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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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审理法官】鲍常兰李洵唐莹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戚建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戚建荣【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史红雨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蒋朝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来志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史红雨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蒋朝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来志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史红雨蒋朝镖来志诚【代理律所】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戚建荣【被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经二审中上诉人确认,其认为原杭州市规划局不应对案涉工程给予规划核实确认的原因有以下六方面:一、案涉工程的绿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总平面图施工;二、案涉工程所涉道路(内部地坪等)未竣工;三、案涉工程所涉停车场未竣工;四、案涉工程的下沉式广场未竣工;五、案涉工程的围墙、临时设施未拆除;六、案涉工程的建筑垃圾未清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实际包含了绿化、交警、消防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内容,却又归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进行审查,由于以上内容的专业性,规划。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0〕134号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后,现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并颁发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一律停止发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由省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制定,报我厅备案.三、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及时到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正式下文,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能委托给当地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的质量监督机构。

为避免多头管理,委托坚持一地一站的原则,由市(地级)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区级(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作为市站的分支机构,业务受市站领导,纳入统一管理。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管理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在规定地域内,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工程管理范围,实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3、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立案前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5、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争端裁决的范围;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职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应当自行承担政府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五、《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内容,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确定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制度正式实施后填写。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发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质量监督手续业主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业主一般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确需由业主提供的,应与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业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第三条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五)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徐慧勇、黄丹丹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慧勇、黄丹丹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慧勇、黄丹丹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7【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2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旭东郑宇来敏【审理法官】许旭东郑宇来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慧勇;黄丹丹;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清市韦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徐慧勇黄丹丹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清市韦达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徐慧勇黄丹丹【当事人-公司】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清市韦达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石钢、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黄美特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黄亚蓉、张汝怡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钢、唐锋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黄美特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黄亚蓉、张汝怡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钢、唐锋黄美特黄亚蓉、张汝怡【代理律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徐慧勇;黄丹丹【被告】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清市韦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维持原判撤销原判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该规定,非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能够合理说明或者证明行政行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上诉人并非被诉确认行为的相对人,且未能合理说明被诉行为与其自身权益存在何种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字号:大中小】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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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6-2011-0003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建规〔2011〕27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竣工规划核实细则

竣工规划核实细则竣工规划核实细则一、总则竣工规划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旨在核实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完成。

竣工规划核实细则是指对竣工规划编制过程和内容进行核实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核实内容1. 编制依据:核实竣工规划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 编制过程:核实竣工规划编制的程序、参与人员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 设计文件:核实竣工规划编制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是否充分考虑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环境保护等因素。

4. 数据与资料:核实竣工规划编制所使用的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与相关设计文件一致。

5. 工程量清单:核实竣工规划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是否准确、完整、清晰。

6. 工程进度:核实竣工规划编制是否充分考虑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计划,并与项目实际进度相符合。

7. 竣工标准:核实竣工规划编制是否设置了相应的竣工标准,是否满足相关规范和要求。

8. 外部环境因素:核实竣工规划编制是否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因素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9. 竣工报告:核实竣工规划编制的竣工报告是否完整、准确、具体,并包括相关的图纸、材料、证明文件等。

三、核实程序1. 核实组织:建立核实组织,组织专业人员对竣工规划进行核实,确保核实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 核实方法:采取文件查阅、数据对比、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核实,重点关注竣工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和关键内容。

3. 核实记录:将核实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核实时间、核实人员、核实内容、核实结果等。

4. 核实报告:根据核实记录,编制核实报告,明确核实结果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核实结果的处理:根据核实结果,确定竣工规划的合格与否,对不合格的部分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四、其他要求1. 核实工作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要求,确保核实过程的公正、客观和透明。

建设部关于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的批复-建规[1999]233号

建设部关于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的批复正文:---------------------------------------------------------------------------------------------------------------------------------------------------- 建设部关于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的批复(建规[1999]2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浙政发(1998)5号)收悉。

修订后的《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一、你省地处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规划》的实施要与你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相结合,积极引导和推动合理有序的城市化,增强城市功能,完善城镇体系,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要在国家城市发展方针的指导下,针对你省城镇发展的实际状况,按照《规划》提出的“强化省域中心城市功能,扶植、培育和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大力提高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水平”的省域城市化和城镇发展方针,进一步增强杭州、宁波、温州等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充分发挥沿海平原地区城镇的枢纽作用,带动内陆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发展。

沿海地区、浙赣铁路和金温铁路沿线以及浙西和浙南山地丘陵等内陆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城镇空间发展基本思路,根据各自的发展条件和优势,建设各具特色的城镇,逐步形成各类城镇功能明确、分布合理、发展协调的省域城镇体系。

三、要重视小城镇发展建设。

要依据《规划》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引导,抓好中心镇、中心村的规划建设,推动农村居民点和乡镇企业的合理集聚;完善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小城镇建设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避免一哄而起,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的开发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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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
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
容。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

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
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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