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新条件不符已补税或被质疑的部分公司案例汇总
上市公司典型稽查案例解析(2024年4月13日)

二、税费及滞纳金补缴情况 根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经公司初步测算,**钾肥 2021 年至 2023 年需补缴 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 398,052,264.46 元,缴纳滞 纳金共计 81,719,609.52 元,合计缴纳 479,771,873.98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 钾 肥 向 ** 锂 业 销 售 卤 水 事 项 补 缴 税 费 后 , ** 锂 业 将 产 生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123,160,118.18 元,企业所得税退税 142,143,436.46 元,合计抵退税 265,303,554.64 元。**钾肥补缴税费与藏格锂业企业所得税退税后,预计影响公 司 2024 年度损益约 2.14 亿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 后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积极配合税务局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切实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影响 1.公司根据已取得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适用的所得税优惠 税率15%对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和预缴。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取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或文件。 2.2022年公司将持有的原控股子公司**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31%的股权进 行转让导致公司产生投资收益30,221.73万元,据此,税务部门在2022年度汇算清 缴过程中认定公司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未达60%,调整公司企业 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并重新计算公司2022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与《2022 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相关内容形成差异。公司对此事项尚存在异议,目前仍在就该事 项与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3.本次因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不被税务部门认可导致2022年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调整,增加支付的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公司主观造成的少缴企业所得税情 形。经与年审会计师初步沟通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 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上述事项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涉及对2022年度 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增加支付的所得税税款计入当期损益。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及 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不按规定税前列支被补税罚款的案例分析

不按规定税前列支被补税罚款的案例分析税前列支是指在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一定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在税前进行扣除的费用。
但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列支税前,将其列为税后费用,那么就会面临补税和罚款的风险。
本文将以某企业不按规定税前列支被补税罚款的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制造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电视机。
在某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中,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执法检查,并发现其在税前列支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列支的部分费用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扣除。
例如,在销售费用中,该公司列支了一笔高额的市场推广费用,但未提供相关的推广活动合同、发票和其他凭证,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列支销售费用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由于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凭证,税务机关认定该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税后费用视同收入,进行了相应的补税和罚款处理。
其次,在财务报表中,该公司将一部分应当作为直接成本列支的费用误列为间接成本或一般费用。
例如,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材料费用部分属于直接成本,但该公司将一部分材料费用误列为间接成本列支了,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性质和分配关系进行列支,不得人为地将直接成本误列为间接成本或一般费用。
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的误导行为后,依法对其进行了补税和罚款处理。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虚增费用以避税的行为。
虚增费用是指企业在实际发生费用的基础上,采取虚构或不真实的方式增加费用数额,以降低税务负担的行为。
例如,在应付款项的记录过程中,该公司虚增了一笔高额的债务款,但在实际发生时,不存在该笔债务款项,只是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
税务机关经过仔细核查后,发现该虚增费用的行为,对该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补税和罚款处理。
综上所述,某企业不按规定税前列支被补税罚款的案例是一个典型的违法行为。
税务培训课程-高新技术企业不合理用工骗取税收优惠稽查案例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不合理用工骗取税收优惠稽查案例分析本期聚焦:
高新技术企业不合理用工骗取税收优惠案例
近年来,打击假冒高新技术企业或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稽查成为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审计总署每年必做的专项检查工作之一,从上市公司假冒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到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查不合规的案例比比皆是,其中也不乏一些大案要案的出现。
甲企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在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过程中却被取消了资格被要求进行补税和罚款,这是由于什么原因呢?原来甲企业原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其研发人员比例并没有达到申请高新的资格,为了符合标准,甲企业在研发人员比例这一标准上动起了脑筋,最后终于“如愿以偿”申请到了高新资格,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得高新使得甲企业的伎俩被审查人员发现了呢?我们又能从此案例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聚焦内容:
第一部分: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及税收专项检查概览
-稽查主要行业
-专项检查主要领域
-应对措施
第二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不合理用工骗取税收优惠案例分析
-企业的筹划方案
-税务机关的“火眼晶晶”
-错误筹划的启示
第三部分:问答交流
来源:/events.asp。
18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典型案例~~

18起税务人员失职失责典型案例~~截止2022年5月13日,税务部门已公布了18起税务人员落实留抵退税失职失责、内外勾结受到处理典型案例,其中立案审查3起、受到责任追究15起。
2022年05月0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陇西县税务局4名税务人员留抵退税审核把关不严,受到责任追究。
陇西县税务局相关税务人员在办理某企业留抵退税申请时,未按规定认真比对企业申报数据,审核、核准等环节未发现企业不实申请问题,造成多退税款。
目前,陇西县税务局已追回多退税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巩昌分局干部李某、张某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巩昌分局局长吴某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核准人员陇西县税务局副局长李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泰山路税务分局局长袁某审核留抵退税履责不到位,受到责任追究。
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泰山路税务分局局长袁某在审核某公司留抵退税申请时,对企业退税资格等未按规定进行核对,造成多退税款。
目前,天元区税务局已追回多退税款,并对袁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022年05月0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经核查,西安某中型企业通过少报营业收入的方式,按小型企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从而多退税款。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2名税务人员未落实有关规定,应比对未比对该企业在《退(抵)税申请表》上填写的营业收入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录的相关数据,且数额差异较大,导致多退税款。
目前,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追缴多退税款,并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审核人员唐延路税务所所长王某、负有领导责任的核准人员区局副局长王某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2022年05月0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经查,广东省珠海市某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副股长罗某某,涉嫌勾结不法分子,通过其违规实际控制的某中介服务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
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纪检机构已对其立案审查,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2022-05-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沈阳市沈北新区税务局清水台税务所所长、留抵退税审核人员刘某某在办理某农业科技公司留抵退税时,没有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应比对未比对、应纠正未纠正企业错误申报问题,造成多退税款。
反避税调查:厦门一企业补税近200万元的案例分析

反避税调查:厦门一企业补税近200万元的案例分析近日,有关厦门一家企业补税近200万元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反避税调查的重要问题,对于我们提高税收合规意识、加强税收征管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其背后的原因以及对于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启示。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据报道,厦门某企业作为一家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涉及到跨国金融交易,涉及地域较广,税种较多。
在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时,该企业被查实存在虚假报税、避税行为,最后被要求补缴税款近200万元。
这个案例的发生,揭示了企业如何通过虚假报税、避税行为来规避税收的现象。
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反避税调查的重要性。
税务机关的严密监管以及反避税调查的力度不断加大,使得企业无法再以各种手段规避税收,逃避法定的税收义务。
事实上,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支撑国家建设和民生改善的重要保障。
因此,税收合规成为了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而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则是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然而,该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并不仅仅是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还折射出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方面,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原因之一是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或误解。
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以及频繁变化使得企业很难及时掌握和理解最新的政策,导致在报税过程中出现疏漏和错误。
另一方面,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采取一些规避税收的手段,例如虚构交易、转移利润等。
这些行为不仅有悖于税收合规原则,还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和信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来加强税收合规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明确税务职责和义务。
同时,企业应配备专业的税务人员或征税顾问,及时了解和沟通税务相关事宜,确保报税过程的准确性。
其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增强企业的税收合规能力。
会计实务:青岛市国税曝光5重大偷漏税案查补税款2.7亿

青岛市国税曝光5重大偷漏税案查补税款2.7亿12月16日,市国税局公开曝光青岛联海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等五起重大涉税案件,这些案件涉案税款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现均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联海珠宝虚开发票案经查,2004年至2006年间,青岛联海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为多得出口退税,故意虚作高价格珍珠出口,为自己开具与实际收购价格不符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86份,金额7931万元,税额1031万元,已取得出口退税款24.63万元,待退税款563.8万元。
日前,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395.67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依法追回已退税款24.63万元,待退税款不予退税,并处罚款395.67万元。
海盟源隐匿销售收入偷税案市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青岛海盟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至2007年5月间购入大量冰糕对外销售,采取少计收入的手段,累计造成少缴增值税332.94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8.93万元。
日前,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332.94万元,企业所得税48.93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381.83万元。
鑫源液化气站隐匿销售收入案城阳区鑫源液化气站于2004年至2006年间购入液化气六千余吨,全部对外销售,取得收入达3255.4万元,但仅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14.25万,累计造成少缴增值税124.56万元。
日前,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124.56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124.56万元。
韩昌包装制品公司偷税案市国税局在检查中发现,自2001年以来,青岛韩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某工艺品公司、某体育用品公司销售货物309.25万元,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3.87万元;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1.04万元。
同时违规列支工资14万元,未作纳税调整。
日前,市国税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公司增值税84.91万元,外企所得税11.55万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7.38万元。
贝因美“伪高新”补税案例分析

贝因美“伪高新”补税案例分析刘淑芬摘要:近些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各种手段进行高新资格“掺假”,贝因美便是其中之一。
贝因美接连两次收到税务局的补税通知单,合计需补缴税款8000多万元,成为因“伪高新”而被追缴补税金额最高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对贝因美“伪高新”补税事件的分析,结合国内“伪高新”现状,提出一些治理建议。
关键词:伪高新;研发费用;补税一、案例介绍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SZ002570)是一家主营婴儿食品的公司,于2011年3月上市挂牌交易。
2008年,贝因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认定合格。
然而,2011年9月,审计署在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审计时发现,贝因美在资格认定时,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和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的关联性两个条件存在重大“掺假”行为。
因此,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贝因美需补缴其2008年度与2009年度减免的所得税,合计58927096.40元。
随后,当年10月,贝因美便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该事进行了追溯调整。
紧接着,2012年5月,贝因美收到浙科发来的通知文件。
文件中指出,鉴于贝因美认定前三年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现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需再次补缴税款2785万元。
由于“伪高新”面皮的揭开,贝因美失去了在今后五年内重新申请“高新企业”的资格,所得税率也较前上升十个百分点,同时也丧失了地方财政授予的土地和政策方面的优惠,其经营业绩受到严重影响。
二、案例分析(一)贝因美高新资格之“伪”1.研发费用投入比例未达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根据企业最近一年销售额的高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投入比划分三个标准即:3%、4%和6%。
在年收入尚不得知的情况下,贝因美研发费用投入比至少需达到最低等级即3%。
然而,根据贝因美发布的公告发现,贝因美在申请高新企业资格认定时,其前3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竟低于1%,这与认定要求相差甚远。
伪高新大检查考验上市公司 高科技李鬼或近期集中曝光

伪高新大检查考验上市公司高科技李鬼或近期集中曝光1月11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科发火〔2012〕1220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根据文件,本次检查分为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两个阶段,其中,自查自纠将以各地认定机构为主体展开(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此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组织重点检查。
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天永指出,此次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的规定涉猎广泛,是自五年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发起的涉及面最广、涵盖企业范围最大的一次检查行动。
“伪高新”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4月14日共同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凡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便可享受15%的所得税率优惠,这一优惠有效期为三年。
然而,2009年,由于不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近40%的高新企业未能通过检查,被摘掉了“帽子”。
1月11日,为加强灰色地带的监管,警惕“伪高新”利用政策存在的漏洞,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下称“《通知》”),再次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
此前,被取消高新资格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
华映视讯因2009年人员指标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补交2009年所得税税款1146.78万元;联合化工由于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不予备案,2011年缴纳所得税税款1304.71万元;南海发展2012年未通过复审,补缴当年1-9月预缴税款760万元;由于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实际生产经营关联度不高,去年贝因美被取消高新资格,股价从发行价42元跌至20元左右,短短的一年间,包括董事长谢宏在内的五名公司高管先后辞职。
刘天永表示:“上市公司一旦被取消高新资格,将面临补税、缴纳高昂滞纳金等法律责任,同时认定机构在5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这些势必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及股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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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新条件不符已补税或被质疑的部分公司案例汇总来源:浙江税务网()作者:信息采编部发布时间:2011-10-18查看:2195 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号为公司带来了荣誉光环,其15%的低税率优惠也实实在在为公司带来了直接的税收减免,特别是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的确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一箭双雕的好事。
自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开始实施,认定的六大指标也深入人心,从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中也最容易获取六大指标中研发费、研发人员的指标情况,因而社会也相应给予了普遍关注和监督。
现将因高新条件不符已补税或被质疑的部分公司案例进行如下汇总:一、已补税案例(一)贝因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1-4-22上市)于2011-9-29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滨江区国家税务局的通知,根据《审计署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公司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
以减免的2008年度和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计,需补缴税款58,927,096.40元。
该事项将减少公司净资产及资金58,927,096.40元,影响2008年、2009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0,822,485.57元、48,104,610.83元。
公司将于9月29日补缴上述税款。
本网延伸阅读:《审计署查贝因美高新技术不达标被补税案的专业质疑》/newsDetail.aspx?id=4369(二)精艺股份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精艺万希”)于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由于精艺万希2009年末人员变动,导致其研发人员占公司员工比例未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在2009年第1至第4季度均按15%的所得税率预缴了企业所得税,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在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按2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因税率差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为5,790,208.55元。
(三)东湖高新根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因公司以前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未达到60%,国家审计署和税务机关认定公司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补缴2005 年—2009 年期间企业所得税款3,301.83 万元及滞纳金1,593.36万元。
根据2011-6-20、7-4、7-5与7-7详细公告内容,东湖高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具体如下:(1)鉴于审计署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审计,认定公司2007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008年、2009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均未达到60%的规定比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基于此,东湖高新已于6月17日分别补缴了2008年和2009年所得税税款8,342,116.27元和9,401,920.70元共计17,744,036.97元及滞纳金4,902,675.26元。
(2)经自查,公司2005-2007 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未能达到企业总收入的60%,不符合国科发火[2000]324 号文件中对高新技术收入占比的相关要求。
公司已于2011年7月1日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九峰税务所上报自查情况,并于当日补缴分别补缴了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4,484,210.59元、3,975,279.40元和6,814,728.14元合计15,274,218.13元及滞纳金11,030,864.10元。
(四)华映科技根据公司2010-6-2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2009 年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补缴11,467,845.10 元所得税,主因华映视讯2009 年度人员指标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税务局要求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华映视讯在2009 年会计核算及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15%计算所致。
税款已于2010 年 5 月31 日完成补缴。
(五)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34号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34号,审计署审计抽查了18个省区市的148户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出仍有9个省市的认定管理机构将17户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导致这些企业2009年至2010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26.65亿元。
其中,5户企业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2户企业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户企业申报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收入没有相关性,3户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3户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规定比例,1户企业的科技人员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
此外,审计还发现个别国税局对不在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之内的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117.59万元。
二、遭质疑案例(一)奥康股份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9月23日“闯关”沪市主板,计划发行不超过8100万股,募集资金10.22亿元。
在奥康鞋业上市前夜,这家号称中国男鞋第一股的浙江制鞋企业,遭到了媒体的强烈质疑,认为它上市资料,也就是招股说明书存在着六大疑点,这其中包括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高新企业资格认证存疑等多项疑问。
奥康股份在2010年获得了高新企业认定,享受着15%的优惠税率,优惠期为3年,对其高新资质质疑如下:1.同类鞋业公司非高新数据显示,在36家服装鞋帽上市公司中,在2010年能享受15%税率的企业仅有12家。
考虑到这些企业中不乏新材料类企业如宜科科技等,若剔除这些企业,传统的服装鞋帽类高新企业没有几家。
大家知晓的鞋类企业如星期六、百丽等也非高新企业。
那么,奥康股份如何成为高新企业呢?2.无直接高新领域对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类领域,依次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将八大类的细分领域一一核对,直观感觉没有能够直接与奥康股份从事的皮鞋、皮具生产挂钩。
不过招股书中披露的专利情况对应到产品能否符合高新领域则需要专家来判定。
3.研发人员与科技人员比例高新企业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而奥康股份招股书显示,截至2011年6月30日,研发人员,即技术人员的人数为242人,占公司总人数的3.21%这与高新企业要求的10%相去甚远;而学历方面,奥康股份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只有250人,占比3.32%。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并没有披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而是披露了“专科及以下”学历的人数,无法确认知道专科学历人数。
4.研发费用比例公司于2010年获得高新认定提供的是2007—2009年3年数据,暂无法获取2007年数据。
奥康股份招股书写明,公司2008年—2011年上半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6%、0.79%、1.05%、0.88%。
由于2008年以来,奥康股份的营业收入均超过10亿元,根据高新企业的认定规则,研发费用的占比应该不低于3%,显然,撇开2007年比例不谈,公司恐怕也难符合规定比例。
(二)星星科技浙江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手机、平板电脑等产品视窗防护屏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通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在2009年到2011年这三年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对其高新资质质疑如下:1.科技人员比例不达标根据招股书“发行人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部分披露,截至2010年末该公司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共计670人,占全部员工总数2240人的29.91%,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条件,更何况在该公司内部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中几乎不可避免地涵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岗位,不可能全部归属于“科技人员”的范畴。
2.研发人员比例不达标。
公司没有具体披露研发人员数量,仅将其纳入“技术人员”范围进行粗略统计,这部分员工数量为266人,占全部员工总数的11.88%,而从“发行人技术情况”部分披露,技术人员的涵盖范围包括了4类,分别为工程部负责生产流程方面的研发、项目部负责市场项目的研发、新技术研发部负责新技术的研发和样品制作部负责研发样品的制作,如果剔除第2类人员则意味着公司内部真正意义上的“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很可能低于10%,也不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认定条件。
此外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部分披露,最近三年研发费用投入分别为670.92万元、763.18万元和1,587.83万元,这意味着2010年的研发投入金额相当于2009年的2.08倍。
通常来说,研发投入中研发人员的人力成本为主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2009年的研发人员数量将远小于2010年,进而意味着该公司2009年末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很可能比2010年末还要低,更加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华鼎锦纶2011年3月16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获证监会通过,然而质疑随之而来。
1.研发费用两个口径来自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数据,2008-2010年研发费用为239万元、1,314万元和1,597万,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仅为0.004%、0.016%、0.015%。
按此公开披露数据,华鼎锦纶的研发费用占比显然远没有达到3%,有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嫌疑。
然而在招股书中,公司关于研发的资金投入还有另外一个统计口径。
在招股书中,公司单列出“研发投入”的内容,其中2008-2010年的研发投入分别为2,116万元、2,598万元和3,184万元,其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8%、3.22%、3.01%,恰好超过3%红线。
2.人员比例刚过线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圣鼎、宁波锦华尊在册职工人数合计为730人,而公司研发团队现有员工87人,其中大中专及以上职工共计311人。
综合数据显示,其大专人员占比为42%,处于达标水准,研发人员占比为12%,仅稍高于10%标准。
(四)神州电脑2011年3月22日,深圳市神舟电脑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