)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4)滩涂按海洋功能区划予以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如果滩涂属于土地,则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滩涂所有权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2)滩涂利用者可拥有的权利,既可以是所有权(如利用者为农民集体),也可以是使用权;(3)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滩涂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均须在土地管理部门作不动产登记;(4)滩涂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划分实行用途管制;(5)对滩涂使用的行政管理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传统民法上,滩涂属于海洋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
在罗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达到的极限”,而且“依据自然法而为众所共有的物,有空气、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3].这种传统民法对海洋与土地的划分标准,在当代亦无多少变化,例如:“在日本,社会上通常的观点是,根据海水表面涨到最高潮时达到的水边线为基准划分海和陆地。
并且现在一般认为海面以下的地盘不是土地。
”4]因滩涂在最高潮时被海水淹没,因而应为海洋的一部分。
可见,凡是以海水高潮线作为海域与土地界线的国家,滩涂在其法律上应属于海域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