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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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学习内容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和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了解民法典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民法典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民法典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中规定了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作为民事法律主体,享有多项权利。

首先,公民享有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其次,公民享有财产权,即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

此外,公民还享有合同自由、合同能力等权利。

除了权利,公民也有相应的义务。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保护环境等。

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法人是指拥有法律人格并独立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姓名权、知识产权等。

同时,法人也有一系列的义务。

比如,法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责任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按时缴纳税费等。

三、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非法人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但具有财产和利益等一定要求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合同权等。

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非法人组织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四、国家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在民法典中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主体。

作为国家机关,其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行政事务上。

国家机关的权利包括行使行政权力、制定行政法规等。

同时,国家机关也有一系列的义务,如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承担法律责任等。

五、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保护机制为了保障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民法典建立了权利保护机制。

首先,民事法律主体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民法典还设立了法律救济制度,用以保护权利受侵害的民事法律主体。

此外,民事法律主体还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途径行使权利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内。

各个主体都享有特定的权利,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民法典中还设立了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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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实用版对民法
典的各个部分进行了简要概述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掌握民法
典的核心要点。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期间、时效与期间第二部分物权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四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占有
第三部分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第三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四部分人格权
第一章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第二章姓名权与名称权
第三章肖像权与名誉权
第四章隐私权与荣誉权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家庭
第三章收养
第六部分继承
第一章继承概述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七部分侵权责任第一章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二章特殊侵权责任
第三章损害赔偿
第八部分补充规定
第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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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人类型三分法

民法典法人类型三分法

民法典法人类型三分法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纲,其中规定了法人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类型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和特殊法人。

本文将会对这三类法人进行详细介绍。

一、自然人法人自然人法人是指以自然人身份行使法人权利和履行法人义务的法人。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法人是最常见的法人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

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缴纳税款、申请工商注册等方式获得法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人个体有所不同,可以独立承担合同责任、享受财产权益等。

二、非法人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是指由多个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组成的法人实体。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非法人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法人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社会团体登记等方式获得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不同,其权利和义务由法人组织本身承担,与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无关。

三、特殊法人特殊法人是指具有特殊的法人性质和法律地位的法人实体。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特殊法人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享有特殊权利和承担特殊义务的法人,其法人地位由法律直接规定。

特殊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特殊法人不同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其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赋予,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

总结起来,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和特殊法人三类。

自然人法人是指以自然人身份行使法人权利和履行法人义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是指由多个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组成的法人实体,特殊法人是指具有特殊的法人性质和法律地位的法人实体。

这三类法人在民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界定,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其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

了解和理解这三类法人的区别和特点,对于正确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维护法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依照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所称的法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六条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在依法或者依照本章规定的情形下,及时通知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第五十七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照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的规定,对发生变更、终止的事由作出反应,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继续参与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十八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律规定设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名称或者字号独立参与民事活动,视为与自然人同等的主体。

第六十一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二节法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依法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等,其有一定的对外代表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形成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但是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其登记的事项不符合的,不得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十六条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社员以出资或者因被投资法人的决策而持有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遵守本章对个人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八条法人的注册资本、出资或者股份及其证明文件,应当依法置备,并依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机关登记。

第六十九条法人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通过一般规定无法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该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进行了规定。

特别法人是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性质的法人,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法规另行规定的法人,其法律地位与一般的法人不同,其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一、国家作为特别法人首先,国家是特别法人中最重要的一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具有完整的公共法人身份。

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其同样具有完全的法人能力。

在组织上,国家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构成。

中央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其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地方政府则是中央政府下属的地方行政机关,其在本地区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二、社会组织作为特别法人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很多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特别法人。

例如,妇女组织、青年组织、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一种法律地位特殊的法人,其对于会员、社会和国家都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社会福利机构也是一种重要的特殊法人,主要是指与社会公益事业、人民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组织。

这些机构经常从事救助、保健、教育等活动,其具有一定的独立财产和管理权力。

三、其他特别法人此外,一些特殊的法人身份也会被赋予特殊法人的身份。

例如,基金会、信托等特殊的财产管理机构,也被赋予了特别法人的身份。

总之,特别法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和性质也十分复杂。

但是,对于各种组织和机构来说,无论是作为一般法人还是特别法人,其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以保障自己权益,同时也要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特别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但与一般法人不同的一类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和性质相对复杂。

《民法典》内容解读

《民法典》内容解读

《民法典》内容解读
《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全面的民事法律规定。

它总共包括七章,共计1260条,于2020年5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民法典》各章内容的简要解释:第一章:总则
该章节主要阐述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术语等。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自由,并且应当遵循自愿协商、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

同时还明确了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等。

同时还明确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等问题。

第四章:物权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物权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第五章:合同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同时还明确了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

第六章:侵权责任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对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问题。

第七章:继承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继承和处理等问题。

总体来说,《民法典》是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之一,旨在加强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的认知和规范,保障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发展。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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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概述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 法人的特征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法人的终止
法人终止的概念
法人解散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清算
注销登记
法人的登记
登记的概念 登记的种类
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筹备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社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和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 分支机构也需要登记 其产生的债权债务,既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满足清偿的,再由法人 承担。也可以直接由法人承担 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要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构的授权,但对外不得 代表法人
第四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定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章程
法人人格否认
是指在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中缘于特定的事由,将义务或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法人独 立人格被否认的情形 主要适用于属于营利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法人的特征
法人是组织(团体)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的分类
民法学上的分类
设立方式上,私法人依设立人意思设立,公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设立 在法人成立上,私法人须登记 在财产来源上,公法人是根据财政预算拨款,私法人则有设立人或捐赠人出资 公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私法人则营利与非营利均可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不同概念
设立人地位不同、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有无意思机关不同、财团法人需要有人监督、在剩余财产分配上方式 和终止分配不同
法人的分类
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机构的行为造成相对人或法人自身的损害,是由法人来承受的。法人人格权的否认 来防止出资人滥用权利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 法人代表在执行职务时,因有过错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法人负责,但法人可以依法或 依章程规定,向担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追偿 出资人滥用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出资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机构的概念 法人机构的类型 法人机构担任人和出资人的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机构的概念
法人机构(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 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团体法人机构的类型
意思机构(权力机构)。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构 执行机构 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
法人机构担任人和出资人的责任
法人的设立 法人成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登记
法人的设立
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设立方式
法人成立的要件
共同要件和特别要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后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依法成立
有独立财产
名称、机关、住所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的概念
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
非法人组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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