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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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与分类

非法人组织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与分类

非法人组织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征与分类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那么你对非法人组织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非法人组织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

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确规定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依照法定程序设立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这是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要件。

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这就使它既区别于由公司法人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又不同于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既区别于作为开办单位的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上级企业法人,又不同于根据法人内部的规章成立的内部职能部门,如组成法人的车间、班组或科室。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虽然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应要求其有独立的财产,但由于它是经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组织,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其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或经费,与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有严格的区别,即它不是独立的,是其所属法人或公民财产的组成部分,归该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组织只能相对独立地占有、使用或处分该财产或经费。

法律 非法人组织

法律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现代各国立法大多承认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有非法人组织的存在,但是,各国各地区对非法人组织的称谓及类型却规定不同。

如德国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为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财团,我国台湾则称为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而且,这个组织体不是临时的、松散的,通常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或组织机构、组织规则,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

也就是说,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法人是具备法律要求条件的组织体,其设立程序、财产数额、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均有法律明确规定,法人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

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存在设立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事项,但这些更多的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法律对此一般不加规定。

2、非法人组织是有自己目的社会组织体。

这里的目的,可以是非营利性目的,如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宗教、慈善事业;也可以是营利性目的,如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营利性目的在我国现行法上称为经营范围。

因此,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3、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是受限制的。

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非法人组织不享有肖像权;又如,登记为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就不得进行批发业务;有的限制与法人不同,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就不得为他人担保。

4、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主要区别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与其他组织

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四章法人与其他组织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分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是《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依据该定义,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区别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自然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虽然在理论上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学说,但既然法律认其为民事主体,就是要使其便宜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民事活动,因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作为民事主体,法人不仅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独立责任使得法人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分离,也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相区别;法人的成立还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二、法人的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分析】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直接产物,划分标准,有多种多样,一般而言,“综合说”更为可取。

根据该说,认定公法人和私法人应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有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而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分析】这是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而将法人进行的划分。

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

这也是传统民法对法人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

需注意的是,在日本,组织体在经主管官厅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后,称为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在未取得法人资格前,称为“社团”和“财团”。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成立的基础不同,如前述。

()设立人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一、非法人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与法人相对应,非法人不具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实体。

非法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行为和活动属于个人行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为。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代表性和责任性: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代表性和责任性,其行为和活动不构成法律上的代表行为和法律上的责任行为。

4. 受限制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非法人的分类和特征非法人可以根据其属性和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自然人:自然人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作为非法人,在法律上承担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2.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人地位和权利的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但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性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其他非法人实体:其他非法人实体包括非法人个体经营者、非法人合伙企业等。

这些非法人实体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受限制性和依法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其特征是: 1. 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 2. 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 (二)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三) 企业法Βιβλιοθήκη 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立法否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民事主 体资格地位,但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节
一、合伙概述
(一) 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
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合伙及临时 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本节所指 的合伙是营利性合伙,是指由二人 ( 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 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 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 割的部分构成。
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1. 合伙具有团体性 2.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 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 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
(一)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合体合伙人的出 资;二是合伙或合伙企业设立后,所有以合 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 10、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
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 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 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 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三人按 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 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耗。 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 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根据以上案 情回答1---3题。 1)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A、因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形成合伙关系 B、乙、丙事实上是受雇于甲 C、由甲、乙、丙连带承担 D、主要由甲承担,乙、丙承担部分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

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作为口语,有时将法人代表也称为法人。

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企业等。

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1.它必须有合理的独立经营条件和完备的手续,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2.它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它能独立对外,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它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的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董事、厂长、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一个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而另一个是不可以的法人单位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成立表现为已经注册登记;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表现为注册资金;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表现为自主经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独立核算。

不具备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是非法人单位。

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独立民事权力,而非法人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讲 非法人组织j

第六讲  非法人组织j

(三)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 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的名义与他 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 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二、非法人组织的成立条件
1. 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 须有自己的名称 3. 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 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一、合伙概念
合伙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共同经营 事业。
按照合伙中是否存在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为标准, 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第六章
二、普通合伙
单选题
1.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的决定直接关系到 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因而一般情况下,合伙事务 的决定均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下有关合伙企 业事务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A合伙人某甲意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自己的朋 友提供担保 B某乙意欲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C因合伙企业效益一般,合伙人某丙意欲聘请一 位有管理经验的业内人士来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 D合伙人某丁意欲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转让给另一个合伙人戊
单选题




注册会计师李某、赵某、刘某投资设立某会计师事务 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后 李某在对某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 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出具了遗漏的审计报告,经人 民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下列对该债务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B、李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 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 任 D、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第六章

民法第六章

第六章
下列事项中,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 不必经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 A.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C

(2)除前述事项外,有关合伙企业的其
他事项或争议,合伙协议可以约定表决方 式,合伙协议对表决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 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经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
伙企业经营期间,允许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第六章
(五)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 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 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1)权利 约定权利:按照合伙人协议约定确定 法定权利:法律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 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 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 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表决办 法作出决定。
第六章
• (2)义务 • • 约定义务:按照合伙人的约定确定
法定义务:忠实处理合伙事务;定期 报告;遵守竞业禁止与交易禁止义务 • 合伙事务执行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合伙 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六章
退伙事由: (1)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 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 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 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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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 ,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
公司法第9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 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 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三)法人宗旨的变更
法人宗旨的变更(法人目的的变更):法人所 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
(四)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企业法人改变 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 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法人的终止
A+B=A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 来的法人消灭,产生新的法人。
A+B=C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新设分立(创设分立):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 以上的新法人。
A
B与C
派生分立(存续分立):原法人继续存续,但从中 分出新的法人。
A
A与B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 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 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为营 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的设立目 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划分的标准:法人成立或者活动的目的。 营利法人: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 的法人。 公益法人: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
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人
涉外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以有无涉外因素为标准
外资独资企业法人
非涉外法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以所有制为标准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以是否以公司法进行改制为标准
非公司法人
机关法人
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1. 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 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 通则第36条)。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3.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社会组织。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 力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来 实现。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 、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重要事项上的变 化。
(一)法人人格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法人的改组):包括法人的合 并与分立。
1.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合并: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吸收合并(兼并):一个法人归并到另一个现存的 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 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已消灭的法人。
(2)特许主义:法人的设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 元首的许可。
(3)行政许可主义: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 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机 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准则主义(登记主义):法律预先规定法 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 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 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
5.清算终结
清算终结,即清算人完成清算职责。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非法人组织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具有特殊性。
划分的标准: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人的组合):以社员为基础的Fra bibliotek的集合体。
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财团法人(财产组合):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 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
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意义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 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 有法人成员。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的 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备的法律要素;要求从法人的概念和本质出发, 掌握法人与自然人、其他组织在民事能力上的区别; 理解法人与法人机关的关系;把握法人成立、变更和 消灭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二、 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1. 公法人与私法人
划分的标准:法人设立的目的及所依据的法律。 公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者公共 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者政府职 能的法人。 私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 的法人。
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 2.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方式不同 3.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以下三方面的限制: 第一,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二,法人自身性质的限制。 第三,法人目的的限制。 4. 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
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是法
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创设法人的行为。
法人的成立: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法人设立的原则
(1)放任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国家对于法人 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不 加以任何干涉和限制。

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0. 11.1520 .11.15S unday, November 15, 2020
企业法人的特征: (1)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 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独立财产。 (3) 企业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2.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 预算作为独立的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 各级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 ①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②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③有独立的经费。 ④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 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 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 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社会团体法人的基本特征: ①由成员依法自愿结合组成。 ② 从事非营利性的活动。 ③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意义
(1)性质不同。 (2)财产或经费来源不同。 (3)设立程序不同。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5)严格准则主义: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 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 限制性条款。
(6)强制设立主义: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 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 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 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 的,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依法需要办理登记 的,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其设立原则应属行政许可主义。
2.法人名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执行职务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 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当事人。
(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 业的各类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特征: ① 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② 有独立的经费或财产,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 任。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 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
集体法人与独体法人 划分的标准:根据法人的资格的享有者是由若 干成员组成的集体还是担任某一职务的特定人。 集体法人:由多数人组成,且可永久存在的集 合体,如市政府、公司等。 独体法人(独任法人、单独法人):由担任特 定职务的一人组成的法人,如牧师、主教。
(三)我国法人的分类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 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 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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