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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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七章、第八章

法理学第七章、第八章

具体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而作的分类。
(1)一般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最抽象的权利、义务关 系,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切人对一切 人的关系”,实际就是指公民在社会中的法律地位; (2)具体法律关系是具体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具体化的程度不同,具体法律关系有绝对权法律关系 和相对权法律关系的划分。
(3)责任能力
1、责任能力——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 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在一般情况下,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一致的,即有行为能力也就同时具有 责任能力。 2、但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 具有独立的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把刑事责任能力分为: ①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18周岁以上、精神和智力发育正常的人,都是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别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③ 相对无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 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刑 事责任能力人。他们虽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有一定的减弱、降低,因而其刑事责任也相应有所减轻。
第七章
法律关系
哥哥把弟弟打成重伤。。。。 邻居在虐待老人。。。。。
当我们处理法律案件时,需要从法律关系下手。。。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国家强制 力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 非法人组织

法律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现代各国立法大多承认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有非法人组织的存在,但是,各国各地区对非法人组织的称谓及类型却规定不同。

如德国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为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财团,我国台湾则称为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而且,这个组织体不是临时的、松散的,通常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或组织机构、组织规则,有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

也就是说,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法人的组织体,法人是具备法律要求条件的组织体,其设立程序、财产数额、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均有法律明确规定,法人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

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存在设立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事项,但这些更多的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法律对此一般不加规定。

2、非法人组织是有自己目的社会组织体。

这里的目的,可以是非营利性目的,如发展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宗教、慈善事业;也可以是营利性目的,如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营利性目的在我国现行法上称为经营范围。

因此,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3、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法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是受限制的。

这种限制有的与法人相同,如非法人组织不享有肖像权;又如,登记为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就不得进行批发业务;有的限制与法人不同,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上级授权就不得为他人担保。

4、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的主要区别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

第七章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

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上,有限合伙企业有以 下特点: ①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 合伙企业; ③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 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⑤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 1.合伙企业决议的一般原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 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 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 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 决办法。
2.需要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表决事项下列事务必须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员。
(二)对我国《合伙企业法》上合伙性质的认定与 分析 我国2006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结合《合伙企业法》的其他规定,可 以看出: 1.我国《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就是商事合伙。 2.我国《合伙企业法》不仅承认普通合伙,而且也 承认有限合伙。
4.在对外债务方面,对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 5.在财产归属方面,无权利能力的社团与合伙一样, 不能取得财产或者权利的归属,财产或者权利属 于全体合伙人或者社团成员共同共有。 6.在当事人能力方面,传统民法认为,无权利能力 社团与合伙一样,在诉讼法上既不能作为原告, 也不能作为被告,无当事人资格。
与普通合伙及公司制度比较,有限合伙制度有 其特别之处,许多人愿意选择有限合伙而非普通合 伙或者公司的原因在于: (1)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有限性为投资者提供了安全, 设立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为投资者提供了方便。 (2)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结构,较普通合伙与公司形 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公司章程规定法人(3篇)

公司章程规定法人(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公司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详细列出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其法律地位由本章程规定。

第二章股东和股权第七条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八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详细列出股东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十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独立董事人数)名。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人数)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

非法人知识点总结一、非法人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与法人相对应,非法人不具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包括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非法人实体。

非法人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行为和活动属于个人行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为。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代表性和责任性: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代表性和责任性,其行为和活动不构成法律上的代表行为和法律上的责任行为。

4. 受限制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非法人的分类和特征非法人可以根据其属性和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自然人:自然人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作为非法人,在法律上承担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2.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人地位和权利的组织,包括非法人企业、非法人社会团体等。

非法人组织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但在法律上不具备法人的独立性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其他非法人实体:其他非法人实体包括非法人个体经营者、非法人合伙企业等。

这些非法人实体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缺乏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权利:非法人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和活动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2. 依附性和从属性:非法人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其权利和义务受其他法人的支配和约束。

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需要依托其他法人的支持和承认。

3. 受限制性和依法性:非法人的行为和活动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民法典(正式版)全文

根据四十五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已经颁布的民法典,并非草案,与大家共享。

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是指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一)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非法人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四)非法人组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非法人组织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对外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该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组织的债务时,其成员或投资者须以个人拥有的财产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什么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包括名称权、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110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013条【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1016条【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法人企业: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人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从权限上来看: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的资格和地位、有独立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组织,但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帐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金融法(第三版)课件第7章

金融法(第三版)课件第7章

第一节 证券机构法律制度概述
二、证券机构的种类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自营买卖、证券经纪或代理发行、销售证券等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 所本身并不买卖证券,它只是为证券买卖提供场所和设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 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 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节 证券交易场所
五、证券交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监管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目的在于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 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登记结算,都需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登记结算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我国内地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1年3月30日设立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负责全国集中统一运营的证券登记结算。上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持有该公司50%的股份。
第三节 证券公司
四、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以书面、电话、自助终端、 网络等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 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 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 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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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可分立 可合一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拟制说
法人
代理
机关
不具有行为能力
法人与法人机关 之间的关系,为两个 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 法人为法律拟制之人 • 无机体——没有意志——无行为能力 • 法人机关外在于法人 • 比照自然人,引入代理机制
(五)退伙和入伙
(1)入伙
1、条件 (1)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2)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后果 (1)对内成为合伙人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产生 债期届满
入伙
债期届满
时间
A
B
C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分类
法定退伙
(1)死亡或宣告死亡 (2)丧失行为能力 (3)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中份额被执行
法人设立的原则
• 自由设立主义——法律不予干预 • 特许设立主义——国家特许 • 许可设立主义——法定条件+行政许可——登记 • 准则设立主义——法定条件——登记 • 强制设立主义——依照法令强制设立
二、法人的变更
概念
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
记载于法人登记的事项
登记变动
组织、目的、资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解散后果
(1)清算 (2)注销登记 (3)连带责任不能免除
(六)合伙债务的承担

债权人
合伙

合伙财产 丙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案例分析
(六)合伙债务的承担图示
清偿

追偿
甲的财产
债权人
合伙 2
合伙财产 B
1. 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2.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以成员的集合为基础 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
社团法人
捐赠者捐赠
(目的)
成 出资

(手段) 财产
为成员利益服务
捐赠目的 财产
财团法人
实现财产目的
管理人 (手段)
3.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中间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4. 集体法人、独任法人
集体法人:多数人组成,政府、商业公司 独任法人:一个人由于法律的确认,国王、教区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二)机关法人——具有公权行使职能 (三)事业单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 (四)社会团体法人——为特定目的,自愿组成
法人
讨论:分支机构的财产是谁的?
分支机构
从事民事活动
债权人甲
讨论:甲的债务人是谁?
财产
讨论:履行甲的债务的物质基础是什么?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
(二)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1、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三、合伙企业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拟制说
• 【德】萨维尼 • 个人主义 • 价值主体与工具主体
(二)法人否认说
1、无主财产说 2、受益者主体说 3、管理者主体说
组织(团体) 丁
“法律技术的产物”
组织(团体)
甲 乙 丙
甲乙丙的工具 甲 乙

(三)法人实在说
1、有机体说——与人类比 2、组织体说——独立于人
• 【德】基尔克 • 团体主义 • 双重价值主体
第二编 人法
第五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法人概述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
第二编 人法
第一节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概述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承担民事权利 与义务的组织。
事实存在 ———— 法律存在
组织 ———— 法人
讨论: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1)显名合伙、隐名合伙

甲的财产
债权人
合伙

合伙财产 丙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2)无限合伙、有限合伙
(3)合同型合伙、企业型合伙
合同型合伙:仅仅以合伙合同为基础,不具有团体性 企业型合伙:合伙合同具有章程地位,具有团体性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债权人
法人实在说
法人 法人机关
法定代表人
对内:形成意思(决策) 对外:代表法人做出表示
(决策的对外表达)
法人与法人机关 之间的关系,为一个 民事主体的整体与局 部的关系
• 法人为实在之人 • 有机体——有意志——具有行为能力 • 法人机关内在于法人——意志机能 • 代表制
代表与代理
代理
代表
被代表人
代表人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新设合并 丙

吸收合并


合并前法人的权利、义务, 由合并后的法人继受

2、法人的分立

新设分立


派生合并


分立前法人的权利、义务, 由分立后的法人继受
讨论:分立后若干法人的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式
三、法人的终止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被撤销 ——解散 ——破产 ——其他原因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图示
债权人
组织(团体)
债务人:甲乙丙
成员财产
物质基础
权利能力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团体出资人须在出资财 产之外,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无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
(一)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于企业法人总部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对外执行法人经营业务的机构。
特征
1、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权利能力 2、有名称、需登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具有当事人资格
A 依法定程序,了结法人事务的过程 B
时间
原因发生
“清算”
法人消灭
法人
清算法人
注销登记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为清算之必要 保留之
(二)法人清算的程序
1、清算人 ——由法人终止的决定人召集、组织
2、清算人职责
• 清理财产 • 了结现务 • 清理债权、债务 • 移交剩余财产 • 作清算报告 • 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

合伙财产 丙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
分别所有,或共有 共有
(四)合伙事务
执行

债权人
合伙

合伙财产 丙
委托、监督、罢免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1、合伙人均有经营管理权 2、经协商,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撤销委托权 4、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不具有对外效力 5、合伙事务执行之委托,具有内部责任确定之效力
不得享有
基于“血肉之躯”享有的权利
2、法律法规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
限制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
讨论:法人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别
• 享有时间不同? • 享有范围不同? • 平等性上不同?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法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

组织(团体)

丁 丙
“本来就是一个 法律上的人”
法律不过是确认之, 而不是创造之
法人制度的意义
债权人
物质基础
董事、监视
组织(法人) 丁
巨额资金
1、融通资金 2、风险控制 3、专家经营 4、资本证券化、资本市场
“防火墙”
甲 股
乙 权

( 众 多 股 东
) 独立流通
三、法人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法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甲 甲的权利能力
甲的权利、义务、责任
组织(团体) 丁
丁的权利能力
乙 乙的权利能力 丙 丙的权利能力
乙的权利、义务、责任 丙的权利、义务、责任
丁的权利、义务、责任
彼此独立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特点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 人——组 织 自然人——有机体
第二编 人法 第一节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生物人 ———— 团体 ———— 法律人
事实存在 ———— 事实存在————法律存在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团体性 2、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无权利能力 4、准用合伙的规则 5、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
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3、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法人是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债权人戊
组织(团体) 丁
物质基础
债务人丁
破产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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