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情告知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合理规范患者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和医院的医疗质量。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以及医院的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学伦理学》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包含门诊、住院、手术等。
2.本制度适用于患者和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为患者供应真实、客观、全面的病情告知。
2.严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促进医患沟通,加强医患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章患者病情告知制度第四条病情告知义务1.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如实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病情告知应依据患者的理解本领、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进行,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转达。
第五条病情告知内容1.病情告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预后情况等。
2.病情告知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3.病情告知应重视敬重患者的感受和意愿,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情绪状态。
第六条病情告知时间和方式1.病情告知应尽早进行,确保患者在作出治疗决策前了解病情。
2.病情告知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同时应向患者供应书面的病情告知料子。
3.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病情告知,应当由主治医师或医院专家进行,并在告知前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和反应本领。
第七条病情告知记录1.医务人员应将病情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反应等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2.病情告知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确保医疗纪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的病情告知1.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心理状态异常或紧急危重情况下,病情告知可以由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进行。
2.医务人员应妥当处理这些情况,尽最大可能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利。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告知原则: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告知对象: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愿表达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汇报主管职能部门。
三、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录音录像告知三种。
1、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2、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示、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具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
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3、录音录像告知是指针对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或需要进行重大医疗活动的患者,在医院规定的专门办公室内进行录音录像,并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有义务告知患者的主要内容:1、患者入院时,床位医师应向患方告知其病情、诊断和可能的预后。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

病情告知和签字同意制度一、医患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患者拥有知情权。
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医疗纠纷,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将病情及其相关内容和知识向患者告知的责任和义务。
即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如何选择看病医生;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化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二、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应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极脆弱或身体情况极差时)应选择恰当的时机和方式暂缓或委婉告知并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以免对其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影响。
三、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医务人员应向其家属(或委托人)告知,视为患者个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四、在某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责任和义务之后,还必须要求患者或家属在相关文件签字,以示确认。
如《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
五、患者在拥有知情权的同时,还拥有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实施具有医疗风险,有可能给患者造成意外创伤和损害的医疗措施之前,在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在有效医学文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执行。
如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一)临床常用的此类医学文书有:1、手术同意书(1)概念:在手术前,经管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内容: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和医师签名。
2、麻醉同意书(1)概念:经管麻醉医师在医患双方共同签署《手术同意书》后,应与患者进行麻醉前谈话,告知实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麻醉的医学文书。
(2)内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术前诊断、麻醉方式、手术名称麻醉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意外及并发症、所用药物的不良反应、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患者病情告知与交流管理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沟通管理制度第一条:患者病情告知原则1.医院以患者的健康和利益为首要考虑,患者病情告知应遵从坦诚、真实、专业、谨慎的原则。
2.患者有权知晓本身的病情和治疗进程,并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认真解释与沟通。
第二条:患者病情告知的内容1.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诊断结果、治疗方案、预后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
2.对于患有重点疾病或需进行重点手术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相关病情告知。
3.医务人员应在向患者告知病情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开使用专业术语,以确保患者和家属能够充分理解。
第三条:患者病情告知的方式1.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的个人意愿,尽可能按面对面沟通的方式进行病情告知。
2.假如患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无法面对面沟通,则可以通过电话、书面形式等方式进行告知。
3.对于涉及敏感疾病或病情严重的患者,医务人员可以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后,邀请家属参加病情告知和沟通。
第四条:患者病情告知记录的管理1.医务人员应在患者病情告知后及时记录相关内容,包含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内容概要等。
2.医务人员应妥当保管患者病情告知记录,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患者和家属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供应本身的病情告知记录,医务人员应乐观搭配并尽快供应。
第五条:患者病情沟通的管理1.医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职业素养,在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中表现出真诚、耐性和关怀。
2.医务人员应重视倾听患者和家属的看法和需求,敬重他们的选择权,以共同订立最佳的治疗方案。
3.患者和家属对医疗过程中的疑虑、不满和问题有权提出,医务人员应耐性解答,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条:患者病情告知与沟通的培训与评估1.医院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情告知和沟通本领。
2.医院将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估机制,以评估医务人员的病情告知和沟通表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连续改进。
第七条: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

医患沟通与病情告知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行为,保护患者知情权和医务人员权益,提高医患关系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要求,订立本规范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在医患沟通和病情告知方面的行为,包含医生、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沟通原则医患沟通应当基于敬重和平等的原则,倾听患者需求和关切,供应科学、准确、全面的病情告知和治疗信息,促进患者理解和搭配,共同作出决策。
第二章医患沟通规范第四条沟通环境医务人员在进行医患沟通时,应选择安静、私密的环境,保护患者隐私,避开与其他患者交叉干扰。
第五条语言沟通1.医务人员应用简洁明白的语言与患者沟通,避开使用过于专业或术语难懂的词语。
2.假如患者不懂得沟通所使用的语言,应尽量供应翻译或口译服务,确保有效沟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沟通时间1.医务人员应尽量合理布置时间,予以患者充分的沟通时间,确保解答患者问题和解释病情。
2.假如因工作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供应充分的沟通时间,应自动向患者做出解释,并预约合适时间再进行沟通。
第七条医患沟通技巧1.医务人员应重视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技巧,通过面部神色、姿态、肢体语言等方式表达关怀和同理心。
2.医务人员应敬重患者情绪和个人空间,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恶意逼问或侵害患者尊严的言行。
第八条患者权益告知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告知其权益,包含但不限于: 1. 敬重和保护患者隐私; 2. 知情权,包含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信息; 3. 决策权,包含选择医疗方案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第三章病情告知规范第九条病情告知原则1.医务人员应供应准确、全面、客观的病情告知,包含病因、病情、治疗计划、预后等方面的信息。
2.病情告知应尽量避开过于简化或过于恐吓,要因人而异,结合患者情绪和理解本领进行适当的沟通和解释。
第十条病情告知时间1.医务人员应依据病情和患者需求,及时告知患者病情。
2.对于严重或多而杂疾病的诊断结果,应考虑合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病情告知,以避开对患者和家属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和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产生不利后果。
因此,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从特殊检查、诊断、治疗或手术到出院的每一个环节,医师都有义务向患者或其近亲家属告知,并争取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加强医患沟通,同时应注意落实保护性治疗。
根据医院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一、特殊检查的告知工作某些疾病需作特殊检查或有创检查,如:支气管镜检查、膀胱输尿管镜检查、经皮肺穿刺检查、胸腔穿刺检查、经食道胃镜检查等,在检查中有的可发生医疗意外,有的可发生并发症,有的检查后尚不能完全确诊。
因此,在选择这类检查前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家属详细介绍选择此种检查的理由、目的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并发症等,并在患者或其近亲家属理解的基础上签署检查同意书。
二、诊断和治疗方案的告知工作(一)大多数疾病经过检查即可明确诊断,并可使用较成熟的治疗方案。
对这类疾病,须向患者或近亲家属介绍患者的主要诊断、次要诊断、选择治疗方案的理由和利弊及可能产生的效果、影响治疗效果的因素等。
针对明确诊断的恶性肿瘤病患者,一般应首先向家属如实告知,在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
(二)对经检查已明确诊断,但目前国内外尚无特殊疗效的疾病,必需向患者或近亲家属介绍疾病的诊断,尤其要详细介绍该病的国内外主要治疗方法和效果及选择该方法的理由,以避免患者或近亲家属因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但实际效果不理想,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三)对经检查一时难以明确诊断,需要边治疗、边检查、边诊断的疑难疾病,必须向患者或近亲家属介绍目前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对这类症状(疾病)认识的局限性。
因此,为不耽误治疗实际,需要采取一边治疗、一边检查、一边诊断的方法,以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增强其对医务人员的信心,防止因误解而引发医疗纠纷。
(四)对危重病人,必须向患者或近亲家属详细介绍患者疾病的严重性和医学科学目前对此类疾病的治疗水平,即使医务人员尽最大努力,患者仍随时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甚至死亡等情况,同时以疾病重危通知书的形式书面传达其亲属。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一、患者得权利1、患者有知情权:这就是基于人得生命健康权与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得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就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得真实情况与发展趋势;二就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得治疗方案与治疗措施;三就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得各种医疗费用得数额、用途与支出进度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得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与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得权利。
二、告知得义务我国《宪法》与《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与隐私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得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得告知,否则医患之间得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得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得告知义务就是相对应得。
三、告知得内容1、病情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得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与可能发生得危害健康得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得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2、治疗告知。
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得治疗方案与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得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得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得过敏、排异、恶化与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得费用及其计费依据、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
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得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得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告知及签字制度

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告知及签字制度一、告知义务临床各级医务人员有向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家属,就病情和诊断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实行告知的义务。
二、告知内容(一)入院须知患者在办理入院时,告知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本卷须知。
要求:病区责任护士发放,由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署。
(二)病员授权委托书患者在办理入院时,告知患者在住院期间能够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及全权处理治疗期间的一切事务。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由患者签署。
(三)术前告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包括创伤性检查)。
对手术病人应告知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病情状况、手术目的、手术范围、手术风险、手术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手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并履行手术签字手续。
如术中出现与术前谈话内容不一致或意想不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及其它特殊情况,也应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
重要或重大问题应再次请委托代理人或家属履行签字手续。
实行创伤性检查或治疗时(包括:胸穿、骨穿、腰穿、腹穿、淋巴结穿刺、深静脉穿刺、关节腔穿刺、DSA检查、气管镜检查、胸腔镜检查、膀胱镜检查、宫腔镜检查、喉镜检查、皮肤活检、激光治疗、射频消融等)要事先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检查或治疗的目的、意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主刀、一助谈活、签字,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字。
(四)使用血液制品知情同意书对使用血液制品病人,应事先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风险,并签署”使用血液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字。
经管医师签字。
(五)接受化疗知情同意书病人使用化疗药物前、实施放疗计划前,应事先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治疗作用、不良反应等,并签署接受化疗知情同意书。
要求:经管医师发放,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签字。
经管医师签字。
(六)临床试验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在实施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时,应向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家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水准、风险概率、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在取得理解的基础上,签署该实验项目的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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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制度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病情告知制度
一、患者的权利
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二、告知的义务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三、告知的内容
1、病情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也可对患者本人迟延告知,而告知其监护人或委托人。
2、治疗告知。
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3、风险告知。
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
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5、医术基本情况告知。
如采取一定形式,将医院的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四、告知的对象
1、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委托代理人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
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由其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患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它的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作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作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的,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5、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发作期、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6、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五、具体的告知
1、病人入院时告知
(1)接诊或值班护士接待病人,负责将《病人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病人作详细的解释。
(2)责任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知陪伴制度、饮食注意、宣传健康教育知识等。
(3)经管医生应及时向新入院病人作自我介绍,告知病人病情的初步诊断、下一步检查、治疗方案、预期疗效、药物不良反应等。
2、治疗过程中告知
(1)治疗过程中常规告知。
经管医生及时将病人入院后所作的各项检查结果、进一步检查、治疗的方案、用药的情况及其副作用和注意事项告诉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入院72小时内由经管医师向病人谈话,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如果病人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病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2)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
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经管医生应及时把目前病人的状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输血前告知。
输血前,经管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填写《输血同意书》,并签字为据。
(4)改变治疗方案时及时告知。
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治疗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5)疑难病情告知。
体现在病程记录中,签订《病情告知书》。
(6)危重病情告知。
解释并填写《病重、病危通知单》,让患方签字为据,同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7)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前告知。
在治疗过程中对公费病人使用自费检查及药品时应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录,并让患方签字为据。
(8)贵重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前告知。
体现在病程记录中,让患方签字为据。
(9)手术前后告知。
任何手术之前,均应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同意,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术前谈话,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手术后,经管医生应将术中情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
(10)改变手术治疗方案告知。
病人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手术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手术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并再签订《知情同意书》。
(11)麻醉前后告知。
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麻醉前谈话,并签订《麻醉知情同意书》。
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病人或其委托人。
(12)特殊检查(治疗)告知。
特殊检查(治疗),特别是创伤性操作前、后,经管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告知,并签订《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3、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
因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原因,病人自动出院或转院时,应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自动出院或转院的风险和后果,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4、出院时告知
填写好出院记录,并交给病人或其委托人一份出院记录,告知出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医嘱。
六、特殊的告知
1、申请医疗告知。
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写一申请有创操作、治疗(手术)报告
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实施。
报告内容包括病情的危重情况、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病员或家属无法签字的事由等。
2、拒绝医疗告知。
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详细记录,由经管医师和病人或其委托人签字。
3、病理告知。
因病理冰冻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患者,应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对临时决定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的,由手术者亲自或指定医师与患者的委托人补签订《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理检查知情同意书》。
4、尸检的知情同意告知。
对死亡患者需要尸检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的委托人提出尸检要求,履行签订《尸检知情同意书》;对拒绝尸检的,应由患者的委托人在病历上签署意见;对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由经办医师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人员等情况记录在病历上。
患者的委托人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的,必须向患方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
若患方拒绝或拖延尸检的,经办医师应及时告知对方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医院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