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
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党风廉政建约谈计划及方案三篇

党风廉政建约谈计划及方案三篇篇一:关于分管领导就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科室负责人的计划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社党组年初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安排计划,社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分管领导开展同分管科长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三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始终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战略举措,以落实责任为基本前提,以健全制度为根本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有力抓手,不断推进社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二、约谈对象1、各领导约谈科长;2、分管领导约谈分管科室负责人。
三、约谈内容约谈中,各科室负责人要汇报本人和科室在遵守党的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洁自律等情况,各领导要指导和督促分管科长深刻领会中央要求,切实把主体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既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做党风廉政建设的标杆和榜样;又要勇挑重担、敢于担当,发挥带头、带领、带动作用,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一)领导责任1、对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供销社改革发展相结合,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教育责任1、结合实际,制定党员干部教育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供销社特点,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
3、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三)管理责任1、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2、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推进制度创新。
3、加强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示范责任1、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当好落实“一岗双责”的表率。
2、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当好班子建设的表率。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内容。
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
(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
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方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方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
其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工作,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两个责任”即首先是领导干部严守廉洁自律的政治责任,其次是履行监督责任,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有力约谈。
约谈工作是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督促,有利于发现和纠正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总体要求1.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各级党委的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工作由党委领导,并充分发挥纪委领导作用。
2.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加强对约谈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3.健全约谈工作机制。
建立约谈工作的组织、流程、权限和程序,确保约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力度。
4.加强约谈工作的宣传和解读。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约谈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解读约谈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增强广大党员和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1.约谈对象的确定。
约谈对象主要是履行“两个责任”不力、存在廉洁自律问题的领导干部,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2.约谈的程序和方式。
约谈工作应按照先谈后批、有录音录像、收集证据的原则进行。
约谈应有详细记录,以备后续使用。
约谈可以通过面对面、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3.约谈的内容和要求。
约谈要着重表达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关爱,尤其是对被约谈人员的党性修养的教育和提醒。
同时,要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和谈话,提出整改要求,并明确约谈的重要性和后果。
4.约谈工作的后续跟踪和整改。
约谈工作的目的是促进领导干部自我反思和改正错误。
廉政约谈暂行办法

廉政约谈暂行办法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近日,XXX纪委制定出台《廉政约谈暂行办法》,着眼于抓早抓小,前移监督关口。
一、确定谈话类型。
廉政约谈分为日常约谈、任职约谈、提醒约谈、警示约谈、回访约谈五种类型。
日常约谈,即约谈对象汇报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干部作风建设情况,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的情况;任职约谈,即对新任、转任干部进行约谈,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职要求,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提醒约谈,即约谈人指出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约谈对象应就约谈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对策和措施。
警示约谈,即约谈人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落实“八项规定”、纠治“四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工作中发现约谈对象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约谈对象明确指出,帮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进行整改。
回访约谈,即对己进行提醒约谈、警示约谈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在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实施回访约谈。
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对约谈内容或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整改情况,促使其振作精神,正视问题,纠正不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细化谈话内容。
约谈的内容及适用情形共分为5类28项。
日常约谈的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廉政准则》和“八项规定”精神、听取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以及其它需要了解和解决的问题5个方面;任职约谈的主要内容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岗位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廉洁从政提出要求及其它需要沟通的情况4个方面;提醒约谈的适用情形为在重要节点之前、在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存在普遍性轻微问题的、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之前及其它需要进行提醒约谈的情况5个方面;对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组织纪律、未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未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9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警示约谈;对进行提醒和警示约谈、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后依然任职、党风廉政建设阶段性任务完成、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以及其它情形5方面情况的,进行回访约谈。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总支的监督责任,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对约谈对象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做到及时提醒,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通过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的方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
二、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预防、教育在先、惩防并举的原则进行。
约谈过程中要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思想教育工作有机结合。
三、约谈对象范围包括全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四、约谈方式1、工作约谈。
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醒约谈。
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科室,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的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诫勉约谈。
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科室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差,引起患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患者、科室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不执行医院规章制度的。
4、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学校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约谈对象1.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2. 各部门、各学院(系)负责人;3. 关键岗位人员;4. 党员领导干部;5. 学校纪委、监察室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三、约谈内容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2.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3. 关键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情况;4. 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5. 上级纪委、监察部门要求约谈的其他内容。
四、约谈方式1. 面谈: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人或委托专人进行面谈;2. 书面约谈: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向被约谈人发出书面约谈通知,要求被约谈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3. 电话约谈:由学校纪委、监察室通过电话形式进行约谈。
五、约谈程序1. 约谈前的准备:学校纪委、监察室根据约谈内容,制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人员等;2. 约谈实施:按照约谈方案,实施约谈;3. 约谈记录:约谈过程中,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被约谈人基本情况、约谈内容、约谈结果等;4. 约谈反馈:约谈结束后,及时向被约谈人反馈约谈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5. 约谈总结:对约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党委、纪委。
六、约谈要求1. 被约谈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2. 被约谈人应积极配合约谈工作,按时参加约谈;3. 约谈过程中,不得泄露被约谈人个人信息和约谈内容;4. 学校纪委、监察室应严格保密,对约谈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七、责任追究1. 对被约谈人隐瞒、歪曲事实,拒不配合约谈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2. 对未按照要求参加约谈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3. 对约谈过程中泄露被约谈人个人信息和约谈内容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
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约谈内容: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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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整改问题,在确保自身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从业的同时,切实担负起所肩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三条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约谈主体包括约谈人和被约谈人。
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发约方。
包括区委、区政府和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人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受约方,包括区委、区政府等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约谈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区委主要负责人约谈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正职;
(二)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领
导班子成员;
(三)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约谈分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区纪委主要领导视情况,约谈有关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五)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单位(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约谈内容:
1.执行党的政治纪律、遵守政治规矩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情况;
3.检查指导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及问题整改情况,支持监督执纪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情况;
4.落实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情况;
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四风”问题情况;
6.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的暂行办法》及廉政谈话、约谈制度等情况;
7.需要提醒约谈对象的有关问题,以及约谈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类型:
(一)警示性约谈。
指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约谈人及时警示提醒,帮助剖析问题和不足,督促其自查自纠。
(二)提示性约谈。
指针对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进行规范权力运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履责教育,强化守纪律讲规矩意识。
(三)沟通性约谈。
指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交流,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促进工作。
第七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约谈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着力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谈:
(一)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或者落实缓慢、影响进度的;
(二)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管辖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
落实相关制度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上级部门在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疏于管理,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
(五)履行职责不力或者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六)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七)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在信访举报件中发现存在需要约谈事项的;
(九)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八条约谈方式和时间:
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也可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提示性约谈和沟通性约谈,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性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进行约谈每年至少2次,一般在三月、七月间开展。
遇有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可随时进行约谈。
第九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启动。
廉政约谈由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安排部署。
(二)确定约谈对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职责和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约谈对象名单,报请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确定。
(三)做好约谈准备。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约谈对象有关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四)通知约谈对象。
提前3天将约谈事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其中:约谈通知书由约谈人单位(部门)统一管理。
(五)正式进行约谈。
约谈时,约谈人应向被约谈人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问题,提出要求。
被约谈人应将有关事项及问题如实向约谈人汇报或者作出说明。
约谈结束后,约谈人认真填写《约谈登记表》,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同约谈提纲一并交本单位(部门)留存。
(六)汇总约谈情况。
约谈结束后,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约谈书面材料,统计汇总约谈情况数据,经领导签字背书后,按时报送区纪委。
其中: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约谈情况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
报送。
(七)提出整改要求。
对需要由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应当于约谈结束后1个月内,向约谈人所在单位(部门)报送整改工作情况。
进行警示性约谈的,被约谈人需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落实书面材料。
第十条约谈要求: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提高被约谈人的思想认识,使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思想上的纯洁性和政治上的坚定性。
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问题苗头提醒为主、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到既严格教育、及时警示,又体现帮助和关怀。
(二)把握好约谈时机。
对个别在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思想作风方面出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约谈,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提出改进要求,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遵守约谈纪律。
约谈人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有关问题情况,同时应允许被约谈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不同看法意见。
(四)做好保密工作。
参加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材料等严格保密。
如发生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于三月、七月最后一周内,将本单位(部门)约谈情况(电子版统计表)报送至区纪委。
区纪委适时对各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专项督
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