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应以四个原则为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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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中,公司高管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减持的规定。

首先,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防止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以及防止高管通过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其次,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高管减持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且需要事先向公众披露详细的减持计划。

减持时,高管需要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减持,不得私下协商转让,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再次,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对于减持的比例、时间、方式等方面有明确的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减持实施细则》,高管减持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减持时间应当在减持计划披露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进行,不能操纵市场或者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

此外,高管减持方式一般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对减持后的股份锁定期和再减持限制也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高管减持后的股份通常需要进行一段期限的锁定,以防止其继续减持并造成股价较大波动。

同时,高管还需要遵守再减持的限制,即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再次减持。

这些限制可以有效控制高管减持的频率和规模,防止其滥用减持权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高管减持规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而制定的,它要求高管在减持时遵守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同时对减持比例、时间、方式、锁定期和再减持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

上市公司股票 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 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规则一、减持方式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持股票: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大宗交易方式;3.协议转让方式;4.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二、减持数量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每日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2%;2.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

三、减持时间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减持;2.在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减持;3.在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减持;4.在上市公司回购期间不得减持。

四、减持价格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等情形而需要减持股份的,不受价格等比例的限制。

其中,股东质押股票金额较大的应该公开透明并及时披露减持过半的风险警报;2.因丧失持股资格等情形而需要减持股份的,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公告减持情况。

其中,丧失持股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被中国证监会决定行政处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此外,丧失持股资格的人员在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减持股份的,还应当同时遵守本规定的其他要求;丧失持股资格的人员在六个月内未减持股份的,此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五、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股票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上市公司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和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本所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一、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国有股减持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国有股减持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中 小 股 东 的 利 益 也 就 得 到 相 应 的 保 护 。 所 以 ,实 现 垒
额 流 通 ,统 一 价 值 参 照 体 系 , 进 而 实 现 上 市 公 司 的 同 股 同 权 ,是 解 决 我 国 股 市 多 年 积 弊 的 首 要 前 提 。
据 网 上 信 息 , 已收 集 到 41 0 多份 国 有股 减 持 方 0
案 ,其 中包 括 配 售 增 量 发 行 协 议 转 让 回 购 等 多 种 主 张 ,也 有 人 建 议 把 上 市 公 司 溢 价 收 入 部 分 全 部 转 入 社 保 基 金 或 以 这 一 部 分 资 金 回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 我 认
为 ,无 论 最 终 采 用 哪 种 方 案 ,都 要 考 虑 以 下 几 个 基 本
原则:
方案 就 是 采 取 增 量 发 行 流 通 的 方 式 , 将 同一 公 司 的 A 股 分 割 为 流 通 股 与 非 流 通 股 ,以 此 达 到 双 重 目标 : 既
为 国 有 企 业 的 改革 发 展 募 集 资 金 , 又 不 失 去 国 家 对 上
首 先 ,应 该 停 止 以 旧方 式 发 行 新 股 票 ,规 范 公 司 制 度 ,上 市 公 司的 股 票 要 垒 额 流 通 。 理 由很 明 显 ,如
市 公 司的 控 制 权 ,从 而 保 持 了 公 有 制 的 主 导 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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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果 现 存 的 发 行 方 式 有 问 题 ,我 们 不 能 不 断 地 复 市 经 过 几 年 牛 市 , 大 量 的 新 发 、 配 股 、增 发 蜂 拥 而 至 时 ,国有 股 减 持 开 始 提 到 议 事 日程 , 而 与此 同时 又 要 从 市 场 上 把 银 行 资 金 挤 出 去 ,把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

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规则解读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是指大股东或其他特定股东以市场化的形式减少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股份减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注意各种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规则进行解读。

一、股份减持的法规说明1、《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大股东、董监高等人员持有股份的限制和股份减持的要求。

公司法指出,股权集中不宜过于集中,不得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大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在限定期内对其进行股份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减持。

2、《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股份减持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证券法指出,减持股份要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在股份减持期内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增持被减持股份。

减持期是指规定的减持期内减持股份和股份减持项目要求的期限。

3、《股份减持实施细则》201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份减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股份减持的具体实施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了减持目的、减持规模、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二、股份减持的注意事项1、不得出现“一曝十寒”的情况一旦开始股份减持,就要坚持到底,不能出现“一曝十寒”的情况。

在股份减持的过程中,需按照预定方案稳步实施,不得突然停止或放缓减持速度,以避免市场对上市公司和股东的信心下降。

2、尽量选择市场化方式股份减持的方式主要有市场化方式和协议方式两种,其中市场化方式更加公开透明、受到市场公信力的监督,需要尽量选择。

同时,市场化方式可以让大股东尽早释放股权,培养公司股份的流动性,为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3、严格控制减持比例减持比例的控制非常重要。

大股东在减持时,应严格控制减持比例,并制定详细的减持计划,以避免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同时,减持比例不宜过大,需考虑公司的股份结构和市场行情,做出理性、稳妥的决策。

4、遵守减持程序和要求股份减持的程序和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股东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2021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2021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202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2021年,我国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监管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这对于股市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了解股东减持的背景和意义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以各种方式减少其所持股票数量的行为。

它通常发生在股价上涨较多的时候,股东为了获利或者解决资金困难而选择减持股票。

这一行为对于公司的股价和市场的稳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 2021年新规变化和影响在2021年,我国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监管政策进行了多项改革。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减持比例限制:根据新规定,股东减持的比例将被进一步限制,从而有效遏制大股东集中减持对市场的冲击。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市场波动。

2. 减持时机限制:新规规定了股东减持的时间窗口,避免了股东在特定时期大规模减持,从而减少了市场投资者的不确定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资金监管:新规还要求股东减持所得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用途,例如公司发展、扩大生产规模等,这样有助于避免股东减持所得资金被挪用、浪费等问题。

这些新规的出台,无疑对于市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经营者来说都是一大利好。

它们不仅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减少投资者的损失,也能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的发展和稳定。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股东,我对这些新规持一种乐观和支持的态度。

我认为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市场的稳定,也有利于投资者的长期利益。

当然,任何政策都有其局限性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总体来说,这些新规对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2021年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的全面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政策对于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望有效遏制大股东集中减持对市场的冲击,保护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作为投资者和股东,我们也应该对这些新规持有一种乐观和支持的态度,因为它们有望为我们带来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投资环境。

国有上市公司减持规则

国有上市公司减持规则

国有上市公司减持规则国有上市公司减持规则是指在国有企业上市后,国家出于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护市场稳定的考虑,对国有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减持是指国有股东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规则的制定可以避免减持行为对股市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能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国有上市公司减持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其上市后的股份也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

如果国有股东随意减持股份,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还可能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影响股市的稳定运行。

因此,国家需要通过减持规则来约束国有股东的减持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减持规则的制定可以维护市场稳定。

国有上市公司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股份的减持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较大的冲击。

如果国有股东大量减持股份,市场供应将增加,可能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减持规则限制了国有股东的减持数量和频率,以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减持规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减持的限制条件、减持的方式和时间等方面。

首先,减持的限制条件包括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减持数量和减持频率等方面。

国有股东在减持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持股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减持数量和减持频率也有一定的限制。

其次,减持的方式可以是公开市场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最后,减持的时间也是减持规则的重要内容,国有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减持,以避免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国有上市公司减持规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和维护市场稳定。

减持规则限制了国有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减持规则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监管,以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有上市公司减持规则的实施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近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新规定,旨在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这一新规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从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背景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来获取现金收益的行为。

在我国的股票市场中,股东减持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因为它与公司治理、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密切相关。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股东减持可能会给市场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可能被滥用。

因此,有必要对股东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主要内容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减持股份的比例限制: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比例将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对于持有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其每次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对于持有股份不超过5%的其他股东,其每次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

这一限制的出台,旨在防止大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冲击,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2.减持股票的期限限制: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期限将受到限制。

具体而言,上市公司股东自减持计划获得核准之日起,必须在36个月内完成减持。

这一限制的出台,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减持计划,长期压制股票价格,损害市场稳定。

3.减持方式的规定:根据新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的方式将受到规定。

具体而言,减持股票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不得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市场交易机制,提高交易透明度,防止股东减持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影响新规定的出台将对市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首先,新规定的实施将加强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防止滥用减持行为对市场的冲击。

其次,新规定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减少大股东减持对股价的压力,降低市场风险。

此外,新规定的出台还将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结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加强了对股东减持行为的监管,是对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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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应以四个原则为基本前提年以后,在行政的强制机制作用下,国有股已获得了巨额的资产收益,没有必要再与民争利在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形成历史上,有三个事件直接引致了国有资产价值的超常规增加。

(1)清产核资。

1992年以前,国有实行的都是资金平衡表体系,根本没有资本、净资产等概念,而在1984年以后实行“拨改贷”、“投改贷”的政策又决定了它们的绝大多数资产均由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形成。

1992-1995年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国有普遍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

在清产核资中,各种固定资产的价值基本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计价。

所渭“重置成本”,在清产核资的规定中,是指按照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物价上涨程度来重新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在这个过程中,资产总值大致上升了50%以上,一些早已折旧完毕或已不能使用的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不仅具有了新价值而且新价值的数额甚至超过了原先的购买价。

由于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资金依然按账面价值计算,所以,将清产核资后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额,就得出了国有净资产的数额。

在此基础上,国有开始实行资产负债表体系,也就有了可供后来折为股份的第一笔净资产。

由此可见,国有第一笔净资产(从而资本)是通过用重置成本方法评价而形成的。

(2)资产评估和折股。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前,根据有关规定,国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针对全部资产展开,并加入了无形资产部分。

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背景下,经过资产评估,国有的资产总值大都上升了30%-50%,而按账面值减去负债额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就更大。

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折股,确定股份数量。

如果说在1994年以前,国有改为股份公司中的净资产折股尚没有明文规定,因此,高于2:1的折股个案尚能找到的话,那么,在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台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后,按其中第12条的规定,国有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即每1元净资产折为股份的数额不得低于股),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就不可能再超过:1的了。

在这个过程中,显而易见的情形是,国有净资产增加和国有股的形成,一方面是资产评估增值的结果(其中,所谓“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尽管不增加的1分钱的销售额和1分钱的利润,但却大幅增加了国有净资产数额),另一方面是国有净资产低价折股的结果。

(3)发行新股。

1992年起,股票发行实行指标制并重点向国企倾斜。

实行指标制有种种理由,但客观上造成了股票的严重供不应求,由此形成了高溢价发行股票的格局。

在此背景下,一旦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中的国有净资产数额就猛然增加。

假定某一国企原有净资产亿元,折为1亿股,然后,向社会公众首发亿股,发行价为6元/股,获得资金3亿元,由此,该公司发行股票后净资产为亿元,股份总额为亿股。

由于在股份公司中,各个股东是按照他们各自持股的比例来计算所占净资产数额的,所以,国有股占有的净资产从原先的亿元上升到3亿元,而社会公众股占有的净资产从投资购股的3亿元减少到亿元。

类似的情形,在国企上市公司的配股、增发新股等过程中进一步发生。

可见,上市公司中的国有净资产是通过高溢价发行股票而大幅增加的。

2.国企上市公司在发股募资后,由于各种原因,不仅严重浪费了募股资金的效益,而且严重浪费了募股资金的本金,因此,已没有理由在“减持”中再与民争利如果国企上市公司能够按照《募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来有效运作募股资金,上述三个事件所导致的国有净资产(从而国有股)的高幅增值本来也可存而不论,但大多数国企上市公司都忙于“圈钱”而忽视了“股票是各种融资工具中成本最高的工具”。

所谓“圈钱”,主要指的是上市公司在不重视股东权益条件下不负责任地使用募股资金的状况。

(1)上市公司的募股资金大量被母公司占用。

在这一场合,不仅这部分募股资金无助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提高,而且由于与募股前相比,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有了较大的增长,所以,在运作资金的效益增长低于股份增长比例的条件下,股份收益水平呈下落走势。

勿需讳言,在这个过程中,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将优良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就总体而言,选择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能够符合配股、增发新股等的规定,因此,更多的不是考虑如何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而是考虑进一步“圈钱”。

(2)通过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资金大量转移到母公司手中。

一是资产的关联交易。

公司上市后,运用募股资金“收购”母公司的不良资产。

这在“国企解困”政策的支持下频频发生。

二是业务的关联交易。

母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上下游产品交易或竞争性产品转移等方式,将本来应由上市公司得到的利润转入母公司账上,使上市公司账面盈利水平“控制”在母公司许可的范围内。

三是品牌的关联交易。

母公司通过将与上市公司共用的商标、商号等高价卖给上市公司(一个商标的卖价可达几亿元乃至十几亿元)。

此外,投资的关联交易、成本的关联交易等情形也时有发生。

(3)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运用行政机制强求上市公司投资于政府部门安排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解困工程、首长工程,等等,使上市公司的大量募股资金处于低效、无效甚至亏损的运作态势中。

(4)上市公司乱投资。

相当多国企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视募股资金为无偿资金,认为既然投资入股的风险由股东自己承担而经营运作又客观上存在着各种风险,那么,募股资金即便损失了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对募股资金的使用不需珍惜。

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相当多的上市公司获得募股资金以后,以各种理由来改变募股时公开披露的资金投向,而由于国有股占控股地位又使这种改变募股资金投向的议案在股东大会上能够顺利通过。

据统计,20XX年有154家上市公司改变了募股资金投向,20XX年则有233家上市公司进行了251次变更募资投向。

这四方面事件普遍且持续发生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社会公众投入了大量资金来支持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但这些资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仅没有给投资者带来应有的投资回报,而且发生了本金的巨额损失。

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多年来,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提供的股利回报远远低于《募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投资效益,上市公司整体的每股收益率水平逐年降低,同时,每年进入亏损行列的上市公司数量快速增加。

在发生了这一系列严重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后,在不讨论对这些损失予以“补偿”的条件下,再强调国有股减持价格应遵循市场“公平”的方式来确定,与民争利,实在是缺乏投资者可接受的理由。

3.不与民争利,对国有资产来说,既没有什么损失,也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在10多年的历史中,就总量关系而言,屡屡发生的事件是,国企上市公司借助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制和政策优势通过资产评估、高价发股、低效使用募股资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公众投资者手中获得巨额利益,并未发生过“与民让利”的事件。

从历史角度说,谈不上“与民让利”问题。

(2)所谓“不与民争利”,指的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按照不高于净资产/股的价格减持。

在这个过程中,国有股的利益并没有减少,因此,也谈不上“与民让利”。

那种认为“按净资产/股来减持国有股”的观点缺乏理论根据的认识是有失偏颇的。

一方面,从经济理论看,中外任何一本有关证券投资或股票价格的教科书都有关于净资产决定股票价值的专门知识和原理,这恐怕不能说不是理论;在上市公司财务分析中,“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都是财务理论的基本概念,这恐怕也不能说不是理论;托宾Q理论中的“资产净值”虽与净资产有一定的差别,但也以净资产为基础,这恐怕还是不能说不是理论。

另一方面,从股市实践看,“净资产/股”是投资者在分析股票投资价值时的重要指标,也是中国证监会在核准上市公司首发、配股和增发新股的重要指标,既然实践决定理论,那么,这些实践是否也决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价值是由其净资产决定”的这一原理呢?显然,在国有股减持价格上不见得只有按照市价减持才符合经济理论的规范。

(3)股市中的资金是公众投资者投入的,股票市价高于净资产/股的差额部分是由这些资金所形成的,并非由净资产/股所构成的。

这一结构决定了,若按市价减持国有股,就将使公众投资者的大量资金转为政府财政资金,这不论对股市的稳定发展还是实现国有股的真实减持都是极为不利。

20XX年7月以后,在国有股减持的背景下,股指大幅下落就是一个证明。

反之,若按净资产减持国有股,则国有资产没有什么损失,而公众投资者在利益不继续面临损失的条件下也容易接受,由此,国有股减持可以落到实处。

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与民争利”的实践含义是,国有股减持不应以获得股市差价收益从而将公众投资者投入股市中的资金转为政府财政资金为取向。

二、承认现实:确立“谁持有减持收入归谁”的原则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以减持“国有股”为对象,因此,众多研讨和减持方案也将“国有股”作为一个没有内在差别的股份总量来看待。

在20XX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国有股减持政策中更是将“国有股”一律视为中央政府持有的股份,要求减持国有股所获得的收入一律归中央账户(如社保基金)。

但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在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是相对于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等的一个总概念。

如果从持有人角度进行划分,国有股大致可分为三类8种:第一类为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由国有资产转变而来又没有明确由哪个法人机构持有的国有股。

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度取得的股份”。

据此,在现实中,国家股实际上可划分为3种:中央政府股、省级政府股和市级政府股。

10多年来,各级政府部门也是按照这种对应关系,一方面对所属国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任免、调动和处分,另一方面在国企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将股利收入本级财政部门。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由此,国家股具体划分为中央政府股、省级政府股和市级政府股将成为制度规定。

勿庸赘述,各级政府的具体情况和具体要求不尽相同,这决定了这些股份不可能在“国有股”的统一名称下按照一个实施方案展开减持的具体运作,也不可能将减持收入一律划归中央政府。

第二类为国家法人股。

国家法人股是指由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如集团公司)持有的国有股,其形成路径主要有二:一是一些大型国有集团将其所属的一个(或一部分)改制上市,由此,这些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直接由集团公司持有;二是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过程中,一些上市公司的国家股被授予某个集团公司持有并授权由这个集团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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