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部门信息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安全责任多方共担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

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

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

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

《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指对民用机场的管理和运营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民用机场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承担着航空运输和旅客服务的任务,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安全和高效运营,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确保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意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用机场是国家对外联系和运输的重要窗口,其经营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形象的发展。

通过制定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可以规范机场的基本运作,保障机场安全和服务质量,提高国家的航空运输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其次,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还能够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机场服务准则,保障旅客的基本权益,如安全、便利、快捷等,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此外,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还可以促进机场与航空公司的合作。

根据条例规定,机场管理部门应当与航空公司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航空运输事业的发展。

这既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机场运行效率,也能够提升航空公司的服务品质,满足旅客不断增长的需求。

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内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机场的分类和设立。

条例规定了机场的分类和设立的条件,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将机场分为不同等级,同时规定了机场设立的程序和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具有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机场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条例明确了机场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包括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机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机场的管理和监管,确保机场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3. 机场安全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了机场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检查、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等方面,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联动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

4. 机场服务质量要求。

条例要求机场应当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包括航班延误、旅客投诉、行李丢失等方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全文)第五十一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四条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提高机场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旅客、货物和飞机的运输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改建或扩建的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社会公众和民航运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供优质的综合服务。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根据航空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航空公司的经营能力,合理规划机场的航班资源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监管机制,承担对航空公司、机场经营人和其他相关方的监管责任,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营和旅客、货物、飞机的安全与顺畅运输。

第二章机场经营管理机构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营业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和评价机制,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航空公司、运输货主和旅客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用户反馈,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和做法,推动机场发展。

第三章航班资源管理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根据国家的航班资源分配计划,统筹安排航班起降时间和空域资源,合理优化繁忙时间段的航班计划,提高运行效能。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班运行控制中心,及时获取航班信息和实施调度,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班调配和协调机制,及时与航空公司进行合作,优化航班计划,提高航班运输效率。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公司运行监测和考核机制,保障航空公司的公平竞争和运行安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民用机场是指接纳民航器材和运输旅客、货物的设施,包括机场平台、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为加强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和乘客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机场管理机构1. 民用机场应设立专门的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机场运营。

该机构应由专业经营管理人员组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2. 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绩效评估,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场运营的正常进行。

三、飞行安全管理1. 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飞行安全责任制、飞行安全监管制度等。

严格按照国家民航局的相关要求,确保飞行安全。

2. 机场应配备专业的飞行安全检查员,定期检查飞行器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四、航空公司管理1. 机场应与航空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航空公司应向机场提供准确的航班信息,确保运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2. 机场应定期进行航空公司的经营状况评估,包括航班正点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对经营状况不良的航空公司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旅客服务管理1. 机场应提供良好的旅客服务设施,包括候机厅、餐饮、商店等。

保障旅客的基本需求,提高旅客满意度。

2. 机场应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的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六、货物运输管理1. 机场应设立专门的货运物流中心,提供货物运输保障服务。

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机场应制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明确货物运输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及时配送。

七、航站楼管理1. 机场的航站楼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维护等。

保障航站楼的正常运营。

2. 机场应制定航站楼巡检制度,定期对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八、停机坪管理1. 机场的停机坪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航空器停放的秩序、燃油保障设施等。

保障停机坪的正常运营。

2. 机场应制定停机坪管理规定,明确停机坪的使用原则和操作步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航局解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是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民航方面的唯一一部法规。

在6月30日召开的全国机场工作会上,民航局副局长杨国庆作了题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为契机,促进我国民用机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就是对此《条例》的一次解读。

该《条例》首次在总则中明确了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定位,对机场今后的建设、运营、管理、改革、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

杨国庆在报告中从民航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也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的角度,和大家共同学习理解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安全:多家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安全工作是民航的重中之重。

《条例》对机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驻场单位在场内安全运营责任、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不仅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还特别强调要保持“持续安全”并在罚则中明确: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又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将限制机场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条例》还赋予了机场对安全运营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因此,机场不但要抓好自身的安全工作,还要对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各驻场单位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如果驻场单位在机场出现安全问
题,机场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机场安全监管方面,《条例》主要遵循了《安全生产法》的精神。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对于两级政府谁承担主要监管职责,《条例》没有明确,但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就机场的安全监管而言,民航管理部门承担了主要的监管责任。

应急救援: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机场的应急救援是机场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

《条例》颁布以前,这项工作主要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

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属地管理为主”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因此,《条例》正式施行后,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要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针对此变化,杨国庆副局长在报告中提出,鉴于航空突发事件的特殊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条例》的要求,组织制定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以保证一旦机场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按照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各机场也要针对政府管理职责的这一变化,对本机场现有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另外,民航局将抓紧修订《民用机场应急救援规则》。

投诉: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机场是为广大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的场所,搞好服务工作是机场管理机构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仅次于安全的重要工作。

《条例》依据《航空法》相关规定,分别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从服务规范、服务设施、服务投诉、航班延误的处置四个方面对机场的服务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这其实对机场和驻场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好地维护了广大旅客权益。

《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事实上,民航局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已经颁布了两个标准:《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和《民用机场服务质量标准》。

目前,有些机场根据这两个标准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服务规范,但基本都只限于机场自身,有的机场甚至没有制定服务规范。

为此,杨国庆副局长在报告中要求,各机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尽早组织驻场单位共同制定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妥善处理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是不断改进服务工作的重要一环。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

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航班延误的处置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也一直是民航服务工作的瓶颈。

鉴于航班延误的处置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条例》只是对航班延误后有关单位的服务义务作出了要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条例》中规定: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就意味着,航班延误后,虽然直接责任主体是航空公司,但是作为服务于旅客的机场管理者,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