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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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深建规[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7〕1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深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人工挖孔桩工程;(五)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完整版)土石方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完整版)土石方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河南泰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版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管理职责 (2)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2)第四章土石方工程的审批流程 (4)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结算 (4)第六章大型土石方开挖应急预案 (4)第七章应急措施 (5)第八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石方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根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场地平整中的土石方表层剥离、开挖、装运、回填、夯压等土石方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要有设计图纸和明确的质量验收标准,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方案预算,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含预算)实行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业主三级管理,各承包单位为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单位,监理单位为初审部门,业主各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为复审部门,业主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为终审部门。

第五条土石方工程由业主统一规划和协调,尽量避免土石方重复倒运,减少投资费用。

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日须确认工程量,填写土方工程确认记录(见附表SY03-J012),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汇总成单位工程确认记录(见附表SY03-J013),土方确认记录是结算的依据。

同一单项工程编号且属独立生产装置区内土方平衡不计算运土费用。

第六条工程实际地形图以奥新公司正式发布的地形图为准,承包单位若对承包范围内的地形图有异议时,经工程部主管人员同意后可自己测绘地形图(方格网),承包单位在自己测绘地形图方格过程中,需经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工程部主管人员共同确认后,可作为土石方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土石方因土质变化、发现地下障碍物、设计修改等造成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工程量和费用计算及工程质量时,承包单位应立即和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处理方案和土石方调整报告,经项目经理部确认后,上报工程部。

工程部应按管理权限组织技术部门、费用控制人员、审计等部门人员到现场确认,发生的土石方工程量按第五条的规定管理。

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土石方工程计算规范

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土石方工程计算规范

深圳市建筑工程定额(2003)计算规范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场地、回填土、打夯、碾压等土石方项目;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

二、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1. 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见表1-1)。

2. 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 土方、沟槽、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 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 其他有关资料。

三、土方工程的有关说明:1. 本章子目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2. 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cm 以内的挖、填、运、找平。

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 以外时,按场地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图另行计算。

3. 人工土方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 1.18。

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4. 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时,按实挖体积,子目中人工乘以系数 1.43。

5. 项目中土壤含水率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当含水率大于25%时,子目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6. 机械挖沟槽、基坑(包括底宽3m外的沟槽、底面积20m2内的基坑)土方工程量,可按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时,按机械挖土方100%计,另按机械挖土方量的6%附加人工挖土,以增加人工清理土方、机械降效等费用。

但机械超挖换填土不涉及人工辅助清理,不附加6%人工挖土费用。

7. 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 时,子目中的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 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 1.17。

8. 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子目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子目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料、机械消耗。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深建字[1993]87号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深建字[1993]87号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5月1日深建字[1993]8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特区内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科学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号。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半成品、机具、设备的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

确需部分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局签署意见经城管办批准,并将批准号以明显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确保施工现场周围的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七条土方开挖前(尤其是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给水、排水、煤气、通讯、供电、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地下管网埋设情况,弄清情况后方能开挖。

对有疑问的地点禁止盲目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管网设施。

第八条地处市区的施工现场除值班用房外,应尽量减少或逐步取消各类生活设施,以确保现场的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

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深府[1999]5号发布日期:1999-1-7执行日期:1999-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推山造地、填土造地和与之相应的取砂、采石、挖土以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等。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业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需实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土石方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土地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第一册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第一册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一、本章包括土方、石方工程,淤泥、流砂,回填压实,土方、石方及泥浆运输等项目。

二、本章子目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土石方工程(隧道洞身暗挖除外)。

土壤与岩石类别的确定: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据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三、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含水率≤25%为干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挖湿土时,人工费和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

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按干土计算。

四、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 m2为基坑;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

超过上述范围则按挖一般土方和一般石方计算。

五、机械挖沟槽、基坑,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底等)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工程量。

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机械挖100%计,另按机械挖方量的6%附加人工挖土,套用“人工挖土方一、二类土”子目。

机械挖沟槽、基坑土方不含装车,若装车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

六、长臂挖掘机挖沟槽、基坑土方按照长臂挖掘机挖一般土方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5。

七、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30c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八、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0。

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支撑下挖土。

九、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适用于地下连续墙、钢板桩、咬合桩灌注桩、混凝土支护桩等有维护结构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支撑下开挖。

定额子目中已包括湿土排水,若需采用井点降水,其费用另行计算。

十、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运输子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十一、石方爆破按无地下渗水积水考虑,防水和覆盖材料未计在子目内,对于爆破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覆盖、架设安全屏障等),可另行计价。

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

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

土石方工程管理规定引言:土石方工程作为建设工程中重要的基础工程之一,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影响。

为确保土石方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可控,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土石方工程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旨在指导土石方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一、工程准备阶段管理规定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土石方工程准备阶段,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土石方工程进行论证和评估。

包括土石方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方案、预算估算等内容。

2.工程设计:土石方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土石方工程设计规范,明确地基处理方法、坡度和坡面等设计要求,确保土石方施工的安全和稳定。

3.工程图纸:土石方工程应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包括土石方开挖、填筑和压实等工序,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施工方案:土石方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程序、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二、施工过程管理规定1.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开挖施工前,应完成工作面标高测量和排水处理工作,并采取合理的开挖方法和施工工艺,确保开挖的平整度和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2.土方运输:土石方在工程中的运输应采用合适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土方运输的安全和有效率,避免土方浪费和环境污染。

3.土石方填筑:土石方填筑前,应对填筑区域进行表面平整度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合理的填筑工艺和施工方法,确保填筑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4.土石方压实:土石方填筑完成后,应进行合理的压实工序,包括选择适当的压实设备和工艺,确保填筑区域的密实度和稳定性。

三、工程验收管理规定1.工程验收前,应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全面检查和测量,包括土方开挖面积、填筑体积、压实效果等,确保工程与设计要求一致。

2.工程验收时,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土石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综合评价。

3.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记录工程实际情况,作为下一阶段工程的参考依据。

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制度

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制度

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保障人员安全,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和管理,保障土石方外运项目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石方外运项目的管理和施工监理工作,适用于所有参与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和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土石方外运项目管理和施工监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施工”的原则,做好项目管理和施工监督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土石方外运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置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和施工监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监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和监理资质,在项目施工前应进行审批并备案。

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责范围,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经验总结,不断完善管理和施工监督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土石方外运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制定详细的项目施工管理计划,明确工程施工的总体目标、组织设计原则、施工图纸和主要工程量指标。

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土石方外运项目进行勘察和测量,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量清单,明确各项工程的施工及监理要求。

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对项目材料的选用、质量和进度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经验总结、施工过程记录、监理报告等,为项目的后期管理和维护提供参考。

第四章施工监理第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土石方外运项目的施工进行全程监理,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反馈施工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监理人员,进行全程监理和记录,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监理报告。

第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和质量监督,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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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深府[1999]5号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日期:9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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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推山造地、填土造地和与之相应的取砂、采石、挖土以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等。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业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需实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土石方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土地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水土保持设计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结合周围地形,对取砂、采石、挖土或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排放的地点、工程量、控制标高等制
定具体方案。

具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水土流失预测;
(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五)实施措施;
(六)其他
第十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

第十一条土石方工程中凡填土造地、平整场地等需取砂、采石、挖土等,应在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区域)采运,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对取土点进行场地设计,设计中要有水土保持和交通组织方案,经水务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管理,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土石方工程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不含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排放至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

余泥渣土受纳场由市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余泥渣土受纳场应进行排放场地设计,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有土石方或建筑工程的,应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报建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余泥渣土受纳场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即,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单位红线范围内如需对外接受余泥渣土,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红线范围外排放和清运余泥渣土。

建筑垃圾需制定排放计划,并取得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颁发的排放证和准运证。

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的车型、档板高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并配备覆盖用蓬布或具备其它有效防止泥土洒漏和飞扬的措施。

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正本和排放证副本,并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

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在离开建设工地或余泥渣土受纳场时,必须冲洗车体,严禁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第十四条土石方工程及土地开发中为防止水土流失需修建高边坡、排洪沟、箱涵等土
建工程,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实施工程监理、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土石方工程设计(含水土保持设计、场地设计)、施工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务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七条凡从事土地开发及项目建设土石方工程施工等相关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致使原有水土保持设施功能降低的,应予补偿;既不治理,又不补偿的,其有关工程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施工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土地开发及土石方工程,以违章建筑施工论处,工程不予验收,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办理排放证和准运证而擅自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无证或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以及不冲洗车辆或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沿途洒漏导致污染道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分工对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互相推诿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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