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中心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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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中心安全保密制度
1、监控室设备有关资料及说明书等,应由安保部整理,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监控操作人员及设备维护人员需借阅时需得到部门主管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按时归还。
2监控设备的性能,安装位置,使用方法必须保密,监控录像资料应保持2个月以上,未经商贸城安保部负责人批准,不得将录像资料随意拷贝、复制带出监控中心,更不得播放给无关人员观看。
3、监控设备的安装,移动或拆除,应由安保部根据商贸城的实际情况,在考察,论证后提出方案报经营管理公司审批,必须时应征求当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的意见。
4、监控室人员及维护人员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介绍监控的范围和效果。
5、公安部门需进入查看录像时或需录像内容时,必须经过商贸城经营管理公司领导同意。
6、若单位人员需进入监控室参观或对监控设施维护时,必须经安保部经理同意,且有相关人员陪同。
7、除商贸城主要领导,消防人员及设备管理人员外,本商贸城其他部门进入监控时,必须经过安保部经理同意,监控室工作人员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严禁让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8、监控室实行不间断录像,录像内容应保留十五天以上,未经允许不得外传,对录像有特殊情况内容的数据应及时另行保存,不得随意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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