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诸如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限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等。
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存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104条对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指:(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二、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法律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现代各国立法大多承认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有非法人组织的存在,但是,各国各地区对非法人组织的称谓及类型却规定不同。
如德国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为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财团,我国台湾则称为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而且,这个组织体不是临时的、松散的,通常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或组织机构、组织规则,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
也就是说,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法人是具备法律要求条件的组织体,其设立程序、财产数额、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均有法律明确规定,法人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
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存在设立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事项,但这些更多的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法律对此一般不加规定。
2、非法人组织是有自己目的社会组织体。
这里的目的,可以是非营利性目的,如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宗教、慈善事业;也可以是营利性目的,如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营利性目的在我国现行法上称为经营范围。
因此,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3、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是受限制的。
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非法人组织不享有肖像权;又如,登记为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就不得进行批发业务;有的限制与法人不同,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就不得为他人担保。
4、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主要区别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06.民法与民诉法之六非法人组织

二、责任承担者的确定 (一)两户(《民法通则》第29条、 《民法通则意见》第42-43条) 1.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 2.家庭经营的,或者家庭共有财产投 资的,或者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 员享用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3.夫妻一方个人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 有财产的,由夫妻共有财产承担。 (二)分支机构:由法人承担。 (三)个人合伙(略)
3.隐名合伙:由显名合伙人和隐名合 伙人共同组成,显名合伙人参与合 伙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隐名合伙人只出资而不参与合伙 经营,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合伙。英美法上称作有限合伙,公 司法称作两合公司。 4.家庭合伙:以家庭成员为合伙人的 合伙。 5.普通合伙 6.有限合伙
二、普通合伙 (一)概念 1.定义:两人以上根据协议互约出资, 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2.特征 (1)两人以上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共同出资、经营、收益、担险、 负责。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 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为当 事人。 (3)非依法设立或者未领取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以法人作为当事人。 案例:中国工商银行某省某县支行欠 下某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款100万元 现公司起诉。 试问:应当以谁为被告?
案例:甲商业总公司在某县设立分公 司,分公司在经营中欠下乙债款20 万元,现乙欲起诉,经查,该分公 司并未在县工商局登记。 试问:乙应当以谁为被告? (四)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 清算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清算企 业法人参加诉讼。(《民法通则意 见》第60条、《公司法》第185-(7) 条)
(三)事务执行 1.原则: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2.例外:表见合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 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 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 同样的责任。”(《合伙企业法》 第76-1条) 注意:有限合伙人与事务执行人之外 的普通合伙人一样具有重大事项参 与决策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和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整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主体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生命体。
一般认为,出生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与母体相分离;二是出生时必须是活体。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自然人主体的延伸,为自然人属性,以户为单位。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即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按照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主体法人法人即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是指以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一般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我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法人分类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注意:营利不等同于赚钱,只有将赚的钱分配给法人组织体的构成人员(股东),才属于法律上的盈利性。
法人分类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案例】
商人甲与2008年12月1日委托诚信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其债务人丙支付拖欠货款50万元。甲将相关资 料交给乙。从资料中乙发现甲的债权到年底将经 过诉讼时效。由于工作忙碌,乙忘记了此事,直 到2009年3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丙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因此败诉。
3、责任能力: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
(一)定义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非法人组织。 (二)法律特征 1. 人格相对独立 2. 财产相对独立 3. 利益相对独立 竞业禁止 4. 民事责任相对独立
(三)种类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2)退伙
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包 括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他按照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 产份额。
【案例】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 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 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 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 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 偿还债务?
6.入伙和退伙
(1)入伙 第三人入伙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 在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三)种类
1. 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等;
2. 非法人经营体:如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 人合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填空题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
2.《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的经营实体。
4.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
二、单项选择题1.甲、乙、丙订立一份普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10000元开饭店,甲负责经营,乙负责财务,丙不参与经营;丙每年从饭店收入中提取1000元,其余由甲、乙分配,但丙不分担饭店的亏损。
依该协议,则()。
A.甲、乙、丙为合伙人B.甲、乙为合伙人,而丙为甲、乙的债权人C.甲、乙、丙都不是合伙人D.乙、丙为合伙人,甲为乙、丙聘请的负责人2.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6个月B.1年C.3年D.5年4.合伙负责人的经营活动,由()承担民事责任。
A.全体合伙人B.合伙负责人C.全体合伙人和合伙负责人分别D.合伙负责人对外5.甲、乙签订一份普通合伙协议,约定各出资2000元开设一家商店,因经营不善欠债务5000元。
对于该债务,甲、乙对债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A.有限、连带B.有限、按份C.无限、连带D.无限、按份6.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一、非法人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与法人相对应,非法人不具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实体。
非法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行为和活动属于个人行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为。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代表性和责任性: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代表性和责任性,其行为和活动不构成法律上的代表行为和法律上的责任行为。
4. 受限制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非法人的分类和特征非法人可以根据其属性和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自然人:自然人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作为非法人,在法律上承担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2.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人地位和权利的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但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性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其他非法人实体:其他非法人实体包括非法人个体经营者、非法人合伙企业等。
这些非法人实体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受限制性和依法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通俗易懂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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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作以下分类: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根据非法人级织的成立目的,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现代社会,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它也与自然人、法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不过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受到相应的限制。这种限制一般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限制的内容有的与法人相同,如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一样不享有肖像权;有的则与法人不一样,如作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非法人组织未经上级授权就无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根据其成立是否以办理登记为要件,非法人组织可分为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要登记的非法人组织。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经登记原则上不能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依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组织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团体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也可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不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学习目的与要求:学习本章要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入伙,退伙及解散,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及责任。
重点与难点: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合伙组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农村“两户”法律性质辨析
第二节 合 伙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由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具有团体性
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团体性没有法人强。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这与法人组织的成立不同,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自然人或法人要组成联合体,合伙经营,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伙协议,通过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重大区别,法律对法人有较为严格的财产要求,以确保法人有一定的财产基础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进而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非法人组织法律则没有明确的财产要求,这样,非法人组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可能十分有限。为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应当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非法人组织也很多,如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未做明确规定,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只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人主体来对待的。但从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如《合伙企业法》、《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均对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予以承认。从我国民事基本法的立法趋势看,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亦将会得到确认。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例外)
合伙联合体的形成基于合伙人间的相互信任和共同的出资。同时,合伙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各合伙人应进行共同的经营活动。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收益、风险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而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并不以出资额为限,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无力清偿合伙债务时,其他合伙人有代替清偿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民法理论一般不把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认为合伙重视其成员的独立性,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合伙在继续保留其契约性质的同时,其组织性也日益突出。故现代各国立法大多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基于此种认识,本书将合伙作为非法人组织之一进行讨论。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作为与自然人、法人并立的一种民事主体,其地位和作用已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与自然人、法人相比,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具有下述特征:
(一)非法人组织是较为稳定的社会组织体。非法人组织首先表现为一种人的组合,并且这种组合不是临时、松散的,它一般也有一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能形成独立于成员个体意志的团体意志,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对外代表该组织进行有关活动。同时,非法人组织通常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非法人组织虽然对这些财产或经费不享有所有权,但它能支配和使用。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亦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也有其内部机构设置、议事规则,但这些事务更多地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法律一般不作过多规定。
主要外语词汇:
非法人组织 organization of non-corporation status
个人独资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 enterprise
个体工商户 individual business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概念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现实生活中,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之外,还有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团体,这些组织因其工作的需要也要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故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地位。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称为非法人团体。
从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的发展过程来看,民事主体有一个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发展的趋势。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只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则在自然人的基础上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非法人组织的迅速发展,民法理论开始承认非法人组织亦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种观点在各国的立法和判例上均有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