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基本条件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3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活动。
试运营验收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在完成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市地铁集团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该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试运营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线路开通后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应组织试运营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
(三)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验收主体为市地铁集团,各专项验收项目的牵头单位为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
(四)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
(五)试运营验收的成果是各类验收意见书或鉴定书。
二、验收内容试运营验收项目包括人防、消防、卫生防疫、工程档案、工程质量、防雷装置、特种设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等内容,分别由人防、消防、卫生、档案、建设、气象、环保、安全生产监管、质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验收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一)成立杭州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运营验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发改委、建委、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分析一、概念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完工,完成冷滑、热滑试验后,按照运营模式进行系统试运转、安全测试等非载客的运行活动,是城市轨道交通开通试运营前的一个必要环节和重要保障。
其中,“冷滑试验”是指不带电状态下,由工程车牵引列车滑行,检查车辆段和运营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检查线路几何尺寸是否达到运行规范,并检查信号联锁系统运转是否正常;“热滑试验”是指在运营线路送电的情况下,依靠列车自行运行,对轨道线路、供电系统设备进行全面检测。
试运行阶段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按照运营模式运行。
试运行期间,需要按照编制的列车运行图行车,即“跑图行车”,同时运营单位运营人员需要在试运行期间先期进入,以载客运营的标准,完成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和维护。
二是进行系统试运转和安全测试。
试运行期间,按照编制的试运行命令和运行图组织行车,采用各种不同的行车方案和运行模式对车辆、供电、轨道、通信、信号等系统性能进行测试,完成系统试运转、安全测试等。
同时,还将开展各项演练,为开通试运营奠定基础。
三是空载完成运行。
试运行期间,实施空载运行,不得有载客行为。
二、前提条件试运行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工作程序和设施设备性能两个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前应完成国家规定的所有工作程序并验收合格,设施设备性能应满足试运行的要求,以确保试运行阶段的安全运行。
一是工作程序前提。
进入试运行前,需要完成冷滑、热滑试验,完成系统间调试并合格。
系统间调试主要是检验系统与系统之间的接口功能和运行性能,主要包括正线行车系统联调、车站级系统联调和中央级系统联调。
通过系统间调试,关键设备已具备确保试运行阶段安全所具备的功能和性能,主要包括信号系统、车辆系统、重要机电系统等。
(1)信号系统。
信号系统通过可靠性和安全性考核合格,满足空载试运行要求,取得“试运行安全授权书”。
(2)车辆系统。
完成样车型试验项目且合格;完成全部车辆的例行试验且合格。
(3)机电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基本条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基本条件GB 30012-201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基础条件、限界、土建工程、车辆与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人员、运营组织、应急与演练与系统测试检验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就是必不可少的。
凡就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就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928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1275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16275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16899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20907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GB5038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90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57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30012-20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3 术语与定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201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轨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逮轨道系统。
3、2试运行trialrunning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与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与可靠性进行检验。
3、3试运营trialoperation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与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3、4运营单位operationcompany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试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试运营管理办法一、新线接管工作要求(一)新线介入的管理要求运营单位应与对应的建设管理单位建立领导沟通机制,双方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对接交流1次。
运营单位应明确新线分管领导,向建设管理单位派出现场工作组,并明确现场工作组负责人和组员的分工职责。
建设管理单位应明确现场工作组的管理部门,负责指派新线接人的工作任务,运营单位现场工作组应编制相应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二)新线介入的人员要求运营单位现场工作组负责人应具备2年以上运营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各单位指派参加专业组的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且应具备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二、试运行及试运营的设备要求试运行演练前,必须确保信号系统取得安全证书,其他设备系统已由运营单位接管并确认具备使用条件。
自试运营开始之日起,后期投用的设备系统的调试开通、按计划分期开通的设备系统在线功能升级,在工程完全移交运营单位之前仍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但系统调试、功能开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营设备控制管理程序和规定。
在工程质保期内,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对运营单位提出的设施设备缺陷予以逐项整改,并定期组织工程整改消缺例会,通报缺陷整改的进展情况。
三、工程接管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在组织专业系统交接时,应安排管理权、实物资产、备品备件、合同和竣工资料等同步交接。
若在试运行演练前专业系统难以完成实物清点、备品备件或资料交接.运营单位应在验证确认专业系统设备功能状态的基础上,先期接管管理权,负责相关设备的日常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应按接管单位的管理要求组织设备维护及抢修;其他交接可稍后开展,原则上在试运营开通后3个月内全部完成。
关键名称与概念:1.新线运营介入部门——新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公司。
2.新线工程接管内容——专业系统的接管、正线行车和施工指挥管理权的接管、停车场行车和施工指挥管理权的接管。
3.正线行车和施工指挥管理权——是指从首列电客车上正线调试起,在正线线路轨道上行驶任何车辆的指挥权,和进入线路区间施工(含车站内侵入限界或动用行车设备的施工)的管理权。
地铁试运营方案

地铁试运营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交通需求日益增加。
合理、高效的城市交通系统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铁作为城市快速交通系统的一种重要形式,能够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瓶颈和交通拥堵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输的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居民出行体验。
因此,规划和建设地铁系统已经成为许多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城市地铁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试运营以验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同时也要进行市场调查,以预测日后的客流情况并做出相应调整。
本地铁试运营方案就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而制定的。
二、试运营项目范围与目标1. 试运营线路范围本次试运营范围定位于城市中心及周边重要区域,包括由A站至B站的主干线路及其相关配套线路,总长度约60公里,共设车站25座。
2. 试运营主要目标(1)验证地铁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运营管理能力;(2)收集并分析客流信息,预测未来地铁客流情况;(3)检验地铁系统的信号控制、列车运行、车站设施、应急救援等功能的完整性和稳定性;(4)提升市民对地铁出行的信心,提高其满意度。
三、试运营工作计划1. 试运营前期准备(1)组建试运营项目组织机构,包括试运营指挥部、运营管理部、技术保障部、市场调研部等相关部门;(2)编制试运营方案,包括试运营范围、目标和任务、组织机构等内容;(3)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试运营相关人员的技能水平。
2. 试运营实施阶段(1)开展试运营前地铁系统设备的毛细检查;(2)开展试运营前的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3)组织市场调研,收集并分析客流信息、需求特征、出行规律等数据;(4)安排客运班次和列车运维工作;(5)开展试运营期间的服务品质监测。
3. 试运营后期总结(1)对试运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试运营的经验与教训;(2)提出进一步完善地铁系统的建议,为正式运营做准备;(3)制定正式运营计划,并对试运营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修复与改进。
浅谈地铁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工作

抽查 ; 审阅大量送审材料 , 与建设 、 运营、 设计 、 施工 、 设备 、 安装 、 监理等单位 深入进行 了讨论和交流 , 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评审总结阶段通过召开评审总结大会 , 明确必须整改 的问题。 措施整改阶段是 由地铁建设方针对专家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
交通已经成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随着建设经验的丰富 , 地铁的 建设施工、 设备安装等技术已经不再是个不可解决的难题 , 而随之而来的是 地铁的安全运营与管理 , 它将成为地铁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轨道交 通 作 为大 运 量交 通 工具 , 一旦 发 生安 全事 故 , 损 失 是非 常 惨重 的 。 加 快 推动 地 铁 建设 运 营 方式 从粗 放 型 向集 约型 转 变 , 加 强安 全 意识 , 从 细节 做起 , 把 握 每
个环节, 加 强 管理 , 已成 为共 识 。
根据交通运输部 《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管理 的通知》 ( 交运发 咨询机构经对整改情况的认定后 , 方可出具评审结论。 『 2 O 1 1 1 2 3 6 号) 要求, 严把试运营基本条件关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进行试运营 施并进行整改, 前, 其土建、 车辆 、 设施设备、 消防 、 环保 等必 须 达 到 载客 运 营 的 基本 要 求 , 确 5 . 评 审工 作作 用 保运营安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开通 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 要认真 城市轨道交通载客量大, 其运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出行和生命财产 的安 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 并报部备案。 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工作是对地铁 开通载客运营条件 的一次全面检验 全。 部分新建线路在开通试运营前 , 系统设备调试时间不足 , 存在“ 边施工、 边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包括:
1. 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包括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保局等。
2. 选择路线和道路进行认真策划和评估,确保有轨电车能够在道路上行驶,并且不会对交通和行人造成安全隐患。
3. 有轨电车线路必须与现有公共交通系统互补,以满足更多的出行需求。
4. 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电车的电气部分、智能控制系统、刹车系统以及车身外部都需要进行专业测试和评估。
5. 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服务,包括车站、车辆、售票系统和安全措施,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舒适。
6. 建立良好的运营管理体系,包括各项运营规则、车辆巡检和维修保养等,确保有轨电车能够正常运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试行)(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试行)(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会【发布时间】2015-05-01【生效时间】2015-05-01【关键词】运输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北京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适合范围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工作,保障北京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磁悬浮系统等。
第三条试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并满足其他试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北京市新建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阶段。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在开通试运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调试及试运行建设单位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分项调试、安全测试和联合调试后,应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列车试运行原则上应分阶段进行,其中按不大于本线设计运营初期发车间隔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分段开通线路按贯通运行阶段计)。
(二)工程验收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如下文件:1.规划建设批复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
2.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或相关意见。
3.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土建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或相关意见。
4.行车及服务设备设施质量验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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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基本条件GB30012-201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基础条件、限界、土建工程、车辆和车辆基地、运营设备系统、人员、运营组织、应急与演练和系统测试检验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隶。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7928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1275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16275城市轨道交通照明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20907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50157地铁设计规范GB5038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90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578城市轨道交通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30012-20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201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城市轨道交通urbanrailtransit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逮轨道系统。
3.2试运行trialrunning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3.3试运营trialoperation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3.4运营单位operationcompany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
4 基础条件4.1运营单位资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4.2工程基本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成后,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影响运营安全的遗留问题整改完成。
4.3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试运营前应取得如下文件:a)规划建设批复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规划、立项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
b)工程用地和建设许可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用地许可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c)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土建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d)行车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行车及服务设备出具的质量验收文件。
e)特种设备质量验收文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特种设备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f)消防验收文件。
消防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g)安全检查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出具的检查、备案文件。
h)人防工程验牧文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人防验收文件。
i)卫生评价文件。
卫生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卫生评价文件。
j)环保验收文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环保验收文件。
k)防雷接地验收文件。
气象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防雷装置等设施出具的验收文件。
1)票价批复文件。
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票价方案的批复文件。
m)档案批复文件。
档案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验收出具的批复文件。
n)其他批复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具的其他批复文件。
4.4工程移交建设单位应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作为整体向运营单位进行移交,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设备、随机附件、竣工档案等,并同时进行指挥权、管理权、使用权的移交。
4.5试运行要求4.5.1组织试运行的单位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的情况报告,包括试运行基本情况、设施设备可靠性和故障率情况等。
4.5.2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最后20日应按照试运营开通时列车运行图行车。
4.5.3试运行最后20日,运营指标应达到以下要求,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a)列车运行图兑现率:不应低于98.5%;b)列车正点率:不应低于98%;c)列车服务可靠度:全部列车总行车里程与发生5min以上延误次数之比不应低于2.5万列公里/次;d)列车退出正线运营故障率:不应高于0.5次/万列公里;e)车辆系统故障率:因车辆故障造成2min以上晚点事件次数应低于5次/万列公里;f)信号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1次/万列公里;注:信号系统故障,即列车无法以自动防护模式运行、部分区段无速度码或发生道岔失去表示的情况。
g)供电系统故障率:不应高于0.2次/万列公里;注:供电系统故障,即造成部分区段失电或单边供电的供电故障。
h)屏蔽门故障率:不应高于1次/万次。
5 限界基本条件5.1区间、车站和车辆基地轨行区的构筑物、设备和管线的限界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5.2设施、设备应无侵界现象。
6 土建工程基本条件6.1线路工程6.1.1线路工程的基标、线路及信号标识等附属设施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配置齐全、标识清晰、埋设牢固。
6.1.2当其他交通设施上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上方异物侵入;当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其他交遁设施共建于同一平面且相邻时,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安全防护和防侵入设施。
6.1.3地面及高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曲线内侧,不应有妨碍行车嘹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物体。
6.1.4试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正线、辅助线或车辆基地尚未使用的道岔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
6.2轨道工程6.2.1钢轨、扣件、轨枕、道床、道岔和伸缩调节器等应符合GB50157的规定。
6.2.2高架线路应按照GB50157的规定设置防脱护轨。
6.2.3轨道工程尽端应按照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设置车挡。
6.2.4轨道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并具有对地电阻的测试报告;排流接线应可靠连接。
人防门、防淹门等处的隐蔽位置应采取绝缘措施。
6.2.5道床排水沟应畅通,道岔区转辙机及杆件基坑处应无积水;在寒冷季节,道岔转辙机区域应采取防雪、防冰冻措施。
6.2.6钢轨与周边设施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间距,符合线路绝缘和设备维护的要求。
6.2.7道岔、钢轨、钢轨焊缝、与钢轨和道岔连接的焊点或栓接部位应进行探伤,并提供探伤检测合格的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应提供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和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
6.2.8路基应待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6.3车站建筑6.3.1车站的站台、站厅、出人口、风亭、人行楼梯、售检票亭、投入试运营的通道及相应的装修工程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6.3.2当车站不设站台屏蔽门时,应按GB50157的规定在站台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6.3.3车站内的各楼扶梯口、换乘通道口应设有完整的防火分隔设施。
6.3.4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楼扶梯口和出入口等处设置的栏杆应安装牢固。
6.3.5车站应具有不少于2个不同方向、满足消防疏散功能的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并投入使用;地下一层侧式站台的车站,每侧站台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并投入使用。
6.3.6车站开通的出入口道路应与市政道路网贯通。
6.3.7车站应明示禁入区域,并设有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的防范设施。
6.3.8换乘通道宜有通风空调设备。
6.3.9车站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等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好。
6.4结构工程6.4.1.隧道、桥梁、敞开段和暗埋段等结构工程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6.4.2应建立全线结构工程的沉降监测系统,定期对结构的沉降进行监测。
6.4.3直流供电并采用走行轨作为牵引网回流的结构工程,应有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6.4.4地下车站、机电设备集中区段的结构防水等级应达到一级;区间隘道、连接通道等附属隧道结构防水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6.4.5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设置的连接通道内应设有甲级防火门,防火门主体、铰链等应满足防火和结构受力要求。
6.4.6区间隧道设置中间风井时,井内或风井附近应设有直通地面的防烟楼梯间。
6.4.7高架区间上跨道路,净空高度不大于4.5m时,应设有限高标识和限界防护架;当墩柱有可能受外界撞击时,应设防止墩柱受撞击的保护设施。
6.4.8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和集中冷站等其他土建工程应符合消防、环保、抗震、防雷和防淹等要求。
7 车辆和车辆基地基本条件7.1车辆7.1.1地铁车辆应符合GB50490和GB/T7928的规定,轻轨车辆等应符合GB50490的规定。
7.1.2应完成列车型式试验和例行试验,提交测试报告,满足合同要求。
对于试验中发现的影响行车安全和客运服务的车辆故障应完成整改。
7.1.3试运行期间,各列车累计在线运行里程不应少于2000列公里。
7.1.4列车内安全标识、引导标识、无障碍设施、广播设备和灭火器等应设置齐全。
7.2车辆基地7.2.1车辆基地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7.2.2车辆基地周界应设围蔽设施;试车线与周围莲、构筑物之间,应有隔离设施;车辆基地有电区和无电区之间应有隔离设施;库内车顶作业平台两侧应设安全防护设施;车顶作业面上方宜设安全防护设施。
7.2.3车辆基地应具备配属列车停放、静动态调试的条件;车辆基地应根据试运营阶段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材料、抢修和救援器材以及存放设施。
7.2.4车辆基地内雨水排放系统、生产和生活给排水系统应投入正常使用。
7.2.5安全生产标识标牌应安装到位。
7.2.6架车机、不落轮镟和洗车机等车辆配属设备应能投入正常使用。
7.2.7在寒冷地区,车辆基地应具备车辆存放的供暖条件。
7.2.8车辆基地的起重设备、电梯和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
8 运营设备系统基本条件8.1供电系统8.1.1变电所内设备、电力监控系统、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动力照明系统和供电电缆等各类设备和器材的材料、规格和功能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的规定。
8.1.2电力监控系统应功能完善,具备对设备遥控、遥信和遥测的功能。
8.1.3各变电所均应有两路独立可靠的电源供电,一级负荷应确保由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主变电所数量和牵引变电所数量应满足受载需要。
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负载需要。
8.1.4应完成各类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调整。
8.1.5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符合GB/T16275的规定,并出具照度测试报告;应急照明:应急电源和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应符合GB50157和GB50490等相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