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考察——以美国的实践为切入点

本 文 为 中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博 士 生科 研 创 新 资 助 项 目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考察
公 司社 会 责 任 的 法 制化 进 程 考 察
以 美 国 的 实践 为切 入 点
王 辉
( 南财 经 政 法 大 学法 学院 湖 北武 汉 中
4 06 ) 3 0 3
【 关键词 】 美国 事件在极大 吸引公众关 注目光 的同时 , 统社会 问题的回应 , 定程度上削弱 了公司长期 以来 相对于劳 工的 在一
也再一次使得关于当前中国进一步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立法 的论争 日趋 优势支配地位 , 符合B 代发展的要求。 寸 激烈。不可否认 , 晚期资本 主义的跳跃 性扩张与 工具理性 的进一步增 二 、 司社 会 责任 法 制 化 的 发 展 (9 0 17 公 15  ̄ 90) 强在极大推动着世界经济发展 的同日 , 寸 所引发 的包 括环境 恶化与人权 建立在二战废 墟上的经济复兴与重建活 动再一 次将 公司推上了历 危机等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 也渐成世人关注 的焦点 。作 为当今世 界经 史的前台 , 也再 一次引 发了中断 近 2 O年之久 关于公 司社会责任 的讨 济活动极为重要的主体 , 公司事实上也因此而具有双重属性 : 它们 在促 论 。但争论点与第一次论争中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承 担社会 责任完全不 进经 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 了相关的社会问题 。因此 , 如何 以一种 可 同, 学者们已普遍意识到公 司经营者应从股 东利益的代 言人转 向社会 4 分歧 的焦点 只是在 于社会 责任 的范 围或大小 问题。 ] 持续发展 的理念消除公司对于社会 发展的消极 影响而不至于 否定其 利益的关注者[ , 积极意义已成为各国政府与公司必须克服的难题 。作为 国家权 力与公 之所 以形成此种局面 , 一方面是出于对 3 年代 那场西方国家普遍的经 0 司 权利博弈的产物 , 公司社会责任 这 一概念 的勃兴并 以法律文本 济萧条为诱因之一 而导致的世界性 战争的深 刻反思 所意识 到的经济萧 的形 式出现在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文件中正是时代要求的必然体现 。 条与社会矛盾激化紧密相 关 , 故公民必须承 担社会 责任 ; 同时 , 吹法 鼓 需要认识到 , 公司社会 责任之于 国人是一个新的命题。自 2 0 年 律的作用在于社会控制的法 律社会学派相 关学说开始 聒噪一 时, 06 直接 1 1 月 日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于第五条对公 司社 会责 颠覆 了传统公司理论 并要求重估公司的社会价值。 任做了规定 , 填补 了中国公司立法在这一方面的缺陷 , 亦是与 国际接轨 上述理论也对 实践产生 了深 远的影响 , 司社会责任 首先是与 相 公 t u a r l ) 如生活质量 、 e b oe 教育等挂钩。 [ 尤其是在 5 的做法。但这条规定只是一个简 单的概括性规 定 , 要加深 对公司社会 关城市问题(h r np b m , 责任的认识则 必然 涉及这 一制 度的沿革 发展 。他 山之石 , 以攻 玉。 “ 可 越南战争 期间美国国内各大城市因反战爆发的骚舌 促使公司领导者 L
四起巨额赔偿让美国人紧绷安全弦,是否值得我们警醒?

四起巨额赔偿让美国人紧绷安全弦,是否值得我们警醒?四起巨额赔偿让美国人紧绷安全弦如果你是企业主,你知道产品的隐患可能导致人员伤亡,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赔偿额只占消除安全隐患需要投入资金的20%,你会做出什么选择?这种在安全和效益之间的选择,看似简单,但在商业实践中却让企业主选择了效益,放弃的安全。
解决这种困境靠责任?制度?良心?但不够,必须让安全和效益的天平朝向安全倾斜——用“责任赔偿”带动“惩罚机制”,让每个企业主都紧绷安全弦!11981年詹姆斯诉福特汽车公司案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Pinto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
这是美国的一位教授在网易公开课中的一段演讲。
正如视频所展示的,福特公司了解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在1.37亿美元消除安全隐患成本和0.495亿美元的赔偿成本之间,福特公司选择了后者——为了经济利益,置无数消费者生命于不顾。
福特公司的这种视人的生命为一种价格,明知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却依然追求商业利益的行为,受到了当时美国人的强烈谴责。
最终,法庭判决其承担了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无独有偶,正是很多起安全事故中的巨额赔偿,敲醒了美国人的安全警钟。
正是这种巨额的赔偿制度,才让美国人紧绷安全弦。
那么,除了福特公司案例,美国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其它安全事件都是如何赔偿的,我们又从中能得到哪些启发和借鉴呢?2迪拉德商场电梯事件,赔偿1500万美元2002年11月29日,40岁的罗莉·麦德维茨和3岁的女儿凯莉娜在迪拉德商场购物。
在经过一部自动扶梯时,凯莉娜的一只鞋子卡进了电梯侧面的缝隙,她本能地弯腰用手去拉鞋子,只听一声惨叫,运行的电梯把她的右手绞了进去,电梯被紧急关停。
警察接到报警赶到出事现场,用工具撬开电梯面板,凯莉娜的右手才抽了出来,但悲惨的一幕展现在面前:小女孩的三个手指被卡断了。
原来,这部肇事电梯已经使用了30年,迪拉德商场自己的记录也显示,从1998年以来,该部电梯发生了80多次事故。
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1福特公司是一家封闭持股公司。
亨利·福特拥有58 5%的股票,是支配人物,道奇兄弟拥有10%的股票。
公司运营极为成功,它每年的利润大约有6 000万美元,去掉负债后的盈余为112 000万美元以及仅2 000万美元的声明资本。
它每年一直支付固定股息120万美元和大约1 000万美元的特别股息(红利)。
但是福特让公司停止支付特别股息,道奇兄弟感到不满,遂提起诉讼。
福特对停止股息的解释是:公司需要资金扩展业务建造一家工厂,而福特不想公司从将来的销售收入(虽然很容易办到)中获得扩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因为他想降低汽车的价格而服务于社会和有利于他人。
但福特并不认为降低汽车价格所提高的销售额能够提高公司的利润,也就是说,降低价格的政策将损害公司的利润。
福特的观点是股东赚的钱绰绰有余,美国的消费者和工人应得到价格下降的好处,因为一味追求利润并不光彩。
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不赞同福特的这种“社会福利”观点:慷慨大方在道德上是好的,但是请对你自己的钱慷慨大方,而不要对他人的钱慷慨大方。
福特假定的股东对普通公众负有的义务与法律上他和他的董事对中小股东负有的义务之间不应当发生混淆。
商业公司的组建和存续主要是为了股东的利益。
董事权力的行使应当围绕这个目的进行。
董事支配权的行使应当在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中进行选择,而不能扩展到改变这种目的本身,为了服务于其他目的而导致股东的利润减少或者不分配利润。
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股东投资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公司经营所得利润,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法律保护。
原《公司法》分别规定有公积金、公益金和股利分配三项主要制度,现行《公司法》已取消公益金制度。
必须注意到,公司利润分配还涉及债权人和国家税务利益,因此,公司利润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强制性规范。
1 公积金公积金制度始于法国公司法,现已得到多数国家和地区公司法的承认,我国《公司法》也采纳了公积金制度。
道奇诉福特汽车案

道奇诉福特汽车案
道奇诉福特汽车案福特汽车公司成立于1903年。
亨利福特持有58%的股份,控制着董事会。
道奇兄弟持有10%的股份,另有五名股东持有剩下的32%股份。
从1908年开始,福特汽车每年支付固定的分红120万美元,从1911年开始到1915年10月期间,福特汽车还派发特别分红,累计4100万元。
但是在截至1916年7月31日的财政年度终结后,福特宣布公司不再派发任何特别分红。
此时,公司有1.12亿美元的盈余,包括5250万美元的现金和130万美元的市政债券。
福特解释其不支付特别分红的原因是:福特公司赚了太多的钱,有太高的利润。
福特计划降低汽车的售价(从每辆440美元降低到360美元),但仍保持原来的质量,以此帮助尽可能多的人创造美好生活。
道奇兄弟不满福特的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福特公司支付相当于现金盈余75%的特别红利。
一审法院判决福特公司应该支付1930万美元的特别分红。
该案上诉到密西根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创造利润。
公司董事在行使其权力时,亦应服务于该目的。
董事在行使判断时,应选择实现前述目的的方式,而不能过分到改变这一根本目的。
董事不能为了其他的目的选择减少利润或者不向股东分红。
美国法律损害性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82年,美国密歇根州发生了一起因汽车安全带设计缺陷导致的严重车祸。
受害者汤普森在车祸中不幸身亡,其家属随后将福特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害性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了美国损害性赔偿领域的经典案例。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1982年,汤普森驾驶一辆福特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由于安全带设计缺陷,导致其在车祸中未能及时固定身体,最终不幸身亡。
汤普森家属认为,福特汽车公司的安全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汤普森在车祸中丧生,因此将福特汽车公司告上法庭。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汤普森家属提出了以下诉求:(1)要求福特汽车公司赔偿因其安全带设计缺陷导致的汤普森死亡损失;(2)要求福特汽车公司承担因安全带设计缺陷给其他消费者带来的潜在风险。
福特汽车公司则辩称:(1)安全带设计符合当时行业标准;(2)事故发生时,汤普森未能正确使用安全带。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福特汽车公司的安全带设计确实存在缺陷,且该缺陷可能导致消费者在车祸中受到严重伤害。
因此,法院判决福特汽车公司承担损害性赔偿责任,赔偿汤普森家属经济损失。
三、案件影响1. 损害性赔偿原则的确立汤普森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件确立了美国损害性赔偿原则,即当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原告受到损害时,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为美国损害性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汽车安全带行业的改进案件发生后,福特汽车公司及其他汽车制造商开始关注汽车安全带设计问题,加大研发力度,改进安全带设计,以提高汽车安全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汤普森诉福特汽车公司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得到提高,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更加关注汽车的安全性。
四、案例分析1. 损害性赔偿原则的应用本案中,法院依据损害性赔偿原则,判定福特汽车公司因安全带设计缺陷导致汤普森死亡,应承担损害性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美国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道奇诉福特案case brief

Case Brief第五小组:陈勇罗洲洋徐易张瑾月张萍Title:Dodge v. Ford Motor Co.Citation:170 N.W. 668 (Mich. 1919)I. PARTIES:Plaintiffs: John F. Dodge and Horace E. Dodge (“the Dodge brothers”)Defendants:The Ford Motor Company (“FMC”) & Henry FordAppellants: The Ford Motor Company (“FMC”) & Henry Ford Appellees: J ohn F. Dodge and Horace E. Dodge (“the Dodge brothers”)II.FACCTS:FMC was founded in 1903 by a number of investors, including Henry Ford and the Dodge brothers. Henry Ford, who held a 58% interest in FMC, was also FMC’s President and a director on its board. The Dodge brothers held a 10% interest, werenot on the board of directors nor employed by FMC.Beginning in 1911, regular annual dividends were $1.2M.The business of company continued to expand, so in addition to regular quarterly dividends equal 5% monthly,its board of directors declared and the company paid special dividends, so between1913 and 1915 the company paid special dividends of $10-11M each year. Then, in 1916, Henry Ford announced that FMC would no longer pay special dividends andthat profits would be retained to pay for the new River Rouge plant, which will allow FMC to expand its production capacity; to double employees’ salaries; and to cut the price of cars.So the plaintiffs ask for an injunction to enjo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iver Rouge plant, and for a decree require the distribution to stockholders of at least 75% of the accumulated cash surplus, and to distribute in the future all of its earnings except suchas may be reasonably required for emergency purposes.III.PROCEDURAL:The lower court’s decree was that a dividend must be paid, and have made an injunction against building the smelting plant, although the lower court rejected the plaintiffs’arguments that FMC violated a state law ceiling on a corporation’s capital;that FMC exceeded the activities it was authorized to conduct (ultra vires); or thatFMC violated antitrust laws.Because the lower court thought if he alleged policy of the company successfully carried out, will involve a monopoly other than such as accrues to a concern which makes what the public demands and sells it at a price which the public regards as cheap or reasonable, the case for plaintiffs must rest upon the claim, and the proof in support of it, that the proposed expansion of the business of the corporation, involving the further use of profits as capital, ought to be enjoined because inimical to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and its shareholders, and upon the further claim that in any event the withholding of the special dividend asked for by plaintiffs is arbitrary action of the directors requiring judicial interference.Defendants have appealed, and plaintiffs have not appealed.IV. ISSUES:1. Whether the plaintiffs can require the special dividend?2. Whether the plaintiffs can ask for a decree to enjo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iver Rouge plant?V. HOLDINGS:The holding for the first issue is YES. Because the defendants could not took from the public the money required for the execution of its plan.The holding for the second issue is NO. Because the judges are not business experts and the experience of the defendants is evidence of capable management of its affairs. VI. REASONING:The Court held that a business corporation is organized primarily for the profit of the stockholders, as opposed to the community or its employees. The discretion of the directors is to be exercised in the choice of means to attain that end, and does not extend to the reduction of profits or the nondistribution of profits among stockholders in order to benefit the public, making the profits of the stockholders incidental thereto. Because this company was in business for profit, Ford could not turn it into a charity. Plaintiffs are entitled to a more equitable-sized dividend, but the court will not interfere with Defendant’s business judgments regarding the price set on the manufactured products or the decision to expand the business. The purpose of the corporation is to make money for the shareholders, and Defendant is arbitrarily withholding money that could go to the shareholders. Notably, Ford did not deny himself a large salary for his position with the company in order to achieve his ambitions. However, the court will not question whether the company is better off with a higher price per vehicle, or if the expansion is wise, because those decisions are covered under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VII. OUTCOME:T he court upholds the lower court’s decree that a dividend must be paid, but reverses the lower court’s injunction against building the smelting plant. Plaintiffs will recover interest at 5% per annum upon their proportional share of said dividend from the date of the decree of the lower court. Appellants will tax the costs of their appeal, and two-third of the amount thereof will be paid by plaintiffs. No other costs are allowed.。
量化的极限:给生命定价

• 为了应对日本、德国对美国 市场的入侵和占领,福特公 司于1971年决定面向市场 推出一款紧凑型的小车。此 车名为平托(Pinto),其简 约版的售价才2000多美元 而且油耗很低。截至到 1980年福特一共出售了317 万辆平托车。
导火索:一场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
• 两款车销量都很不错,其中又有多少人因为价钱的原因而在安全 性上做了妥协。人类至今无法制造一辆绝对安全的汽车,而每提 高一个安全等级所花费的成本又是以几何级速度上升,所以我们 不得不根据现在的技术水平制定一个安全标准,制定标准就需要 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按照这个标准制造的汽车每年死多少人合 适!
1972年5月,在加州的高速公路上,一辆平托车因为中途 停靠,被后面一辆小车以30英里/小时的速度撞上,平托车 起火爆炸,两名乘客一死一伤。伤残的格里姆肖不满肇事 方和福特公司的赔偿,于是将其告上法庭,开始了漫长的 诉讼。
1977年10月,记者道伊发表了一篇新闻调查——《疯狂的 平托》,这篇新闻调查打破了诉讼的僵持!
2.1~4.9 1.9~3.6 1.4~2.0 0.7~0.8
• 面对上面这类公共问题的时 候,我们应该选择哪一个标 准?生命无价的话我们也许 会选择3ppb这个标准,但是 我们要知道1ppb也是可以实 现的,但是其成本也可以想 象。所以我们不得不妥协去 计算生命的价值!美国政府 在经过一系列调查计算后认 为人的生命价值为610万美 元以下!2001年1月布什总 统签发命令全美实行 “10ppb”的标准。
最后法院判决福特公司赔偿格里姆肖 250万美元
• 福特平托案只是沧海一粟
2009年丰田汽车因为出现油门突然 加速问题被美国政府强制召回。 2010年2月美国对此开始调查。丰田 内部文件表明丰田早在2007年就知 道这个缺陷。但此时丰田公司正在 美国政府游说要求国家公路交通安 全管理局放松有关标准并推迟其出 台时间。“通过谈判我们只需要部分 召回55000辆车,公司因此节省了1 亿美元,这是一个胜利!”——丰田 内部文件。
福特和通用公司被判天价惩罚性赔偿

1引言了解伦理、道德及商业伦理的基本概念、商业伦理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理解商业伦理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了解本门课程的基本内容。
福特和通用公司被判天价惩罚性赔偿1978年,三名美国少女乘坐福特汽车公司Pinto牌轿车出行时被另一辆车撞击汽车尾部,汽车起火后三位少女全部被烧死。
福特汽车公司因该车型存在安全问题被控过失杀人。
虽然陪审团最后认定公司没有犯罪,但人们普遍认为公司负有道德责任。
同样的悲剧此后数次发生。
1981年,詹姆斯先生携儿子驾驶Pinto汽车途中起火爆炸,导致其子严重烧伤。
这一次,幸运不再站在福特公司这边。
在“詹姆斯诉福特汽车公司案”的法庭调查中,公司的一份内部文件曝光。
该文件显示公司事前已经知道Pinto汽车存在安全隐患,并对是否改进该问题进行过损益分析。
估算结果显示:改进Pinto汽车安全性能的成本为11美元/车,预期可能减少死亡和严重烧伤人数分别为180人。
按照当时的标准,死亡赔付20万美元/人、严重烧伤赔付6.7万美元/人、汽车损失700美元/车进行测算,对1 250万辆Pinto车进行改进的成本约为13 750万美元,而收益为4 950万美元。
据此,福特汽车公司决定不进行召回。
在随后的几年中,也没有做出召回决定。
与福特汽车公司的情况相似,通用汽车公司也曾对是否改进雪佛兰汽车油箱和后保险杠之间距离过短容易引起爆炸事故的问题进行过内部成本测算,测算的结果是安装改进设备的成本是8.5美元/车,按照事故概率估算的赔付成本为2.4美元/车。
与福特汽车公司一样,通用汽车公司也没有针对安全问题及时加以改进。
通用和福特公司作为美国最重要的汽车制造商,其内部文件曝光后,公司被视为为获取利润而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受到广泛指责并深陷法律诉讼之中。
一位原诉人指出,对这些公司而言,消费者只是数据,是统计数据而已。
最终,在詹姆斯对通用公司的诉讼案中,法庭认为公司严重蔑视被害人的价值,刻意商业伦理:理论与案例(第2版)4漠不关心他人安全,判决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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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案1
福特公司是一家封闭持股公司。
亨利·福特拥有585%的股票,是支配人物,道奇兄弟拥有10%的股票。
公司运营极为成功,它每年的利润大约有6 000万美元,去掉负债后的盈余为112 000万美元以及仅2 000万美元的声明资本。
它每年一直支付固定股息120万美元和大约1 000万美元的特别股息(红利)。
但是福特让公司停止支付特别股息,道奇兄弟感到不满,遂提起诉讼。
福特对停止股息的解释是:公司需要资金扩展业务建造一家工厂,而福特不想公司从将来的销售收入(虽然很容易办到)中获得扩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因为他想降低汽车的价格而服务于社会和有利于他人。
但福特并不认为降低汽车价格所提高的销售额能够提高公司的利润,也就是说,降低价格的政策将损害公司的利润。
福特的观点是股东赚的钱绰绰有余,美国的消费者和工人应得到价格下降的好处,因为一味追求利润并不光彩。
密歇根州最高法院不赞同福特的这种“社会福利”观点:慷慨大方在道德上是好的,但是请对你自己的钱慷慨大方,而不要对他人的钱慷慨大方。
福特假定的股东对普通公众负有的义务与法律上他和他的董事对中小股东负有的义务之间不应当发生混淆。
商业公司的组建和存续主要是为了股东的利益。
董事权力的行使应当围绕这个目的进行。
董事支配权的行使应当在能够达到这个目的的方法中进行选择,而不能扩展到改变这种目的本身,为了服务于其他目的而导致股东的利润减少或者不分配利润。
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股东投资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取公司经营所得利润,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法律保护。
原《公司法》分别规定有公积金、公益金和股利分配三项主要制度,现行《公司法》已取消公益金制度。
必须注意到,公司利润分配还涉及债权人和国家税务利益,因此,公司利润分配需要遵循一定的强制性规范。
1
公积金制度始于法国公司法,现已得到多数国家和地区公司法的承认,我国《公司法》也采纳了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为公司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规模和巩固财务基础所设定的特殊基金,依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1)资本公积金。
指由公司资本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依法被列为公积金的财产所得。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盈余公积金。
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公司已经获取税后利润为前提。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然后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不过,如果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经达到了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还可以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的功能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
在公司法理论上,股利分为股息和红利。
所谓股息,实指公司承诺给股东的固定回报,因以固定收益比例方式确定,故称股息,主要适用于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的投资收益。
红利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分配决议确定的非固定利益分配,公司只能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红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分配股利,一般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全体
1案例来源:《西北判例汇编》,第170卷。
转引自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412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上述规定均采用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的表述,即在客观上承认了优先股和股息的概念。
股利分配的方式,通常有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股票股利、股票回购和清算股利、认股权证、综合性股利以及股利选择权,最常见的是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现金股利,即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分配收益,股票股利,主要表现为公司向股东赠送“红股”,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只能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
如果公司在此之前分配股利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另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